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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跨境腐敗法: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重要支撐

【摘要】出臺反跨境腐敗法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重要戰略任務,是中國推動跨境腐敗治理的重大舉措。跨境腐敗是當前全球各國面臨的共同挑戰,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方面。新時代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跨境腐敗治理,相繼采取了一系列有力舉措,推動跨境腐敗治理取得了重要成效。由于跨境腐敗具有高度復雜性,目前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尚存局限,制定出臺反跨境腐敗法勢在必行。在立法過程中,要以公平合理的反腐敗國際合作理念為基礎,充分體現針對跨境腐敗的預防性舉措,并堅持以中國法律制度為基點推動立法內容與國際接軌。

【關鍵詞】反跨境腐敗法 反腐敗國際合作 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D630.9 【文獻標識碼】A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在涉及“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時明確提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修改監察法,出臺反跨境腐敗法”。這深刻體現了黨中央對跨境腐敗治理的高度重視,充分反映了制定反腐敗涉外法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持續推動反腐敗國際合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顯著成效,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由于跨境腐敗治理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從涉外法律法規到國際司法實踐都還需要不斷探索和完善。對此,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出臺反跨境腐敗法,這是黨中央站在治國理政的高度對反腐敗斗爭作出的新的重大部署,也是構建系統完備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關鍵舉措。

反跨境腐敗法為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新的制度依據

跨境腐敗成為需要國際合作治理的全球化議題。在世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腐敗跨境流動是在跨國企業產生和經濟全球化加速中逐漸出現的,并且成為現代全球治理的重要問題。在傳統經濟社會中,腐敗往往發生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本土,因此并不需要國際化合作加以治理。20世紀60年代后,隨著西方一些企業經營范圍的不斷擴大,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在跨國業務拓展過程中開始出現了腐敗行為,并且不斷蔓延形成了早期的跨境腐敗。這引起了世界各國以及國際組織的高度重視,由此跨境腐敗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共同挑戰。此后,腐敗治理不再僅僅是本國議題,而是成為需要國際合作才可以實現目標的全球化議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指出,腐敗已經不再是局部問題,而是一種影響所有社會和經濟的跨國現象,因此,開展國際合作預防和控制腐敗至關重要。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明確提出,要實質性減少一切形式的腐敗和賄賂行為,其中既包括一個國家的本土腐敗,也包括危害全球經濟的跨境腐敗。然而,截至目前,跨境腐敗仍然難以得到有效治理,其原因不僅在于跨境腐敗的主體日趨復雜,也在于這方面的反腐敗國際合作存在諸多困境。

跨境腐敗治理成為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內容。新時代以來,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氣和定力全方位推進反腐敗工作,將跨境腐敗治理納入反腐敗斗爭布局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強反腐敗綜合執法國際協作,強化對腐敗犯罪分子的震懾。”黨的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指出,要強化完善反腐敗工具箱,縱深推進反腐敗能力建設,并提出要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持續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研究制定反跨境腐敗法,推動用好缺席審判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可以看出,反跨境腐敗法的制定既是豐富和拓展反腐敗工具箱的具體行動,也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推進跨境腐敗治理的經驗與成果的制度性轉化,將為全面推動反跨境腐敗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在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中不乏一些跨境腐敗案件,有些案件甚至呈現出境內腐敗與境外腐敗交織的特點,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跨境腐敗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不僅直接影響反腐敗斗爭的整體成效,還會關系到黨和國家的國際形象。反跨境腐敗法的制定是在持續釋放從嚴懲治、一查到底的強烈信號,也是在彰顯我們黨堅定不移反腐敗的政治決心。

反跨境腐敗立法是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必須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依托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在擴大國際合作中提升開放能力,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據統計,2023年我國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10418.5億元人民幣,較上年增長5.7%,這些數據反映出堅持對外開放的良好態勢。然而,跨境腐敗始終是對外經濟合作的負面阻礙,是影響高水平對外開放和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為了進一步深化整治跨境腐敗問題,推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司法銜接,反跨境腐敗法呼之欲出。推動反跨境腐敗立法也體現出中國在推動全球反腐敗治理方面的責任和貢獻,在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方面提出了中國方案。

黨的十八大以來跨境腐敗治理取得制度化新成果

跨境腐敗治理相關制度日臻完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提出,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定和執行或者堅持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中國作為最早簽署的締約國之一,基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不斷健全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相繼采取一系列有力舉措推動跨境腐敗治理。2018年10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次修正中專門增加關于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對于潛逃境外的腐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強有力震懾作用。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為追究行賄行為刑事責任提供了具體可行的辦案依據。2024年3月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其中明確列舉了行賄主體和嚴重行賄情形,推動了行賄受賄一起查。截至2023年10月,中國已與83個國家締結171項雙邊司法協助類條約,加入包含司法協助、引渡等內容的近30項國際公約,合作范圍覆蓋130多個國家。這些制度與舉措的實施從多個方面推動了跨境腐敗治理的發展,使得在司法實踐方面懲治跨境腐敗有了新的制度依據。

“一帶一路”廉潔建設發揮重要示范作用。習近平主席在第三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上明確提出,中方將會同合作伙伴發布《“一帶一路”廉潔建設成效與展望》,推出《“一帶一路”廉潔建設高級原則》,建立“一帶一路”企業廉潔合規評價體系,同國際組織合作開展“一帶一路”廉潔研究和培訓。2019年,中方發起《廉潔絲綢之路北京倡議》,明確呼吁加強企業自律意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決抵制商業賄賂行為。這既是為反腐敗全球治理做出的中國示范,也是中國推動跨境腐敗治理的生動體現。為了推動廉潔之路建設,截至2023年10月,中國已與23個國家和2個國際組織商簽反腐敗合作文件,并在與37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商簽的“一帶一路”合作協議中寫入反腐敗和廉潔內容,為推動預防和懲治共建“一帶一路”中的跨境腐敗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通過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務實合作,基于反腐敗通行的國際準則,提出合作倡議以及簽署多雙邊協議,并結合新的反腐敗國際形勢積極推動國際規則的創新發展,推動構建更加具有共識性的跨境腐敗治理平臺,為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了新的范式和思路。

以企業廉潔合規建設深化預防跨境腐敗。近年來,建立廉潔合規體系逐漸成為企業“走出去”的重要保障,企業對于如何在跨境經營中開展有效的廉潔合規管理工作需求迫切。在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有序發展和不斷壯大的過程中,如何加強境外資產監管和有效防范應對外部風險,特別是確保國有企業境外經營發展過程中始終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重要部署,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和重大腐敗案件的底線,這是國有企業面對的重大課題。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廉潔合規建設,2018年12月,國家發改委等7部門聯合印發《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2022年8月,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連續組織中央企業開展企業廉潔合規培訓。中國企業廉潔合規建設逐步從軟性引導到硬性規制轉變,為推動企業廉潔合規經營提供了重要保障。與此同時,為了推進跨境腐敗治理體系的完善,一些企業和地方也不斷進行廉潔合規制度創新,例如,中建集團率先探索建立首席合規官制度,并十分注重針對境外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對境外二級企業“一把手”定期開展面對面廉政談話;中國石化強化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構建,不斷加強對境外項目資金提供方、合作伙伴的廉潔合規盡職調查;深圳市基于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 37001建立了本地化的反賄賂管理體系認證標準。這些舉措反映出中國在跨境腐敗治理方面的發展,為反跨境腐敗立法奠定了基礎。

當前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現狀與困境

出臺專門性反腐敗涉外國家立法已成為國際通行做法。自跨境腐敗成為全球性議題以來,各個國家結合本國制度先后制定了專門性反跨境腐敗法律,一些國際組織也形成了相應的指南或公約。美國于1977年出臺《反海外腐敗法》,并經1988年、1994年、1998年三次修正,從最初僅適用于美國國內企業和個人到修正后管轄范圍擴展至外國企業和個人,形成了所謂的“長臂管轄”;英國于2010年出臺《反賄賂法》,該法不僅明確了對一般性賄賂罪的懲處措施,還提出了商業組織預防賄賂失職罪,對企業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2013年,巴西出臺《廉潔企業法》,明確規定法人以法人名義且全部或部分為了法人利益的賄賂行為,承擔嚴格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此外,聯合國于2000年通過的《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經合組織于1997年發布的《關于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等,這些國際組織發布的有關制度在凝聚跨境腐敗治理共識以及促進各國采取積極措施方面發揮了積極意義。如此來看,通過專門性法律來規制跨國腐敗行為已經成為國際通行的做法,結合中國自黨的十八大以來在該領域的經驗積累以及當前跨境腐敗面臨的新挑戰,加快制定反跨境腐敗法具有突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現有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缺少跨境腐敗預防性措施。在我國現行的跨境腐敗治理相關制度中,更多地體現了對腐敗行為的懲治,對預防腐敗的約束分散在不同的法規制度中,缺少集中性的法律規定。由于缺乏對跨境腐敗行為的針對性約束,在治理跨境腐敗和反腐敗國際合作過程中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要求,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營部門的腐敗,加強私營部門的會計和審計標準,并酌情對不遵守措施的行為規定有效、適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處罰。英國的《反賄賂法》要求如果與商業組織相關的個人為使該組織獲取或保留業務或商業利益而行賄他人,則相關的商業組織即構成犯罪,目的是使與該行賄人相關聯的商業組織承擔未能有效預防行賄的主體責任。從實踐角度來看,在反跨境腐敗立法中不僅需要有懲治腐敗的法條,還需要對企業提出明確的預防腐敗要求。

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需具有精準適用性。當前反腐敗國際合作中,在跨境腐敗治理方面之所以存在諸多難點堵點,根本性原因在于各國之間法律制度不相銜接。由于政治制度、歷史文化以及社會環境的差異,不同國家對跨境腐敗行為的認定和理解具有很大差異,這些方面反映在司法解釋、立案標準以及量刑尺度方面更是大相徑庭,如何在反跨境腐敗立法中統籌應對這些差異便成為關鍵問題。一方面,對于腐敗主體的認定,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主張域外管轄,管轄對象不僅包括本國商人和企業,也包括在本國經營的外國商人和企業,甚至包括一切通過郵件、電話等形式與本國商人或企業產生關聯的主體,這就使得管轄范圍不斷擴大。另一方面,關于腐敗客體的認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行賄對象包括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其中對“外國公職人員”的解釋是外國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以及為外國,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行使公共職能的任何人員。在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解釋中,也將其他國家的國有企業人員視同外國公職人員。這些問題在反跨境腐敗立法中需要給予明確的規定和說明,以適用于反腐敗國際合作中的具體司法協作。

關于反跨境腐敗立法與實踐的對策建議

以公平合理的反腐敗國際合作理念為立法基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指出,締約國在履行其根據本公約所承擔的義務時,應當恪守各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原則以及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中國也明確提出在反腐敗國際合作中必須尊重各國主權、政治制度和法律體系,尊重各國自主選擇反腐敗道路的權利,反對以反腐敗為由濫用“長臂管轄”,甚至干涉他國內政。反跨境腐敗法的制定出臺要堅持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主要依據,充分結合中國特色和實際情況,深入總結《北京反腐敗宣言》《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廉潔絲綢之路北京倡議》《“一帶一路”廉潔建設高級原則》等一系列多邊合作機制的經驗,將其融入反跨境反腐敗法律條文中,為反腐敗國際合作高質量發展提供充分制度動力。此外,推進跨境反腐敗立法應秉持國際對等原則,即外國司法機構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我國司法部門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也采取相應措施,加以限制。實行對等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的需要,也是保護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因此,建立具有剛性約束的反跨境腐敗法,不僅有利于促進市場公平、保護中國企業免受單邊制裁,更有利于維護我國企業跨境經營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將預防性舉措作為立法內容體系構建的重要方面。跨境腐敗治理實踐以及國際經驗表明,在反跨境腐敗中不僅需要有明確的懲治措施,還需要構建完善的預防體系,懲防并舉是重要的原則與目標。美國的《聯邦檢察官執法手冊》規定了聯邦檢察官起訴商業組織的基本原則,并認為企業事先是否建立了合規計劃以及該計劃是否切實有效是重要考慮因素,如果企業具有補救措施,包括實施一項有效合規計劃或者改進現有合規計劃的努力,撤換負有責任的管理層,對不當行為的實施者采取懲戒或解聘措施,提供賠償,并且與政府機構進行合作等,這也可以成為決定是否起訴的影響因素。在我國,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也正在試點和探索,2021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九部門發布《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在反跨境腐敗立法中可以基于懲防并舉的原則,構建相對系統化的預防措施,從而促進企業建立預防跨境腐敗的充分程序。

以中國法律制度為基點推動立法與國際接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描繪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藍圖,展現了中國持續對外開放的愿景。在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競爭的背景下,出臺一部立足中國實際的反腐敗涉外法律對于維護中國企業海外經營、提高我國在反腐敗治理方面的國際話語權顯得尤為必要。一方面,反跨境腐敗立法工作需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基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緊密銜接,合理劃分管轄范圍和認定標準,充分考慮法律的實施細則以及與法律相關的配套制度,特別是為企業提供更為精準有效的境外經營廉潔合規要求。另一方面,加強相關理論研究和宣傳引導。促進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化學術研究,做好反跨境腐敗立法的研究工作,為立法執法營造良好氛圍;從法律約束和實踐激勵兩個層面同步提升企業廉潔合規建設水平,建立科學的企業廉潔與合規評價體系,推動企業建立跨境腐敗預防機制;加強輿論宣傳引導,促進各級黨政相關部門、企業和社會多方參與到跨境腐敗的治理工作中來,進而不斷增強中國在國際反腐敗領域的話語權。

(作者為北京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黨的自我革命引領社會革命的理論建構與實證研究”(項目編號:23ZDA129)階段性成果】

責編/李丹妮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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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