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任山葳作圖
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政務公開意見》)。會議指出,政務公開是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務運行全過程,權力運行到哪里,公開和監督就延伸到哪里。那么,什么是政務公開?中國在現時的政治生態和經濟發展環境下,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有何重要意義?
政務公開在兩個維度上大于政府信息公開
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均沒有對“政務公開”的內涵外延做出明確界定,那我們怎么對這個問題展開研究呢?這里試著以本人對“政務公開”的理解,并通過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確定的“政府信息”涵義進行比較,來對“政務公開”這一概念進行闡釋。
首先,“政務公開”的“政務”是指整個國家公權力的運作,包括決策、立法、執行、監督的整個過程。在中國,政務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機關,還包括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而“政府信息”僅指作為國家公權力一部分的行政權運作的信息和行政權運作獲取的信息,其主體只是行政機關,不包括立法機關,更不包括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
其次,“政務公開”的“政務”包括公權力運作的動態活動和靜態信息,而“政府信息”僅指行政權運作的靜態信息和行政權運作過程中獲取的靜態信息。
再次,“政務公開”的“政務”雖然包括政務信息,但一般只包括公權力運作的信息,而“政府信息”既包括行政權運作的信息,也包括行政權運作過程中獲取的信息,即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
所以,“政務”與“政務公開”在兩個維度上大于“政府信息”與“政府信息公開”:一是公開的主體,前者是整個公權力,后者只是公權力的一部分——行政權;二是公開的內容,前者包括公開動態的活動和公開靜態的信息,后者只包括靜態的信息。但是,二者也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前者的政務信息僅指公權力運作的信息,后者的政府信息還包括行政權運作過程中獲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
當然,這次深改組通過的《政務公開意見》是由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國務院發布的文件自然規范的只是行政機關的政務公開,而非整個國家公權力和執政黨的政務公開。因此,它只是在內容的維度上而不是在主體的維度上大于乃至包容“政府信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