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委):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風險控制、預算管理等工作,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或合同章程規定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
(一)支持創新創業。為了加快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為了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了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有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為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九條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合同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