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一些地區所出現的局部“塌方式腐敗”,反映出兩種現象:一是十八大以來我國反腐倡廉工作所取得的成效顯著,碩果累累;二是我國遏制腐敗的長效機制尚不健全,尤其是專門維護黨紀、政紀的監察機關存在一定的制度性缺陷。長遠來看,健全、完善黨政監察制度,是遏制腐敗、避免這些地區再次出現局部“塌方式腐敗”的根本途徑。
監察不力是一些地區出現局部“塌方式腐敗”的主因
“塌方式腐敗”是一定范圍內的、從上到下的系統性腐敗,其根源在于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失效。而我國黨政監察機關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是造成權力制約和監督失效的重要因素。
在政治體制中,監察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套嚴明有效的監察制度,是政治體系科學、高效運作的必要保障。它不僅決定著執政者是否能夠保持清正廉潔,還影響到其決策的科學性,并對決策之后的執行效果產生重大影響,從而關系到執政者能否有效保證其執政地位、實現其執政理想。
在監察制度中,領導體制居于核心地位。它規定了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的相互關系,決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大小和行使監察職能的獨立程度,并直接關系到監察制度的運行效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黨政監察機關實行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雙重領導的體制。這一體制規定了上級監察機關和同級黨委或政府領導各有側重,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同級黨政機關對同級監察干部擁有任免權,監察機關缺乏有效開展工作的必要的獨立性,黨的各級監察機關從領導的任免到開展工作所需的隊伍建設、財物支持等,均受制于同級黨委和政府。
現實中的一些地區,黨政監察機關不僅不能參與同級黨政機構的決策,也無力對同級黨政機構及領導人進行事后監督與制約;不僅對同級黨政負責人的監督難以實際落實,甚至對下級黨政機構和領導進行監督與制約也困難重重。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由于現行領導體制的束縛,作為監督者的監察機關處處受制于被監督者,監督權受制于執行權,嚴重阻礙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履行。
按照政治學一般原理,理論層面上來看,監察機關有效發揮其監察職能的基本前提是必須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保證監督主體的地位高于或至少平行于監督客體。顯然,從這一角度而言,我國黨政監察機關的領導體制未能按照這一原則進行設計,局部“塌方式腐敗”在一些地區的產生很可能與此密切相關。
黨政監察制度改革為根治局部“塌方式腐敗”指明方向
一些地方出現局部“塌方式腐敗”,源自于我國遏制腐敗的長效機制尚不健全,但這些“塌方式腐敗”的顯現,同時也展現了黨中央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在懲治腐敗、整治作風的各項舉措中,“八項規定”的出臺和堅決落實無疑最為引人注目,近兩年的強力反腐也給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長遠來看,強力反腐的背后,對我國黨政監察制度進行深刻變革顯得更為關鍵、意義深遠。
黨內巡視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當前反腐倡廉工作卓有成效的強大驅動力,也是我國黨政監察制度正經歷著深刻變革的具體表現。1996年,黨內巡視制度開始建立;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專門巡視機構;2007年,黨的十七大把“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寫入了黨章;2009年,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分別從機構設置、工作程序、紀律與責任等方面對巡視制度的運行進行具體規范。
黨內巡視制度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黨的十八大前爆出的如陳良宇、李寶金、侯伍杰等案件,都是在巡視組提供了線索之后被逐一查處的;黨的十八大后,巡視組更成為一把利劍,令貪腐分子聞風膽寒。
黨內巡視制度在運行過程中能取得比較顯著的成效,關鍵在于其制度構建遵循監督主體高于或平行于監督客體的有效監督原則。有學者指出,巡視制度具有兩大優勢:一是管得著,其權力由上級黨委賦予,使它區別于同級、下級監督的乏力與軟弱,區別于群眾監督、社會監督的離散;二是現場化,巡視組針對一把手,無論他是否有違紀問題或是否將任用升遷,始終對其例行重點監督,使上級黨委、紀委和組織部門的監督考察更具實效性。這兩大優勢,歸根結底在于充分遵循了有效監督的原則與規律,從而有效彌補黨內監察的制度性缺陷。
除了巡視制度,黨政監察制度改革更值得注意的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圍繞全面深化改革,明確提出了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任務,同時規定:“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從而強化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在黨的中央全會文件中,專門就黨的監察工作領導體制提出明確的改革要求,這在歷史上是第一次,反映出完善黨的監察工作領導體制對于全面深化改革、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價值。
應該說,局部“塌方式腐敗”在一些地區出現固然看上去觸目驚心,但十八大以來我國以改革完善黨政監察機關領導體制為切入點所構建的反腐倡廉長效機制,為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指明了方向、樹立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