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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創新中的市場失靈問題之解(3)

——“創新券”政策運行機制與工具構成

中小企業標準。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不同,如歐洲一些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標準是少于50人,新加坡的從業人員標準是不超過200人;新加坡的收入標準是年銷售額不超過1億美元。我國中小企業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圍繞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特點制定。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2011年出臺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業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各地可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地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標準。

創新服務機構。承接創新券項目的創新服務機構主要為知識機構,包括大學、科研院所、企業研發機構、設計研發服務企業、技術轉移服務企業、技術改造服務企業、創新能力服務企業等。

派發規則。主要有先到先得、隨機發放、系統發放、普遍發放等。先到先得就是先申請的企業首先獲得;隨機發放就是在所有申請企業中隨機分派,類似抽獎或北京市購車搖號;系統發放就是依靠科技局系統,根據管理部門推薦向企業發放;普遍發放就是直接向所有中小企業發放。需要注意的是,無論采取什么規則發放,其共性是無需專家評審。是否立項不由專家決定,而由需求決定;其效果也不由專家評價,而由市場評價。事實上,創新券項目如果采取專家評審,其成本會大大超過創新券面值,在經濟上也是不可行的。

有人認為,不搞專家評審不夠科學,導致優秀的項目被淘汰。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就創新券政策來說,實踐時間較短,肯定有許多不完善之處。但它不采取專家評審制,而把決定權交給市場,這不但不是毛病,反而是一大突破,即突破了對創新項目采取科研管理的失敗做法,實現了科研管理向創新管理的轉變。

我國創新券可以直接向所有中小企業發放,各地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定門檻條件。

項目周期。創新券項目周期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最低不少于三個月,最多不超過兩年。新加坡允許更改一次項目內容,但僅限一條。可更改內容包括結項日期、知識服務機構、預期結項成果等。鑒于創新的不確定性,我國可采取新加坡的辦法,允許更改一次。

報銷審核。創新服務完成后,知識機構憑券及相關材料到財政部門審核兌現。相關材料包括項目活動基本信息、項目支出情況等。審核程序和標準要從嚴掌握,必要時由財務專家評審。

創新券的管理機構

創新券政策的實施,必須由專門的機構操作。就我國的情況來看,中央和地方都需要相應的管理機構。

中央政府管理機構。創新券管理由中央政府主管創新的部門負責,具體由政府創新部門的司局或所屬非贏利機構負責。荷蘭創新券事務由荷蘭政府經濟事務部及其下屬的創新與可持續發展局管理;瑞士由瑞士創新促進機構(CTI)實施,該機構的職責是促進企業和高校之間的合作研發、知識和技術轉移;新加坡由貿工部及其下屬的標準、生產力與創新局(SPRING)主管。

我國可成立中央政府創新券管理機構,具體分為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決策機構是國家創新券管理委員會,由創新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執行機構為國家創新券管理中心,可依托創新主管部門現有的相關管理中心,也可以建立新的機構。

中央政府創新券管理機構的職責是:總體設計和規劃創新券政策、協調科技部門與經濟部門、轉移支付創新券資金。我國中小企業群體大、區域差異明顯,在政策對象、政策任務、政策工具等方面會產生一系列共性問題,如科技資源貧乏地區創新券在科技資源富集地區使用,在財政制度上存在一定障礙;不同地區創新券不統一,使用、兌現存在一定障礙,需要提出統一解決方案;創新券政策涉及政府、企業、科研院所、大學等多個主體,需要宏觀政策協調;老、少、邊、窮地區經濟落后,財力不足,創新券資金需要中央財政轉移支付。

地方政府管理機構。宿遷市設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科技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及各縣(區)、開發區(園區、新城)組成的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全市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決定創新券政策實施過程中的相關重大事項。

管委會下設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創新券的設計和運行監管,會同各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創新券年度工作計劃及支持重點,擬訂和完善創新券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完成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為依托,成立市創新券營運管理中心,負責創新券日常營運和管理,具體辦理創新券的申請、發放、兌現材料受理及評審服務等工作。政府通過采購服務方式,支持其工作。

我國地方可從本地實際出發,借鑒宿遷模式,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建立相應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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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標簽: 中小企業   問題   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