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數據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已成為國際貿易新格局的核心牽引。數字貿易通過虛擬集聚效應,可以突破時空限制改變傳統產業集聚形態,推動全球價值鏈、產業鏈的重組變革。大力發展數字貿易對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實現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產業鏈價值鏈向高端攀升以及突破戰略圍堵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需要加快推動數字貿易區域市場的相關談判,加大對跨國學術研究的支持力度,立足于發展中國家共同利益探索建立美歐模式之外的跨境數據流通治理國際規則體系。
【關鍵詞】數字貿易 國際貿易 數據要素 虛擬集聚 跨境數據流通
【中圖分類號】F752/F75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24.004
【作者簡介】文武,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教授、博導,浙江大學金融科技安全國際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研究方向為金融科技、數字貨幣、區塊鏈、網絡空間安全。主要著作有《數字貨幣:金融重構與可持續發展》、《法定數字貨幣》(合著)、《“世界零錢”:未來數字金融基礎設施》(論文)、《關于數字金融與港航物流數字一體化的一些思考》(論文)等。
引言
從全球來看,隨著數字產業的發展及相關技術的不斷變革,數字貿易已逐漸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新引擎和重塑全球貿易格局的關鍵力量。根據商務部《中國數字貿易發展報告2024》,2019~2023年,全球數字化交付服務出口年均增速達10.8%,高出同期服務出口增速4.9個百分點。新冠疫情之后,數字貿易加速發展,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數據,2021年全球數字服務出口額達到3.17萬億美元,較2019年增長約14%,占服務貿易總額的63.6%;網上零售額占全球零售總額的比值也從2019年的16%快速提升到2020年的19%。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國際貿易又一次迎來了格局重塑、全球價值鏈重構的歷史新機遇。全球消費者的購物習慣發生根本性變化,數字技術為產業鏈和價值鏈的重塑以及供需結構的調整提供了新的可能。作為數字經濟大國,一方面,我國長期以來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的發展,積極引導產業創新、加強頂層設計、推動國際交流與協作。在2016年二十國集團杭州峰會上,中國就作為輪值主席國將“數字經濟”列為《二十國集團創新增長藍圖》中的一項重要議程。另一方面,我國現有貿易結構還存在“大而不強”的問題,尤其是服務貿易領域的競爭力還有待加強。從橫向對比看,2021年我國服務貿易規模僅為美國的51.1%。從結構比例來看,2021年,我國服務貿易額占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僅為12.8%,不僅低于18.0%的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也低于21.1%的世界平均水平,與30%的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相比也仍有較大差距。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數據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并列,被確立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數字貿易作為數字技術在貿易領域應用的產物,其發展離不開數據這一生產要素。作為當前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抓手,數字貿易在數據要素潛能釋放、加快數據要素價值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因此,深入理解數字貿易的內涵與特征,把握其發展趨勢與影響,推動數字貿易規則和體系進一步完善,助力中國數字貿易向縱深發展,對推動我國貿易結構持續優化、產業鏈價值鏈向高端攀升有重要現實意義,對于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同樣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
數字貿易的發展
數字貿易的定義。數字貿易主要是指數字技術發揮重要作用的貿易形式。雖然學術界目前尚未就其定義達成共識,但從現實發展狀況看其涉及領域廣泛,從我們熟悉的電子商務平臺,如淘寶、Temu、亞馬遜,到數字服務領域,如在線教育、遠程醫療等。與傳統貿易形式相比,數字貿易最突出的特點是貿易方式和貿易對象的數字化,即不僅包括實體商品及其線上營銷、交易和結算過程,還包括數字服務和其他虛擬產品。近年來,數據開始成為數字貿易的核心驅動力。通過對數據的收集、分析和應用,企業可以更好地了解消費者需求,提供精準營銷和個性化服務,優化供應鏈管理,提升運營效率。同時,數字貿易也催生了新的商業模式,例如,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作為一種新型貿易形態,數字貿易與傳統貿易在本質和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同時逐漸呈現出獨特的發展特征,從其發展途徑來看主要可分為兩類——貿易數字化和數字化貿易。一方面,數字技術推動了傳統貿易活動的數字化轉型,這也是傳統經濟向數字經濟轉型趨勢的縮影,即貿易數字化。另一方面,數字技術本身也催生了新的產業,進而出現了一系列以提供數字內容、服務乃至數據本身的新型貿易活動,即數字化貿易。而從交易標的來區分,則可將數字貿易分為數字交付貿易和數字訂購貿易,前者交付數字標的,后者則交付實體商品。
時至今日,數字貿易被認為通過數字技術重構了傳統貿易的參與主體、交易對象和實現方式,使貿易活動呈現出更強的即時性和包容性,是數據真正成為驅動社會經濟增長的核心生產要素的重要推手。有研究表明,數據要素對當下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已超過20%。隨著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數字貿易以數據為核心變革產業鏈和價值鏈的能力越來越強,顛覆了傳統的產業形態與經營模式,這無疑將重塑全球貿易格局,為世界經濟增長注入新的動力。
數字貿易的興起不僅在工業界產生巨大影響,在重塑社會發展模式、商業結構等方面也顯示出巨大力量。數據要素潛能的釋放進一步解放和發展了社會生產力,進而推動傳統的層級化商業模式向更加扁平化和網絡化的商業模式轉型,以符合競爭需要。平臺經濟的出現,使得企業能夠在沒有中間商的情況下直接接觸消費者,這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市場反應速度。此外,數字貿易融合了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通過數字平臺,企業可以實現大規模生產和個性化定制相結合,進而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和市場響應能力。數字貿易還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需要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扮演新的角色,具體而言,政府不僅需要承擔推動基礎設施建設、改變傳統政府服務模式的責任,如建設高速寬帶網絡、推動5G規模化發展和應用、推行數字政務等,還需要建立健全新的產業政策和法規體系,以保障數字貿易的持續、健康發展。
技術變革、政策體系與市場需求變化有力推動了數字貿易的發展。回望推動數字貿易興起和發展各個階段的動力和支撐,離不開技術驅動、政策推動和市場需求變化這三個維度。技術創新為數字貿易提供了基礎設施和工具,政策支持創造了有利的制度環境,而市場需求的變化則推動了數字貿易的多元化發展。
第一,技術創新無疑是數字貿易興起的核心推動力。曼紐爾·卡斯特在其著作《網絡社會的崛起》中指出,技術表現了一個社會通過社會制度驅使自身掌握技術優勢的能力。信息技術革命重塑了社會經濟結構,為數字貿易提供了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的數據,全球互聯網用戶數從2000年的4.13億增長到2021年的49億,占世界人口總數的63%。這一龐大的用戶基礎為數字貿易的蓬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互聯網的普及還促進了電子商務和移動支付等產業的興起,使跨境交易變得更加便捷和高效。云計算、大數據、5G和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的快速發展,也進一步加速了數字貿易的發展。近年來,數字化知識和信息的傳輸和交易成為數字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數字技術的高速發展降低了信息獲取和傳播的成本,促進了知識密集型服務數字化,如在線教育、遠程醫療等。
第二,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政策支持在數字貿易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各區域實體和各國政府數字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對區域內數字貿易的發展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例如,歐盟的“歐洲數字單一市場戰略”、中國的“數字絲綢之路”倡議。同時,國際貿易協定中數字貿易相關議題的地位也不斷提升,如《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美墨加協定》(USMCA)等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中越來越多地包含數字貿易相關條款。這些協定不僅為區域內數字貿易發展提供了初步的規則框架,也進一步推動了全球建立數字貿易規則體系相關的談判。
第三,消費者行為的數字化轉型是推動數字貿易發展的另一重要因素。當前,消費者開始越來越習慣使用數字化設備和技術。數字技術正在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并創造出新的消費需求和商業模式,加速了消費者行為的轉型,如中國消費者開始熟悉社區團購等新的零售模式。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通過數字貿易的發展變革全球產業鏈。從發展階段來看,數字貿易的發展可以簡單分為三個階段。
在第一階段,貿易開始逐漸數字化。如亞馬遜、eBay、阿里巴巴等電子商務平臺構成了數字貿易的最初形態。在這一階段,電子商務平臺主要是利用數字技術來銷售商品、傳遞信息,與傳統銷售模式展開競爭。世貿組織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分銷、營銷、銷售和交付。電子技術在這一階段主要滿足商家拓寬客源、降低成本的需要,以緩解和改善傳統銷售模式時空錯配、成本較高等具體問題。
第二階段則圍繞“數字化貿易”展開,即數字化成為牽引貿易發展全局、改變商業模式的關鍵變量。平臺化是這一階段的關鍵特點,數字平臺與傳統商業模式最大的區別在于,數字平臺具有網絡效應,其價值會隨著使用人數的增加而增加。數字平臺逐漸成為消費和生產過程中的重要中介,數字平臺、數字技術具備的數據收集的去中心化、數據處理領域的集中化等特點,進一步釋放了數據的乘數效應,深刻地改變了傳統的商業生態。伴隨平臺經濟的出現,數字貿易的基本形態開始確立,數字技術透過平臺經濟向傳統行業滲透。在這一階段,面對產業快速發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如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保護、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壟斷),各國政府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規范國內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在國際層面,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也積極推進國際貿易數字化、便利化等相關貿易談判,為數字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成果,如2017年生效的世貿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等等。
第三階段,數據開始成為重要資源,并躍升為驅動社會經濟變革的生產要素。伴隨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興起及產業化應用,數據進入生產過程,發展成為商品從設計到交付全過程的關鍵牽引,這標志著數字貿易形態的成熟。交易標的也不再限于數字內容或服務,數據本身也開始具有商業價值,甚至成為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戰略資源。數字貿易不再是簡單的技術服務與商品交易,數據也不再是電子商務的副產品,而是成為推動傳統產業鏈、價值鏈重塑的重要力量。
數字貿易的特點及其面臨的挑戰
由于數字貿易天然繼承數據的復雜性,數據跨境監管成為一大難題。過去國際經貿規則和協議主要聚焦關稅、進出口許可、技術壁壘等貨物準入國境的“邊境措施”(at-the-border)。進入21世紀,國際貿易的形式已經從20世紀的“一國生產、一國銷售”轉變為“世界生產、全球銷售”的價值鏈貿易。這一轉變使得服務、投資、知識產權保護和競爭政策等“邊界后措施”的規制協調成為貿易談判與協定的重要內容,即通過規范化、標準化不同締約國的“邊境后管理”,來提升國際貿易便利化水平及推動產業經濟全球化。
而在這一時期快速發展的數字貿易,對國際貿易“邊界后措施”的一體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較于傳統貿易,數字貿易更為復雜,其天然繼承了數據的虛擬性、易復制性、時效性、非消耗性、非排他性、非稀缺性等屬性,對數字貿易領域的規則和監管體系帶來更大挑戰。雖然數字化的產品訂購和交付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傳統貿易中距離、基礎設施建設和物流等壁壘的影響,但也帶來了數字產品的市場準入、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數字鴻溝、數字壁壘等新的問題。隨著相關產業和技術的發展,這些問題日益突出并逐漸成為國際貿易新規則制定過程中各國博弈的核心議題。
尤其是隨著以云計算為代表的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個人、企業和政府的數據收集、共享和使用方式發生了巨變。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為政府、市場以及隱私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風險和機遇,推動數據流動規模增長,數據處理向深度進化(動態化的海量實時數據),以及數據管理方式的專業化。世界主要經濟體都逐步構建了對境內數據的監管框架和法律體系,但針對跨境數據流動,以及數據監管的內外協調、全球協同等問題,則出現了路線分歧。作為數字經濟深化發展的基礎與產物,跨境數據流通已經突破了其作為電子商務“副產品”的地位,成為數據主權與數據安全領域的戰略重點,影響著各國的國家安全和數字貿易發展的方方面面。在傳統貿易協定相對空白、數據監管模式爭議較大的背景下,跨境數據流通已經成為影響數字貿易發展的重要問題。
雖然近年來的國際貿易談判都重點聚焦數字貿易領域,如《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在電子信息技術應用、電子商務等章節囊括了數字貿易相關的內容,但在關鍵領域尤其是數據跨境流通領域并未達成共識,也缺乏對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框架的整合。因此,各國需要在這些新型壁壘的監管與協調上加強合作,以適應快速變化的貿易環境,進一步推動數字貿易的協同發展。
不同經濟體之間存在明顯的數字壁壘與數字鴻溝。當前,全球互聯程度空前加強,新興經濟體在全球貿易流動中占據重要地位,我國貿易出口額也在不斷創造新的紀錄。隨著數字貿易的發展,全球數據互聯互通變得更加密切,近年來,全球國際互聯網帶寬年增長率保持在30%左右,截至2021年國際寬帶帶寬總值已達786Tb/s。同時,數字平臺正在深刻改變經濟結構,推動跨境商業的發展并加速國際互動與交易。
然而,雖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到全球數字貿易中,但不同國家在技術、數字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差異不斷擴大,正在加速數字壁壘、數字鴻溝的形成。一方面,發達國家希望維持其技術和市場優勢,在相關領域尤其是硬件和市場準入領域形成了鮮明的數字壁壘;另一方面,數字鴻溝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之間數字經濟協作、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等領域的重要障礙,不利于區域數字貿易市場的形成。數據鴻溝的擴大還進一步加劇了弱勢國家的不利局面,數字技術、數據貿易強勢地區能夠利用平臺經濟完全掌控本地市場,進而威脅弱勢國家經濟參與者的直接利益。這也使得不同國家對數字貿易發展的訴求和利益出現分歧,成為推動數字貿易發展的直接障礙。
以中國-東盟自貿區為例,作為發展中國家間最大的自貿區,成員國內部在數字技術、數字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差異仍然巨大。根據世界銀行《2023年數字化發展與趨勢報告》的數據,在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員國中互聯網使用率尚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國家還有老撾(62%)、柬埔寨(60%)、菲律賓(53%)、緬甸(44%)等。
基于客觀條件限制,這些國家與中國-東盟自貿區內部數字貿易領先國家,如新加坡、印度尼西亞之間利益分歧巨大。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2021年發布的《2020全球網絡安全指數報告》,從對全球182個國家和地區網絡安全承諾的排名結果來看,大部分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員國處于網絡安全的領先與成熟階段,而菲律賓、文萊、緬甸、老撾和柬埔寨仍然處于追趕和相對落后的水平(見表1)。數字壁壘和數字鴻溝在區域間自然形成,已經成為自貿區深入發展和深化全球南方國家合作的隱憂。
產業鏈虛擬集聚效應,使無形的數字全球化加速形成有形的邊界。近年來,在全球化逆流、貿易脫鉤、產業鏈脫鉤的影響下,國際貿易與經濟全球化受到了較大沖擊,甚至有“全球化已死”的聲音出現。盡管世界局勢驚濤駭浪,但數字貿易卻逆勢成長。據世貿組織數據顯示,2019~2023年,全球數字化交付服務出口年均增速達10.8%,高出同期服務出口增速4.9個百分點。數字全球化正在深刻改變經濟結構,推動跨境商業的增長,并加速國際互動與交易。新興的數字貿易平臺、社交媒體為企業提供了廣泛的潛在客戶基礎及高效的聯系渠道,使得小型企業也能夠在全球化浪潮中嶄露頭角。實際上,越來越多的小企業通過eBay、亞馬遜、阿里巴巴等數字平臺成為“微型跨國公司”。可以說,數字貿易正在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定海神針。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全球化的數字貿易企業越來越多,空間分布的不平衡性卻愈發顯著,尤其是在歐美國家與金磚國家、亞洲國家之間。這種分界不僅反映在經濟合作與貿易流動上,還基于文化認同和經濟發展程度的互動關系。產業鏈因此開始受到虛擬集聚現象的影響。有別于傳統的產業鏈集聚(物理空間),虛擬集聚突破了傳統集聚模式的時空限制。依靠各類數字技術、平臺經濟所形成的虛擬集聚效應,可以重塑產業鏈、將不同時空的上下游企業相連接。這些通過數字貿易、數字技術、數據信息所重構的全球價值鏈、供應鏈體系,可以高效、低成本整合跨區域的生產力,甚至不用通過本地化生產就能實時獲取市場信息、滿足消費者本地偏好,消除了當地企業的原有“比較優勢”,推動國際貿易向縱深發展。
歐美憑借其成熟的市場經濟和高度發達的科技基礎,已經形成了強大的跨區域虛擬集聚效應。這一現象的背后,離不開歐美相似的文化背景、法律框架和市場體系,以及長期的政治、經濟協作關系。文化認同進一步促使消費者的偏好趨同,進而增強了新形態產業集聚的凝聚力。這種新的集聚效應,非常有利于先發國家鞏固市場與技術優勢,甚至將服務于少數國家打造“排他性”產業鏈的政治目的。例如,數字技術所賦予的追溯、認證等能力,以及數字貿易對跨境數據治理、數字貿易監管的要求,使美國得以打著所謂“經濟協作”等旗號繼續推動其“小院高墻”戰略(如印太經濟框架),對中國核心供應鏈進行封鎖圍堵,成為中國數字貿易發展的重要威脅。
相比之下,金磚國家和亞洲國家由于文化多樣性和發展階段的差異,在推進跨國合作時面臨更多障礙。文化上的分歧會影響市場的整合度,進而阻礙依托數字技術的虛擬集聚產業鏈的形成。經濟發展程度同樣是影響虛擬集聚效應的重要因素,發達國家通常擁有更完善的法律體系、市場機制和技術基礎,這為虛擬集聚效應改造傳統產業鏈、價值鏈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一些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基礎設施建設水平相對滯后、市場體系不成熟的地區,甚至成為虛擬集聚“荒漠”。這些國家因為數字基礎設施和數字經濟的相對落后,反而抵制區域數字貿易的發展,對數字貿易領域的規則和監管漠不關心,脫離了數字貿易產業鏈重構這一國際趨勢。這不利于數字貿易區域市場的形成,可能進一步加劇數字鴻溝。
作為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自貿區,中國-東盟自貿區也同樣存在這一情況。根據相關研究統計,截至2020年9月,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四個國家已制定可普遍適用的個人數據保護法;越南、老撾、柬埔寨及印度尼西亞只有適用于具體部門的個人數據保護法規;而緬甸和文萊同期尚未制定具體的個人數據保護規則。
東盟數字化研究的學者廣泛認為東盟各國數字經濟的發展與信息和通信技術(ICT)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并與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速度與質量正相關。數字經濟的落后,也會加劇所在國家經濟發展的滯后,不利于該國產業經濟提質升級,從而會進一步加大區域內差異。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發布的《東盟營商環境報告2023》也印證了這種相關性,七成受訪企業認為東盟數字經濟環境有待改善,其中受訪企業評價數字經濟發展環境最好的三個東盟成員為新加坡、馬來西亞和泰國,這些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數字技術實力較強。而針對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數字技術落后的柬埔寨、緬甸和老撾,受訪企業則認為其營商環境、法律法規的改善空間仍較大。這一現狀使得區域數字經濟差異進一步擴大,數字鴻溝的形成阻礙了數字貿易利用虛擬集聚效應重構產業鏈的努力。
由此可見,雖然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勢頭總體強勁,但由于發展狀況參差不齊,要追趕歐美國家在數字貿易、虛擬集聚效應等方面的領先優勢,以在貿易結構、產業鏈變革中獲得更多優勢,仍需在治理合作、經濟發展協作層面作出更多努力。
我們需要清楚認識到,數字貿易虛擬集聚的出現是對傳統集聚模式的全新變革,并非簡單服務于提升產業效率等經濟目的,更是文化背景和政治目的交織的復雜產物。一方面,虛擬集聚引領著數字貿易的發展與創新,依托不同的數字貿易平臺創造出更大范圍的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另一方面,虛擬集聚也進一步拉大了各區域發展水平的差異,存在擴大數字鴻溝的風險。同時,虛擬集聚的特性也容易被其他國家利用,以制定數字貿易規則為名達到包圍、排除一國產業鏈的目的。如何通過數字貿易變革產業鏈的傳統集聚模式,進一步提升全球視野下的虛擬集聚競爭力,直接關系到我國數字貿易的發展空間與國家安全。
通向數字全球化的規則博弈
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涉及多方利益相關者,其中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和跨國企業扮演著關鍵角色。作為全球貿易規則的主要制定者,世貿組織在數字貿易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世貿組織發布的電子商務的工作計劃和聯合聲明倡議為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平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則通過其數字經濟政策框架為成員國提供政策指導。
當前,傳統經貿規則已不能很好地適用于現代數字經濟領域,世貿組織多哈回合談判仍未取得進展,而現有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又缺乏對現代數字貿易中一些關鍵問題的界定。在當下的數字貿易規則談判中,一些發達國家傾向于推動更高水平的貿易自由化和知識產權保護,而發展中國家則更關注數字主權和發展空間,力圖保護本國經濟利益。
在規則博弈中,各國政府和跨國企業在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的影響力不容忽視。例如,美國、歐盟和中國等主要經濟體在數據流動、隱私保護和市場準入等問題上的立場直接影響著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走向。而數字平臺巨頭在全球數字經濟中的主導地位,使其在數字貿易規則的形成中發揮著深遠影響,如歐美主要國家在數字貿易規則談判中的立場,與其本國的數字經濟、平臺經濟的利益息息相關。
在數字貿易發展進入第三階段的背景下,數據不再是附屬品,而是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數字貿易平臺的虛擬集聚效應凸顯,已經成為未來全球產業鏈、價值鏈變革的關鍵牽引。發達國家和部分區域貿易談判已經率先就數據跨境監管等議題開始實踐,但一些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在數字貿易規則與數據監管方面仍然存在空白。因此,協調不同國家在數據跨境流通、監管領域的利益與分歧,推動全球數字貿易談判,不僅是當下數字貿易所面對的核心議題,也是確保數字貿易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保護隱私、內外有別、邊界分明的歐洲數字貿易市場。作為區域性國際合作組織,歐盟內部數字貿易規則體系建設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成為其他國家和組織的重要參照。歐盟以完善法律框架為抓手,推動打造了注重消費者隱私與權益保護、“內外有別”的歐洲單一數據市場。在《歐洲數據戰略》出臺后,歐盟形成了以《非個人數據自由流動條例》《數字市場法案》等法案為主的法律結構,完善了歐洲單一數據市場的頂層設計,囊括從權利保護、市場準入、主體的資質到跨國監管協調等不同內容,提供了數據貿易市場治理的歐洲方案。
在數據監管方面,早在2016年,歐盟就通過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開始細化部署歐盟的數據治理框架。2017年,歐盟委員會在其關于“構建歐洲數據經濟”的通訊和相關工作文件中仔細研究了數據相關的熱門問題,提出一種圍繞數據產權學說的方案,希望賦予設備所有人或長期使用人以數據的排他財產權,以激勵工業和商業利用及數據開發,推動數據的自由流動。2020年,歐盟委員會發布《歐盟數字戰略》,強調數據是創新和經濟增長的重要資源,目標是打造“自由流動的歐洲單一數據市場”,歐盟數字貿易體系開始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2023年11月,歐盟議會正式通過《關于公平訪問和使用數據的統一規則的條例》(簡稱《數據法案》),標志著歐盟的數據跨境治理進入了成熟階段。相關研究認為,該法案的突出特點是歐盟建立了“內外有別”的治理模式,即對內(歐盟內部)注重數據的流通,對外(歐盟外部)則注重數據的安全。也有批評者指出,歐盟的數字貿易體系不利于鼓勵創新,對于其他區域的數字貿易從業者也并不友好。
鼓勵創新、反對本地保護的美國數字貿易框架。作為全球數字經濟的領先者之一,美國數字貿易規則體系的構建主張以自由、開放、創新驅動為核心,其核心訴求是確保美國數字貿易企業能夠在其他國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保護美國企業在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方面的優勢與權益。
因此,一方面,美國堅持推動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反對數據本地化要求。在《美日數字貿易協定》(UJDTA)中,美國率先確立了禁止強制數據本地化存儲的規則。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2023數字貿易議程》中強調,數據自由流動是數字經濟創新和增長的基礎,反對以國家安全為由設置不必要的數據流動壁壘。
另一方面,美國高度重視數字經濟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美墨加協定》(USMCA)中,美國推動建立了更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包括延長版權保護期限、加強數字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等措施。同時,美國還通過“特別301報告”等機制,對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持續施壓。
在市場準入方面,美國則主張降低數字市場準入門檻,反對歧視性監管。在世貿組織電子商務談判中,美國積極推動制定統一的數字產品市場準入規則,反對針對外國數字服務提供商的差別化待遇。美國還通過一系列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推動建立統一的數字服務市場準入標準。
雖然美歐在數字貿易議題上有高度一致的方面,但在具體規則上也存在明顯的路徑分歧,尤其是涉及跨國企業、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的部分。歐盟更強調數據保護和隱私權,如《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而美國更傾向于市場主導的方式,強調促進數據自由流動和創新,這種分歧在美歐跨大西洋數據傳輸協議談判的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中國數據主權視角下安全、包容、開放的數字貿易體系。注重數據安全是我國構建數字貿易規則主張中的核心特點。202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確立了數據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實施嚴格保護。對其他數據則秉持“有序自由流動”理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跨區域流動。
在跨境數據流動領域,我國基于數據主權理論,強調數據規范流通要兼顧數據安全。中國還倡導要積極維護發展中國家在數字經濟中的正當權益,主張進一步縮小區域差距、數字鴻溝。如在世貿組織電子商務談判中,中國就提出應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求,2020年,中國提出《全球數據安全倡議》,推動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2024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南(第二版)》《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等一系列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我國跨境數據流通的渠道與治理框架。
雖然我國在數字貿易領域保持著優勢地位,但在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制定、數據流通模式競爭等方面,仍處于相對被動的狀態。尤其是虛擬集聚效應的跨境影響尚不明顯,存在國際影響力相對較弱的問題。這也使得我國數字貿易容易受國際貿易規則和政治環境變化的影響而面臨一定現實挑戰。
探索美歐之外的數據跨境監管模式
數字貿易國際規則路徑之爭的背后是各國在數字鴻溝、網絡安全、消費者保護、市場競爭等領域的利益沖突,對國際貿易格局重塑、價值鏈變革的發展方向有著重要影響。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無法避免要在各個國家模式之間持續博弈,在促進創新、保護權益和確保安全之間尋求平衡。數據安全、跨境流通、隱私保護、源代碼保護等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既具有經濟目的也具有戰略價值。數字貿易規則體系的建立,關系到我國未來國際貿易、產業格局和國家戰略的各個方面。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對標國際數字貿易前沿實踐,積極與各類國際組織、區域實體開展合作,更好地保護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在數字貿易領域的核心利益,探索美歐之外的第三條路徑。
為更好推動數字貿易向縱深發展,秉持互利共贏的原則,我國已基于數據主權、數據要素、數據知識產權等一系列理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數據主權理論為基礎、主張數據規范流通要兼顧數據安全”的跨境數據流通治理法規框架,以服務數字貿易的發展。但在實踐中,還需要從加快數字貿易相關談判、支持跨國學術研究兩個方面,增強我國在數據跨境監管模式上的國際影響力和互通性。
推進數字貿易區域市場的相關談判。與歐美發達國家的數據跨境治理路線相比,我國以數據主權理論為核心的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立場,有助于構建兼顧各國利益、縮小數字鴻溝的發展中國家數字貿易發展方案。但在現有實踐中,尚缺乏明確的藍圖規劃和實踐范例,數據主權路徑下的數據域外管轄的影響力較弱,利用虛擬集聚效應打造全球產業鏈的成果尚不明顯,這要求我國進一步加大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力度。作為發展中國家最大的自由貿易區,中國-東盟自貿區已經積累了豐碩的經濟貿易合作成果,為此需進一步推動數字貿易規則框架與數據流動監管體系的落地實踐。這將進一步密切中國-東盟自貿區成員國間的數字貿易合作,推動區域產業鏈在數字貿易交流中重塑,提高整個區域產業鏈在全球的核心競爭力,也有助于為發展中國家在數字貿易規則制定方面爭奪更多話語權,從而更好地保護發展中國家數字貿易平臺與企業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中國最大的貿易伙伴,加強與東盟國家在數字貿易領域的合作也有利于破解美國所謂“印太戰略”對我國的圍堵。虛擬集聚效應可以使中國數字貿易企業更好地利用海外產業鏈,避開美國的戰略圍堵、規避潛在的貿易摩擦威脅。因此,應盡快推動中國-東盟自貿區在數字貿易領域的規則談判,合作建立符合數據主權理念要求的跨境數據流通體系,這不僅關系到數字貿易發展空間,也關系到我國的戰略安全。
鼓勵圍繞數字貿易與數據跨境流通規則、法律框架方面的跨國學術研究。作為當下經濟全球化的定海神針,跨境合作刻在數字貿易的基因之中,跨境規則的制定同樣也離不開跨境合作。而發展中國家復雜多樣的數字經濟發展現狀、社會文化背景、法律監管體系差異,也需要學術界及其他多方主體跨境協作、集思廣益來推動解決。因此,應該進一步鼓勵我國高校與國外高校加強合作,圍繞數字貿易規則與跨境數據流通監管體系、數字貿易企業出海、數據知識產權與數據資產、數據金融(支持跨境協作、虛擬集聚、價值鏈重構)等主題,開展聯合研討與深入研究。這一方面能夠有效服務于我國政策制定、企業發展、貿易談判等現實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我國數字貿易發展理念的國際影響力,鼓勵更多的個人和相關機構參與到新型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構建的探索中,進一步增強我國的學術話語權。
在利用新興技術方面,也需要進一步鼓勵國內外企業與高校開展不同層級的協同研究,圍繞跨境數據監管和數字貿易治理的技術與解決方案展開探索,提升我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數字治理體系的兼容性與互操作性。例如,可考慮出臺專項研究支持基金,鼓勵東南亞國家的高校和企業與國內高校、企業合作,探索利用區塊鏈等新興技術構建分布式的數據跨境流通結算機制,并選擇某一細分行業開展試點。此類跨境前沿探索項目不僅能夠為跨境數據監管模式提供更有力的技術支撐,還可有效消解其他國家對我國技術路線與方案的疑慮,實現跨境數據監管體系在發展中國家間的共建共享,進一步提升我國相關方案和理念的國際影響力。
結語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逆全球化和全球化成為并行不悖的時代旋律。面對全球供應鏈重構、貿易格局變革的挑戰和機遇,我國應該進一步強化在數字貿易領域的優勢,優化貿易結構、提升服務貿易占比,引導企業利用數字貿易虛擬集聚效應拓展全球產業鏈,推動數字貿易平臺布局形成有利于我國發展的全球化價值鏈。
同時,在國際治理合作、跨境數據流通監管等薄弱領域,我國也需要推動相關貿易談判、加強協作,主動突破戰略圍堵,探索建立區域數字貿易市場體系、區域數據跨境流動體系,為培育新質生產力、進一步釋放數據要素潛力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交流創新格局。探索美歐方案之外符合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數字貿易市場發展之路,將極大增強中國數字貿易產業鏈在全球視野下的虛擬集聚能力,突破時空局限整合產業鏈、重構價值鏈。因此,加快貿易談判、支持跨境協作與研究,對于進一步強化我國在數據驅動的全球貿易格局和價值鏈變革中的優勢,以在紛繁復雜的國際局勢中保持主動,具有突出的戰略重要性與現實緊迫性。
(本文系2025年度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大項目“人才強省目標下浙江數字金融人才的評估、監測及支撐體系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5YJRC004ZD;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方振權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遲福林、匡賢明,2023,《結構轉型:跨越高質量發展門檻》,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
國際電信聯盟,2021,《全球網絡安全指數2020》,https://www.itu.int/dms_pub/itu-d/opb/str/D-STR-GCI.01-2021-PDF-c.pdf。
郭繼文、馬述忠,2024,《推進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的三個維度》,《光明日報》,7月16日,第11版。
黃志雄,2022,《中國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構建研究》,《國際經貿探索》,第5期。
劉洪愧、趙文霞、鄧曲恒,2022,《數字貿易背景下全球產業鏈變革的理論分析》,《云南社會科學》,第4期。
李善同、張平、劉霞輝,2022,《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與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國社會科學》,第3期。
裴軼、韋武,2024,《企業向公共部門共享數據的歐盟模式與中國鏡鑒——以歐盟〈數據法案〉為視角》,《南海法學》,第3期。
盛斌,2023,《數字貿易:研究框架、方法與問題》,首屆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和治理學術年會,2月18日。
文銘、譚榕,2024,《數據主權視閾下數據跨境流動監管合作及中國因應》,《國際貿易》,第6期。
王志勤,2023,《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構建:理論基礎與實踐路徑》,《國際經濟評論》,第2期。
趙藝鳴、孟奇勛、劉子赫,2023,《公共部門數據互操作的現實困局與紓解之道——基于歐盟歐洲互操作法案的解析》,《上海法學研究》集刊,第5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4,《中國數字貿易發展報告2024》。
中國貿促會,2023,《東盟營商環境報告2023》。
J. Van Dijk, 2020, The Digital Divide, Polity Press.
M. CASTELLS, 1996, 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 Malden, Mass: Blackwell Publishers.
R. Baldwin, 2016, The Great Conver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New Globaliz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 Malisuwan, 2016, "Digital Divide in Thailand: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vanced Research in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7(1).
UNCTAD, 2022, The Impact of the COVID-19 Pandemic on Digital Trade,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tn_unctad_ict4d19_en.pdf.
WTO, 2020, E-commerce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History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in the Negotiations Under the Joint Statement, https://www.iisd.org/system/files/publications/e-commerce-world-trade-organization-.pdf.
WORD BANK GROUP, 2023, Digital Progress and Trends Report 2023, 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server/api/core/bitstreams/95fe55e9-f110-4ba8-933f-e65572e05395/content.
Giving Full Rein to the Positive Role of Data-Driven Approaches in Shaping the New Patter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Wen Wu
Abstract: Amid the "great changes unseen in a century", data, as a pivotal production factor, has emerged as the core driver reshaping the global trade landscape. Digital trade, leveraging virtual agglomeration effects, transcends spatial and temporal constraints, 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industrial clustering patterns and driving the restructuring of global value chains and supply chains. This transformative potential is of critical importance to China's efforts to cultivate new productive forces, facilitate the transition from old to new growth drivers, enhance value chain positioning, and overcome strategic containment. Consequently, it is essential to accelerate negotiations on regional digital trade markets, strengthen support for transnational academic research, grounded in the shared interest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dvance the explo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ross-border data governance frameworks that move beyond the models established by the U.S. and Europe.
Keywords: digital trade, international trade, data as a factor of production, virtual agglomeration, cross-border data flo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