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互聯網+”戰略的推進落實,有關“互聯網+”在醫療衛生領域的政策導向也日趨明朗。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明確提出積極應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可穿戴設備等新技術,推動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務和智慧醫療服務,推動健康大數據的應用。2015年7月,國務院印發《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對醫療衛生與健康領域積極推進“互聯網+”戰略提出了具體的發展目標和任務。2016年3月,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積極開展互聯網在線健康咨詢、預約診療、候診提醒、劃價繳費、診療報告查詢等便捷服務;加強區域醫療衛生服務資源整合,鼓勵醫療服務機構建立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引導醫療機構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裝備,面向基層、偏遠和欠發達地區,開展遠程病理診斷、影像診斷、專家會診、監護指導、手術指導等遠程醫療服務;并充分發揮優質醫療資源的引領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整合線上線下資源,規范醫療物聯網和健康醫療應用程序(APP)管理。2016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和規范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指導意見》,從國家層面正式明確了醫療健康大數據是重要的戰略資源,積極探索“互聯網+”醫療與健康的創新模式,培育發展新的醫療與健康服務業態;完善數據開放共享支撐服務體系,建立“分級授權、分類應用、權責一致”的管理制度;規范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領域的準入標準,建立大數據應用誠信機制和退出機制,嚴格規范大數據開發、挖掘、應用行為;加快醫療健康數據安全體系建設,建立數據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制定標識賦碼、科學分類、風險分級、安全審查規則。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強調發展健康服務業和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新業態;支持研制、推廣適應廣大鄉鎮和農村地區需求的低成本數字化健康設備與信息系統,促進與物聯網及移動互聯網的融合,不斷提升自動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務水平。在國家政策的引導和激勵下,“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在醫療衛生領域不僅實現了快速發展,也形成了不少具有地方特色的實踐模式。
為加強對傳統醫療衛生服務行為與模式的監督與管理,我國政府出臺《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但對“互聯網+”相關技術在醫療衛生與健康服務領域的滲透與融合模式與運行機制,無論是項目或診療范圍,還是覆蓋領域與方式,都沒有過任何界定,一直存在監管真空。因此,為了規范“互聯網+”相關技術在醫療衛生與健康領域的應用與發展,完善頂層設計,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網上與網下、權力與責任、運行與監管等關系,2017年5月,國家衛計委印發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定義:即利用互聯網技術為患者和公眾提供疾病診斷、治療方案、處方等服務的行為和相關活動應該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限于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名稱,而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要求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提供方必須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互聯網”公司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求提供方的醫生必須具備執業資質并承擔法律責任,規定參與診療活動的各方都不能旁落法律框架之外。針對“互聯網”醫療所出現的超范圍診療行為,強調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一致,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對“互聯網+”的醫療服務準入、醫療機構執業規則與監管,以及法律責任做出了相關規定。盡管政策還未確定,但從制定邏輯看,是在促進“互聯網”診斷與醫療機構的結合,以確保診斷結果的科學和嚴謹性。同時,“互聯網+”在促進健康覆蓋、提升醫療服務能力與績效、促進分級診療與集團化管理的同時,如何趨利避害,充分發揮積極作用,有效防控潛在風險,也需要“互聯網+”相關技術在與醫療健康領域融合過程中的長期磨合與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