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面向新時代
十九大報告中有很多內容涉及我國法治建設的現狀與發展,特別是在刑事司法領域出現了許多新表述、新動向和新熱點,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學習與踐行。
近年來,刑法學界盡管在具體刑法理論的選擇或立場上有所紛爭,但刑法思潮涌動的主廓仍是寬嚴相濟之刑事政策。“寬”主要在刑,體現為輕刑化的思想,合理安排刑罰結構,逐步廢除死刑。伴隨著對刑罰功能與目的的重新思索,學者們對我國的刑罰結構進行了反思。既有研究認為我國的刑罰結構不甚合理,死刑過重、生刑過輕、財產刑適用過少。一些重大冤假錯案的發現與糾錯,使得廢除死刑的呼聲愈高。“嚴”則重在罪,體現為擴大犯罪圈的理念,尤其是擴大法定犯的范圍。推進犯罪化,擴大犯罪圈,使刑罰寬緩化是我國刑法發展的必然趨勢,符合我國的刑事法治現實。然而,也存在諸多懷疑的意見,面對我國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熱態勢,刑事立法應該停止刑法調控范圍的擴張,拒絕進一步的犯罪化,并適當實行一些犯罪行為的非犯罪化。社會的發展對社會治理也提出了各種新要求,擴大法定犯的范圍正是社會運用刑法手段應對社會發展挑戰的方式之一。此外,十八大之后中央決定廢除勞動教養制度,體現黨對人權的保障,但社會治理也隨之出現新的難題,即尚未找到合適的應對手段處置原先勞動教養所適用的不法行為。因此,也有學者認為應該在目前以“重罪”為主的刑罰典之外,再制定輕犯罪法。
十八大以來我國刑法的立法(修訂)活動在一定程度上響應了上述思潮。十八大以后共通過兩次刑法修正,分別為2015年8月的《刑法修正案(九)》與2017年11月的《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九)》涉及面廣、修改幅度大,在刑與罪上均有變動。刑罰方面,減少了9個死刑的罪名,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罪名,新增了終身監禁與職業禁止規定。定罪方面,對近年來社會熱點作出回應,如取消嫖宿幼女罪、加大懲處恐怖極端主義犯罪的力度、完善貪腐犯罪相關規定、懲治考試作弊犯罪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新增信息網絡相關罪名等,總體體現為犯罪圈的擴大。《刑法修正案(十)》在十九大之后出臺,僅涉及一條罪名,即侮辱國歌罪,同樣是對犯罪圈的擴大。
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大以后,社會對刑法的關注有了新的動向,那就是對刑法穩定性與概括性的追求。刑法作為國家的重要法典,其權威有賴于其穩定性與統一性。新刑法從1997年通過至今的二十年內,歷經十次修訂,一方面,體現我國立法進程的與時俱進;但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立法技術的不成熟。97年刑法典頒布以來,我國刑法立法經歷了一個立法政策由單一從嚴到寬嚴相濟、立法數量由少到多、立法內容由單一到綜合的過程。因此,有學者提出應將定罪量刑標準改為概括性模式;此外,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在立法通過之后,應更多使用刑法解釋的手段調適刑法的瑕疵,使其適用社會的發展并合理、有效地運行,亦即“刑法不能成為被嘲笑或過度批評的對象”。其實,對刑法穩定性與概括性的追求,也可以總結為對刑法科學性的期待。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聚焦全面從嚴治黨,報告中提出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隨后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北京、山西、浙江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旨在為全國推廣積累經驗。而這項新生的機構、制度以及法律等方面,在宏觀層面亟待解決與憲法的關系,改革的憲法基礎和邊界為何,國家機構之間如何協調,尤其是監察委員會與公檢法之間的關系,憲法應作出何種調整以容納這一改革方向,與此同時,國家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存在諸多沖突和緊張關系,等等。
2017年11月7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從目前公布的《草案》來看,《草案》在內容和立法技術上也存在著不足。國家監察法在立法過程中應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系,國家監察機關與監察對象、國家監察機關與人民代表機關、國家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國家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國家監察機關的內部關系。在憲法體制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并不適合于以授權或者決定等方式對監委會改革作出決定;如何處理監察委員會與檢察院的關系;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權力應由誰監督,作為監督機關應建立外部和內部有效的監督機制防范自身濫用權力。在當前的改革思路之下,監察委員會影響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機關體系與國家監督權的配置模式。創建監察委員會是涉及國家機構的重大政治體制問題,需要修改《憲法》。憲法規范及修憲經驗均表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必須通過修憲達成。監察委員會是一個新的國家機構,在國家機構體系中與政府、法院、檢察院處于并列地位,就必須作專節規定。此外,一些具體的制度仍需要進一步完善,從而有效制約權力濫用,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見得,十九大后,在刑事司法領域內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成為實務與理論部門共同關注的焦點,也是推進新一輪改革過程中的重要一環。該項改革接下來的推進過程與成果,我們值得期待!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博士研究生臧俊恒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際(地區)合作與交流項目“中國非正規金融的風險、潛力及變革”(項目批準號:71661137006)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王利明:《論我國<民法總則>的頒行與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設立》,《政治與法律》,2017年第8期。
②楊立新:《對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法重大爭論的理性思考》,《中國法律評論》,2016年第1期。
③梁慧星:《中國民法典中不能設置人格權編》,《中州學刊》,2016年第2期。
責編 /肖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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