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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難點與重點

——以社區治理為視角

摘 要: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方面,同時也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當前,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存在公民參與度不足,社會治理的“全民意識”尚未形成等問題,需要重點從樹立“人人有責”的共同治理意識、暢通“人人盡責”的共同治理渠道、創造“人人享有”的共同治理成果等方面明確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重點任務。社區作為便民服務的“最后一公里”,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對順利推進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社區治理 社會治理共同體 社會組織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要“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力量,營造見義勇為社會氛圍,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方面,同時也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當前,還存在人們參與意識不強,參與路徑缺失,社會組織發育不全,多元主體間協調性較弱等一系列問題。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層單位,是便民服務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突出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抓手。基層是一切工作的落腳點,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實到城鄉、社區。健全社區治理體系,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臺,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對順利推進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本質特征

社區治理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社區的獨立性。即社區是一個空間上相對封閉的獨立系統,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的生活之地被別人隨便和輕易進入,這在城市社區中尤為明顯,也是社區品質的一個體現。二是人員(業主)的陌生性。社區中生活的每家每戶基本是陌生的,不經常往來或幾乎不往來,鄰居之間可能居住多年都不認識,鄉村社區相對好一些,但目前也正從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轉變。這兩個特點是構筑(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前提,整體性為構筑社區社會治理共同體奠定了基礎,陌生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這個基礎,但對于鄉村社區來說更有利于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因為農村本身就具有自治屬性。如無特別說明,本文所述“社區”皆指“城市社區”。

社區具有服務屬性,服務的對象是社區內的每個家庭、每個人(包括業主和租戶)。人有自我價值實現的需求,同時人也有社會價值實現的需求。因此,在社區治理中,滿足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歸屬感就顯得非常重要,這也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難點,就是如何平衡個人的自我價值實現和社會價值實現的關系,同時,在這一過程中能夠讓社區的人們有“共同家園”的意識,真正做到“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

“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核心內涵。“人人”既是責任主體、建設主體,也是成果受益主體。這種社會治理共同體權益主體的統一性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重要特點。當然,這里的“人人”可以是單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各類社會主體,包括居委會、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等等,或者說指的是全體公民,統稱為社會治理主體。權益主體的“人民性”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本質特征。從空間范圍上看,基于社區的相對獨立性,社會治理共同體可分為社區內治理和社會層面治理兩個方面,其中社區內治理是基礎,也是落腳點。

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公民參與度不足,社會治理的“全民意識”尚未形成

“群防群治”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重要手段,這也是“全民意識”的體現。陌生人社區的特點導致公民的參與度不足,讓人們較難在短時間內從“個人意識”到“集體意識”再到“全民意識”。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社區治理中“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很有限,有的甚至沒有“業委會”;居民“防鄰”之心較重,有的多年鄰居之間基本沒有說過話;社區事務完全交給物業公司或者社區服務中心,業主群中說話的永遠是那幾位,“被動的治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為社區中人們較為普遍的心態。公民的參與度不足往往同參與的制度化渠道供給不足有很大關聯性,其中正式的制度渠道比如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社區內的人們較難經常化參與,且周期較長,較難常態化參與;一些非制度化的渠道比如“社區文體活動”“社區志愿者活動”“業主委員會活動”等等,很多情況下不能喚起人們的主動性,平時次數也較少,導致參與的人員較少。在這一過程中,黨員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往往會率先形成示范效應,因為黨員本身就是一個共同體,比較容易形成共識。打造共同體就要協調主體間的利益訴求、價值觀念、愿景訴求等,如何達成共識,較好地發揮人的主動性,從而形成社會治理的合力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難點之一。

社會工作者缺乏,專業化社區服務力量不足

近年來,我國各類社區服務機構和設施快速增長,截至2021年底,全國共有社區綜合服務機構和設施56.7萬個,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31.8萬個。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100%,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79.5%。而我國目前全國持證社會工作者卻相對較少。專業化的社會工作者數量難以滿足社區服務機構快速增長的需要,導致社區服務的專業化力量群體不足。在有的農村社區,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化人員覆蓋率較低,有的懂得使用電腦等基本操作的人員都較少。

社會組織發育不足,參與社會治理較弱

截至2021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90.2萬個,比上年增長0.9%,其中,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數量近五年年增長率呈現下降趨勢。同時,在日常社區治理中也較少能夠看到社會組織的身影,人們對社會組織的認識仍然不足。一方面是人們對“大政府小社會”的思想根深蒂固,導致社會組織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公信力不強;另一方面,由于資源有限,對服務目標內容和對象的確認、參與社會治理的邊界、參與社會治理的形式等缺乏有效的內部制度建設,社會組織很難嵌入到基層工作中,民眾對社會組織的社會認可度下降。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強“新社會組織”,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也提出要“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如何加快培育社會組織,讓其更好融入社會治理體系中,也是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難點之一。

多元治理主體互動性不強,協同治理較弱

社區治理的主體主要包括黨組織、基層政府、社區居委會、社區業委會、社會組織等。首先,基層黨組織是城市社區治理的領導核心,也是城市社區多元主體互動共治的核心力量。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強城市社區黨建工作,推進以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基層政府是城市社區治理的主導力量。社區居委會是社區治理的自治主體。社區業委會是業主選舉產生并行使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自治組織形式。社區業委會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代表社區居民行使民意。社會組織是社區互動式治理的生力軍。基于社區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其實就是上述各主體間要形成一個共同體。但目前,各主體間還存在著主體職責、權責不夠明晰的現象,“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是社區工作的形象比喻和真實寫照,社區居委會承擔著社區治理的絕大多數黨政事務、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但社區居委會獨立擁有和掌握的治理資源相對匱乏,與其承擔的公共事務治理極不相稱。此外,社區日常工作的有序開展,均需要業主或業委會的配合,但由于業主平時工作生活較忙,人數又較多,一般情況下很難通過與業主協商等形式來解決日常問題,長久下來,業主對參與社區治理也難以有興趣或熱情。因此,缺少了主體間的協商與合作,導致多數社區治理還主要以行政力為主導,主體間呈現分散化、松散型的治理關系。如何提升社區治理各主體間的互動性,從而推動社區治理由分散治理到協同治理成為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難點和重點之一。

治理手段較單一,缺少數字化時代的信息整合服務

現代社區要體現便捷性和網絡性。一是要有體現智慧社區生活的現代基礎設施,二是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推動社區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創新,精準高效滿足社區居民需求,不斷提升社區治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高效便捷地為社區居民服務是對現代社區的要求。但目前在社區治理中,盡管社區居委會內部有較全面的內網系統,但在服務居民端,仍主要通過電話、微信群、通告欄等方式進行治理,電話在高峰期或下班時間經常無人接聽,導致居民獲得感明顯不足。因此,急需建立能夠24小時響應居民醫療、生活、教育、物業等日常需求的社區便捷信息網絡,能夠及時響應社區居民需求和訴求,從而提高居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楓橋經驗的典型特征及啟示

“楓橋經驗”是浙江省諸暨市創造的經驗模式,是不斷創新發展的基層社會治理的一個樣板。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楓橋經驗”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在黨的領導下,發動群眾依法治理社會,走出了一條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基層社會治理道路。

“楓橋經驗”的內涵,一是把黨的領導作為貫穿基層社會治理的主線,一方面有效地發揮了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一方面生動地回答了“誰來領導治理”“怎么領導治理”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二是把依靠和動員群眾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根本路徑,把基層社會治理的權能賦予群眾。在社會治理中,決策議題來自群眾,難題化解依靠群眾,糾紛調解交給群眾,社會服務托付群眾。一方面,傾聽群眾呼聲,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指導和規范群眾的基層治理活動。另一方面,發動群眾、組織群眾、支持群眾,為群眾提供各種渠道參與社會治理,尤其是有效提升了社會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培育了一批專業化社會組織,涌現了鄉賢理事會、鄉風文明理事會等一大批群眾型社會組織。全諸暨市常住人口中約有19%參加了各類社區社會組織,避免了社會治理變成政府獨角戲,避免了“政府干、群眾看,政府很努力,群眾不買賬”的尷尬。

從實踐特征上看,“楓橋經驗”的最主要啟示就是依靠群眾自治就地化解矛盾,依靠法治手段公正解決矛盾,依靠德治預防控制矛盾,依靠心治從源頭消除矛盾,依靠智治在萌芽狀態遏制矛盾,防止矛盾擴大升級蔓延成社會風險,這種治理模式,表明“楓橋經驗”具有創新性、協同性、實踐性和可行性,為破解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供了典型范例。

綜上所述,基于社區治理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急需解決兩個被動,一是變被動的治理為主動的參與。要讓廣大社區居民更加具有主人翁意識,要暢通各種參與渠道,發揮好社會動員機制,樹立居民集體意識和治理共識,真正做到“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二是變被動的服務為主動的服務。各類社區服務主體,包括社區居委會、社會組織等,不能僅停留在“接訴即辦”的層面,要通過各種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和矛盾,把問題、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真正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

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重點任務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臺,健全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力量,營造見義勇為社會氛圍,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依據黨中央報告的多次表述,再結合當前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們可以總結凝練出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重點任務。

樹立“人人有責”的共同治理意識

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決定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社會治理同樣需要廣大干部群眾的主人翁意識,但首先要人們愿意行使“人人有責”權利。共同的目標引領共同的行動。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決定了社會利益的差異和關系的復雜,但共同體的構建是要讓不同利益訴求回歸到共同的利益之下,共同利益是人們參與共同體構建的客觀動力和有效組織集體行動的紐帶。社區治理的目標或者共同利益是要使社區更安全、更便捷、服務更精準精細化,讓社區居民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因此,在此驅動下,如何讓各主體有參與感、歸屬感就顯得非常重要。要建立健全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認知機制、表達機制、反饋機制、信息公開機制,將居民的參與權、知情權、管理權和監督權落到實處,把居民的參與意識變成現實行動,真正讓人人參與轉化為治理效能,讓人們在合力行動實現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各自的利益,這樣才能讓人們愿意“有責”。

暢通“人人盡責”的共同治理渠道

人們參與社區治理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渠道有時并不暢通,這是導致居民參與度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要加快公共協商機制的完善、公共互動平臺的搭建,在激發居民參與治理熱情的同時,讓其能夠及時、便利地參與到社區治理中,真正有渠道體現主人翁意識。一是搭建利益訴求表達平臺,包括完善政治溝通制度,培育社區自治組織的主體意識;搭建信息上下互達平臺,將多種形式的政治溝通、利益訴求以及民意表達平臺建設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范圍之內,構建信息暢通、縱橫交錯的利益表達和政治溝通的系統網絡,實現社區多元治理主體有效溝通與良性互動,不斷提升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和社區治理效能。二是搭建大數據互動平臺。要建立社區信息互動平臺,整合社區內的黨務、政務、居民自治、公益服務、社區養老、就醫、就業、志愿服務等信息,搭建以綜合社區服務為導向的信息一體化互動平臺,實現社區公共服務資源的有機整合,為多元主體間的資源共享和互換提供互動的空間場景。建立手機終端互動平臺,把社區治理搬到手機中,實現居委會、業委會的移動化,促進社區有效互動,增強社區治理活力。三是搭建民主互動協商平臺。社區協商既是民主協商的重要內涵,也是社區互動式、參與式治理的基本方式。積極搭建如民情直通車、居民議事論壇、黨員議事會、聽證會等,在鄉村社區搭建如“鄰里守望堂”“老人大食堂”等豐富多彩的協商和互動平臺,把社區治理資源有效地組織起來,為社區實現“人人盡責”治理奠定基礎。

創造“人人享有”的共同治理成果

黨的一切工作必須以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最高標準。要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良好的社會秩序,使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社區是人們賴以生活的重要空間,是黨和政府聯系、服務群眾的神經末梢,是體現以人民為中心價值理念的直接窗口。構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社區治理體系是社區治理的重要任務之一。一是要不斷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臺,網格化管理和服務是已經被實踐證明的精準高效的基層治理模式,社區是網格上的節點和紐帶,要進一步推廣“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接訴即辦”等基層治理經驗,推動資源、管理、服務向社區下沉,統一建設標準,開展便民服務,打造扁平化治理體制機制。二是要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要立足整體防控、協同防控、精準防控,樹立整體效能理念,提高預測預警預防各類風險的能力。要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完善依靠群眾、發動群眾的制度機制。要提高社區治安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社區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防患于未然。要建立以社區為載體的人口管理模式,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推進更多惠民利民便民舉措,提高群眾滿意度。總之,要讓社區更安全、更便利、更有“共同家園”的認同感和歸屬感,讓良好的社區治理成果惠及每一位社區居民。

總之,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適應新時代“中國之治”發展要求的重要實踐,是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載體。

【本文作者為中國農業大學中國縣域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副主任】

參考文獻

[1]林顯東:《以人民為中心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光明日報》,2020年6月9日。

責編:王 克 /美編:石 玉

責任編輯:張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