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社區協商民主,是以城鄉社區這一社會基本單元為基礎,圍繞基層群眾共同關心的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以及存在顯著分歧和沖突的公共決策問題,借助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形式,通過廣泛的參與、利益表達、對話溝通,最終形成共識的民主治理形式。城鄉社區協商民主是我國基層協商民主、基層群眾自治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2015年7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從有效化解基層治理面臨的挑戰、維護基層廣大群眾的民主權利、促進基層民主發展的高度,進一步明確了城鄉社區協商的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制度建設和能力提升等重點內容,從而為我國基層民主突破性發展創造了新的機會和窗口。
城鄉社區協商民主的多樣性實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層治理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基層經濟治理、政治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實踐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與進展。在積極應對經濟發展本身所帶來的各種矛盾和沖突的過程中,我國的基層民主,尤其是城鄉社區的協商民主逐步形成了多層次多樣性的實踐探索,城鄉社區協商也蓬勃發展起來。例如:
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20世紀90年代末,起始于溫嶺基層鄉鎮“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論壇”等各類聽證會、對話會、溝通會的實踐,以平等對話形式,把涉及城鄉社區的公共決策直接訴諸廣大群眾,并針對不同群體的意愿訴求和利益表達展開協調溝通,黨委政府決策建立在群眾協商共識基礎之上。“民主懇談”已經成為城鄉社區協商的典型形式,并涵蓋了預算、規劃、項目建設等重要領域。
四川彭州的社會協商對話會。彭州市統戰部門圍繞黨的十八大關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精神,從解決基層群眾利益出發,逐步搭建起了村、鎮、市“三級”協商平臺。議事成員采取群眾推薦、個人自薦和組織推薦三種方式,從鎮干部、村(居)民議事(協商)會成員、民主黨派、無黨派、民族宗教、新社會階層、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鄉土人才代表中協商產生。鎮協商會成員20到60人,基層群眾占比不低于75%。
云南鹽津的“參與式預算”。通過“參與式預算”的形式,促進城鄉群眾積極參與基層民主治理。鹽津采取隨機抽樣與村民代表相結合的方式產生議事代表,保證了議事成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使普通村民有途徑參與到協商中來,促進了討論視角的豐富與多樣。
吉林安圖的“民意裁決團”。不僅通過自薦和推薦的方式組織議事代表,還采用了電視直播議事過程的協商形式,讓參與討論者的言行都能被有效記載和傳播,在議事同時促進了監督,讓群眾有地說理,盡可能確保協商過程的透明與公開。
其他如“民主議政會”“民主聽證會”“民主議事會”“民主評議會”等多種協商民主形式也在基層社區廣泛實踐。這些形式因地制宜,針對居民反映的突出問題,收集梳理形成議題,召集相關利益主體按照規范程序進行協商,達到辦實事、解難題、聚民心的目的。“居民說事”“協商議事”“居民論壇”“小巷訪事”等各種協商實踐不斷涌現,展現了基層民主的旺盛生命力。
我國基層城鄉社區的各種協商民主實踐,覆蓋了基層治理中的群眾自治實踐,涉及到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等環節。多樣性的協商民主實踐,是基層群眾自治的生動體現,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城鄉社區的協商民主,能夠有效化解基層的矛盾糾紛。“基層矛盾要用基層民主的辦法來解決”,“基層民主越健全,社會就越和諧”,城鄉社區協商民主能夠促進群眾廣泛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協商民主的實踐過程,也是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群眾依法有序參與政治生活、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城鄉社區協商民主有利于加強基層公共決策的合法性。協商于決策之前,能夠使政策在共識基礎上獲得廣泛支持,在執行過程中得到有力推進,從而使政策本身與維護群眾利益的初衷相一致。
當前城鄉社區協商民主實踐面臨諸多挑戰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改革走向縱深后開始遇到難題,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對傳統治理方式造成沖擊,我國城鄉社區協商民主的實踐,同時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問題。
觀念上存在的偏頗。隨著主流話語的形成,“協商民主”在文件、決議、講話、指示中出現的頻率日益提高,但囿于工具性的傾向,“遇到問題才協商”“想協商就協商”“有時間就協商”的現象依然存在;平等參與、理性表達、協商共識、合法決策、公平公正等價值未能得到充分理解和尊重。
制度化要求在實踐中導致各級各類臨時或常態機構的設立與增加。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通過后,地方各級黨政部門的“推進協商民主改革發展領導小組”“協商民主領導小組”“協商民主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協商民主制度創新專項領導小組”等組織領導與協調機構紛紛成立,不是將協商民主納入既有制度規范之中,而是拉開與既有制度的距離,導致在實踐中協商民主的邊緣化。
協商實踐的形式化傾向。有些地方或者有些方面的協商存在著走形式、假協商問題。例如決定后協商,實際上以通知、告知的方式取代協商;例如扭曲協商程序、操控協商過程,導致“聽漲”現象出現等等。
協商民主的經驗缺乏總結、提升和推廣。我國近年來涌現的各種協商民主實踐多數停留在試驗、推廣階段,局限于一定區域范圍內,遠未實現常態化、持續性等等。
因此,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積極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民主的發展,必然要求我們實現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