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壯大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首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其中,以立法形式確立了民營經濟的法律主體地位。在這部法律中,“平等”是一個高頻詞,不僅明確規定“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而且將平等保護的精神和原則貫穿整部法律之中,為提振民營經濟組織信心、創造良好法治環境奠定了基礎。
平等保護民營經濟是黨和國家的重要政策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關于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相關規定,過去散見于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各項政策之中。我國憲法規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表明各類經營主體處于平等地位,享受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要“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強調,健全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穩定的預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法律地位、市場準入條件、市場監管規則、市場退出機制和合法財產權益保護等諸多方面體現了平等要求,與憲法、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貫通起來,有助于民營企業專心創業、安心經營、大膽投資、放心置產,營造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
一方面,堅持平等對待,確保民營經濟組織在市場中擁有與其他經營主體同等的競爭地位與發展權利。為實現這一立法目標,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章專章規定了“公平競爭”的內容,對平等進入、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等作出了明確要求。例如,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并定期評估,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在制定、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排污指標、公共數據開放、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評優評先、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時,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這些規定,是對民營經濟組織“自己人”定位的法律確認,是給民營經濟組織的一顆“定心丸”。
另一方面,堅持實質平等理念,聚焦民營經濟組織重要關切,促進發揮民營經濟的獨特優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營經濟與其他經濟形式基于所有制形式的差異而在內部管理體制、所有者權益體現等方面有所差別,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需要正視這些差別,采取更有針對性的促進措施。例如,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三章“投資融資促進”針對破解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發揮貨幣政策工具和宏觀信貸政策的激勵約束作用,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民營經濟組織提供金融服務實施差異化政策,督促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設置不良貸款容忍度、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升專業服務能力,提高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金融服務的水平。又如,該法第四章針對民營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痛點難點,加大對創新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侵犯商業秘密、仿冒混淆等違法行為,有助于進一步落實實質平等理念,加速釋放企業創新創造活力,積極發揮民營經濟優勢,突出了這部法律的“促進法”定位。
以平等保護為核心,民營經濟促進法還對執法、司法等多個方面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其中,行政執法的規范化是當前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與其他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同等原則實施”,要求涉企執法做到客觀中立、不偏不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選擇性執法”。同時,該法專門設置了“權益保護”一章,進一步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要求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有利于提升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安全感。同時,一般來說,促進型立法容易出現過于抽象、原則化而難以落地的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服務保障”和“法律責任”兩章,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平競爭審查、征收征用、查封扣押凍結、賬款支付、行政執法、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方面的職責作出了專門要求,并規定了相關機關和人員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處分等法律責任。這種權責統一的制度設計,強化了公權力機關職責履行及責任承擔的法治剛性,將為法律的深入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