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開放至今,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經歷了初步萌芽、加快發展、探索調整、高速擴張和高質量發展五個階段。如今,越來越多中國企業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場,以謀求更為持久和廣泛的發展機遇。目前我國出海企業投資不僅規模位居世界前列、范圍不斷擴大,而且結構持續優化、收益日益提高,與投資目的國實現了互利共贏,在全球外國直接投資中的影響力不斷擴大。同時,我國出海企業在投資過程中也遇到了外部環境惡化、風險較為集中、制度保障不足、自身能力欠缺等問題。對此,有必要結合國際上典型國家“投資立國”的有益經驗以及我國出海企業的自身特點,從營造穩定投資環境、探索多種投資方式、建立完善法律制度以及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等方面作出探索,促進我國企業高質量出海。
【關鍵詞】出海企業 投資發展 國際化戰略 【中圖分類號】F125 【文獻標識碼】A
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互利共贏”,“鞏固外貿外資基本盤,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改革開放至今,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積極走向國際舞臺,致力于在海外市場拓展業務,以謀求更為持久和廣泛的發展機遇。從“摸著石頭過河”到形成獨具中國特色的對外投資模式,這一發展歷程充分反映了全方位對外開放、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以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探索過程①。隨著我國經濟地位提升和中資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出海企業投資內外部環境也發生了變化,如何實現從“走出去”到“走進去”,實現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是未來需要破解的重要問題。
出海企業投資的演化路徑和制度背景
萌芽階段(1979年—1985年)。我國企業“走出去”起步相對較晚,1979年,國務院提出“允許出國辦企業”,成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的里程碑。該階段由于我國總體國民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存在生產技術落后、產能不足、外匯和儲備“雙缺口”等問題,主要方針傾向于“以市場換技術”,吸引外商直接投資(FDI)發展國內經濟,對外直接投資呈現規模較小、投資領域較窄、外資管理制度缺乏的特點。1985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約9億美元,投資領域集中在承包建筑工程、加工生產等低技術含量和低附加值門類,投資區域集中在經濟技術較不發達的亞非地區。
加快發展階段(1986年—1991年)。該階段逐步摸索建立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審批管理制度,《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1989年)、《關于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1991年)以及《關于編制、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1991年)等文件頒布,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制度基礎,對外直接投資逐步實現規范化管理。1986年—1991年,對外直接投資基本保持穩定增長,投資區域有所擴大,投資向加工制造、資源開發和交通運輸等領域擴展。
探索調整階段(1992年—2000年)。審批程序繁瑣、投資模式粗放,以及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等因素導致對外直接投資步伐放緩。此階段政府提出將“引進來”和“走出去”有機結合,鼓勵我國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對外投資,組織有實力的國有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伴隨緊縮投資政策、嚴格對外投資審批和監管、調動和鼓勵大中小型企業出海投資積極性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頒布實施,如《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1992年)、《關于用國有資產實物向境外投入開辦企業的有關規定》(1993年)、《國務院關于暫停收購境外企業和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1993年)、《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1996年)、《關于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1999年)等,改革開放和投資體制改革步伐加快,對外投資發展逐漸上升至國家發展戰略高度。
高速增長階段(2001年—2016年)。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與此同時,隨著國民經濟和生產能力大幅上升,為順應經濟全球化以及為國內產能尋求國際市場,同年“走出去”提升為國家戰略,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相應地,其戰略思想和方針開始不斷深化和拓展,從《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2004年),到《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2006年),再到《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境外投資管理辦法》(2014年),對外投資管理方式逐漸完成了由核準制到“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簡化,企業“走出去”服務環境不斷優化,期間我國對外直接投資(OFDI)規模也經歷快速擴張,截至2016年,OFDI已實現14年連增,其中OFDI累計凈額(存量)達13573.9億美元,由2002年的全球第25位躍升至第6位,在國(境)外共設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3.72萬家,幾乎完全涵蓋批發和零售業、制造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國民經濟行業大類,遍布全球190個國家或地區;2016年,我國OFDI流量位列全球第2位,達1961.5億美元,約為2002年的72.6倍(27億美元)。
高質量發展階段(2017年至今)。2016年以來,一方面,世界政治經濟格局不穩定性、不確定性增強,國際市場需求萎靡、大宗商品價格波動、地緣政治緊張、新冠疫情沖擊,投資預期下降;另一方面,以往對外直接投資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進一步凸顯,如投資過于集中在亞洲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投資監管體制不夠系統完善、新業態新模式投資不足等。針對這些問題,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更加注重對質量和效率的把控,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2017年)、《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2018)等文件,以對企業出海投資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監管審查力度、規范統計管理,為對外投資的業務創新和高質量發展指明方向。
雖然2017年以來受外部需求收縮、中美貿易摩擦、烏克蘭危機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影響,我國OFDI規模增速有所放緩,但在高質量發展政策指引下,我國投資規模平穩增長,投資結構更趨成熟,競爭優勢更為凸顯。截至2022年,我國投資規模持續擴張,OFDI流量已連續十一年位列全球前三;投資范圍不斷擴大,遍布全球190個國家或地區,涵蓋國民經濟18個行業大類;投資結構持續優化,不僅對高新技術制造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等行業的對外投資日益提高,而且在跨境電商、數字經濟等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方面迎來更多投資機會與發展機遇;投資帶動貿易效應顯著,2022年對外投資帶動貨物進出口2566億美元。此外,我國OFDI還帶動合作國家互利共贏,在全球外國直接投資中的影響力不斷擴大。據《2022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數據,2022年,我國境外企業向投資所在地納稅750億美元,年末境外企業員工總數410萬人,其中雇用外方員工近250萬人。
當前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影響因素與面臨的挑戰
全球經濟衰退疊加不確定性,外部投資環境惡化。首先,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經濟持續衰退,中美貿易摩擦、烏克蘭危機、新冠疫情等又使不穩定、不確定、難預料因素進一步增多,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環境持續惡化,海外投資收益預期下降,投資更趨審慎。OFDI流量在2002—2016年經歷持續上升后,在2017—2019年逐年下降,雖然在2021年上升至歷史次高值1788.2億美元,但于2022年又下降至1631.2億美元。此外,2022年對外投資并購實際交易總額為200.6億美元,同比下降37%。
其次,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單邊主義、保護主義明顯上升,部分國家為轉嫁國內矛盾,推行全球供應鏈“斷鏈脫鉤”,對我國出海企業投資頻設壁壘,如加征關稅、技術封鎖、綠色壁壘等,提高投資進入門檻和盈利難度。2022年,我國對歐盟投資流量69億美元,同比下降12.2%。
再次,簽訂多邊投資協定可以增強各國投資政策透明度,簡化投資審批程序,加強國際投資合作,使全球投資流動更加順暢。我國已加入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MIGA公約),已與135個國家和地區簽訂雙邊投資協定,與11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然而與部分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仍未簽訂(如美國),或已簽訂但并未生效(如中歐投資協定),而且已經簽訂的投資協定保護條款不僅較為有限,而且時效性也較滯后,難以適應當前雙邊投資需求。
對外投資區域較為集中,企業風險難以分散。首先,從洲際分布看,中國境內投資者設立的對外投資企業近六成集中在亞洲,在亞洲之外設立的數量占比都較低,北美洲、歐洲、拉丁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分別僅占13.0%、10.2%、7.9%、7.1%和2.6%。投資目的地過于集中易使出海企業發展與該區域經濟深度綁定,導致企業缺乏多樣化收益,而且會加劇企業經營風險,一旦區域出現經濟問題或遭受突發性沖擊,企業就會遭受較大損失。
其次,從發展水平看,我國出海企業投資主要流向發展中國家或地區。2022年末,我國在發達經濟體的直接投資存量僅占10.8%,但在發展中經濟體高達89.2%。發達經濟體通常具有較高創新水平,是發展中國家技術導向性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目的地,而我國出海企業過于集中在亞洲地區和新興經濟體,不利于企業獲取技術創新機遇。
再次,發展中經濟體普遍存在營商環境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不僅給出海企業造成政策風險、稅收風險、市場風險等隱患,而且大量投資集中在同質化較為嚴重地區,也可能導致競爭加劇,使企業經營成本提高,限制獲取多樣化收益,不利于可持續發展。
投資制度和監管有待完善,企業出海缺乏保障。首先是頂層設計。目前尚未有關于對外直接投資的單獨法律對企業出海投資進行規范引導,保護企業出海合法權益的代位求償機制也尚未建立,雖然有相關部委制定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但總體而言內容零散、系統性不足、服務性較弱。這既不利于企業形成對外投資的前瞻性布局和保護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出海企業可持續發展。
其次是監管體系。我國對外投資管理體系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現象。不僅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面臨中央、地方政府的多重管理和審批,而且對已投資企業缺乏足夠監管,包括實時跟蹤企業在國外經營狀況,監管海外資金、收益和稅收回流等。這不僅容易使部分企業投資達不到預期目標,而且會提高出海企業資金、海外收益、稅收回流難度。
再次是投資促進。旨在促進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專門機構仍相對缺少。除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這一官方投資促進機構之外,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等其他非營利機構大都設置在發改委和工信部等相關部委之下,市場化的民間咨詢機構也相對缺少。因此,難以為我國企業出海投資提供信息、管理服務,幫助尋找和鑒別投資機會,進行可行性分析,審查有關規章與制度等。
出海規劃和能力不足,企業“打鐵還須自身硬”。首先是投資目標。雖然企業海外投資數量和規模逐漸提升,但仍有近三成企業尚未實現盈利,事前原因在于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目標模糊,缺乏專業投資知識,沒有對海外市場展開充分調研和市場評估分析(如業務重合程度、業務整合的潛力、協同效應等),從而對市場信息把握不夠全面,投資成功率下降。
其次是跨國經營能力。不同國家的企業在文化、制度、經營理念等方面存在差異,海外經營需要企業付出相比國內更多的管理和運營成本,以及資源整合和“消化吸收”成本,若缺乏充足資金支持、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較強的風險管理防范意識和管理能力,投資容易遭受失敗。我國對外投資起步較晚,出海企業的管理、品牌和技術與世界級跨國企業相比都還有待提升。
再次是投資模式。我國出海企業投資模式靈活性不足,目前企業最主要的投資方式,尤其在針對歐美國家的先進技術投資方面,采用最多的仍是跨國并購,這容易給部分國家以“國家安全”為由啟動或收緊外商投資審查機制提供機會,使企業更容易遭受投資審查、監管和懲罰。
最后是融資約束。出海企業在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時,融資、投資擔保、跨境匯兌等方面的金融服務支持有待加強。尤其對非國有企業而言,雖然其2022年非金融類直接投資流量占比已經超過六成,但大部分為規模較小企業,難以滿足政策性銀行的較高境外貸款條件和擔保要求,企業對外投資意愿和資金支持能力受到限制。
從貿易立國到投資立國:日本的經驗啟示
二戰結束后,貿易立國戰略使日本對外貿易發展迅速,出口繁榮帶來的大量貿易順差為日本積累了高額外匯儲備。20世紀80年代,日本同美歐各國貿易摩擦加劇,廣場協議下日元面臨升值壓力,加上國內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充裕資本有必要向外尋找出路。在此背景下,日本開始向投資立國轉型,鼓勵國內企業積極向海外投資,日企通過不斷推進海外投資和并購,在全球攫取大量利潤。截至2022年底,日本已連續32年成為全球最大凈資產國,這讓日本在陷入慣性通縮時,能夠以海外資產增量保住國內經濟基本盤,直至成功穿越一整個經濟周期。日本“投資立國”的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推行投資自由化政策,改善對外投資環境。一方面,政府不僅與多國廣泛建立經濟伙伴關系,積極簽署投資保護協定,以方便加強與各國在外資規則、政策方面的溝通協調,而且發揮政府開發援助的作用,以幫助東道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式,推動經濟合作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改變對企業由緊到松的海外投資政策,推行法律法規鼓勵企業出海,營造支持對外投資的環境氛圍。
第二,提供投資服務,降低企業出海風險。一方面,政府通過設立日本貿易振興會等機構,密切政府、企業與東道國的聯系,為出海企業提供東道國的宏觀經濟形勢、法律制度等信息咨詢;另一方面,政府推行稅收抵免法及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等,減輕出海企業稅負和經營風險。
第三,提供融資和技術援助,提高企業出海能力。一方面,政府為出海企業提供投資擔保,如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并且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出海投資的信貸優惠,并鼓勵其設立海外分支機構,增強對日本企業在海外的金融服務能力;另一方面,推行“官—產—學”一體的科創體制,將科研與生產緊密結合;政府為中小企業出海提供技術援助和啟動資金,并鼓勵大企業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技術和信息等方面的幫助。
綜上,雖然中日經濟體制、所處階段等有很大不同,但是當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面臨的情形與昔日的日本存在相似之處,如二者在發展對外貿易、促進經濟增長的過程中貿易摩擦日益增多,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和較高的外匯儲備需要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提高外匯收益和尋求出路等。因此,借鑒日本投資立國的經驗,以及根據我國出海企業的投資特點,本文提出了現階段促進我國出海企業投資發展的對策建議。
促進我國企業海外投資高質量發展的建議
投資環境穩定是首要前提。首先,國家通過外交手段與投資國就投資合作達成共識,減輕因國家間政治理念不同導致的投資摩擦,并推進與目標國建立投資仲裁機制,保障我國企業投資權益。
其次,推進雙邊和多邊投資協定的簽訂與升級,通過獲取規則層面的話語權和主導權,消除貿易壁壘和簡化審查手續,促進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營造開放、包容、公正、透明的國際投資環境,保護企業出海投資的境外收益和合法權益。
再次,政府牽頭設立海外投資咨詢機構,為出海企業提供投資保險、風險管理、投資機會尋找和鑒別、項目可行性分析、有關規章與制度審查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從而使企業降低外部風險、客觀評估和抓住投資機會。
最后,優化金融體制,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與開發性金融“三管齊下”。第一,政策性金融機構(如國開行、進出口銀行)加快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步伐,幫助企業在東道國開展政治、金融、貿易等方面的前期調研與項目投資,降低投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第二,開發性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國際金融合作(如開展授信轉貸、銀團貸款、聯合貸款等),發揮對于投資回收周期長、資金需求大且具有較強正外部性項目的支持作用,尤其重視增強對“一帶一路”共建國家或地區重點和熱點項目建設的支持。第三,商業性金融機構在我國企業對外投資較集中區域開展業務,為出海企業提供本土化金融服務。
投資靈活多樣是主要手段。投資方式上,首先,調整更為靈活的并購方式,如先引入其他合作伙伴組建聯合體再進行并購。其次,增加綠地投資,即投資從零開始,在海外新建廠房和辦公樓等設施再加以經營。再次,開展股權投資,即通過購買目標企業的股票,或參與其股權融資活動來進行投資。
投資區域上,一方面,積極拓展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推動共建“一帶一路”走深走實,且既要積極推進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和產能合作深化,也要促進“小而美”的項目落地實施。另一方面,加強對發達國家的投資,強化政府間合作共識,并且行動上要積極加強溝通交流,探求雙方投資合作的利益共同點,確保雙方投資者在對方國家的投資享有公平待遇。
法律制度完善是重要保障。一是完善對外直接投資頂層設計。相關部門應在總結、梳理、整合已出臺的出海投資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加快制定統一的中國對外投資法,并以此作為基本法建立健全符合我國開放實際、體例科學、內容完整、協調一致的對外投資法律體系。
二是提高對外直接投資審批效率。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權,探索對外直接投資行政審批權限進一步下放至地方政府的操作路徑和鋪開模式。進一步完善當前備案制的操作流程,簡化企業備案手續,同時加快備案審核的速度,縮短企業開展對外直接投資的審批時間。
三是加強對外直接投資后續監管。建立并完善對外直接投資項目與企業后期登記制度,對投資企業及項目在國外的經營狀況及時跟蹤,并建立促進出海企業資金、海外收益、稅收回流的疏導和監管機制,實現國外收益反哺國內。此外應增加對企業出海投資風險知識認知和防范的宣傳力度,督促企業建立風險預警和化解機制,防范化解企業出海投資的事前、事中、事后風險。
經營管理能力是內在要求。一是重視將自身發展與國家發展戰略有機結合。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以及“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集聚力量進行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堅決打贏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企業投資要順應對外投資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趨勢,不僅在具有本國產業鏈優勢的領域積極投資,而且也要謀求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實現技術主導權的創新和可控。與此同時,企業要積極加強在生命科學、人工智能、數字經濟、物聯網等新領域新業態的對外直接投資合作,以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中占據戰略制高點。
二是建立風險防范、預警和化解機制。在項目投資之前,企業要積極借助政府和民間咨詢機構的力量,對東道國投資環境進行調研,包括其法律制度、營商環境、引資政策,甚至文化差異等。企業應積極建立風險防范內控機制,全面評估海外市場以及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建立風險應急預案,降低對外投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確定性風險。
三是制定完備戰略。投資前,出海企業有必要制定完善的戰略規劃,包括:投資目的、業務重合程度、業務整合潛力、投資合作的協同效應等。投資過程中,企業要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包括被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管理風格、市場透明度、勞工組織、供應商、融資條件、客戶結構、公司文化等,從而靈活調整投資戰略。投資后,注意雙方的業務整合與文化融合,積極學習世界級跨國企業的經營與管理理念,實現投資雙方的協同利益最大化。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學院院長、教授、博導)
【注釋】
①吳福象、汪麗娟:《解碼中國OFDI:歷史軌跡、發展潛力與布局優化》,《經濟學家》,2021年第4期。
責編/靳佳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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