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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戶如何提升規模經營水平(2)

——江蘇射陽“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調查

“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的創新意義

實行土地承包制以來,我國糧食主產區發育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規模化經營方式,提高了農業經濟效益。射陽縣“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與現有主要農業規模化經營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獨到之處。

第一,與“小農戶+社會化服務”相比。“小農戶+社會化服務”是我國農業實現“部分規模化經營”的基本方式,它主要得益于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其中的規模化經營性質主要發生在生產服務環節,即農業服務商為多個小農戶服務。這種模式與全程小農戶經營相比,無疑有巨大優勢,但其缺點也很明顯,主要體現在社會化服務面對小農戶會引起一些規模化操作的不便,導致效率降低。而在“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之下,因地界約束弱化,耕作的統一性增強,這些問題可以基本克服。

第二,與“公司化農業”相比。我國已經出現的公司化農業總體效率不高。一是因為生產的標準化程度低,作業計量復雜,致使雇工監督難度大;二是公司化農業往往依靠政府行政干預流轉土地,農戶的心理成本進入了地租率的確定,使地租率通常占到農業純收入的一半以上,極大增加了農業公司的運行成本。而在“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下,農戶沒有脫離經營,也不存在地租成本,農戶核算仍得以保持,現階段公司化農業的弊端大體可以消除。

第三,與“托地社”相比。可以認為,“托地社”模式也沒有發生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戶實際上購買了受托方的全程服務。通常因為農戶地界仍然必須保留,這種模式實際上與“小農戶+社會化服務”模式比較類似。而且,這種模式主要適應勞動力轉移程度高、非農就業報酬高的地區。相比之下,如果留村老人婦女比例較大,“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則更能滿足小農戶的要求。

第四,與“小農戶+合作社服務”相比。從國際經驗看,小農戶很難組成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大農戶或家庭農場組成的合作社,才能發揮專業化、規模化服務的優勢。在農業發達國家,真正的合作社并不直接介入地頭生產,地頭生產完全是農場主自己的事情。小農戶與真正的合作社不是一對好“情侶”。嚴格意義上說,射陽縣的合作社也大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它只是“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下的生產協調者,但這種協調發揮了促進規模化生產的積極作用。

總體看,射陽縣“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比較適應我國現階段農業人口轉移不穩定、農戶惜地情結較重的條件下發展農業規模化生產的要求,且規模化程度較之其他模式更高,經濟效率也更明顯。

“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推廣價值

射陽縣“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國農業人口稠密的糧食主產區的農業競爭力水平。據測算,我國谷物產量中約有80%,是由具有類似于射陽縣農業條件的地區生產出來的,這些地區農業生產的主要特點是人口相對稠密、勞動力轉移不穩定,老年人與婦女“守候”農用土地。除少量的公司化農業與租地家庭農場之外,這些地區還有約50%的谷物仍采用“小農戶+社會化服務”模式生產。由此可見,借鑒和應用射陽縣“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來進一步提升我國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具有較為普遍的意義。

“穩定地權、協作經營”模式的意義,還在于它可以向更高水平的規模化生產方式平滑過渡。小農戶可以不再介入生產經營,也不再對生產做任何投入,現有的生產協作組織者將成為統一經營的主體,由它與小農戶建立契約關系,使小農戶只獲取固定收入,或建立“典權”契約關系,一次性獲取“典讓”收入,由這種收入體現農戶的土地產權身份。這實際上實現了土地產權(包括經營權)的出讓。當然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射陽縣的農業規模化經營模式向家庭農場模式過渡,還需要較長時間,且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農業剩余勞動力要實現穩定轉移,告別“候鳥式”流動。據筆者估算,全國農戶剩下約3000萬戶時,大體會形成一個“城鄉收入均衡”水平。推進這個過程尚需要20年以上的時間。為實現這個目標,政府需要有一個更積極的城市化政策,促進有條件的農村人口舉家進入各類城市,成為城市定居人口。

其次,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弱化農民“惜地情結”的經濟根源,使農業地租率下降到農業純收入的10%以下。如果進城落戶農民的基本養老金顯著高于人口稠密區小農戶土地的純收入(谷物生產農戶大多不超過4000元),且能支付城市生活的必要開支,農民的惜地情結會失去經濟動因。如果滿足了這個條件,由惜地造成的高地租率也會下降,租地農場將出現較大的盈利空間。

最后,進一步調整國家農地政策。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有一個明顯缺陷,即小農戶轉出土地常常有地方政府行政干預起作用,不免使農戶心生“失地”的憂慮。農戶更信任市場。如果農戶能從市場上很方便地“回購”自己流轉出去的土地,他們會更放心地流轉土地經營權乃至承包權。中央的土地制度改革應堅定地向市場化方向推進,地方政府則應減少對土地市場的直接干預。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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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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