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務飛速增長與首提“地方財政赤字”
從1979年至2015年,在長達37年的時間里,中國財政只在1981、1985、2007三個年份略有盈余,其余年份赤字額逐年增加。在改革開放后的這一段時期內,中央開始放棄“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財政政策,發(fā)行內債。
同時,“建設財政”思路的盛行導致政府支出急劇擴大,不僅產生了中央政府債務,地方政府債務也開始出現。由于公共設施建設耗資大、回報較小且回報期長,作為公共品提供者的地方政府不得不應對財政支出日益增加的窘境。理論上,地方政府只能通過舉債和稅收的形式來維持支出。但由于稅收需要立法規(guī)定,對民眾的影響較大,所以發(fā)債是一種比較易于接受的彌補政府財政赤字的方式。可是1995年實施的預算法,明確禁止地方政府發(fā)債,也不允許地方列赤字。所以,如何彌補財政赤字,考驗了地方政府的智慧。
盡管舊預算法并不允許地方舉債,但是地方政府債務還是通過各種形式繞道存在著。1993年4月,中國第一只城投債——浦東建設債券在上海誕生,期限2年,發(fā)行總額5億元,連續(xù)發(fā)行10年,極大地緩解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此后,各地政府紛紛效仿成立城投公司,而地方政府債務也由此水漲船高。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fā)后,我國推出“4萬億投資計劃”,但其中有一半以上的支出需要地方政府配套承擔,致使地方財政更加捉襟見肘。為了支持地方融資,中央默許了地方融資平臺的存在,并在2009年3月央行、銀監(jiān)會出臺的《關于進一歩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成立投融資平臺,發(fā)行企業(yè)債、中票等融資工具”。通過國債渠道代發(fā)地方政府債券,致使地方政府債務快速增長。
作為對地方債務水平居高不下且逐年增長的回應,“地方財政赤字”表述不僅首次出現在2015年“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首次出現在當年的政府預算報告中。我國實施了20年不允許地方各級預算列赤字的規(guī)定退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