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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思潮變遷與法治現代化建設

核心提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因此,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應當積極回應新時代的新要求、新目標,解決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同時要積極地應對互聯網信息技術、電子商務等新鮮事物發展帶來的挑戰;刑法學界盡管在具體刑法理論的選擇或立場上有所紛爭,但刑法思潮涌動的主廓仍是寬嚴相濟之刑事政策,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討論與完善仍將持續進行。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  刑事立法  監察委員會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表示碼】A

民法典編纂面向新時代

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之后,社會各界對民法典編纂的歷史沿革、立法理念、民法法源、規范類型以及具體制度安排(如法律行為效力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等)予以了極高的關注度,而如何對待司法解釋、立法語言規范等問題也得到探討,亦不乏存在結合大數據背景分析的文獻,但實屬鮮見。其中討論最為廣泛的爭議焦點在于編纂體例中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的問題、民法典編纂與部門法的關系問題。

人格權是否應當獨立成編?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法打擊和懲治黃賭毒黑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報告在表述中將人身權置于首位,可窺探出與《民法總則》中民事權利專章同等的理念,且人身權之權利位階高于財產權。“人格權”一詞首次被寫入黨的報告中,這樣的表述有何重大意義?我國人格權保護現狀如何?怎樣落實對人格權保護的新要求?上述問題重新引發學界思考。對此,王利明、楊立新、梁慧星、尹田等學者進行了激烈的討論。

其中,王利明、楊立新等學者支持人格權獨立成編。他們的主要觀點為,其一,人格權與主體制度存在明顯區別,將人格權置于總則主體制度之中將影響人格權的充分保護與利用。人格權如果不獨立成編,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顯然又不能把《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全部納入,侵權責任法僅能從反面規定對人格權的救濟,無法具體正面規定人格權的各項內容。因此,我國《民法總則》有關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的規定應通過民法典人格權編予以完善和細化。同時,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都普遍強化了對人格權的保護以及人格權法立法。因此,在民法典編纂中,應當沿著《民法通則》開創的人格權立法方向,繼續加強人格權立法,加大人格權之保護力度。

但對于人格權獨立成編也不乏諸多反對聲音。學者們主張,第一,如果人格權在民法典分則中獨立成編,則意味著與物權、債權和身份權并列規定的人格權具有民事權利的性質,由此,人格權獨立成編需克服兩個立法技術上的障礙:一是難以覆蓋人們在民事領域之外的社會生活領域中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利。二是在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的體制之下,人格權獨立成編將因為人格權的法定性、防御性而嚴重缺乏行為規范(裁判規范)的具體內容。第二,人格利益的范圍具有不確定性和持續的擴張性,如果將其與財產權、身份權等民事權利相同的構造方法設置人格權制度,會將人格權保護限縮和封閉于民事生活領域。第三,人格權獨立成編對人格權種類及范圍的封閉性設計,限制了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由于人格權為法定權利且純屬“防衛型”權利,不能作為裁判依據,故人格權獨立成編沒有應用價值。第四,人格權與人格有本質聯系,與其他民事權利有本質區別。人格權不能依權利人的意思、行為而取得或處分,如果人格權單獨設編,就違反了民法典總則與分則的邏輯關系。認為只要民法典單獨設置人格權編,就可以將人權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目前,我國民法典編纂“兩步走”的立法計劃并未將“人格權編”納入分編的制定之中,而現實生活中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和區塊鏈等科技的不斷更迭,人格權之保護面臨更復雜的局面,例如“人肉搜索”、電信詐騙和網絡侵權等現象頻發。《民法總則》第111條以及《網絡安全法》中多處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可以從側面反映出人格權保護問題的現實需求,完善網絡安全背景下的人格權保護可能成為研究熱點。

民法典編纂與部門法的關系。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不僅涉及學科內部的協調,同時,憲法、民事訴訟法、知識產權法以及商法等部門法學界均對民法典編纂予以獨特視角的思考。在憲法領域,有學者認為,“民法典編纂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但是,“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立法依據條款的存在徒具象征意義,更好的替代性或補強性方案是設立合憲性解釋基準條款”。而知識產權法學界提出,知識產權的法典化運動包括兩個含義:一是實現知識產權法與民法典的連接;二是實現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化。據此,中國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道路,宜采取“兩步走”的方略:在民法典中實現對知識產權法的“點、面”鏈接;制定專門法典,實行知識產權法一體化、體系化的理性安排。民事訴訟法學界則著重指出,民法典的編纂不僅涉及實體法內容,同時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內容,二者在程序規范方面存在分工,原則上相對特殊的、具體的程序性規范應考慮規定在實體法中,而相對一般的、抽象的程序規范則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

受民法典編纂沖擊最大非商法所莫屬了,討論主題集中在民法典的編纂與商法的現代化、獨立性,對以下內容進行了研究,民法典的制定與商事立法的統籌、協調;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與商事規范的安排;民法總則中民事主體立法與商事主體制度;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立法與商事行為制度,等等。

民法典總則成為商事規則的教義法,既確立商事規則的獨特性,又保障現行法律的體系化,實現司法的準確適用。單獨成章或成編規定商事規則會損害民法典的體系性,不具有實踐的可操作性,應當建議中國民法典在民法總則中全面融入商事規則,從而實現民商合一的中國特色。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當前民法典編纂背景下,民商合一既無必要也無可能,民商分立也并不可取,民商立法體例的理性選擇應該是民法法典化與商法單行法并行的折中體例。商法通則的制定不僅有充分的法理基礎與現實根據,還將使商法的中國特色表現得更為鮮明、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模式的兩難選擇,并與我國民商立法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指導思想和現實格局高度契合。有觀點提出了商法的發展路徑,依循“民法典+商法通則+單行商事法”范式構建民商法二元結構的統一私法體系,由此,實現商事立法的體系化,是符合中國民商事立法現實的理性立法選擇。其實,無論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在民法和商法中均具有統一適用規則的場合。而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只能是形式意義上的劃分,而非實質意義上的劃分,盡快制定我國商事通則的目的在于解決商事單行法律群龍無首、互不協調的窘境,盡可能地在民法與商法之間建立通暢的互補關系,進而科學地、理性地區分民法與商法,提高商法的適用效率與效益,完善我國的私法法治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八個“明確”的每一項都與法治有著緊密的邏輯關聯,都對依法治國和法治建設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指導意義。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故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應當積極回應新時代的新要求、新目標。十九大之后的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學者對于編排體例的研究熱度逐漸降低,轉而以問題為導向,既著眼于解決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同時更加積極地應對互聯網信息技術、電子商務等新鮮事物發展帶來的問題,以便適應中國特有的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環境。因此,結合新時代背景的民法典編纂研究將會成為新的時代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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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