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國際及區域間的貿易糾紛越來越多,爭端解決已經成為國際經濟外交的中心內容。作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兩種爭端解決機制:世界貿易組織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各具特點,各有利弊。文章將比較這兩種爭端解決機制的異同點,分析其各自利弊,為中國乃至整個亞洲區域的爭端解決提供一定借鑒。
【關鍵詞】WTO NAFTA 爭端 解決機制 異同
世界貿易組織專家皮特斯曼教授指出:“所有文明社會……都需要有一套適用于解釋規則的、和平解決爭端的規范和程序,這是國際、國內法律制度的共同經驗。”①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猛進展,國際與區域之間的經濟爭議與經濟糾紛也越來越多,爭端解決問題已經成為國際經濟外交的中心。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是當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兩種爭端解決機制。剖析它們的異同及利弊,可以為中國乃至整個亞洲區域的爭端解決提供一定的借鑒,促進經濟發展。
WTO和NAFTA爭端解決機制概述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系的重要支柱,在整個WTO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它是成員方解決政府間貿易爭端的強制性、排他性的合法渠道,是一種具有實用主義價值導向的、融政治外交方法與法律方法于一體的綜合機制。它是在繼承發揚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形成的、由《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所確立的一整套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是保障多邊貿易體系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可分為:磋商斡旋、調停調解程序(非必須程序),專家小組仲裁程序,上訴評審程序和監督執行程序。其宗旨在于“通過逐步減少和消除由其成員政府為保護本國產業而設置的,諸如關稅和配額限制等貿易壁壘,來逐步推進國際貿易自由化的進程”。②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是1992年由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共同簽署,并在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自貿區協定。北美自由貿易區是美國為了抗衡當時即將成立的歐洲聯盟,聯合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立的自由貿易區,是世界上第一個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聯合組成的、具有“弱化組織”特征的區域一體化經濟集團。《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包括五套爭端解決機制,分別是第11章規定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這是“到目前為止國際投資爭端解決領域最新,也是最為大膽的保護投資者權力之制度設計”③;第19章的反傾銷與反補貼稅爭端解決機制;第20章的一般爭端解決機制;此外,還有基于《北美環境合作協定》和《北美勞動合作協定》的環境爭端解決機制和勞工爭端解決機制。N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整個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成敗,而它規定的一般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非常類似,也包括了磋商程序,斡旋、調解與調停程序,專家組仲裁程序和專家組報告的執行程序。NAFTA的宗旨是:取消貿易壁壘;創造公平的條件,增加投資機會;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執行NAFTA和解決貿易爭端的有效機制,促進三邊和多邊合作。
WTO和N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共同點
WTO和NAFTA爭端解決機制在制定的來源、導向及一些程序的設立方面有著相同之處,了解、認識兩套爭端解決機制的共同點有利于我們在貿易爭端中維護自己正當權利。
相同的來源。WTO和NAFTA爭端解決機制都來源于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時代的爭端解決機制。WTO通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對GATT制度下有缺陷的爭端解決機制進行彌補完善、創新與突破,最終形成了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即《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NAFTA爭端解決機制雖然由五套程序組成,但同樣也是在吸取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形成的一套體系,特別是NAFTA起草第20章一般爭端解決機制時,借鑒了WTO當時正在起草的《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草案,所以,WTO和N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有著相同的來源,其爭端解決程序也大致相同。
相同的導向。WTO和N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皆是“規則導向型”而“非實力導向型”的爭端解決機制。WTO和NAFTA爭端解決機制是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大背景下建立的,為了公平、公正地解決不同實力國家及各個國際區域組織的貿易爭端,WTO和NAFTA爭端解決機制具有相同的價值導向,即由“實力導向型”向“規則導向型”轉變的趨勢,是建立在以規則為主導,合理利用各種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的爭端解決機制。
爭端解決的執行程序都設立了報復機制。執行率是考察法律有效性最為重要的衡量指標,因此執行機制成為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核心內容。為了確保WTO或NAFTA的建議和裁決能夠得到貫徹和執行,WTO或N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執行程序都設立了報復機制。報復機制是爭端解決機制執行程序中最有力的強制措施,是執行程序中最后訴諸的救濟手段,是在敗訴方不能執行裁決時使用的臨時性措施。在GATT時期就對報復的授權和報復的水平設置了嚴格的監控,國內外學者普遍認為:一套法律體系對違規提供的救濟越充分,該體制賦予的權利就越有力,大家對該機制規則的依賴度就越高,所以,報復手段在現實貿易爭端中很少被勝訴方訴諸,它存在的最大好處在于能讓勝訴方享有威懾性,迫使敗訴方遵守義務,加快提供補償,使得執行機制的有效性和執行力度大大提高,從而降低了爆發貿易戰的可能性。
在這里值得一提的是,WTO或N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報復機制雖然對申請授權實施報復的條件、形式及報復的終止和監管制定了嚴格的紀律和條款,對防止濫用報復導致貿易壁壘的形成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但是,學者對報復機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很大爭議。
首先,學者們認為報復機制容易導致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貿易報復通常通過授權勝訴方中止減讓或相關義務,對敗訴方的相關部門商品建立關稅壁壘,迫使敗訴方改正違法的貿易行為,以補償對自身造成的利益損失,這與WTO和NAFTA一直提倡的貿易自由化是背道而馳的;其次,學者們認為在實施報復機制時,發展中國家往往處于不利地位。貿易糾紛的勝訴方對敗訴方的報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的政治、經濟實力,發達國家往往憑借其在科學技術水平、進出口貿易額等方面的優勢,選擇平行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形式向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特別是美國堅持引進跨協議的交叉報復,使發達國家可以利用其參與國際貿易范圍比發展中國家更加廣泛的優勢,將報復從貨物貿易,延伸到知識產權領域,甚至將報復施加到敗訴發展中國家的無辜企業頭上,脅迫發展中國家屈服就范。盡管發展中國家也能夠采取貿易報復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但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貿易的范圍比較局限,能夠選擇貿易報復形式比較單一,經濟實力的不對等很難使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報復產生威懾效果,這對發展中國家顯然是不公平的;再次,學者們認為報復機制的運用容易造成兩敗俱傷。根據經濟學的觀點,如果勝訴方決定提高敗訴方進口產品的關稅,就會導致勝訴方進口產品成本上升,價格上漲,勝訴方的進口商和消費者均會因報復敗訴方而連累遭受損失,國家的整體福利也會下降。
由于報復具有的威懾力和存在的種種弊端,在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時,訴諸報復機制的案例很少,但報復機制的存在對推動爭端裁定的實施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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