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權重方法的設定相對單一,影響了各指標權重的精確度。從科學性上看,對于全面小康社會這樣系統性的、涉及社會民生的指標體系,對其各級指標權重的設定,應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方法,這樣既能夠兼顧到各指標在統計學意義上的重要性,也兼顧了公眾對各指標的感知與評價等。然而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化,相關統計部門在統計調查、數據庫建立方面力度的加大,在整個國家層面,與經濟社會發展等有關的數據更加豐富、更為公開。在此過程中,很多新的數據,不斷出現在公開統計資料之中,與此同時,一些數據在統計的口徑上也發生了變化。這既為相關的測評研究工作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數據基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實施客觀賦權法的難度。這是因為,很多客觀賦權法的實施,是建立在數據的連續性、統計口徑一致性等基礎之上。鑒于此,我們選擇了專家調查與公眾調查相結合的主觀賦權法。然而,即使這樣的主觀賦權體現了客觀與主觀相結合的理念,但仍難免導致各指標權重的精準度無法達到最理想的狀態,繼而對整體的測評結果產生影響。
最后,指標體系對“動態性”考量不足,影響了測評結果的時效性。理論上而言,全面小康指數體系應是一個動態的指標體系,這種“動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指標體系應動態完善、指標數據應動態修正、指標權重應動態調整;在實際操作層面上,這種“動態”則主要體現在近幾年經濟社會結構的深入調整、國際國內環境的深刻變化,對某些指標間的相對重要性、相關統計數據的可得性等產生了一定影響。因此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年份,從具體指標數據,到指標權重,再到整體的指標體系,都應體現出對“動態性”的考量。尤其是在時間跨度較大的情況下,“動態性”決定了“時效性”。
后續可開展的研究說明
首先,如前所述,全面小康社會完成程度的監測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指標體系的設計,不是一勞永逸的,指標權重的設定,不是固定不變的。如何根據經濟社會結構、國際國內環境等的變化,對指標體系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修正和調整,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幾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現程度持續展開測評,是我們今后的重點工作之一。
其次,以該指標體系為指導,結合各級各地的發展實際,在對具體指標和指標權重進行修正和完善的基礎上,縱向上對各級各地近年來的全面小康指數體系、當前全面小康社會的實現程度展開測評;橫向上對各地區全面小康指數體系、各分項指標實現程度進行全面比較。并以此為基礎,總結不同地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方面的突出亮點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以豐富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理論體系,并對各地今后更好更快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提出對策性的建議。
最后,從各地區來看,如果可以獲得有關經濟社會改革、法治建設、服務型政府構建、基層黨組織建設、城鄉社會治理等方面的詳細數據,將能夠在構建相關計量分析模型的基礎上,從實證的層面,探索這些因素對全面小康社會實現程度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并通過關聯分析、因果分析等,進一步找出基層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相互關聯的內在機理,以此促進各級各地更為深入地體會與理解“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科學內涵、里程碑意義及實現路徑。此外,還可以依據實證研究結果,圍繞該地區的全面深化改革、機構調整、基層黨建、治理創新等提出具體的思路與措施,以此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助力。
【執筆:人民智庫研究員 趙紫燕(見習) 于曉萍(見習),統稿:人民智庫研究員 董惠敏 趙博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