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不公的具體表現及影響就業公平的重要因素
就業歧視
對于社會就業方面,不公平通常表現為對勞動的歧視。勞動力市場上的歧視,是指那些具有相同能力、教育、培訓和經歷并且最終表現出相同的勞動生產率的勞動者,由于一些非經濟的個人特征引起的在就業、職業選擇、職位晉升、工資水平、接受培訓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這里所指的非經濟個人特征,主要指種族、性別、膚色、年齡、家庭背景、民族傳統、宗教、身體素質和原有國籍等先天因素。國際勞工組織在《關于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和建議書》中給“歧視”下了一個較規范的定義:任何根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所作的區別、排斥或優惠;其結果是取消或有損于在就業或職業上的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從而構成歧視。
參與機會不公。當今,無論國際勞動就業領域還是我國,都還大量存在著多種形式的就業歧視現象。性別歧視和身份歧視是最常見的就業機會準入方面的歧視。具體表現為在招錄的過程中,雇主對于男性應聘者的興趣明顯大于女性應聘者。并且,在職位構成的金字塔中,幾乎在所有國家很多行業職位中,越是具有較高的地位、收入和責任的職位上,女性職員所占的比例就越低。在中國,戶籍和地域的差別是非常重要的身份特征,因此戶籍和地域的歧視在中國勞動就業領域是十分普遍存在的現象。而戶籍這種形式的身份歧視,在國際上并不常見,具有獨特性和復雜性。
發展機會不公。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才競爭也更加激烈,現如今用人單位對于學歷和工作經驗的限制也愈加嚴格。因此,目前很大一部分崗位,具備一定的學歷水平即可勝任的勞動者,被招聘單位硬性的學歷水平要求拒之門外。再者,基于上述身份特征、學歷水平的不同而導致的編制內與編制外、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等差別,會在工資待遇、補助、津貼、社會保障、職業培訓發展機會方面有所體現。
市場與公權力——功效及其限度
西方經濟學家對就業歧視問題的研究,已形成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即勞動力歧視經濟學。勞動力歧視經濟學的研究是建立在“經濟人”假設的基礎上,即認為雇主本質上是一種“經濟人”,在勞動力的挑選與使用上,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根本目標。其中,美國法官波斯納的代表作《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思考最具有典型意義。
波斯納在其論述當中第一次全面地運用經濟學方法對幾乎所有的社會問題進行了分析。波斯納認為,在就業領域,任何公權力的介入都應當充分考慮其有效性,判斷一個行為或制度是否合理的很重要的依據,在于其是否有效率。而市場在公平就業問題上的基本出發點在于效率,并未考慮到對于公平正義這一人類永久的情感和價值的尊重,這會在宏觀上造成人們的心理落差,直接導致社會的不穩定與不和諧,進而影響社會的整體進步。因此,公權力的介入對于公平就業問題的解決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彌補作用。
有鑒于此,必須從市場的不完善與管制本身的缺陷和局限性來對公權力的介入加以考量,將其維持在必要的限度內。這要求公權力的介入必須考慮兩個基本因素,即必要性和有效性。必要性主要解決是否需要公權力介入的問題,有效性則主要解決公權力介入的度和方式問題。
而公權力的介入也有缺陷與局限性。如波斯納的分析,在有的國家,為了防止就業歧視,政府要求用人單位必須雇用一定數量或比例的特殊人群(如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等)。但是因為這些被特殊照顧而雇用的人并不見得能夠滿足企業的需求,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并降低企業效率,轉而通過產品和服務提價的方式帶給消費者更為沉重的負擔。因此,只有當面對不可避免的、市場無法解決的公平就業問題,涉及到對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取舍時,公權力才可以介入就業領域。但即使如此,公權力的介入仍應當進行系統的成本效用分析,并在此基礎上采取適當的方法,保證能夠產生足夠的效益。至少那些從公權力的介入中獲得利益的人,其增加的利益必須足以補償因此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由此將公權力介入的成本和效益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