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利益協調機制失靈:社區建設面臨的現實挑戰
利益協調機制是指有效處理各方利益沖突,均衡各方利益分配的相關制度安排,既包括自上而下通過正式制度進行的調節,也包括利益主體之間通過非正式制度安排進行的調節。
在改革開放之前,中國社區利益協調機制以縱向調節機制為主。表現為:資源掌握在國家手中,政府通過單位為居民全方位提供資源供給。通過“政府—單位—居民”這一鏈條,居民的經濟社會生活被整合在一個行政化結構中。單位制消解后,“政府—單位—居民”的關系鏈轉變為“政府—市場—居民”的關系鏈,居民與政府之間原有的“依賴—庇護”和“服從—命令”關系改變為契約關系或“委托—代理”關系。政府不再完全壟斷資源,在許多領域也不再是直接的利益和資源分配者,加上意識形態領域的變化,政府直接介入和解決利益矛盾的資源控制能力逐漸弱化,縱向利益協調機制日漸失效。
橫向利益協調機制是居民基于相互信任而產生的利益協調。這種利益協調可能在居民個體之間完成(比如社區糾紛調節),也可能通過組織化方式進行(比如社區組織和市民團體),即發生在居民群體與群體之間。但長期以來,我國社區橫向利益協調機制的實際狀況是:首先,傳統依托居委會而進行的糾紛調節機制,因居委會的“相對行政化”而不斷被削弱,即筆者曾經論述過的居委會“內卷化”現象;其次,工會、婦聯、青年團等橫向利益協調組織,受體制內身份所限,往往難以成為有效的橫向利益協調渠道;再次,社區組織(比如業委會)、市民團體的發展,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阻礙。
在雙重利益協調機制失靈的情況下,中國社區看起來有序,實質卻碎片化且容易產生無序沖突。一方面,在快速城市化過程中,中國社區尤其是城市社區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大量流動人口涌入城市,社區空間結構急劇變化;伴隨著住宅的商品化改革,各類社區物業糾紛成為新的城市問題;環境問題的嚴重和環境意識的深化帶來更多新問題。與單位制時期不同,居民在社區的利益沖突,如物業沖突、開發沖突、鄰避沖突日益增多。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協調機制的失靈,居民利益訴求越來越直接指向政府,以謀求行政力量解決所有利益訴求問題。比如,物業糾紛不是找物業服務公司解決,而是圍攻政府。當大量的利益矛盾都尋求以行政力量來解決時,必然導致政府在應對能力上面臨瓶頸,政府不得不有選擇地處理這些矛盾。而利益訴求者在“只有把事情搞大才能解決”的誤導下也進一步將各種利益矛盾推向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