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動員機制的重構
面對多元化社會,社會動員不再是政府單方面的事情,也就是說,包括政府在內,所有的社會力量都是社會動員的主體力量,這是多元治理的現代社會動員目標所在,也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要義。
改變傳統社會動員機制,要立足改變傳統社會動員的政治化思維和一元化動員方式。改變傳統社會動員方式,不會喪失“強大的組織動員網絡”和“集中力量辦大事”的能力。因為社會動員的組織能力和辦大事效力,是基于全社會共享利益與共享價值的基礎之上的,它形成于全社會成員的共同責任意識和組織能力。在這個意義上,建構常規化、制度化的社會動員機制,就是要所有的組織力量(政府和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成為社會動員的積極參與力量。或者說,社會動員不再是“烏合之眾”的社會聯合,不再是時聚時散的非常態社會運動,而是要依靠政府和有組織的、獨立的社會力量對公共事務的廣泛參與以及后者影響政府政策的制度建設,來建構多元社會主體參與的社會動員體制機制。
社會動員機制要建立在社會成員共享利益和共享價值基礎上。傳統社會動員機制不是社會成員自主選擇的結果,也不是社會成員基于共享利益和共享價值的選擇結果。因此,必須建構社會成員共享利益與共享價值的協調機制——協調多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公共制度建設,而這個協調機制的建立有賴于人們的選擇性認同。這樣的選擇性認同之所以可能,是因為它也同時符合民眾的個體利益,能夠和他人共享的利益使個人與公共社會聯系起來。這種協調機制的建構之所以可能,是因為共享利益和價值是公共利益和價值的來源。協調機制需要多元社會動員力量參與其中,并形成一種結構性的互助互惠關系。建構社會成員的共享利益和共享價值,不會導致社會解體,相反,它會促進社會成員共享責任意識和組織能力的成長。因此,不能把現在的社會力量參與看作是“社會不穩定因素”,不能把社會力量參與放在社會抗爭、社會運動以及革命的范疇內來理解和處置。恰好相反,多元社會力量的參與是民主政治社會穩定的基石,其巨大潛力孕育于社會化動員主體的廣泛參與當中。
社會動員機制要實現法治化與民主化。對政府來講,就是把社會動員機制法治化。具體講,就是處理好黨政動員與社會化動員之間的關系,開放社會化動員空間,從一元化動員主體向多元化動員主體轉型。不要把對社會化動員的控制寄希望于官員的個人意志和政績驅動上,要把社會化動員的規范放置在法治化的約束和規范之內。對社會來講,就是建構社會共享利益和共享價值的參與機制。具體而言,就是推進社會自治,讓公民以社會自治共同體的方式組織起來,并以法治的方式將公民社會自治組織維護和規范下來。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大特征就是社會組織或社會團體為公民提供了與國家權力進行有效協商和交涉的平臺,有了這樣的協商平臺就能夠把各種利益訴求、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控制在程序化的法治規范之下。如此,才能將社會動員確立在政府制度化和社會權利保障的法治化基礎之上。
社會動員要實現制度建設與制度化。在今天,社會動員面臨的一個緊迫的問題,就是社會整合問題。30多年的市場經濟改革,促進了經濟的分工和合作,但卻沒有同時促進社會整合,分歧、沖突和對立成為社會秩序常態。對抗社會解體,重建社會管理秩序,就要建構社會共享利益和共享價值,就要通過民主、多元社會力量協商和良性互動,促進廣泛的社會團結和內聚。而不是通過傳統社會動員機制的一體化動員方式,依靠黨政資源包括媒體資源及宣傳機構,在公共社會靠強制力確立的被動式連接方式,盡管這種方式熟悉且好用,但它難以承擔起當今社會整合的復雜任務。概言之,社會動員制度化基于降低認同分歧、減少協調成本、增進社會共識基礎;而社會組織的作用,在于增進互動和互賴,在于經濟生產和社會活動組織化。社會動員制度化的結構性條件就是政府與社會關系法治化,或者說,法治化的政府與社會關系是避免權力專斷的基本保障和實現社會穩定的基本條件。
總之,作為黨和政府治理工具的傳統社會動員機制需要做出改革。面對變動不居的社會化動員背景,更根本的是,從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訴求出發,積極支持社會化動員所蘊含的民眾權利訴求意愿和主張,并凝聚這些意愿和主張,形成全社會的共享利益和共享價值。同時,讓民眾懂得在法治的民主的規范內,如何行動和如何參與,并把這些行動和參與納入有序的法治框架之內,這大致就是傳統社會動員機制面臨的挑戰,或者說是重構當今社會動員機制的現代涵義。
(本文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政治文化研究室主任、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