創新券的政策難點
外資問題。創新券政策對外資能否開放?答案是肯定的。對于外資性質的服務提供方,應該完全開放,鼓勵外資機構和外國機構為中國中小企業服務。對需要創新服務的外資中小企業,國際上通行做法是有條件開放,如新加坡規定,外資中小企業必須在新加坡注冊并實體存在,本地股權占30%以上。
建議對需要創新服務的外資中小企業開放,但在其注冊地、股權構成、創新發生地、解決本地就業程度、稅收貢獻水平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預付問題。創新券的項目規模較小,一般不存在預付問題。但也有一些較大的創新券項目,對這樣的項目,當企業、知識機構缺少啟動資金時,創新券資金可否預付呢?新加坡允許預付,但預付金額不超過創新券全部的20%。
我國較大的創新券項目可以參考新加坡做法,允許部分預付。
資源共享問題。當前創新券政策尚處于摸索階段,存在創新券資金用于購買設備的情況,但這并不是發展方向。創新券資金應該用于購買創新服務,而不是購買研發設備。但較大一些的創新券項目,如果有研發內容,所需要的儀器、設備、設施如何解決呢?方向是資源共享。
建議中央政府管理機構出臺相應政策,規定凡承擔創新券項目的創新服務單位,其科研儀器、設備、設施都應免費或優惠向該項目開放。
人員激勵問題。創新券資金額度較小,能否調動知識機構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回答是肯定的,但必須采取相應措施。
第一,中央政府管理機構出臺相應規定,知識機構和科研人員每年必須有一定項目是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達不到標準,不得申報國家項目。這一點,是由創新券的政策基礎決定的。
第二,改革創新勞動薪酬制度。將創新券金額的60%~80%作為創新勞動報酬,支付給科研創新服務人員。
第三,引導創新服務機構從券外深度開發和接續開發中獲益。
創新誠信問題。創新券政策的需求導向,解決了科技與經濟脫節的問題,但這會產生另一個問題:企業與創新服務人員會不會內外勾結,制造虛假創新,騙取創新券資金呢?的確存在這個風險,但這個風險是可以消除的。
第一,項目公示,依靠廣大群眾全方位、全過程實時監督。
第二,信用評級,對優質服務的買方和賣方調高信用等級,優先支持。
第三,財政、質檢、審計、監察部門進入管委會,對創新券項目全程督察。對騙取創新券的企業和知識機構,注銷其創新券,追回騙取資金,在若干年內不再給予各級科技項目和政府各類獎補資金支持;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與預算制度的兼容問題。創新券的投入方式,與現行預算制度存在不兼容之處,如由于創新券資金預算不能按時完成,容易造成資金占用成本過高或突擊花錢等問題。建議改革相應制度,允許創新券余額向下年結轉,或采取基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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