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在合理吸收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和適當借鑒域外法治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具有中國主體性和原創性的法治道路。一方面,它既強調對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挖掘和闡發,又突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現實需要,是繼承性與現實性的結合。另一方面,它適當借鑒域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模式和做法,而做到識別有據、借鑒有度,是開放性與自主性的結合。在此基礎上,要立足本國國情,堅持獨立自主的發展道路,構建具有中國主體性和原創性的法治模式,為完善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中國力量。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 域外法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以科學理論為指導。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將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正式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科學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不僅是在實踐探索中生成、在理論創新中升華的思想創造,也是在歷史中傳承和凝練的思想精華。它既扎根于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土壤,又擷取于世界法治文明園林,吸納了人類法治文明的思想精華,凝結著人類共同的治理智慧[1]。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馬克思誕辰2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所指出的,“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變革,不是簡單延續我國歷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簡單套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設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國家社會主義實踐的再版,也不是國外現代化發展的翻版”。堅持從我國實際出發,不等于關起門來搞社會變革和法治建設。相反,我們要博采眾長,廣泛吸收人類的一切優秀文明成果,守正創新、超越自我。一方面,要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需要,合理吸收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是中國悠久歷史和文化傳統的現代創新發展。不忘本才能開辟未來,善于繼承才能更好創新。另一方面,要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當借鑒域外法治有益經驗。中國的法治建設反對西方所謂的“普世價值”,但并不反對人類共同價值。習近平主席曾在2015年聯合國大會上指出,“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這些全人類共同價值構成了任何一種法治類型的內核,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當然,這么做決不意味著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我們既要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容并蓄,堅持不忘本來、吸收外來、面向未來,也要堅持以我為主、立足當下,堅持繼承性、開放性與主體性、原創性的結合,善于對傳統資源、外來資源進行創造性轉化,在“跨古今”和“跨中西”的格局下,不斷推進理論創新、方法創新、制度創新,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合理吸納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
吸納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必要性
一方面,合理吸收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是法治發展的歷時性原理的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一條自我構建型的法治道路,這條道路由四個部分構成,即對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合理吸收與創造性轉化、來自紅色基因的經驗和制度、對我們有用的西方法治文明成果和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進行的自我創造。其中,對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合理吸收和創造性轉化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底色與基礎。法律是隨著一個國家和民族的語言、風俗、文化、思想的發展而孕育起來的歷史性現象,它不可能與其背后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精神相割裂。法治的構建既需要立足于當下需求進行理性規劃,也需要汲取本民族歷史上一切有益的思想要素。中國古代典籍中包含著豐富的治國理政智慧,為古人認識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重要依據,為人類文明作出了重大貢獻。
另一方面,合理吸收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中文化自信的體現。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說到底是要堅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我國傳統法治文化的內涵極為豐富,盡管存在一些與當今人類共同價值、新時代精神不符的內容,但也不乏有跨越時空的思想精華。例如以人為本的法律傾向、德法結合的治國理念、法不阿貴的平等精神等,都彰顯了我國法律傳統的巨大價值。因此,需要從多方面、多層次、多角度研究總結我國古代法律,以揭示歷史的本來面目,并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提供歷史借鑒。歷史傳統無論“善”與“惡”,都是歷史和文化的積淀,只能更新,不能鏟除。失去傳統,就喪失了民族文化的特質,也就失去了前進的歷史與文化基礎[2]。
吸納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途徑
首先,要充分發揮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當代治理功能。現行的國家治理體系,是在政治傳統、文化傳統、社會基因的基礎上長期發展演化的結果。中國的傳統法治文化是當時物質生產方式和精神文化活動的體現,也是中國人民數千年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活動的經驗總結。“民惟邦本”“民貴君輕”的民本思想,“奉法者強則國強”“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的重要認識,以法治吏、寬仁慎刑的機制,都是中國法治建設的深厚基礎和民族底蘊。傳統法治文化的一些要素已經沉淀為中華民族的文化基因,潛移默化為人們行為模式和思想觀念的一部分。無視傳統法治文化,不僅是對歷史上優秀治國理政經驗的否定,也是對今天中國社會治理某些獨特方式背后成因的漠視。
其次,要重視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為今日法治建設提供的知識養分或制度借鑒。例如,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的思想,與中國古代“民以吏為師”的想法一脈相承。北宋王安石就曾強調:“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也曾得出“擇人(官)而授以法,使之遵焉”的結論。又如,現在我們強調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中國古代同樣強調嚴格執法,使司法具有權威。唐代戴胄曾說:“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北宋的包拯、明朝的海瑞、清朝的于成龍都是嚴于執法的典范,為中華民族所傳頌。再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一環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制度,而中國歷史上長久以來就重視監察制度建設。唐朝頒行了《監察六法》,將監察的對象涵蓋所有官吏。清朝編成《欽定臺規》,使監察法達到了法典化的程度。所以,只有在全面吸收傳統法治文化精髓基礎上進行的法治建設,才能既促進治理模式與社會實踐的和諧統一,又取得良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最后,要實現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我國古代的法律,從來就是因時而異、因事而轉,尤其在社會變革時期,以其特有的功能為社會轉型發展服務。比如,中國古代的法律以中原漢族的法律為主體,但它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法治文化相互交流與吸收的結果。再如,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過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居于主導地位。但西漢以后實行的外儒內法,表現為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諸子百家學說的融合[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要求學者們探索研究新高度,挖掘新視角,在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基礎上,弘揚跨越時空、超越國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當代價值的中華法律文化精神;拓展傳播空間,創新弘揚方式,以專業化智庫為突破口,構建研究和傳播中華法律文化的戰略平臺[4]。
吸納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限度
對古代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尊重、借鑒與吸收,并不意味著對歷史上一切法治概念、觀念、理念的全盤繼受。雖然中華傳統文化中有許多優秀的法治思想,但也存在與現代法治精神不匹配的觀念。是否能夠合理吸收的判斷標準,在于它們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當代法治的普遍觀念。
對于從根本上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當代法治普遍觀念相抵牾的,應當堅決摒棄。例如,保障法治的人民性,保證人民當家做主,掌握自己和國家的命運,是實現民主法治的基石。但中國古代的法律主要是“治民”而非“民治”,其背后是幾千年來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主奴”意識。現代法治要從根本上鏟除這種思想意識,讓人們享有平等,還原一個獨立的、主動性的“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社會的平等、正義。由此,要明確“政治權威源自人們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的契約精神,剔除“官有政法,民從私契”的傳統法律思想[5]。
對于含有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當代法治普遍觀念相容的合理內核,應當進行創新性改造。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已經含有現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萌芽,但還不夠徹底。因為在中國古代法家思想中,法律是掌握在君主手中的權柄,王子雖然是君主的子嗣,但同樣是臣,應服從君主的法律以維護君主的權威。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法律的適用不能有任何例外,無論適用對象的身份如何。因而要將中國古諺中的“王子”擴大至“君主”,才能成為既符合當代法治精神又可在民間流傳的俗語。再如“以法治國”的說法早在公元前7世紀就已由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提出,但由于它可以與人治相結合,所以含有明顯的工具主義色彩。現代法治在承認法治的基礎在于“以法治國”的同時,同樣要強調“法律至上”的觀點,兩者不可偏廢,從而肅清法律工具主義的影響,樹立法律權威的觀念。
所以,當代中國的偉大法治變革,不是簡單延續古代傳統的法治文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要從我國改革發展的實踐中挖掘新材料、發現新問題、提出新觀點、構建新理論,它是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經驗的系統性總結,是對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研究的現實延展,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基于中國法治的實踐提煉出的有學理性的新理論[6]。在此基礎上,立足實際,以適應我國實際國情的創新方式為出發點,開拓出一條適用我國自身的法治文化發展道路,就顯得尤為重要。為此,要強調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發掘傳統法治文化的優秀基因,賦予傳統法治文化新的生命力,使其符合當下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契合中國法治建設的現實性和當代性。
適當借鑒域外法治有益經驗
借鑒域外經驗的必要性
首先,適當借鑒域外有益經驗,是中國法治建設基本規律的必然要求。馬克思主義法治原理是在吸收世界優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建立在人類共同的法治理念、法治價值和法治準則之上的科學體系。中國法治建設的基本規律,就是要在堅持馬克思主義法治原理和法治基本共識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特殊國情和特殊語境,構建出自主性和原創性的法治道路。
其次,適當借鑒域外有益經驗,是中國法治道路自主性與開放性、包容性相統一的必然體現。中國的法治道路既要立足本國實際,又要開門搞建設。對于域外法治建設的一切有益經驗及其背后所展現的基本原理,我們都要研究借鑒,不能采取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態度。正如鄧小平所指出的,“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任何一個國家要發展,孤立起來,閉關自守是不可能的”。[7]但是,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路和發展模式。各國可以相互學習借鑒發展經驗,但現代化不等于西方化,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一家說了算。發展道路合不合適,關鍵要看這條道路能不能解決本國面臨的歷史性課題和現實性問題,能不能改善民生、增進福祉,能不能得到人民的贊成和擁護[8]。所以,中國的法治建設要吸納一切有益于中國法治建設的域外經驗,但也要注意借鑒的限度。
最后,適當借鑒域外有益經驗,是法治文明交流互鑒的必然結果。2019年5月15日,習近平主席在亞洲文明對話大會開幕式上的主旨演講指出:“文明因多樣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鑒,因互鑒而發展。”法治文明是人類社會的基本標志之一,交流互鑒是人類法治文明發展的基本要求。人類社會越發展,越要加強法治文明交流互鑒,增進相互了解,促進民心相通。各國應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摒棄傲慢與偏見,加深對自身法治文明和其他法治文明差異性的認知,推動不同法治文明交流對話、和諧共生;應開放包容、互學互鑒,努力打破法治文化交往的壁壘,積極汲取其他法治文明的養分,相互借鑒,取長補短,共同進步;應與時俱進、創新發展,不斷吸納時代精華和他國經驗,用創新為本國法治文明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借鑒域外經驗的根本標準
首先,要以憲法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理論、方針、方略為根本政治標準。憲法基本原則凝聚了全黨和全國人民的最高政治共識,是一切法治建設活動的最高指南。在借鑒域外有益法治經驗構建中國道路的進程中,應全面準確貫徹落實憲法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以此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應自覺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決反對一切削弱、歪曲、否定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做法。應自覺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決反對一切分裂祖國、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制度實踐。
其次,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道德標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核心價值觀必須同這個民族、這個國家的歷史文化相契合,同這個民族、這個國家的人民正在進行的奮斗相結合,同這個民族、這個國家需要解決的時代問題相適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中華民族精神的時代精華,是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精神堡壘。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能夠不斷增強意識形態領域的主導權和話語權,為法治建設提供精神指引。為此,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評判標準,凡是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域外法治經驗和做法,必須堅決抵制和摒棄。
最后,要以“廣采博收、區分鑒別”為基本方法標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既要一如既往地關注法治先行國家的成功經驗和普遍做法,也不能忽視后發型法治現代化國家的具體舉措和共通經驗。事實上,中國與其他一些國家在社會轉型過程中面臨著相同的歷史境遇和外部環境。尤其是東亞各國,都深受儒家思想和東方文明的影響,擁有共同的文化傳承與社會基因[9]。我國要借鑒其他亞洲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的成功法治實踐經驗,尤其是這些國家對法治先行國家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過程中創新性轉化的途徑和方法,同時也要關注其他國家失敗的法治實踐經驗,分析這些國家對法治先行國家法律移植失敗的原因。
借鑒域外經驗的內容和限度
首先,要充分借鑒和吸納反映法治一般規律、符合當下需求且不與我國國家制度相沖突的域外經驗。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治是與市場經濟密切相關的治國形態,也反映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高度重視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立足中國國情,大膽借鑒域外經驗,制定了一系列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使各方面經濟活動逐步納入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軌道[10]。經過40多年的發展,一個具有社會主義特征的能夠充分發揮市場經濟作用的經濟體制已經形成[11]。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律基礎仍比較薄弱,法律規范仍不完善,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因此,對于那些能夠反映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求、適應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要全面借鑒、深度吸收。
其次,要高度警惕和堅決抵制與我國國家制度相沖突、與基本國情不相符的域外經驗。世界各國的法治道路不盡相同,都以本國的特定歷史為背景,以本國的特殊國情為依據,以本國的特別目標和任務為導向。我們不能將某一種模式當作法治道路的唯一選擇,一些理論主張和歷史經驗在一定地域和歷史文化中具有合理性,但如果用它們來對人類的全部法治活動進行“格式化”,那就荒謬了。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指出:“照抄照搬他國的政治制度行不通,會水土不服,會畫虎不成反類犬,甚至會把國家前途命運葬送掉。”因此,對于那些反映政治權力分配、政治組織架構、政治體制管理、政治機制運行的法律制度,與中國的意識形態和政治現實不符、危害國家安全的做法要堅決抵制。
最后,要謹慎鑒別和區分對待應對共同社會治理問題的域外經驗。全球化時代縮短了人類交往的時空距離,在加速國際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交往、聯系的同時,也使得各國在環境、人權、貧困、毒品、反恐、氣候、公共衛生、能源、網絡等領域面臨著大量相同或相似的社會治理問題。在這些領域,西方發達國家在很多方面已經具備比較成熟的制度體系和運轉機制,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于那些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既有政治體制不相沖突,與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的總體目標不相違背,中立性、技術性較強的經驗做法,可以適度借鑒吸納。對于某個國家獨有的社會治理制度,則要在全面比較中外體制、文化和社會環境的基礎上考察其可行性,進行有限度的吸納和轉化。新時期的中國社會治理制度創新,要在適度借鑒西方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新體系[12]。
堅持具有中國主體性和原創性的法治道路
堅持具有中國主體性和原創性的法治道路,重在明確方向
方向決定前途,道路決定命運。我們要把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就要有志不改、道不變的堅定。而是否堅定不移地堅持這種方向,歸根到底要看構建出的中國法治道路方案有沒有主體性、原創性。堅持法治道路的中國主體性,也就是要圍繞中國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著力提出能夠體現中國立場、中國智慧、中國價值的法治理念、法治主張、法治方案。堅持法治道路的原創性,也就是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的制度創新。近代以來中國社會面臨“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中國在走向法治國家的歷程中面臨的問題沒有任何現成的樣板可以遵循。只有回應時代的呼喚,以中國實際為研究起點,認真研究、適時總結法治實踐中的問題和經驗,提出具有主體性、原創性的理論觀點,才能構建出具有自身特質、符合自身需求的法治制度體系、理論體系、話語體系。
堅持具有中國主體性和原創性的法治道路,要立足本國國情
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么樣的法治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從我國實情出發,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既不能罔顧國情、超越階段,也不能因循守舊、墨守成規。在政治方面,我國法治建設最大的國情就是黨的領導。法治建設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政治使命。在經濟方面,我國法治建設的關鍵,在于處理好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與其他經濟形式之間的關系。在確保全民所有制在國民經濟中主體地位不變的同時,應依法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在社會方面,當代中國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治領域的基本矛盾表現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與法律治理能力不強之間的矛盾。在文化方面,傳統倫理和民俗習慣對于維系社會共同秩序和解決糾紛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是基于中國法治國情條件而展開的一場深刻的法治變革運動,有其特殊的歷史運動軌跡[13]。
堅持具有中國主體性和原創性的法治道路,要以參與國際法治和引領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為己任
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朝著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發展,是世界各國人民的普遍期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方案,為世界法治的多樣化發展道路提供了另一種可能。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解決好民族性問題,就有更強能力去解決世界性問題;把中國實踐總結好,就有更強能力為解決世界性問題提供思路和辦法。雖然每一種文明都是獨特的,但不同文明間又有一些共性,有一些共同的價值認同和價值追求,全人類共同價值就是不同文明的價值認同和價值追求的最大同心圓。全人類共同價值不是將某一種文明的價值作為“普世”的或“普適”的而強加給其他文明,而是建立在承認世界文明多樣性、承認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國家的人們存在不同的價值觀[14]。全人類共同價值是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服務的,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是以一種制度代替另一種制度,不是以一種文明代替另一種文明,而是不同社會制度、不同意識形態、不同歷史文化、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在國際事務中利益共生、權利共享、責任共擔,形成共建美好世界的最大公約數。
中國要積極推動全球治理理念創新發展,努力為完善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中國力量。但國際法治不是國內法治的簡單翻版,而要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引領下,確立以人為本、合作共贏、包容發展的理念,完善并發展人權保護、環境保護、人道主義及全球公共資源利用等方面的國際法律制度,共同增進人類共同利益。
【本文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特聘專家】
注釋
[1]《習近平法治思想概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7、9頁。
[2][4]張晉藩:《擷取法律傳統的精華》,《人民日報》,2015年10月8日,第7版。
[3]張晉藩:《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傳承與借鑒》,《中國司法》,2017年第12期,第14-17頁。
[5]羅耀培:《民主法治的反思與展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頁。
[6]馬海蘭:《創新法律文化實現法治現代化》,《人民論壇》,2014年第2期,第126-128頁。
[7]《鄧小平文選》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7頁。
[8]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時代的中國與世界〉白皮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http://www.scio.gov.cn/ztk/dtzt/39912/41838/index.htm,2019年9月27日更新。
[9]馬長山:《東亞法治秩序的局限與超越維度》,《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第181-188頁。
[10]陳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經濟日報》,2014年10月31日,第1版。
[11][13]公丕祥:《當代中國法治發展道路的內在邏輯》,《江海學刊》,2015年第5期,第122-132頁。
[12]陶希東:《社會治理體系創新:全球經驗與中國道路》,《南京社會科學》,2017年第1期,第62-70頁。
[14]馮俊:《全人類共同價值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21年第9期,第19-23頁。
責編:程靜靜/美編:石 玉
The Subjectivity and Originality of the Road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ei Lei
Abstract: The road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one with Chinese subjectivity and originality formed by rationally absorbing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of rule of law and appropriately drawing on the beneficial experience of overseas rule of law. On the one hand, it not only emphasizes the excavation and elucidation of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of rule of law but also highlights the practical needs of the caus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o it is a combination of inheritance and reality. On the other hand, it appropriately draws on the beneficial experience of overseas rule of law instead of copying foreign models and practices to achieve evidence-based identification and moderate reference, so it is a combination of openness and autonomy. On this basis, we must build a rule-of-law model with Chinese subjectivity and originality by considering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adhering to an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path to contribute Chinese wisdom, Chinese solutions, and Chinese strength to improving global governance.
Keywords: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excellent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of rule of law; beneficial experience of overseas rule of law; the road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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