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美國金融監管架構在危機爆發后或金融體系發生顯著變化時都會進行調整。如1999年,為順應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形成一種介于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之間的新的監管模式。2008年金融危機充分暴露了金融混業經營后美國在大型金融機構、對沖基金、衍生品市場、評級機構等方面的監管漏洞。為彌補監管漏洞,維護金融穩定,美國重新調整了美聯儲的職能,成立了金融穩定監管理事會、金融研究辦公室、信用評級辦公室、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等機構,加強了對系統性風險、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宏觀審慎監管,對包括對沖基金、銀行業務等在內的微觀審慎監管,以及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次貸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框架的變革
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新設的金融穩定監管理事會負責監控系統性風險,應對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威脅,維持金融秩序。同時,設立隸屬于財政部的金融研究辦公室,通過對金融問題的細致研究支持金融穩定監管理事會的工作。金融穩定監管理事會主席由財政部長擔任,表決權會員由美聯儲主席、貨幣監理署署長、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局長、證監會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長、期監會主席、聯邦住房金融局局長和國家信用合作社主席,以及一位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的保險專家獨立會員共計九位要員擔任;非表決權會員由金融研究辦公室主任、金融保險辦公室主任、州保險專員(從各州保險專員中選舉產生)、州銀行主管(從各州銀行主管中選舉產生)以及州證券專員(從各州證券專員中選舉產生)構成,并擔任咨詢顧問。
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及危機應對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業務規模大、業務復雜程度高、一旦發生危機事件會波及整個金融體系的金融機構。金融穩定監管理事會被授權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識別,美聯儲則被賦予統一對這些系統重要性機構實施監督的權力。根據美國新的監管規定,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相互關聯的大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保險和經銷商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內,均被認定為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美聯儲在監管中對這些機構提出更高的資本金和流動性等監管標準要求,以增強其應對經濟波動的能力。
對于出現問題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多德-弗蘭克法案》提供了有序清算制度。依照制度安排,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有權組建過橋金融機構,有序終結某些金融合約,在沒有其他融資渠道的情況下提供短期流動性,進行債轉股,并與國內外監管部門加強合作,最大程度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破產對市場的系統性沖擊,確保納稅人不承擔損失。
加強對場外衍生品市場和交易商的監管
對規模超過4500億美元的場外衍生品市場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包括對中央交易對手、清算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等的監管。要求所有標準的場外衍生品均通過一個中央交易對手進行清算,且彈性解釋“標準”的范圍。對非標合同,則要求交易方向托管機構提供信息。
美國原有的監管體系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充足資本保證的情況下銷售針對某些風險的衍生產品,如資產抵押證券和其他一些更為復雜的不動產相關證券的衍生產品。缺乏充裕資本支持的金融機構和日益增加的財務杠桿率使得美國金融體系的抗風險能力大大下降。針對這一問題,美國新的金融監管制度對場外衍生品交易商和參與方提出了資本金和交易保證金的要求,對不采取標準合同、不通過中央交易對手進行結算的衍生品交易規定尤為嚴格。
進一步完善微觀監管框架
美國主要從擴大監管范圍和限制銀行的高風險業務兩個方面來完善微觀審慎監管。一方面美國將對沖基金納入了監管范圍。在原有監管模式下,對沖基金很少受到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后,美國要求資產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的對沖基金報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并開放賬目接受更為詳盡的審查。另一方面在銀行業務方面適用了“沃克爾法則”。根據該法則,吸收存款的銀行必須剝離各自的衍生品業務。這些業務不僅涉及新型金融衍生產品,還包括對沖基金等業務。禁止銀行濫用抵押貸款和信用卡,并要求金融機構為投資者提供簡單的金融產品,提高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更加注重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在美聯儲體系下創建旨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獨立機構——金融保護署,授予強制收購權、強制執行權等權力,用以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證券交易委員會下設立信用評級辦公室,保障投資者利益。信用評級通常被認為是揭示信用風險的手段,但在此次金融危機中美國信用評級機構并未發揮出穩定金融市場的關鍵作用,反而推波助瀾。該辦公室職責在于通過對“全國認定的評級機構”監管,促進資本形成、維護市場公平和效率。此外,美國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高信息透明度,以降低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