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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 國企突破激勵與約束瓶頸的路徑選擇(2)

有限合伙治理機制下國有企業的激勵問題

構建有限合伙治理機制是國有企業改革和治理的重大創新,它是在國家與企業經營者信息高度不對稱條件下,建構的特殊委托代理制度和企業治理模式,其特獨之處在于把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和諧地統一在有限合伙的治理框架當中。

第一,國有企業經營者通常以出資額的一定比例注入個人資本。在有限合伙治理機制下,作為有限合伙人的國家投入的資金構成了國有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而作為普通合伙人的企業經營者投入的主要是管理經驗、市場專長、技術知識、社會網絡關系與行業信譽等,但企業經營者通常要以融資額的一定比例(如1%)注入個人資本。如果作為有限合伙的國有企業出資總額為2億元,企業經營者通常要注入200萬元的個人資本。這種治理機制設計把企業經營者的利益與他們的責任緊密結合起來,這樣能夠有效地制約企業經營者輕率的冒險行為,控制代理人風險,激發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二,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利益與其經營業績緊密掛鉤。國有企業的經營決策權和控制權主要掌握在企業經營者手中,按照委托代理理論、內部人控制理論等,如果企業經營者不擁有較大份額的剩余索取權,他們就不可能潛心地投入到國有企業當中。在有限合伙的治理機制下,企業經營者的管理費用收入較小,而最終分成收益(投資利潤分成)卻往往占有很大份額。國有企業的這種分配架構使得普通合伙人的分成收益遠遠高于其管理費用收入,從而把企業經營者的利益與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緊緊地捆綁在一起。通過構建有限合伙治理機制,國有企業能夠有效地解決激勵機制問題,其關鍵在于將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內化為經營者收入函數中一個重要的內生變量,從而作為一種長期的激勵機制使得企業經營者為實現國有企業價值的最大化而盡職勤勉工作。

有限合伙治理機制下國有企業的約束問題

有限合伙治理機制下國有企業的約束機制主要體現在有限合伙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其重要功能是控制國有企業的代理風險。

首先,有限合伙人僅以出資的資金為限對國有企業的虧損與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就在機制設計上為國家承擔的最大風險設置了上限。

其次,企業經營者要對國有企業的虧損與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他們的個人財產也處于高度的風險之中,把經營者的個人責任與國有企業的成敗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在機制設計上促使國有企業經營者義無反顧地與國有企業共存亡,并與國有企業成為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進而把代理人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程度。

國有企業構建有限合伙治理機制的現實可行性

國外實行有限合伙制的主要做法,為我國的國有企業構建有限合伙治理機制提供了有益的經驗。美國90%以上的創業投資企業均實行有限合伙制。通過設立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從事合伙的生產經營管理,同時又獲得了有限合伙人的資金,解決了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而出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雖然不參與合伙的經營,但其卻分享了利潤,即使經營失敗,有限合伙人也僅以損失出資額為代價。有限權利承擔有限風險、無限權利承擔無限風險的原則,在有限合伙中得以充分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修訂)為國有企業構建有限合伙治理機制提供了法律基礎。第一章對有限合伙企業作出了明確的法律定義,第三章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出資方式、責權利關系、企業解散與清算等一系列問題作出了法律規定。

有限合伙治理機制的核心和精髓是有限責任人(投資人)與無限責任人(普通合伙人)同時并存。有限合伙人與企業之間的結合是資本的結合,這決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替換、過世、退伙或喪失行為能力等因素并不必然導致有限合伙企業的解散。因此,有限合伙企業比普通合伙企業更能保持資本的穩定、營業的持續。而普通合伙人不但要有市場、技術、經營和管理經驗,又要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投入企業,還要具備對虧損與負債承擔連帶責任的能力。但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當中,有許多有投資欲望和投資能力的投資人(如國家),并不具備普通合伙人(企業經營者)的素質與條件。有限合伙治理機制很好地解決了不具備普通合伙人的素質和條件而又有很強投資欲望與能力的投資人的投資問題,有利于企業聚集社會閑散資金和擴大企業生產規模,有利于企業持續、穩定地發展。

因此,國有企業構建有限合伙治理機制在現實中是可行的。在國有企業構建有限合伙治理機制的過程中,為了對國有股權的比重進行必要的調整,實現股權結構的多元化,以此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可以引入私營企業、境外企業甚至是外資企業等機構,由多個有限合伙人共同完成對國有企業99%的資本投入,并根據各自出資的比重分享投資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同樣,企業經營者作為普通合伙人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投入1%的資本,分享20%的收益,但對國有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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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國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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