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園欺凌防治的對策建議
1.建立完備的法律規范
以立法形式對校園欺凌進行管理,是很多國家的成功經驗。在學校欺凌防治的立法中,需要對以下問題予以明確和規范。
(1)校園欺凌防治是全社會的責任校園欺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對它的預防和應對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對于校園欺凌防治的相關立法,一定要明確各個政府部門、相關組織單位在校園欺凌防治中的責任,不能把所有的問題都推給教育部門和學校。例如:公安、城管、文化、司法、社區等不同單位都應明確其相應的職貴和任務。
(2)明確教師對學生的管教與懲戒權在教育管理學生的過程中,教師可以利用哪些合法的懲戒方式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有必要在立法當中對此予以明確。例如:臺灣地區就專門出臺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明確了教師對學生的管理和懲戒手段。在對教師授予懲戒權的同時,還要注意在立法中明確合法懲戒與體罰的區別,以及教師實施懲戒的程序性要求,這樣才能使教師在管教學生的活動中有依據、有規范、有底氣。
(3)明確校園管制刀具等危險品的排查權當前,很多校園欺凌之所以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學校對于管制刀具的排查不力。而基層學校在管制刀具的排查過程中又面臨著執法權限的問題,因此需要國家立法授權公安機關配合學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管制刀具排查。另外我國也可以仿效歐美等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開展校園警察試點。
(4)明確對監護人監管失職的追責權當前一些監護人存在著把被監護人送到學校,自己就放松甚至放棄了對被監護人的管理和教育的現象,從而將教育管理被監護人的責任完全推給了學校,這種做法對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是非常不利的,也是校園欺凌滋生的重要原因。美國一些州立法規定,被監護人實施校園欺凌以致發生嚴重后果的,監護人也有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這對于督促監護人履行自己的監護權非常有必要。當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以司法解釋或者文件的形式對此做了規定,但還是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和細化。
2.完善三級工作體系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建立針對校園欺凌的三級工作體系。
(1)預防體系
在預防體系中,首先要針對學生開展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溝通協助教育,讓學生了解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學會與人相處,掌握處理自己與他人矛盾的有效方法。其次,要讓學生了解校園欺凌及其危害,了解當自己或者周圍的同學遭受校園欺凌時應當采取哪些方式進行救濟。再次,學校要建立預防校園欺凌的工作機構,明確教職工在校園欺凌防治中的職責,加強對教職工的相關教育,讓教職工具備對學生開展預防校園欺凌教育和處理常見校園欺凌實踐的基本能力。最后,學校還要加強攝像頭和照明設施等一些學校安防方面的硬件建設,建立相關網站、微信等宣傳平臺。
(2)應對體系
應對體系是校園欺凌發生后,學校、家庭、社會如何采取反應的工作體系。
其一,地方教育行改部門和學校要建立校園欺凌的報告與舉報渠道,讓遭受校園欺凌的學生能夠及時獲得學校和社會的幫助。教師、家長要加強對學生異常行為的關注并及時報告。
其二,學校應當制定校園欺凌應急預案。當校園欺凌事件發生之后,按照不同的事件類型和嚴重等級,學校的相關領導、班主任和教職工可以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及時制止校園欺凌,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救治受傷害的學生,并對實施欺凌的學生進行必要的約束和批評教育。
其三,學校應當建立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及校園欺凌的強制報告制度。尤其是在發生嚴重的校園欺凌事件之后,學校必須向公安部門進行通報,公安部門在必要時予以介入。學校絕不能因為擔心自身的聲譽受損而將嚴重的校園欺凌事件簡單地作為“校內問題”予以解決,尤其是涉嫌刑事犯罪時,絕對不能通過“私了”的方式解決問題。
(3)善后體系
學校首先要充分發揮心理輔導室的作用,對遭受欺凌的學生予以心理疏導,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學習,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其“以暴制暴”的報復行為發生。其次,對實施欺凌的學生和受欺凌的學生在必要時應予以隔離,防止二次沖突的發生。最后,學校可以指派專門的教師對欺凌事件的實施者進行跟蹤指導,幫助其糾正錯誤的行為習慣,充分認識到欺凌的危害性,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習慣。另外,學校可以邀請一些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公益服務熱情的社會志愿者參與心理疏導、定人幫扶等工作。
3.矯正問題學生
當前對于校園欺凌問題的巨大爭議之一就是問題學生的矯正問題。例如: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加強對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打擊力度。在國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當中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寬容而不縱容。過低地設置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表面上看似使違法者受到懲戒,但是對于他們今后的成長則有可能產生不利的后果。相對于成年人的刑罰,未成年人的懲罰更應該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針。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于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并非不追究其責任。但問題在于讓其以什么樣的形式承擔責任,規定還過于含糊,以致執行效果非常差。尤其是我國的工讀學校制度近些年走人低谷,很多工讀學校紛紛關門或者轉為其他類型學校。
因此,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低齡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即以合理的教育替代刑事處罰,絕不能一放了之。參考當前國際立法,很多國家都建立了保安處分制度,整合學校內外的一切資源對違法犯罪的學生進行管教,充分發揮警察、街道等單位對這部分學生的管教作用。保安處分作為一種預防性和保護性的處分措施,已被廣泛運用于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且收到了明顯效果。有鑒于此,我們有必要及時引人未成年人的保安處分制度,對這部分問題學生進行適當的管教,使他們重新走入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當中,消除社會的不安定隱患。
(《中小學管理》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