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增強和提高經濟競爭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改革開放、深化“放管服”改革,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大舉措。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多次強調要“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要努力“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優化營商環境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構建科學完善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國務院專門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組織開展營商環境狀況測評,一方面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另一方面激發各級部門貫徹執行法律政策的動力和活力,從而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切實解決政策執行的“中溫下冷”問題。
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營商環境評價缺乏國家層面的制度依據,評價指標有待完善。2018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標國際通行規則,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從衡量企業全生命周期、反映城市投資吸引力、體現城市高質量發展水平三個維度,構建了中國特色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然而,之后并未出臺正式的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對評價機制、評價程序、評價方法等進行明確規定,致使各地營商環境評價操作缺乏統一標準,彈性較大,降低了評價結果的可信度。此外,部分評價指標內涵相對寬泛、外延比較模糊,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同時,對營商環境優化中存在的梗阻性問題挖掘不夠,一些重要評價指標依然缺失,比如對政府涉企服務是否存在拖拉、推諉行為;是否存在隨意性執法行為;是否存在亂攤派、亂檢查等改革痛點和難點問題仍關注不夠。
第三方評價制度存在局限性,透明度有待提升。調研發現,營商環境評價涉及評價內容廣泛、評價數據獲取量大和評價環節紛繁,獨立第三方作為評價主體面臨體制內部數據信息獲取不易、人力財力有限等現實問題。特別是我國營商環境評價相關數據主要掌握在各級黨政和司法機關手里,無法通過公開渠道進行查詢,這就導致第三方評價機構只能采用公開文獻可查詢的數據進行評價,同時輔以專家評議和公眾滿意度等主觀指標,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此外,營商環境評價透明度還有待提升。目前,各地營商環境評價大多采取第三方機構評價方式,然而大多數評價機構并未公開如何篩選樣本企業、如何組織填報問卷、如何校驗數據信息等評價過程。顯然,評價過程和評價結果都還可以更加規范、更加透明。
營商環境評價結果運用存在難度。評價結果有效運用才能真正發揮評價作用。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評價之后更加關注評價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得到改進,如果評價結果得不到有效運用,不僅影響評價的公信力,還會削弱公眾參與評價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后續工作的開展。目前來看,由于我國各地營商環境評價缺乏輿論傳遞壓力和獎懲機制,致使營商環境評價結果難以有效轉換為推動各地營商環境改善的驅動力。如何保證評價結果得以有效運用,進而發揮評價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驅動進步作用,仍是當前我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構建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對策建議
加強營商環境評價頂層設計,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在國家層面制定營商環境評價辦法,為各地營商環境評價提供統一標尺。在實際操作中,可將各地成熟經驗和有益探索盡快上升為制度安排,明確營商環境評價工作體制機制、評價程序、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切實提升評價體系的規范性和法治化水平。此外,還應進一步優化完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重點圍繞創業階段、獲得場地、獲得融資、日常運營等關乎企業發展的維度,從企業生產經營的現實需求出發,來觀測和衡量其所處的辦事環節、時限、成本等影響其運行的環境,明確指標的具體含義和指向,提升評價指標的實操性,充分回應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關切,讓“便利度”不僅僅是企業的主觀經驗感受,而且是客觀的辦事環節、時限、成本和績效的測量。尤其是企業最關切的市場競爭不公平、政策不連續、執法不公正、市場信用與監管等體制機制性問題要有明確的評價指標。
為第三方評價提供制度化保障,提升評價透明度。營商環境評估涉及方方面面的信息和細則,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服務必不可少。鑒于當前我國第三方評價機構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亟需政府出臺相關政策,為其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一方面,要對營商環境的評價范圍、準入資質、經費保障、評價程序、結果運用和監督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提高第三方評價機構的專業化和規范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強法治化營商環境信息公開與數據共享力度。政府相關機構應加大相關政務信息的公開力度,確保第三方評價主體能夠依法依規獲得相關基礎數據,以便提高評價結果的精準性和可信度,更好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和督促作用。此外,對于第三方評價機構來講,要進一步提升評價過程的規范性和透明度,及時公開相關評價工作開展情況,比如企業滿意度測評與調查問卷、企業樣本篩選方法、數據校驗方式等,定期按程序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評價結果運用機制。進一步明確和壓實屬地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機制,督促各級政府、部門真正重視并采取切實措施優化營商環境。嚴格營商環境考核評價,加大考核力度,制定配套獎勵措施,對在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與表彰獎勵;對破壞營商環境和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要督查問責,嚴厲查處執行不力、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堅決消除各類隱性障礙和“潛規則”,切實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此外,還應建立國內營商環境常態化評比機制,定期對各省市營商環境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測、評估,充分發揮評價指數的“風向標”和“指揮棒”作用,進一步激發地方政府改革動力,以更好促進各地政務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法治環境的全面優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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