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的對外開放歷程可以分為以要素流動為核心的開放階段和以規則引領為核心的開放階段。在多邊規則與區域規則共同引領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的時期,我國重點聚焦制度型開放,主動參與全球和區域多個層面的經貿規則制定,統籌推進自由貿易協定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相結合的制度型開放,突出強調互利共贏理念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目標,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征。伴隨國內外環境變化,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面臨著地緣政治緊張疊加“逆全球化”,世界經濟“脫鉤斷鏈”風險增大;全球經濟治理體系亟待重塑,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出現博弈;制度型開放經驗尚顯不足,兼顧開放與安全的壓力與日俱增等新形勢、新挑戰。深入推進制度型開放,要深刻認識可能面臨的內外部挑戰,順應歷史潮流,積極應變,主動求變,以深層次改革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
【關鍵詞】制度型開放 時代特征 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 高水平對外開放
【中圖分類號】F114.4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22.005
【作者簡介】莊芮,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國際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博導。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關系、中國對外開放。主要著作有《中國外資流入與外貿發展關系研究》(合著)、《論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論文)等。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開放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標識。必須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依托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在擴大國際合作中提升開放能力,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在新的歷史時期,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是一項重要任務。伴隨國內外環境變化,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面臨新形勢、新挑戰,正確認識當前我國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時代特征與主要形勢,對于科學有效地完成各階段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制度型開放的時代特征
我國改革開放四十多年的歷程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以要素流動為核心的開放階段(1978年至2001年)。1979年,我國在沿海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地設立經濟特區,開啟了對外開放試點。經濟特區的“特”主要體現在對特區的經濟管理實行特殊政策,如外貿領域下放外貿經營權、提高地方政府外匯留成比例,外資領域減免企業所得稅、放寬外企投資范圍,等等。這些措施的目的是激發市場活力,探索中國發展對外貿易、引進外商投資的有效路徑。20世紀80至90年代,沿海經濟特區的成功經驗逐步推廣到沿江、沿邊地區和內陸城市,我國全方位對外開放的地域格局基本形成。[1]1986~2001年,為了申請恢復我國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進一步以開放促改革,不斷加快外貿外資管理體制改革,1988~1990年實行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1986和1988年先后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94年匯率并軌;1999年頒布《外商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等等。與改革開放初期的試點探索相比,這些舉措已然具有整體性、全局性特征。綜合而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的對外開放,主要采取降低關稅、招商引資等優惠政策,以邊境措施促進商品、資本等要素流動,由此也帶來了我國加工貿易蓬勃發展、外資大多進入制造業并在外貿進出口中占比過半的歷史局面。
二是以規則引領為核心的開放階段(2001年至今)。這一階段可細分為兩個時期——多邊規則為主的時期和多邊與區域規則并重的時期。2001~2007年,我國遵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嚴格按照規則進一步規范并開放國內市場。首先加強制度建設,將世界貿易組織所倡導的非歧視、透明度、公平競爭等基本原則融入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強化各級政府和企業的市場意識、開放意識、公平競爭意識、法治精神和知識產權觀念,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其次進一步降低關稅、放開外貿經營權,2004年7月,取消外貿經營權審批,有效促進了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多元化外貿經營格局的形成;同時擴大外資準入、降低服務業的外資進入門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1年12月7日發表的《中國的對外貿易》白皮書顯示,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分類的160個分部門中,中國開放了100個,開放范圍已接近發達國家平均水平。[2]自2006年起,中國外資政策進一步調整,總的方向是放松管制和逐漸取消外資的“超國民待遇”,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引資機制。[3]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加強雙邊多邊經貿合作”。以此為標志,我國商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步伐日益加快,對外開放進入多邊規則與區域規則共同引領的新的時期。一方面,我國一如既往堅定支持以世界貿易組織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持續推動多邊框架下的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2010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所有承諾全部履行完畢;2015年,中國成為第16個接受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的成員。另一方面,我國積極開展國際區域經濟合作,以商簽雙邊、諸邊FTA方式構建高水平自由貿易區網絡。2008年以來,“巨型FTA”(Mega FTA)日漸成為構筑新一代國際經貿規則的重要平臺,從“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到《全面與進步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其內容已由傳統FTA涉及的邊境措施延伸至“邊境后措施(behind the border)”。截至2024年初,中國已簽署22個自由貿易協定,涉及29個國家和地區。
在多邊規則與區域規則共同引領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的時期,我國對外開放思想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進一步豐富和拓展,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成為我國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必然要求,其鮮明時代特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主動參與全球和區域多個層面的經貿規則制定。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實行積極主動的開放政策,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全面開放新格局”。[4]多邊層面,中國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改革,分別于2018年11月、2019年5月發布了《中國關于世貿組織改革的立場文件》《中國關于世貿組織改革的建議文件》,表明我國關于世界貿易組織改革的三個基本原則和五點主張,更從實際操作角度提出世界貿易組織改革的四個行動領域。2023年7月,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牽頭推動的《投資便利化協定》成功結束文本談判,后續將進一步支持該協定納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框架。
區域層面,中國通過雙邊和諸邊FTA積極參與區域性國際經貿規則談判。RCEP生效后,我國廣泛開展相關專題培訓,幫助各級政府和企業了解RCEP內容,同時出臺《關于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指導意見》,以期全面落實協定規定的市場開放承諾和規則。[5]2021年9月16日,中國正式申請加入CPTPP,其后已按照加入程序與各成員進行了溝通和磋商。在RCEP和CPTPP等制度合作平臺之外,中國也主動對接功能合作領域的國際規則。2021年11月1日,中國正式提出申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以開放態度積極融入全球規則。
統籌推進自由貿易協定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相結合的制度開放。自2013年9月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FTZ)正式設立以來,10余年間,我國已陸續建成22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在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過程中,FTA和FTZ并行發展、相得益彰。FTA重在開放,主要與貿易伙伴談判商定彼此接受的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等諸多規則,從而在世界貿易組織基礎上進一步相互開放市場;FTZ重在改革,主要通過關境內局部的試點探索和創新舉措,提煉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或開放措施,進而在全國范圍內整體實踐。
隨著CPTPP和RCEP相繼生效,其中蘊含的新一代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影響深遠。中國秉持“以開放促改革”理念,統籌推進FTA和FTZ,借助FTA積極參與國際經貿規則制定,通過FTZ進行新一代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對接試驗,二者共存共生、相輔相成,是新時代我國深化改革開放的有效路徑。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擴大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2023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 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聚焦若干重點領域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統籌開放和安全,構建與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6]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再次強調,要“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鼓勵首創性、集成式探索”。[7]未來,我國FTZ的試點探索應逐步“連點成線”乃至“連線成面”,助推全國整體形成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新格局。
突出強調互利共贏理念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8]2018年7月,我國正式發布《關于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的意見》,提出堅持深化改革創新、堅持進口出口并重、堅持統籌規劃發展、堅持互利共贏戰略等4條基本原則,強調要“將擴大進口與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加快實施自貿區戰略緊密結合,增加自相關國家和地區進口,擴大利益融合,共同推動開放型世界經濟發展”。[9]同年11月,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成功舉辦,習近平主席在開幕式主旨演講中指出:“中國主動擴大進口,不是權宜之計,而是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促進共同發展的長遠考量”“中國真誠向各國開放市場,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不僅要年年辦下去,而且要辦出水平、辦出成效、越辦越好”。[10]我國2013年提出的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同樣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著眼人類前途命運和時代發展大勢,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為“人類向何處去”這一世界之問、歷史之問、時代之問提供了中國答案。
新時代我國制度型開放面臨的主要挑戰
制度型開放廣泛涉及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諸多方面,深入推進制度型開放,我們需要深刻認識可能面臨的內外部挑戰,做好充分準備。
地緣政治緊張疊加“逆全球化”,世界經濟“脫鉤斷鏈”風險增大。近年來,地緣沖突頻發,烏克蘭危機至今仍未緩解,中東局勢持續緊張,對世界經濟發展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與此同時,歐美等發達經濟體仍然延續貿易保護主義思維,其逆全球化舉措使世界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進程不斷受阻。2024年9月13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宣布美對華加征301關稅四年期復審最終修訂結果,在繼續加征關稅基礎上,提高部分產品加征關稅稅率,并擬進一步擴大加征關稅產品范圍。[11]
投資方面,美國2022年8月通過的《芯片和科學法案》(The Chips and Science Act)明確將中國、朝鮮、俄羅斯、伊朗等國列為“關注國”(Foreign Country of Concern),并設置專門條款,禁止中國公司參與“美國制造計劃”(The Manufacturing USA Program),同時禁止那些接受美國政府資助的半導體企業在未來10年向中國及其他“關注國”擴大或新增先進制程的半導體產業投資,否則將收回其全部資助。[12]2023年8月,美國政府頒布《關于解決美國對受關注國家的特定國家安全技術和產品投資的行政令》(EO14105),要求限制美國主體在中國進行特定領域的投資活動。[13]2024年10月,美國相關官員進一步要求在半導體領域對中國華為及其他相關公司進行限制。此類“小院高墻”的錯誤理念及貿易保護主義行徑,已嚴重破壞國際貿易投資環境,對全球價值鏈、產業鏈、供應鏈發展極為不利,但較長一段時期內恐怕難以改觀,必然對我國制度型開放形成沖擊。
全球經濟治理體系亟待重塑,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出現博弈。戰后維持世界經濟秩序的幾大機制,如貿易領域的世界貿易組織、金融領域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等,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屢遭挫折。世界貿易組織多哈回合談判歷經20余年仍進展艱困;2019年12月,在美國屢次阻撓成員遴選的情況下,已運轉數十載的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因法官人數不足而正式停擺,迄今未能突破僵局;2008年金融危機和2009年歐債危機爆發,IMF暴露出緊急協調效率低、治理效果不夠明顯等缺點,其援助時機把握及援助模式等備受詬病。另外,隨著新興經濟體不斷成長,發展中國家在IMF中的話語權包括提高投票權份額等訴求成為推動IMF改革的重要因素。事實上,戰后維持世界經濟秩序的幾大機制建立初期,全球經濟治理與全球化進程相互促進,相關機制為全球經濟增長創造了有利環境。20世紀90年代后,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加速失靈。[14]在全球經濟陷入深度調整、世界經濟格局發生巨大變化的背景下,全球治理出現議題分散、主體增多等新趨勢,新興經濟體參與治理的呼聲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各國之間政策目標差異與利益紛爭導致治理難度日益加大。[15]
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共存共生的當今世界,以CPTPP和RCEP為代表的區域貿易協定(RTA)通過成員間國際經貿規則發揮著國際區域治理作用,一定程度上拓展并引領了國際經濟協調領域的治理議題。然而,從前景看,已生效的CPTPP和RCEP各具特色,其成員既有交疊(如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文萊、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也有諸多不同。2023年7月,已脫離歐盟的英國簽署文件確認加入CPTPP。英國加入之后,CPTPP成員從亞太地區擴容至歐洲。屆時,無論在協定內容還是市場范圍方面,CPTPP與RCEP之間的競合恐難避免。除CPTPP和RCEP之外,DEPA等專項協定以及各種雙邊、諸邊FTA(如美墨加協定,簡稱USMCA)同樣存在博弈。有研究指出,目前,國際經貿規則領域已經形成美歐亞“三分天下”的局面。美國的經貿理念與談判主張在國際層面主要體現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CPTPP與USMCA之中,NAFTA可以稱之為美式模板的1.0版本,CPTPP為2.0版本,USMCA為3.0版本;歐盟的經貿理念與談判主張(歐式模板)主要體現在歐盟與加拿大之間的《全面經濟貿易協定》(CETA)和《歐盟-日本經濟伙伴關系協定》(EPA)之中;亞太地區主要國家的經貿理念與談判主張主要體現在RCEP以及東盟、中日韓等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之中,由于RCEP囊括了亞太主要經濟體,而且反映了締約方最新和最先進的經貿訴求,因此RCEP可以被視為亞太模板的1.0版本。[16]
對于中國而言,推動制度型開放首先要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當前,多邊、區域、專項合作等多個維度的經貿規則博弈,增加了我國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的難度,而以開放促改革的具體任務也自然面臨立體化約束。
我國制度型開放經驗尚顯不足,兼顧開放和安全的壓力與日俱增。2018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適應新形勢,把握新特點,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17]在高度聚焦制度型開放的過程中,我國依托FTA和FTZ等多層次平臺,大力推動外貿外資等各個領域不斷深化體制機制改革,以適應高水平對外開放要求。然而,當前仍存在不少現實瓶頸有待突破。例如,外貿方面,前期基于加工貿易模式而形成的外貿體制總體偏重出口,具有“獎出限入”導向。相較之下,我國促進進口的政策體系較為薄弱,配套措施仍需完善。在更具潛力和空間的服務貿易領域,我國促進服務貿易進出口的政策措施尤顯不足。又如,外資方面,盡管“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已經實施,且負面清單持續縮短,但現階段仍然存在全國版和自貿試驗區版兩張負面清單,《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施行時間較短,全國整體性的營商環境改善和開放水平提升尚需努力。同時,我國對外直接投資(ODI)迄今發展不過二十余年,相關政策法規比較零散,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未成體系,諸多方面(如爭端解決、風險預警等)存在一定制度缺位,推動“引進來”和“走出去”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尚需完善。
在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進程中,兼顧開放與安全至關重要。CPTPP、RCEP、DEPA等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對國有企業、數據流動、環境保護等具體領域提出了嚴格要求,我國必須堅守經濟安全底線,從過去相對簡單的要素流動型開放向穩妥推進制度型開放轉變。
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面臨的時代機遇
面對壓力和挑戰,中國仍將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因為實踐充分證明,“改革開放是黨和人民大踏步趕上時代的重要法寶,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一招,也是決定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一招”。[18]從國內外形勢看,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恰逢其時。
新一代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初步形成,對標方向明確?,F階段我國制度型開放的關鍵在于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伴隨CPTPP和RCEP的生效,新一代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逐步清晰。在現有的高標準經貿協定中,CPTPP涵蓋的高標準規則最為全面。已經生效的RCEP、已經完成談判但尚未簽署的《中歐投資協定》(草案)、世界貿易組織正在進行的部分成員參加的一些諸邊談判議題都包含高標準規則。中國已經申請加入的DEPA的規則,也體現了高標準。[19]
CPTPP共30章內容,不僅包含貿易、投資等區域貿易協定傳統議題,而且廣泛涉及監管一致、知識產權、勞工、環境、透明度和反腐敗等“21世紀新議題”。各議題的條款規定細致、深入、具體,幾乎每個相關概念都有清晰界定。無論傳統議題還是新議題,CPTPP都有從定義、適用范圍到爭端解決的系統規則,并且細化規范可能出現的各類情形,以盡量避免發生歧義和糾紛。RCEP包含20個章節,貿易投資規則主要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和自然人臨時移動等方面的市場開放,也納入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競爭等現代化議題。[20]從協定條目和規則深度來看,CPTPP與RCEP各具特色,我國可以先對標已加入的RCEP,根據二者之間的差距為進一步對標CPTPP做準備。與此同時,一些專門領域如貿易、投資、數字經濟等可參照對標多邊層面的《貿易便利化協定》《投資便利化協定》《中歐投資協定》以及DEPA。
我國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探索十余年,已然取得明顯成效。十余年間我國設立的22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均對照其總體方案開展試點探索,目前已提煉形成不少可復制可推廣的創新舉措,為全國分領域實施制度型開放提供了“先行先試”的寶貴經驗。貿易領域,上海自貿試驗區率先推出“單一窗口”平臺,促進了海關、邊檢、海事等貿易各相關部門的“放管服”改革;天津自貿試驗區實施的“兩步申報”“船邊自提”“抵港直裝”等創新措施,提升了貨物通關便利化水平;海南自貿港將服務貿易管理事項納入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的措施,入選了全國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最佳案例。[21]投資領域,上海自貿試驗區牽頭開展的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探索,自2016年10月起推廣到全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制定出臺奠定了基礎;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于2024年9月發布的全國《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已將外資準入負面清單限制措施由31條減至29條,制造業領域的外資準入限制措施實現“清零”;2021年,《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發布,以此為基礎,商務部于2024年3月發布了全國版的《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新興領域,2022年4月,由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研發的北京數據托管服務平臺正式投入使用,提供數據托管、脫敏輸出、融合計算、建檔備案等服務,為“線上+線下”數據跨境流動提供新型解決方案;[22]2024年2月,《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數據分類分級標準規范》出臺;2024年8月,北京市網信辦、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聯合發布《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數據出境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與《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數據出境管理清單(負面清單)(2024版)》。
目前,商務部已提煉形成四批我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最佳實踐案例”。2023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七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將復制推廣工作作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舉措”,且“同一領域的改革試點經驗要加強系統集成,不同領域的改革試點經驗要強化協同耦合,推動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23]
改革開放多年積累的經驗,為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提供了堅實基礎。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我國歷經數十年實踐,已積累起諸多寶貴經驗。一是堅持黨的領導,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開放40年的實踐啟示我們: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24]中國共產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推進改革開放。走自己的路,是黨百年奮斗得出的歷史結論,也是我國深度參與國際競爭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制勝法寶。[25]二是漸進改革,穩步開放。中國的經濟改革從農村開始,逐步深入到國有企業改革、住房改革、教育改革、醫療改革等各個領域;對外開放從東南沿海的經濟特區起步,漸次推廣到沿海、沿江、沿邊乃至內陸;外貿體制機制和外資管理體制也順應時代發展,穩步從放開外貿經營權、給予外資優惠以鼓勵其從事加工貿易,日益推進到如今的進出口并重、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共同發展,以及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三是與時俱進,創新引領。創新是改革開放的生命。[26]我國40多年來一直秉持“守正創新”理念堅定推動改革開放。在新的歷史條件下,2013年我國提出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并結合全球數字化、綠色化發展趨勢,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積極開展健康、綠色、創新、數字等新領域合作,致力于培育合作新增長點。從未來前景看,中國將進一步聚焦2023年10月宣布的支持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八項行動,從設施聯通建設、發展方式轉型、合作機制創新、國際交流培養等多個方面深化合作,包括加強各國在規制、標準、監管等方面的深度對接,推動共建“一帶一路”成為構建開放型世界經濟的壓艙石。[27]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國制度型開放任重道遠,但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開放帶來進步,封閉必然落后”“只有順應歷史潮流,積極應變,主動求變,才能與時代同行”。[28]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專項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區域國別研究聯合專項課題資助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分別為19VHQ005、LHZX202203)
注釋
[1]江小涓:《中國開放三十年的回顧與展望》,《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6期。
[2]《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中國的對外貿易〉白皮書》,2011年12月7日,https://www.gov.cn/jrzg/2011-12/07/content_2013503.htm。
[3]劉建麗:《新中國利用外資70年:歷程、效應與主要經驗》,《管理世界》,2019年第11期。
[4][18][24][26][28]《習近平: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8年12月18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8-12/18/content_5350078.htm。
[5]《商務部等6部門關于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指導意見》,2022年1月24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26/content_5670518.htm。
[6]《國務院印發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6月29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6/content_6889026.htm。
[7]《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2024年7月21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sid_for_share=80113_2。
[8]《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17年10月27日,https://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
[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意見的通知》,2018年7月9日,http://wms.mofcom.gov.cn/ztxx/jkzt/art/2018/art_b813a153eb7748e79e352de765d5402b.html。
[10]《習近平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的主旨演講(全文)》,2018年11月5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8-11/05/content_5337572.htm。
[11]"USTR Finalizes Action on China Tariffs Following Statutory Four-Year Review," 13 September 2024, https://www.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4/september/ustr-finalizes-action-china-tariffs-following-statutory-four-year-review.
[12]U.S. Congress, PUBLIC LAW 117–167—AUG. 9, 2022, https://www.congress.gov/117/plaws/publ167/PLAW-117publ167.pdf.
[13]The White House, Executive Order on 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 9 August 2023,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3/08/09/executive-order-on-addressing-united-states-investments-in-certain-national-security-technologies-and-products-in-countries-of-concern/.
[14]朱旭、韓文超:《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失靈、矛盾與中國的優化實踐》,《國際經貿探索》,2023年第9期。
[15]參見隆國強主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中國對外開放40年》,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17年。
[16]林創偉、白潔、何傳添:《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解讀、形成的挑戰與中國應對》,《國際經貿探索》,2022年第11期。
[17]《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舉行 習近平 李克強作重要講話》,《人民日報》,2018年12月22日,第1版。
[19]崔凡:《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發展趨勢與對接內容》,《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2年第1期。
[20]《〈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21][22]裴長洪、倪江飛:《我國制度型開放與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實踐創新》,《國際貿易問題》,2024年第3期。
[23]《國務院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七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10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7/content_6890912.htm。
[25]葉靜:《中國共產黨領導對外開放的百年歷程與基本經驗》,《科學社會主義》,2021年第6期。
[27]《八項行動奠定共建“一帶一路”新十年良好開局》,2024年10月15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p/0ABKEIL7.html。
責 編∕李思琪 美 編∕梁麗琛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in Promoting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Zhuang Rui
Abstract: China's opening up proces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tages: The opening up stage with factor flow as the core and the opening up stage with rule guidance as the core. In the new era of multilateral rules and regional rules jointly leading the high-level opening up, China focuses on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actively participates in the formulation of global and reg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at multiple levels, promotes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in coordination with FTA development, and emphasizes the mutual benefit and win-win philosophy and the goal of 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which reflects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Along with the environmental changes at home and abroad, China's determination to promote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is faced with geopolitical tensions intertwined with the superimposing of "anti-globalization", and the risk of "decoupling and chain breaking" of the world economy is increasing. The global economic governance system needs to be reshaped urgently, and high-standar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are being contested. The country still lacks sufficient experience of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while new situations and challenges such as the increasing pressure on balancing opening up and national security are emerging. To further promote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hallenges is needed so as to adapt to the historical trend, actively respond to changes, an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steadily expand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with deep-level reform.
Keywords: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high standard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high-standard opening 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