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區塊鏈是數字經濟的基礎技術,正在改變科技、產業、市場和監管的面貌。區塊鏈金融深度融合數字、數據和技術,改變了傳統金融業的業態,出現了更多“區塊鏈+”的場景和場域,金融業風險散播和聚集的方式正在發生變化,出現了新的風險類型和傳播渠道,對金融監管理念、邏輯、工具和結構提出了新的命題和挑戰。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和金融市場之間的三元悖論在區塊鏈金融領域表現得更為突出,急需金融監管部門利用金融科技和數據優化傳統金融監管方法和工具,實現以監管科技為核心的智慧監管。
【關鍵詞】數字經濟 區塊鏈金融 系統性風險 智慧監管
【中圖分類號】TP311.13/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18.006
【作者簡介】沈偉,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特聘教授、博導。研究方向為國際法、金融法。主要著作有《Reconceptualizing the Regulatory Thicket: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after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Decoding Chinese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引言
當前,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已步入快車道。早在2017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超27萬億元,占GDP比重近三分之一。2018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國開行簽署《支持數字經濟發展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計劃在短期投入大量資金建設數字經濟重點項目。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9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發展數字經濟穩定并擴大就業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和就業提質擴面互促共進,使數字經濟領域成為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同時不斷完善法律制度框架,使其適應數字經濟的發展。
區塊鏈是數字經濟的基礎技術之一,[1]也是新一輪科技革命的代表。[2]區塊鏈技術作為一項新型科技,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溯源等特征,能夠適應傳統金融領域的需求,因此區塊鏈技術逐漸在供應鏈金融、貿易金融、加密貨幣、證券、保險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目前,區塊鏈金融尚處在發展初期,技術成熟程度、標準體系建設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尤其在區塊鏈金融監管方面,依然存在諸多挑戰和難點。面對區塊鏈金融中的各類系統性風險,監管部門應當謹慎面對,積極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數字經濟的特征
數字經濟并非獨立于其他經濟系統而存在,相反,它是一種以傳統經濟系統為根基、高度依賴數字計算技術的經濟發展形態。技術驅動下,數字經濟可以在一個相對去中介、去中心、去信任的環境中,通過識別、開發、存儲和利用數據,更為迅速地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經濟發展質量。數字經濟通過技術和數據賦予了時代新的特征,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登上歷史舞臺,成為關鍵生產資料,釋放出巨大生產力,使既有生產關系得到重構。在2018年首屆中國數字經濟投融資論壇上,時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明確指出數字經濟對世界和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性,并提出“四個支持”助力數字經濟發展。[3]
隨著數字化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的一部分,各國數字經濟迅速發展。新西蘭生產力委員會(New Zealand Productivity Commission)提出,“數字經濟與更廣泛的經濟幾乎沒有區別,數字經濟就是經濟”。[4]從2016年杭州G20峰會《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將“數字經濟”列為G20創新增長藍圖中的一項重要議題,[5]到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推動“互聯網﹢”深入發展、促進數字經濟加快成長,[6]再到2022年第五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提出共建“數字絲路”,[7]都彰顯了我國近年來深入實施數字經濟發展戰略的意愿和努力。據《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2022年)》顯示,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已然位居世界第二,[8]占同年GDP近四成;從增速來看,同比名義增長16.2%,高于同期GDP名義增速3.4個百分點。可以看出,數字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愈發穩固,支撐作用愈發明顯。[9]
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的支撐之下,數字經濟在運行過程中顯示出比傳統經濟更高的運行效率、更快的創新速度以及更強的規模效應。傳統的生產、流通、銷售等環節歷經數字化變革產生了數字貿易等新業態。在新業態下,傳統的經濟組織結構趨向扁平化,借貸雙方、生產者和消費者可以直接溝通和匹配。數字技術是數字經濟的核心驅動力,計算機領域普遍存在的摩爾定律[10]在數字經濟中同樣適用,在存儲器、芯片等的處理能力每18個月就能翻倍的情況下,以此為技術依托的數字經濟具有比傳統經濟更快的迭代更新速度也不足為奇。數字技術還突破了地理限制,降低了不同國家之間溝通、交易、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另外,數字經濟有著超乎尋常的滲透能力,能實現不同行業經營半徑的交疊,使它們在相互融合的同時迅猛發展,不論是數字經濟自身還是傳統經濟,都因此展現出前所未有的生機和活力。[11]
現階段的數字經濟特別需要關注“平臺和生態”。這是一種不同于甚至是超越于市場和企業的組織形式。亞當·斯密的分工理論放在一個企業里面就是企業的分工,放在市場里面就是市場的分工,現在的生態是一種不同于市場和企業這兩種截然劃分的結構。無論企業大小,都需要看到和利用這一點。“變”是唯一的不變,小企業借助現有的平臺成為顛覆性的新平臺的案例是普遍存在的。
數據是數字經濟的命脈,數據要素滲透進入實體經濟即會釋放出巨大潛能,將后者推向數據驅動的創新和發展模式。[12]在倡導規則的設定應圍繞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而展開、以追求制度效率的最大化的法經濟學視角下,[13]數據因依附于一定的載體得以固定,能滿足人類生產和生活需要,是一種兼具確定性、可控制性、獨立性、價值性和稀缺性的信息財產。[14]有別于傳統的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數字經濟將數據處理能力作為核心競爭力,在物質資源數字化方面大放異彩,但在實現重視質量的個性化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更為復雜的風險。數據天然的流通屬性帶來了較小的時空束縛,這既是優勢也是劣勢,因為數字經濟迅速擴張的同時其風險也在同步蔓延;而且立足于數據信息的數字經濟依賴于人的創造力而不斷演進和變化,不確定性極強。簡言之,數字經濟的特征確保其能夠創造巨大收益、具有無限可能,但也裹挾了重重風險,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和監管。[15]數據所具備的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在數字經濟治理中分別對應數據流動和數據安全,如何在數據流動和數據安全之間尋找平衡是全球數字經濟治理的主要分歧。我國《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法規確立了跨境數據流動“本地儲存、出境評估”的制度和以數據主權為基礎強調安全優先的屬地管理模式,[16]但這與我國申請加入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全面伙伴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DEPA)總體上鼓勵數據跨境自由流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等相對寬松的理念仍然存在一定的張力。
統籌數字經濟的發展和安全,體現在跨境數據流動中就是要在數據的高效流動和安全穩定之間找到平衡點。在數據流動方面,我國應構建符合中國國情、與世界接軌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則體系,在維護我國網絡安全的基礎上穩健地開放數字市場,加快我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推動數字和數據的國際循環。
區塊鏈技術在金融和金融監管領域的發展與應用
區塊鏈金融的發展現狀。2008年,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在其文章《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中首次提出區塊鏈的概念,是一個不依靠信任、使用工作量記錄證明交易公共歷史的電子交易系統,任何規則和激勵都可以通過共識機制來實施。[17]在《信息技術 區塊鏈和分布式記賬技術 術語(征求意見稿)》(ISO22739)以及國家標準《信息技術 區塊鏈和分布式記賬技術 參考架構(征求意見稿)》中,區塊鏈被定義為“使用密碼技術鏈接將共識確認過的區塊按順序追加形成的分布式賬本”。比特幣被普遍視為區塊鏈在全球的首個成功應用。
事實上,計算資源和儲存資源冗余、計算成本降低為區塊鏈技術的誕生提供了現實的可行性,而生產社會化、共享經濟以及分布式商業的廣闊前景為區塊鏈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必要性。單體系統(Monolithic Architecture)[18]不斷完善的同時,業務協同成為根本需求,因此需建立更加可信的價值傳輸通道,扮演起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協作平臺或者鏈接分布式商業基礎設施等功能性角色。[19]
區塊鏈是一項有望徹底改變現有社會經濟權力分配方式和現有信任模型的技術。[20]傳統交易中除了雙方主體外還需要長期形成的信用保障機制或第三方中介,以保證交易安全。世界上并不存在毫無人性弱點、沒有利益追求的第三方,因此只要有第三方就勢必出現機會主義、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區塊鏈中的各類交易基于對區塊鏈本身的信任而非對第三方中介的信任展開,這是一種100%基于代碼的信任模型,建立在現代密碼學的發展之上,以數據為基礎依賴算法自動運行,同時依靠群體見證獲得全體參與者的認可。[21]因此,盡管對虛擬貨幣采取的態度和管控措施不盡相同,各個國家對于虛擬貨幣背后的區塊鏈技術卻不約而同地表現出極大熱情,認為該技術將一改當前的經濟社會信息交互模式。[22]各國不斷推動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促進區塊鏈技術與其他領域結合。走到今天,區塊鏈技術已經是一項繼互聯網之后更為高效、幫助人們達成共識進行協作的基礎設施,可以實現某些創造性勞動不可篡改、不可偽造、不可抵賴。[23]
隨著時間的推移,區塊鏈研究焦點逐漸分散,區塊鏈行業投融資領域不斷擴展,但金融業始終是區塊鏈技術應用最廣泛、最活躍的行業之一。[24]我國在2021年落地的336項區塊鏈應用項目中,金融領域共有82項,占比24.41%,僅次于政府服務領域(87項)。[25]區塊鏈技術被廣泛地應用于各類金融產品與服務之中,用以緩解傳統金融領域存在的痛點,如非常普遍的信息不對稱、流程冗長、組織和交易成本高等問題。下述以當前區塊鏈技術應用最多的三個細分方向,即貿易融資、供應鏈金融、交易清算[26]為例詳細展開說明。
貿易融資方面,蘇寧金融上線區塊鏈國內信用證信息傳輸系統,為國內銀行間信用證開立電子化渠道,可以直接進行信息交互,在確保線上開證、通知、交單、到單、承兌、付款、閉卷等功能順利運行的同時滿足嚴格合規、無需第三方、實時開證、全程加密等要求,解決紙質信用證安全性低、校驗難等問題,保證國內信用證交換體系自主安全可控。趣鏈科技與興業銀行合作建立投標保函申請系統,實現業務渠道、交互方式和底層技術上的創新,全流程在線服務成為現實,人力成本成功降低,業務相關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得到緩解,客戶體驗感上升。人民銀行安排部署的數字票據交易平臺采用聯盟鏈技術,根據角色和業務需求,各機構以節點形式經許可后接入數字票據網絡,并被授予不同的鏈上操作權限。在數字票據交易所這一信任中介的統籌下,交易基于共享數據完成,數字票據隨后以智能合約的形式盡數登記在聯盟鏈上。這一系列舉措有效解決了傳統票據領域耗材巨大、流程繁瑣的問題,杜絕票據造假、一票多賣、重復報銷等情形的發生,降低小微企業票據貼現的困難程度。
供應鏈金融方面,易見區塊平臺為金融機構提供貸前預審及貸后管理輔助服務;平安科技金融壹帳通搭建核心企業應收賬款服務平臺,記錄應收賬款全流程信息;騰訊微企鏈為核心企業資產端和金融機構資產端牽線搭橋,將核心企業應收賬款作為底層資產,完成債權憑證的轉讓拆分。這些項目能夠很好應對供應鏈金融的原有痛點,如信息不對稱,信用傳遞受阻,融資難、授信復雜,資產流動不暢,等等,將履約風險置于可控范圍內,減少多方摩擦成本,防止票據造假、商業欺詐帶來的侵害。
交易清算方面,中國銀行通過區塊鏈跨境支付系統成功完成河北雄安與韓國首爾兩地間的美元國際匯款;港版支付寶(AlipayHK)上線電子錢包跨境匯款服務,通過區塊鏈技術向菲律賓匯款,實現跨境匯款實時到賬;微眾銀行設計機構間對賬平臺,利用區塊鏈技術將資金信息和交易信息等旁路上鏈,交易數據只需秒級即可完成同步。可以說,區塊鏈技術便利了交易清算的各個環節:支付發起階段,提高信息收集效率,不再受KYC(Know Your Customer,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戶)流程成熟度桎梏,客戶信息、必要文件難以核實真實性等問題不復存在;資金轉移階段,無需代理行參與并在銀行賬戶留存現金;交易后階段,能夠滿足向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高技術要求。時任英國財政部經濟事務部長約翰·格蘭(John Glen)在2022年金融科技周期間的創新金融全球峰會上表示,英國政府確認將用作支付手段的穩定幣納入支付監管范圍,為穩定幣發行人和服務提供商在英國運營和投資創造條件。英國也會修改法律,將英國打造為世界上最適合啟動和擴展加密公司的地方,成為全球加密資產技術中心。
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方向和實例遠不止上述種種。2017年7月,《國務院關于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35號)提出要促進區塊鏈技術與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型社會信用體系,最大限度降低人際交往成本和風險。這是在國家層面將區塊鏈和社會信用體系結合在一起。區塊鏈的這些應用場景源于區塊鏈在彌合金融痛點方面正在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如在征信領域存在著諸多難題:數據采集正規渠道有限,數據獲得成本高;數據共享尚未形成共識,價值受限,數據爭奪戰一觸即發;用戶與機構間信息不對稱;數據易篡改、無法追溯,真實性、一致性、實時性難以保證;數據隱私保護問題亟待解決等。深交所積極建設中介機構征信鏈,運用區塊鏈技術提高數據真實性,為中介機構提供有效保障。又如在稅收領域,數據造假、偷稅漏稅,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審計成本高等問題一直存在。早在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授權深圳市稅務局試行區塊鏈電子發票,打通發票業務全流程,做到稅務機關各環節可追溯、業務運行去中心化、納稅辦理線上化和報銷流轉無紙化。區塊鏈技術與金融業的結合有賴于兩者間的內在耦合性,區塊鏈技術的特征恰好滿足了傳統金融領域的需求。
總體而言,區塊鏈技術帶動的證券數字化、去中心化業務處理是第二代金融基礎設施革命。[27]區塊鏈金融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政策和數字經濟建設內需共同推動的合力結果,體現了區塊鏈的技術稟性和數字正義屬性。
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監管領域的應用。在金融監管方面,區塊鏈技術的優勢也體現得淋漓盡致。區塊鏈技術主要解決信息交換與共享中的安全和信任問題。[28]區塊鏈技術包括P2P(Peer-to-Peer,意即點對點)通信技術、數字簽名、加密解密、鏈式賬本等。區塊鏈的操作模式是利用塊鏈式數據結構驗證與存儲數據,利用分布式節點共識算法生成和更新數據,利用密碼學保證數據傳輸和訪問安全,利用智能合約操作數據。區塊鏈的連接能力既為各單位提供深度融合的機會,也為處理涉及多主體的復雜業務打下基礎。這些技術特性能使金融監管達致透明、高效和民主,使金融置于人民手中。區塊鏈是本身包含民主規范的技術,是科技時代民主的新樣態。[29]
首先,區塊鏈去中心化的運行機制在電子通訊治理領域是一項全新的突破,提升了數據透明度和可追溯性,降低了金融監管難度,只要監管機構成為區塊鏈的其中一個節點,就可以輕松獲取每一筆交易的詳細信息;其次,區塊鏈的不可篡改性保證了各方數據的真實度,交易安全可控;最后,數據共享使金融服務中信任傳遞效率發生質的飛躍,交易成本大幅降低,風控和征信的需求也能同時得到滿足。
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可以幫助解決金融監管中常見的四個問題:1.信息不對稱。區塊鏈技術使得交易參與方信息同步,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如,利用區塊鏈系統的跨鏈互訪技術,在組網時加入兩個區塊鏈網絡,可分別進行操作與訪問,實現多個同/異構區塊鏈的互聯互通、跨鏈共識管理及數據交換處理等功能,提高信息交換的速度,降低因信息不透明帶來的監管成本。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緩解,可以正面影響參與方的行為和策略。如果企業采用區塊鏈技術,銀行可以核實貸款的最終使用情況,高質量的企業可以和低質量的企業區分開來,提高經濟效率。[30]2.層層監管。傳統的監管大多采用層層監管的模式,區塊鏈的特征使得共同監管成為可能。在此模式下,上層機構可以直接參與到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管中,立足大局統籌規劃,防范各類風險,提高監管效率。3.事中預警難題。傳統金融監管很難做到在第一時間應對系統性風險。這是由于資金劃轉鏈路過長,監管層級繁瑣且相關信息無法在第一時間得到分享,最終的結果是監管機構無法及時得知客觀準確的信息。當監管機構直接成為區塊鏈系統中的一個節點時,就可以實時監控其他用戶節點,識別潛在的金融風險,及時將風險限制在可控范圍內,達到事中預警的效果。4.交易信息失真。多點冗余全量數據庫機制、加解密和簽名驗證原理在防止數據偽造、保障區塊鏈中項目和資金數據不被單點篡改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金融活動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得以提高,虛假交易、資金挪用等金融亂象也因此有所收斂。[31]
區塊鏈技術的局限性與三元悖論
金融科技中互聯網借貸的監管歷程直觀地反映了金融創新發展、金融市場穩定、金融監管最簡規則不可能并存的“三元悖論”。[32]根據Eric Brewer提出的“CAP定理”(the CAP Theorem),分布式系統中存在著“不可能三角”,即一致性(Consistency)、可用性(Availability)和分區容錯性(Partition tolerance)不可兼得,最多只能同時滿足兩項。[33]區塊鏈這一典型的分布式系統也受限于三元悖論,無論區塊鏈網絡采用哪種共識機制決定新區塊的生成方式,在安全性、可擴展性、去中心化取舍中,最多三者取其二。[34]安全性可以理解為金融科技的安全和穩定,可擴展性是金融科技的創新性,去中心化是區塊鏈技術的核心和基本規則。由此,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金融科技也面臨三元悖論。
區塊鏈技術的局限性。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區塊鏈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而這三個問題之間又互有聯系。1.安全問題。區塊鏈的發展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安全問題。如51%攻擊問題,即PoW共識機制(Proof of Work,指比特幣協議中的工作量證明機制)下,區塊鏈中的節點一旦掌握全網51%的算力就能篡改、偽造區塊鏈數據,盡管在現實中攻擊成功后獲得的收益遠不及掌握全網51%算力所花費的成本,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威脅消失;PoS共識機制(Proof of Stake,指比特幣協議中的權益證明機制)可在一定程度上避開前述困擾,但與此同時也引發了新的問題,即區塊分叉(fork)的NAS(Nothing at Stake,無利害關系,指出塊節點可以在不受損失的前提下同時為多條鏈出塊,從而有可能獲得所有收益的問題)攻擊。更為安全有效的共識機制有待進一步研究。[35]又如,區塊鏈采用的非對稱加密機制也無法對抗數學、密碼學和計算技術等相關學科的突飛猛進,一旦未來各類新興計算技術能達到短時破解非對稱加密算法的效果,區塊鏈技術將面臨極大的安全隱患。
2.效率問題。實際運用中,區塊鏈擔負起記錄整個網絡中從其產生到當前時間點所有變化的使命,并且還需準備好相應的備份數據。眾所周知,金融領域的數據無時無刻不在變化,總量十分龐大,給數據存儲帶來極大難題。以以太坊(Ethereum)[36]為例,如果要同步自其創建以來的全部數據,新節點需要幾百GB的存儲空間并開始漫長的等待。按照以太坊越發活躍的走勢和時間累積效應,[37]無論是存儲量還是存儲速度,以目前的區塊鏈技術都無法滿足需要。如何提升存儲速率、擴大存儲容量等問題亟需解決,適用于工業級的解決方案仍有待開發。[38]
3.資源問題。在算力資源方面,如何將分布式系統中各節點貢獻的算力匯集起來解決實際問題成為一個重要的研究方向。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生態圈在參與者越來越多、挖礦設備越來越專業的情況下已成為高能耗的資本密集型行業,可是其中的算力除了用于解決SHA256哈希[39]和隨機數搜索外并不產生任何實際社會價值。[40]未來的發展方向是設計行之有效的交互機制匯聚和利用分布式共識節點的群體智能,更為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資源,在發展區塊鏈的同時解決社會實際問題。在數據資源方面,國內許多金融機構紛紛開發基于區塊鏈技術的供應鏈金融系統。但這些系統同質化現象嚴重,無法兼容互通,業務數據難以交互,極易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與升級受限,依附于區塊鏈技術的相關產業布局也將受到影響。[41]
區塊鏈發展的三元悖論。狹義上,區塊鏈是一種由數據區塊按照時間順序聯結而成的鏈式數據結構,它通過節點共識生成數據、加密算法保障安全、智能合約編程運作,形成不易篡改和偽造的分布式公開賬本。[42]廣義上,區塊鏈的意義遠不僅僅在于記賬,它建構了一種激勵性自主生產、點對點直接傳遞、共享化集體維護的價值網絡和治理邏輯。[43]
誠然,區塊鏈為社會治理提供了新的技術與理念,但區塊鏈技術背后所蘊含的復雜多變,甚至有著一定矛盾的社會期望和主觀需求,也會給治理帶來新挑戰。[44]如果在保證資源消耗穩定的前提下提高效率,那么由于區塊鏈自身的特性,安全將無法得到保證;要想在有限資源的前提下優先保障區塊鏈的安全,則無法保證區塊鏈工作效率的提升;如果想要兼顧安全與效率,那么消耗的資源總量將會大大超過當前的預算。因而,對于區塊鏈的發展來說在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安全、效率只能取其一。
針對區塊鏈在發展過程中遭遇的問題,可以有如下解決方案:1.融合多種創新技術。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的當下,單一技術創新力度不足,復合型技術變得越來越受青睞。可以想見在不久的將來,區塊鏈結合生物識別、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手段,更為便捷地實現金融交易活動的公開透明。云計算可以為監管機構監控管理區塊鏈系統提供便利;大數據可以分析金融交易雙方的行為偏好,由此精準推薦產品與服務。科技手段的融會貫通創新了監管模式,能夠增加監管模式、方法和工具的科技含量,保障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和穩定。2.制定統一的標準。由于各行各業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而區塊鏈的研發需要國家制定統一標準。例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分布式賬本技術安全規范》(JR/T 0184—2020)規定了金融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安全體系,涵蓋基礎軟件、密碼算法、共識協議、智能合約等方面,[45]區塊鏈技術與金融領域的結合自此有了基礎性技術標準。
區塊鏈金融風險及監管難點與挑戰
區塊鏈金融的風險。金融市場中的風險可以劃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前者指的是由整體性的共同因素導致、影響所有市場主體的風險,該種風險具有使整個金融系統崩潰的威力,如果無法成功化解則可能引致金融危機,影響實體經濟。技術與區塊鏈的安全息息相關。區塊鏈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主要來自于技術本身。
首先,當前的區塊鏈金融系統大都依托第三方開源平臺產生,因此在可信節點管理、數據隱私保護等方面均存在技術依賴。事實上,除了希望涉足金融科技行業的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信息與通信技術)公司外,區塊鏈金融的創新要么由現有的金融機構發起,要么由初創科技型企業主導。盡管現有金融機構正通過增長投資從戰略上應對新進入者帶來的市場威脅,但是無論初創科技型企業選擇直接挑戰現有金融機構、展開競爭,還是選擇合作模式,為現有金融機構提供解決方案以增強競爭力,[46]金融機構會受限于技術因素是不爭的事實。若想在區塊鏈金融發展上獨當一面,區塊鏈金融服務提供方必須掌握核心技術,否則,不同合作機構間的信任問題將成為區塊鏈金融發展過程中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47]簡言之,技術對克服加密算法被破解的風險、智能合約漏洞風險、網絡攻擊風險至關重要。[48]
其次,正如區塊鏈三元悖論所言,區塊鏈技術尚難以兼顧金融對安全、去中心化、可擴展性的多維度要求,大部分機構都選擇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尋求另外兩項的平衡點。在區塊鏈系統中,每完成一筆交易,各個節點都需要驗證并完整保存相關的數據信息。隨著金融業務日益豐富、系統節點日益增多,同一時刻下所有節點確認、復制、保存信息所花費的時間更長,所占據的存儲空間更大,這既影響交易確認速度,又容易造成資源浪費。[49]簡言之,為了確保安全性,必然會出現能耗不斷提升而交易效率降低的情形。
再者,當區塊鏈系統內部因為意外事件或者就如何進行版本升級有意見分歧而發生分叉時,盡管其本質上是治理問題,[50]但依舊會對共識程度產生重大影響,給技術層面帶來新的難題,引發新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然后,區塊鏈中的智能合約具有強制執行、實時結算、不可撤回的特點,在各種共識機制下攻擊成功的難度雖高,但確實存在著黑客掌握足夠節點[51]的可能性,同時由于缺少及時核查、修復的有效機制,智能合約本身常常存在代碼、邏輯等方面的技術結構性安全漏洞。此外,用戶私鑰具有唯一性,數據信息幾乎不可篡改,密鑰是否安全直接關乎使用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所以,一旦智能合約漏洞外露,抑或私鑰被他人獲取,極可能引發信息泄露、財產損失、金融秩序紊亂等一系列后果。然而面對技術漏洞,研究者處于一個進退兩難的境地:如果披露漏洞細節,可能威脅到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數據安全、財產安全;但若不披露,則又難以給信息服務提供者敲響警鐘,系統安全意識淡化遇到黑客攻擊頻率上升,意味著更大的利益損失[52]。
最后,金融業存在的“數據孤島”[53]問題在短期內只能有所緩解,但難以完全解決。目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方有關交互操作的說法更像是一種營銷策略,因為我國雖已先后發布《金融分布式賬本技術安全規范》(JR/T 0184-2020)和《區塊鏈技術金融應用評估規則》(JR/T 0193-2020),但是覆蓋領域并不完整,技術標準并未統一,大多數區塊鏈網絡仍無法與其他區塊鏈網絡實現信息互聯互通,用戶選擇了一個區塊鏈平臺,在某種程度上就意味著被鎖定在該平臺,無法與其他平臺進行交互操作或輕松切換至其他平臺。
金融市場向來不缺投機套利者,該部分群體會在逐利心態的驅使下輕視甚至無視潛在風險一哄而上,擾亂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引致新風險。早在2017年,比特幣價值走高使得區塊鏈技術知名度飆升,區塊鏈熱潮席卷而來,投資者投機興致高漲。[54]為了推廣加密貨幣項目,部分項目方不惜將傳統金融市場稱作“CeFi”(Centralized Finance,即“中心化金融”,現有金融體系都是CeFi,如銀行、證券交易所、各種金融機構),方便將其項目直接“對標”傳統金融圈,而這種“對標”并無相關理論作為支撐,投資者一旦警惕性不足就會血本無歸。[55]在股票這一較為成熟的市場中,為了抑制泡沫生成,各個國家制定了相對完備的投資者保護條款,投資者自己在入場之前必須較為清晰地認識到潛在風險;而新興的區塊鏈金融市場則不然。以使用區塊鏈共享價值體系的加密貨幣為例,在交易所與承兌商的運營徹底合規之前,向一干投資者披露的市場信息往往滯后于現實,更有甚者,是錯誤、頗具誘導性的。貿然買入加密貨幣違背了金融對風控的要求,沒有足夠的價值交換,以高波動率吸引資金,這種情況下的“蒙眼投資”并不為市場所鼓勵。直到2017年9月,隨著國內監管機構下令禁止境內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意指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交易并陸續屏蔽境外ICO交易平臺的域名之后,這一亂象才逐漸銷聲匿跡,區塊鏈也隨之降溫。
沒有合格主體背書,沒有足夠的信用抵押物,區塊鏈金融的抗風險能力就不會提升。在投機浪潮中,擠兌危機一旦發生,“南海泡沫”[56]又將重現。達摩克利斯劍落下之處,哀嚎的不會是風險了然于胸、早有應對策略的金融機構,而只能是對市場波動性缺乏清晰認知的投資者。[57]區塊鏈金融具有顯著的虛擬性和地域開放性,傳統金融難以突破的網點限制無法阻攔區塊鏈金融向其他地區滲透。[58]因此,一旦區塊鏈金融的參與者、提供方有決策失誤、操作失誤,風險波及范圍也將是超越地域限制的。
區塊鏈金融監管的挑戰和難點。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極大地改變了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所立足的數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相應的使用方式,同時也對金融業監管產生了影響。事實上,對區塊鏈金融進行監管的根本目的與區塊鏈所要實現的前景基本吻合,兩者都追求以低成本實現公開、透明、高效的目標,保證確定性和穩定性,促進市場自由運作、開放繁榮。相關監管機構應當利用區塊鏈技術,提高跟蹤追查、匯集報告等方面水平,降低運營風險。
在現有監管框架下,對區塊鏈金融等新興領域的監管仍然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主要難點在以下方面。1.去中心化削弱宏觀調控能力。區塊鏈技術通過分布式的核算和存儲實現信息驗證、傳遞和管理,去中心化的特征表明其可以實現高度自治,沒有明確的、預設的管理中心和管理結構;而國家層面發揮宏觀調控作用恰恰要求中心化的集中管理。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宏觀調控的能力,沖擊舊有的金融交易、金融監管體制,形成監管的盲區。
2.非實名性、去中心化難以界定責任主體。區塊鏈不要求公開個人信息,而通過公鑰地址進行信息轉換。這意味著即便區塊鏈使各類數據信息可溯源,人們也只能看到動態流向而無法對參與者進行實名認證。由此,非實名性雖保護了用戶隱私,但也為洗錢、非法融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影響現有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同時可能造成社會恐慌,繼而引發其他方面的社會問題;而監管者需要跟蹤交易鏈條和尋找相應密鑰方能找到罪魁禍首。去中心化則意味著任何基于區塊鏈開展金融活動的平臺不會被任何單一的政府機構、企業或個人控制。雖然這一方面意味著參與主體能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如只有同時更改51%以上節點的行為才能有效,但另一方面也說明即使參與者中有權威、正直、可信賴的主體也不足以保證行為的合法性。易滋生非法行為并非徹底禁止一項新興事物的理由,而應要求施加更加嚴格的監管。然而,區塊鏈前述兩大特性還將導致監管過程中責任主體界定的困難。2019年初《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發布與實施明確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責任。[59]當一個去中心化機構平臺由“成百上千位非實名人士”構成時,一旦發生違法犯罪行為,難以迅速確定責任人,幫助受害者得到救濟,執法者必須將整個平臺作為對象進行干預,而非直接追究單一組織或個人的責任。[60]
3.高效率增加風險傳播速度。金融業的本質是控制風險、獲得收益。區塊鏈技術能夠彌補傳統金融網點不夠密集、業務效率不夠高的缺陷,建立起完備的金融網絡。交易完備性成為區塊鏈系統的重要指標之一。沒有交易完備性的鏈只能做存證,不能交易。金融交易如果使用不完備的鏈,加上區塊鏈去中心的特性催生的無金融中介機構信用背書的金融市場,就會引發系統性風險。[61]然而,萬事萬物具有雙面性,在幫助金融業更為高效地傳遞價值、配置資源的同時,區塊鏈技術也使得金融風險找到絕佳的傳播途徑,傳播速度隨之上升,[62]交叉傳播更為嚴重,由此引發的危害也更廣泛,是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極大挑戰,需要全新、高效的監管模式加以應對。
4.缺乏國際化的統一標準和監管。區塊鏈技術不僅能打破企業的壁壘,而且能沖破地域的限制,促進和鼓勵跨國流動。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各個國家制定了相應的制度規范,發揮監管作用,以達到減少金融犯罪、保護投資者權益等目的。如2017年英國發布《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和資金轉移條例(2017)》(Money Laundering, Terrorist Financing and Transfer of Funds Regulations 2017,簡稱MLRs),保障客戶在風險承擔能力范圍內進行虛擬貨幣交易;2020年美國公布《加密貨幣:執法框架》(Cryptocurrency: An Enforcement Framework),為美國虛擬貨幣的監管框架添磚加瓦;2020年我國發布《金融分布式賬本技術安全規范》(JR/T 0184-2020),標志著我國金融區塊鏈標準體系已經啟動建設。與區塊鏈技術的廣泛適用所不匹配的是,目前尚無全球通用的區塊鏈金融標準體系和監管框架。跨國區塊鏈應用案例日益繁多,各個節點完全可能位于不同國家,而主權國家的法律各不相同,這就意味著同一個項目可能在某些國家、地區觸犯法律,而在其他國家、地區并未違法,又或許都觸犯法律但程度不一致。[63]由此可見,缺乏國際化的統一標準和監管容易引起司法管轄權的討論,造成司法體系的混亂。[64]投資者趨利避害的本性會導致區塊鏈的創建者、參與者鉆區域差異的空子以謀求利益最大化,甚至利用技術跨地區行動,以較小的成本實施違法違規行為。
5.在創新基礎上形成監管和收益平衡。在中心化的金融監管下,撤銷交易、限制交易權限或凍結賬戶等措施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這些措施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金融中無法適用,或者適用這些措施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正如前文所述,監管目標與區塊鏈金融的發展前景應當互相重合,即以低成本贏得高收益——當然此處的收益也包括金錢之外的社會利益,因此,如何協調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發展,如何防止傳統金融受到沖擊導致金融危機,如何在監管與收益之間找到平衡點,將成為區塊鏈金融監管過程中的關鍵所在。
發展應對性的原則監管和智慧監管
區塊鏈金融的未來與監管模式密不可分,過度嚴苛會阻礙技術進步和市場發展,過度寬松則會亂象叢生,應當根據我國區塊鏈金融發展的現狀與特征,因勢利導,轉變監管理念、改良監管體系、更新監管方法,使得區塊鏈金融朝著正確的方向前行。因此,原則監管、智慧監管亟待加強。
原則監管是以監管目標為出發點、主要以引導方式實施的監管,具有靈活性、主動性、持久性,是一種動態的監管。[65]在原則監管下,監管主體會根據監管對象的行為、結果是否與目標相符合與監管對象進行溝通,在溝通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在監管主體與監管對象之間,與其說是管制與被管制的關系,不如說是引導與被引導的關系。[66]原則監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軟法”(如指導方針、政策等)以及行業自律,這擴大了自由裁量權,為金融機構高層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推動金融創新提供了空間,有利于化解區塊鏈金融現有監管主體專業性不足的難題。[67]經濟發展具有周期性,但是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快速變化和發展的金融科技未經過經濟周期的檢驗,相應的監管規則就難以形成與沉淀,[68]原則監管能巧妙適應技術變革引發的監管目標和監管對象上的變化,同時也能保證金融監管內部堅實的內在邏輯不受影響。
智慧監管意在防范風險、促進創新、保護消費者等多個價值追求之間保持平衡,并不會為了安全性而放棄發展良機,頗為適合正處于發展初期的區塊鏈金融。[69]區別于命令控制型監管,智慧監管理念下的監管主體除了政府和企業自身之外,還包括行業協會、大眾(金融消費者)和社會在內的第三方。智慧監管還提倡利用多樣的監管工具,采取不同的監管策略,如功能監管、行業自律、自我規制、監管科技、沙箱(Sandbox)等。在互補性監管主體組合、多元化監管工具政策的加持下,智慧監管可以兼顧靈活、效率與公平的需求。[70]
實行多中心化的功能型監管。從《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現行法律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采取的是分業監管[71]和機構監管。[72]在我國金融業起步階段,這類監管模式對防范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73]然而金融創新促使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愈加明顯,區塊鏈技術的加入更是促發了金融市場的巨大變革,去中心化、資產實時流轉、跨司法轄區的數字資產交易屢見不鮮。[74]金融場景日漸復雜,金融機構業務也更難準確定義,分業監管、機構監管已經無法適應日益復雜的金融交易活動和混業經營趨勢。另外,分業監管、機構監管意味著約束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規則大相徑庭,資本要求、風險管控等要求也天差地別,監管真空理所當然地存在。而出于趨利避害的本性,監管套利行為的出現并非意料之外[75]——金融領域監管套利的典型場景即提供某產品的某金融機構通過改變其類屬將自己置于標準最寬松、手段最平和的監管之下。[76]如此境地下,金融監管體系面臨著重構的命運。
相應的,功能監管基于金融產品基本功能而產生,由統一的監管機構對不同類別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監管,具有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特征。一方面,金融產品基本功能往往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以此為根據的功能監管也具有穩定性;另一方面,監管機構開展功能監管可以避免注意力被束縛在某一細分行業內而無視其余部分的風險。所以,功能監管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77]值得強調的是,功能監管逐步取代分業監管、機構監管,并不意味著要縮小監管主體范圍,相反,應當改變當前監管主體雖形式多樣但實質單一的局面,達成監管主體多中心化,使得區塊鏈金融監管不再僅僅是行政化的管控。
繼續強化功能監管、逐步實現監管多中心化,才能解決監管資源匱乏問題,突破分業監管、機構監管下的職能僵化和監管套利困境,更妥善地應對金融業未來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狀況。
專項法律促進行業自律、自我規制。區塊鏈金融監管多中心化是大勢所趨,這就不得不提及行業自律。行業自律的主體是行業組織,區別于政府與企業個體;依據既可以是國家既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也可以是行業內部的行規行約、行為準則;根本目的在于監督同行行為,協調利益關系,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發展;主要要求包括公開必要財務數據、說明投資風險、制定行業自律標準、獨立實施監管等。[78]我國區塊鏈的監管發端于協會培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開啟了區塊鏈技術培訓的實踐。
之所以應當倡導行業自律,是因為較之政府層面的監管,行業自律更具靈活性、專業性、及時性,能夠接觸到更為直接、更為充分的信息將更利于對癥下藥。在我國,區塊鏈技術應用于金融行業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不同于那些鼓勵型政策事前出臺的領域,現有金融機構、初創科技型企業、交易所等市場參與主體的改革動機最為強烈,專業性也更高,由交易所、行業協會(既包括金融,也包括區塊鏈)之類的自律組織進行自律監管,發揮制定行業制度、建立職業道德標準等方面的優勢,積極促進區塊鏈金融系統中各方主體的信息披露,實行登記備案、[79]安全評估、[80]合規審查、違規懲戒等措施,能夠有效彌補國家監管體制的漏洞。
此外,自我規制也值得推廣。自我規制建立在企業個體自愿的基礎之上,利用企業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優質信息相互監督。由于企業通常不會自主產生自我規制的意愿,可以從基礎立法、監督執法等方面入手,以專項法律保證自我規制的形成,激勵企業進行自我約束,推動行業技術監管創新[81]。
行業自律和自我規制都可以有效緩解傳統監管主體應對區塊鏈金融時專業性不足的問題,起到補充性監管的作用,以最小成本降低系統性風險。不過,不論是行業自律還是自我規制,都需要政府在背后不斷進行協調和激勵,需要法律法規提供合法性的支持。
利用監管科技實施數據化治理策略。金融科技的創新不僅促進了金融本身的發展,而且還重新定義了金融監管,監管科技登上舞臺。監管科技是將創新科學技術應用到區塊鏈金融監管過程中,更為高效地完成數據收集、數據分析、風險識別、風險管理、打擊犯罪等監管活動。不過,不能簡單地將監管科技視為金融科技的一個子集,它是改變金融監管范式的關鍵,代表了金融監管的下一個邏輯演進,這才是監管科技的真正潛力。[82]監管科技將監管范式推向科技化和數字化方向,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更好地適應新時代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和生態變化的需求。[83]
根據具體應用主體,監管科技又可劃分為合規科技和規制科技,前者被認為是狹義的監管科技,專指金融機構主動使用科技應對必須遵循的金融業監管規則和必須履行的各項義務,降低合規成本,控制業務風險,是“利用科技應對監管”;[84]廣義的監管科技還包括了后者,指的是監管機構面對接連不斷的金融創新,依靠科技獲取數據信息,進行實時、動態的監管,利用數據作出有針對性的響應,從而減少監管信息不對稱現象、緩解金融法律滯后性問題、降低錯誤監管和過度監管風險,是“利用科技執行監管”[85]。
當前監管科技的應用主要包括KYC合規要求、反洗錢、交易賬戶風險管理、資產評估和壓力測試等。[86]以電子KYC系統為例,系統可以自動監控和報告交易限額,基于算法審核交易模式,確保金融機構行為合規性,幫助客戶入市,同時增強市場誠信度。[87]隨著金融科技的變革,高質量數據和強大計算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科技足以將“了解客戶”的監管模式轉變為更為直接、具象的“了解數據”。[88]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持下,監管科技可以構建出一條有機監管路徑,使監管策略實現從一味的違規打擊到合理合規引導的轉向,解決特定情形下政府與市場的雙重失靈困境。[89]
當然,監管科技不是萬能的。監管科技的基礎是數據,監管科技首先是數據驅動型的監管,如何管理與使用數據,如何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安全性,這些問題的回答和解決關系到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關系到監管方向是否正確、風險防控是否周全。[90]一方面,數據有賴于監管主體自身去收集,簡單來說取決于其監管能力,而監管科技正好發揮作用,此處數據與監管科技是相互成就的關系;另一方面,數據還靠監管對象即區塊鏈金融市場參與主體自主提供。為避免監管對象刻意規避審查而少提供數據或者提供不合格的數據,監管當局應當巧妙運用技術判斷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也應當制定更健全的法律作為后備制度保障,[91]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切入,實現技術手段與法律手段的配合。
推進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針對區塊鏈金融這一新興領域,監管主體除了發布禁止性文件、實施命令控制型規制外,尚未出臺相關的監管規則,未將區塊鏈金融正式納入監管范圍。正如前文所述,僅僅采用負面清單、嚴格規制區塊鏈金融的發展,并不能徹底阻止區塊鏈金融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而且我們也不應當靠一味犧牲金融科技創新以換取金融市場的相對穩定。世界從來都不是非黑即白的,不作為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和作為金融業務予以同等監管,與其走這兩個極端,不如在不斷的試驗中找到中間地帶,將區塊鏈金融作為金融業務加以靈活的、適度的監管[92]。對此,源自英國的沙箱機制很有借鑒意義。
2016年5月,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提出“監管沙箱”的概念。監管沙箱是一個特定的安全空間,現有的金融機構抑或是初創科技型企業都可以在這一空間內對新的產品、服務、商業模式、交付機制進行試驗,而無需承擔常規情形下開展試點活動可能引發的不利后果。沙箱機制不能免除企業對客戶的責任。[93]事實上,通過限制性監管來鼓勵創新,在最大程度上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風險外溢,這才是“沙箱”精神所在。[94]沙箱機制的優勢在于以特定范圍為限減少金融科技創新的規則障礙,降低企業金融科技創新成本,擴大產品與服務范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為客戶帶來更多的福利,達成金融創新與風險管控雙重目標。
中國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與此有異曲同工之妙。2019年12月,為了更好地促進金融科技行業發展,落實《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正式開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工作;[95]2020年1月,北京率先啟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截至2022年4月底,全國29個省/自治區及市級地區共推出156項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項目。同時,金融科技創新試點進入資本市場領域,第一批共16個試點項目已在北京地區開展。[96]
結語
數字經濟的核心是信息、數據和科技。區塊鏈技術已經成為全球技術革命的底層基礎設施,并且隨著區塊鏈技術持續融合優化,“區塊鏈﹢”的應用場景也在擴大,元宇宙,Web3.0[97]浪潮中都有區塊鏈。區塊鏈延伸到數字金融、數字資產交易等多個領域。從中國區塊鏈產業鏈條分布看,區塊鏈金融占到43.85%。[98]區塊鏈金融也帶來了隱私、數字身份、安全性、互操作性和供應商中立性等政策和監管問題。
區塊鏈技術的滲透促進監管模式的變化。區塊鏈金融監管要求監管者考慮在技術和系統開發邊界之外存在的監管差異,需要一種交叉的監管。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應當秉承柔性(軟法)監管的理念,契合了近幾年互聯網金融軟法治理的精神,是對監管沙箱這一國際經驗的中國化,可以有效避免新興行業萌芽階段“不管就亂,一管就死”的傳統困境。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有助于監管主體在金融創新過程中提出指引,根據金融市場現實需求及時更新監管理念與措施,由被動響應轉變為主動引導。
推進和完善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監管應當聚焦關鍵問題。首先,監管主體應當努力為市場參與主體提供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杜絕因主體差異而產生的差別待遇;其次,應當充分將金融科技應用于監管,及時總結國際經驗,積極參考國外相關立法,穩步推動與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相銜接的監管規則的出臺,提升監管水平;最后,在各地具體推行試點工作時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盡可能避免沙箱機制本身的局限性,如免責聲明的發布、知情客戶參與測試可能影響測試方案的效果,為參與項目的企業量身定制授權要求可能導致監管資源濫用等。[99]簡言之,金融監管應當與金融科技的發展與時俱進,適應金融科技的科技發展和科技特點,發揮區塊鏈金融的優勢,促進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要實現區塊鏈金融發展的客觀需求,需要做好從技術到法律規則的體系化準備。[100]
注釋
[1][30]聶輝華、李靖:《區塊鏈經濟學的形成與展望》,《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21年第5期。
[2]楊昊:《區塊鏈:從密碼朋克到人類命運共同體》,《國際論壇》,2021年第2期。
[3]“四個支持”一是支持數字經濟主體規范、高效融資;二是支持網信企業規范發展,夯實國家網絡安全基礎;三是支持跨部門構筑數字經濟發展長效機制的建設;四是支持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促進長期資本形成、支持數字經濟主體創新創業。參見《證監會:服務實體經濟,“四個支持”寓監管于服務中》,2018年9月30日,http://money.people.com.cn/stock/n1/2018/0930/c67815-30323131.html。
[4]New Zealand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and Australian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Growing the Digital Economy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14 February, 2019, https://www.productivity.govt.nz/research/growing-digital/.
[5]《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2016年9月29日,http://www.cac.gov.cn/2016-09/29/c_1119648520.htm。
[6]《國家統計局副局長鮮祖德解讀〈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2021年6月4日,http://www.zgxxb.com.cn/pc/content/202106/04/content_5761.html。
[7]文雁兵:《數字中國建設峰會:一次具有風向標意義的盛會》,2022年7月28日,https://m.gmw.cn/baijia/2022-07/28/35914405.html。
[8]蘇德悅:《〈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2022年)〉發布,數字經濟為世界經濟發展增添新動能》,2022年7月30日,https://www.cnii.com.cn/gxxww/rmydb/202207/t20220730_400751.html。
[9]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報告(2022年)》,2022年7月8日,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207/P020220729609949023295.pdf。
[10]英特爾公司的創始人戈登·摩爾(Gordon Moore)提出,在至少十年內,集成電路上能被集成的晶體管數目將會以每兩年翻一番的速度穩定增長,后來這一周期縮短為18個月。摩爾的這個預言因后被集成電路的發展過程所驗證,因而被人譽為“摩爾定律”。參見毛恩榮:《網絡經濟上收益遞增的原因分析》,《時代經貿(中旬刊)》,2007年5月第S3期。
[11]翟崑:《數字全球化的戰略博弈態勢及中國應對》,《人民論壇》,2021年6月中。
[12]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疫情沖擊下的復蘇新曙光》,2021年8月,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108/P020210913403798893557.pdf。
[13]See 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New York: Aspen Law & Business, 1998, pp. 3-15.
[14]齊愛民:《捍衛信息社會中的財產》,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53~54頁。
[15]《金融如何支持數字經濟發展——專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2018年11月12日,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ll/ft/201811/t20181112_149244.html。
[16]許多奇:《治理跨境數據流動的貿易規則體系構建》,《行政法學研究》,2022年第4期。
[17]Satoshi Nakamoto,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18]指整個系統的所有功能單元,整體部署到同一個進程(所有代碼可以打包成1個或多個文件)。從本質上來說,單體系統是以單進程的形式在一個計算機節點上運行,而分布式系統是以多進程的形式在多個計算機節點上運行。
[19]韓涵:《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2018年4月3日,http://www.caict.ac.cn/xwdt/ynxw/201804/t20180426_158073.htm。
[20][60]凱倫·楊:《區塊鏈監管:“法律”與“自律”之爭》,林少偉譯,《東方法學》,2019年第3期。
[21]趙磊:《區塊鏈技術的算法規制》,《現代法學》,2020年第2期。
[22]王碩:《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研究現狀及創新趨勢分析》,《上海金融》,2016年第2期。
[23]王懷民:《探究區塊鏈思想本源》,2022年7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3MTkwMzM0Nw==&mid=2247796102&idx=2&sn=172917b587a47be79499564e6134bdd3&chksm=eb34ba9adc43338ccf82f7c3cbddf5a168ce3a50807144f75609fffe08656c3b9b572b0a826c&scene=27。
[24]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金融科技生態白皮書》,2021年10月,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111/t20211101_392015.htm。
[25]嶗山區人民政府、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中國區塊鏈生態聯盟、賽迪(青島)區塊鏈研究院、賽迪智庫網絡安全研究所:《2021年中國區塊鏈發展白皮書》,2022年5月,https://preview-static.clewm.net/cli/view-doc/view.html?url=https%3A%2F%2Fncstatic.clewm.net%2Frsrc%2F2022%2F0608%2F14%2Fb300eef94483cdd485ce80ea24937410.pdf&filename=2021。
[26]據《2021年中國區塊鏈發展白皮書》統計,2021年金融領域區塊鏈應用落地數量中與貿易融資、供應鏈金融、交易清算相關的應用占比分別為21.95%、15.85%、12.20%,位居前三。
[27]姚前:《區塊鏈技術與新型金融基礎設施變革》,《當代金融家》,2021年第9期。
[28][100]馬明亮:《區塊鏈司法的生發邏輯與中國前景》,《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2期。
[29]參見威廉馬格努森:《區塊鏈與大眾之治》,高奇琦、陳志豪、張鵬譯,202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
[31]賴春暉:《區塊鏈在金融監管中的應用與實踐》,《杭州金融研修學院學報》,2018年第6期。
[32]沈偉:《金融創新三元悖論和金融科技監管困局:以風險為原點的規制展開》,《中國法律評論》,2022年第2期。
[33]Eric A. Brewer, "Towards Robust Distributed Systems," January, 2000,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21343719_Towards_robust_distributed_systems.
[34]Vitalik Buteri, "On Sharding Blockchains," 25 December, 2019, https://github.com/ethereum/wiki/wiki/Sharding-FAQ.
[35]具體來說,由于在類似于PoS的共識算法中,區塊分叉的成本支付極小,礦工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會同時在多個分叉上進行挖礦,使其區塊鏈網絡得不到及時的收斂,從而破壞共識。See Nicolas T. Courtois and Lear Bahack, "On Subversive Miner Strategies and Block Withholding Attack in Bitcoin Digital Currency," 2 December, 2014, https://arxiv.org/pdf/1402.1718.pdf.
[36]以太坊的概念首次在2013至2014年間由程序員Vitalik Buterin受比特幣啟發后提出,大意為“下一代加密貨幣與去中心化應用平臺”,以太幣曾經是僅次于比特幣的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
[37]賀海武、延安、陳澤華:《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技術與應用綜述》,《計算機發展與研究》,2018年第11期。
[38]Ittay Eyal, Adem Efe Gencer, Emin Gün Sirer, and Robbert van Renesse, "Bitcoin-NG: A Scalable Blockchain Protocol," 16-18 March, 2016, https://www.usenix.org/system/files/conference/nsdi16/nsdi16-paper-eyal.pdf.
[39]Secure Hash Algorithm,簡稱SHA,意為安全散列算法,是一種密碼散列函數算法標準,SHA算法的不同變體除了生成摘要的長度、循環運行的次數等一些細微差異之外,基本結構是一致的。SHA256意指,對于任意長度的消息,SHA256都會產生一個256bit長的哈希值,稱作消息摘要。這個摘要相當于是個長度為32個字節的數組,通常用一個長度為64的十六進制字符串來表示。
[40]袁勇、王飛躍:《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與展望》,《自動化學報》,2016年第4期。
[41]張明春:《區塊鏈在金融會計領域的應用前景、挑戰及對策》,《金融科技時代》,2021年第1期。
[42]中國區塊鏈技術產業發展論壇:《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2016)》,2016年10月18日,http://ec.whu.edu.cn/uploads/soft/171211/1_1616199501.pdf。
[43]汪青松:《區塊鏈作為治理機制的優劣分析與法律挑戰》,《社會科學研究》,2019年第4期。
[44]季乃禮、蘭金奕:《三元悖論視角下的區塊鏈信任與社會治理研究》,《山東科技大學學報》,2020年第5期。
[45]全國金融標注化技術委員會:《金融分布式賬本技術安全規范》,2020年2月5日,https://www.cfstc.org/bzgk/gk/view/yulan.jsp?i_id=1855&s_file_id=1741。
[46][93]Peter Yeoh, "Innovations in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Implications," Business Law Review, 2016, (37):5, pp. 191-192, p. 194.
[47][49]夏詩園:《區塊鏈金融風險及監管研究》,《現代管理科學》,2018年第7期。
[48]李鳴、孫琳、王晨輝:《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安全風險及應對措施研究》,《中國信息安全》,2021年第3期。
[50]張禮卿、吳桐:《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理論依據、現實困境與破解策略》,《改革》,2019年第12期。
[51]正如前文所述51%攻擊問題。
[52]金璐:《規則與技術之間:區塊鏈技術應用風險研判與法律規制》,《法學雜志》,2020年第7期。
[53]數據孤島是指由于業務信息化建設等各種原因所導致的企業內部各數據庫中的數據無法互通、相互分隔,不同部門、業務系統就像一座座孤島,只能利用各自的數據,而無法形成針對企業整體的全局視角。
[54]張魯楠:《區塊“鏈”向未來》,《浙商》,2019年第24期。
[55]王軒:《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新發展——DeFi的創新及挑戰》,《商場現代化》,2021年第13期。
[56]“南海泡沫”是指1720年前后,英國一家名為“南海”的股份有限公司主導的股票投機爆炒事件,脫離常軌的投資狂潮引發了股價暴漲和暴跌,以及之后的經濟泡沫和金融危機。
[57]唐凌:《狗狗幣的非理性狂歡,該落幕了》,《中國經濟周刊》,2021年第10期。
[58][78]最高人民法院課題組:《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情況、立法規制與司法應對》,《金融服務法評論》,2015年第1期。
[59]參見《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2019年1月10日,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92298.htm。
[61]陳思語:《區塊鏈應用于證券交易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法律適用》,2019年第23期。
[62]夏詩園:《區塊鏈技術在金融行業的應用優勢及風險應對》,《當代經濟管理》,2018年第11期。
[63]Milind Tiwari, Adrian Gepp and Kuldeep Kumar, "The Future of Raising Finance - a New Opportunity to Commit Fraud: A Review of 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s) Scams,"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2020, 73(2), p. 419.
[64]Imad Antoine Ibrahim and Jon Truby, "Governance in the Era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Qatar: A Roadmap and a Manual for Trade Finance," 8 June, 2021, https://link.springer.com/content/pdf/10.1057/s41261-021-00165-1.pdf.
[65]MBA智庫文檔:原則監管,https://doc.mbalib.com/tag/%E5%8E%9F%E5%88%99%E7%9B%91%E7%AE%A1。
[66]MBA智庫百科:《金融之規則監管》,2019年4月16日,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article/zhishi/jichuzs/201904/81334.html。
[67]Ilias Kapsis, "A Truly Future-Oriented Legal Framework for Fintech in the EU," European Business Law Review, 2020, 31(3), p. 510.
[68]沈偉:《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和中心化的金融監管——金融創新的規制邏輯及分析維度》,《現代法學》,2018年第3期。
[69]云塊鏈應用于司法已經成為智慧司法的重要環節。韓旭至:《司法區塊鏈的價值目標及其實現路徑》,《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
[70][81]朱娟:《我國區塊鏈金融的法律規制——基于智慧監管的視角》,《法學》,2018年第11期。
[71]分業監管是指根據從事金融業務的不同機構主體及其不同的業務范圍,由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實施監管的體制。
[72]機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設立監管機構,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管理各自的金融機構,但某一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者無權監管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
[73][75]常健、羅偉恒:《論區塊鏈技術下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的制度演化》,《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8年第6期。
[74]萬國華、孫婷:《證券區塊鏈金融:市場變革、法律挑戰與監管回應》,《法律適用》,2018年第23期。
[76]廖凡:《競爭、沖突與協調——金融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3期。
[77]百度百科:功能性金融監管,2022年3月29日更新,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A%9F%E8%83%BD%E6%80%A7%E9%87%91%E8%9E%8D%E7%9B%91%E7%AE%A1/3404033?fr=aladdin。
[79]2019年2月1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如果機構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80]2019年8月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涉安全評估條款說明的公告》指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所屬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經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技術服務管理方面建立了完整的認證體系,具備一批已獲認定認可的測評機構。相關企業可委托上述具有相關資質的測評機構開展安全評估,或自行對區塊鏈信息服務開展安全風險自評估。
[82]Douglas W. Arner, Janos Nathan Barberis and Ross Buckley, "FinTech, RegTech, and the Reconcep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January, 2017,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20109794.
[83][84][86]程雪軍:《我國監管科技的風險衍生與路徑轉換:從金融科技“三元悖論”切入》,《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1期;徐冬根:《論法律語境下的金融科技與監管科技——以融合與創新為中心展開》,《東方法學》,2019年第6期。
[85][88]楊東:《監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監管挑戰與維度建構》,《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5期。
[87]Ross Buckley, Dirk Zetzsche, Douglas W. Arner and Rolf H. Weber, "The Evolution and Future of Data-driven Finance in the EU,"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 2020, 57(2), p. 336.
[89]楊東:《“共票”:區塊鏈治理新維度》,《東方法學》,2019年第3期。
[90]楊松、張永亮:《金融科技監管的路徑轉換與中國選擇》,《法學》,2017年第8期。
[91]黃尹敘:《區塊鏈應用技術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之治理——以數字貨幣為例》,《東方法學》,2020年第5期。
[92]廖凡:《論金融科技的包容審慎監管》,《中外法學》,2019年第3期。
[94]崔志偉:《區塊鏈金融:創新、風險及其法律規制》,《東方法學》,2019年第3期。
[95]柏亮:《數字金融:科技賦能與創新監管》,北京:中譯出版社,2021年,第22~23頁。
[96]王浙華:《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報告(2022)》,零壹財經·零壹智庫,2022年5月,https://www.01caijing.com/article/323643.htm。
[97]意指互聯網潛在的下一階段,一個運行在“區塊鏈”技術之上的“去中心化”的互聯網。
[98]參見姚前:《中國區塊鏈產業發展報告(2021)》,2022年,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99]鄧建鵬、孫鵬磊:《區塊鏈國際監管與合規應對》,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9年,第260~263頁。
Blockchain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Current Situation,
Risks and Responses
Shen Wei
Abstract: Blockchain is a fundamental technology of digital economy, which is changing the landscape of technology, industry, market and regulation. Blockchain finance is deeply integrated with the digital, data and technology, which has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and more "blockchain+" scenarios and fields have emerged. Therefore, the way of risk spreading and gathering in the financial industry is changing, and new types of risks and transmission channels have emerged, which raises new issues and poses new challenges to the concept, logic, tools and structur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The triadic paradox betwee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market is more prominent in blockchain finance, and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for financial regulators to optimize tradit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methods and tools by using financial technology and data, and to realize smart regulation with regulatory technology as the core.
Keywords: digital economy, blockchain finance, systemic risk, intelligen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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