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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業態下新型經濟犯罪風險及其治理

【摘要】元宇宙作為數字經濟時代的新業態,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潛藏著洗錢、龐氏騙局、金融化證券化、侵犯知識產權、逃稅等經濟犯罪風險。為有效防治風險,需要明確元宇宙交易的合法性邊界,促進交易平臺規范化建設,構建“三位一體”的協同治理機制,打造“防管控”相結合的生態治理體系,推動建立元宇宙中犯罪治理的國際合作。

【關鍵詞】元宇宙 經濟犯罪風險 協同治理 生態治理

【中圖分類號】D6 【文獻標識碼】A

“元宇宙”融合虛擬現實、區塊鏈、數字貨幣、加密技術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給大眾提供了一種可視化、沉浸式的應用場景,其中的虛擬社交、購物、游戲正在改變人們的生活體驗,并提供了一種資產投資和財富增值方式。元宇宙這一新型數字經濟業態正在經歷快速發展期。但不容忽視的是,當前我國對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規范還不夠健全,依然存在政策監管的空白地帶,給一些投機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元宇宙業態下新型經濟犯罪風險應該引起社會重視。

元宇宙業態下新型經濟犯罪風險

洗錢風險。一方面,元宇宙中交易的數字商品往往價格主觀性較強,且費用結算與傳統支付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其交易價值轉移不會引起金融監管或實物運輸管理方的調查;另一方面,元宇宙中交易參與者僅顯示為一個匿名的公鑰地址,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與賬戶身份是脫離的,這可能會給反洗錢部門判斷交易主體和追蹤非法資金帶來困難。同時,隨著元宇宙內資產價值的積累以及生態項目體量的擴大,大量的自洗錢行為可能由此衍生。例如2022年6月4日,知名NFT項目(非同質化代幣,表示數字資產,可以買賣)BAYC的聊天軟件Discord服務器被攻擊,攻擊者盜取了BAYC社區管理者的該聊天軟件賬號,然后在Discord官方服務器和“Otherside’s”服務器中發布了釣魚鏈接,盜取了價值40萬美元的NFT,事后攻擊者很快在交易平臺賣掉盜竊的NFT,轉換成以太幣等主流數字貨幣,然后充入混幣平臺進行洗錢,切斷資金鏈路逃避追蹤。

元宇宙中的洗錢風險已引起了各國重視,美國財政部近期發布報告專門提示NFT市場中的洗售交易以及可能發生的自我洗錢行為。韓國金融監督局近期也表示將加強對包括NFT和元宇宙等新興市場企業IPO的核查,以及其中新交易資產的監控。

龐氏騙局風險。元宇宙的新鮮時尚和個性化特征,完美契合了“網生代”的喜好,高回報、頗具前沿性的元宇宙項目成為大眾偏好的投資領域。于是,不法分子也開始涉足該市場,許多游戲、房產、資金盤等也包裝成元宇宙項目,甚至將根本不存在的物品資產化,吸引大眾參與購買;一些“元宇宙項目”,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才能成為項目代理,并鼓動參與者發展下線參與項目;一些NFT平臺在售賣所謂NFT商品時,鼓勵客戶推薦朋友購買,可以從發展的下線中獲得相應獎勵,每月還能獲得一定的穩定收益。然而當上述項目、平臺資產積累到一定程度,負責人則卷錢跑路。2021年11月,“進化猿”NFT負責人在項目上線一周后消失,其官方推特賬號和網站均消失,卷走價值約270萬美元的以太幣。

以元宇宙為幌子的龐氏騙局往往涉及人員多、涉及地域廣,參與人熟悉網絡媒體,案發后容易在網上串聯,形成網絡輿情壓力,給社會穩定帶來隱患。元宇宙是一個具有巨大潛力的新型業態,當被用作聚眾斂財手段時,會給整個行業帶來信任危機。

金融化、證券化風險。元宇宙內交易活動打破了傳統經濟范式下對產權、版權、規制等的門檻限制,可以實現去中心化的自由交易和轉讓,因此元宇宙中的權利可以輕松實現金融化,但也將產生極大的監管風險,并存在極大的炒作風險。以NFT交易為例,當前對NFT鏈下實物資產在無規則、無差別、無鑒定的環境中上鏈,尚且存在價值支撐不足的問題,如果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則價格更難控制,不受控制的價格波動極有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因此,現階段通過NFT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或為NFT提供交易服務,變相違規設立NFT交易場所等將NFT金融化、證券化的行為,都將存在破壞金融秩序的較大風險,被列為非法經濟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類風險。元宇宙空間有大量的UGC(用戶原創內容)生成和跨虛實邊界的IP(網絡之間互連的協議)應用,這些都令知識產權管理更為復雜。一是元宇宙作為一個集體共享空間,幾乎所有人都能在其中進行自由創作,也衍生了大量多人協作作品,而這種協作關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如果協作作品無法確權,則容易導致有意或無意的侵權行為;二是元宇宙中的虛擬場景、物品、數字人等元素很可能來自對現實世界對應實體的改編,這種跨越虛實邊界的改編應用容易引發音樂、圖片、著作版權等知識產權糾紛;三是不同元宇宙平臺之間、競爭性區塊鏈服務之間互相模仿、抄襲數字產品或虛擬經濟項目,包括搬運時下流行的程序、藝術作品項目等,也會涉及侵犯知識產權問題。并且元宇宙空間的侵權損害可能通過區塊鏈技術被不斷放大,導致難以衡量的嚴重侵權后果。

逃稅風險。元宇宙給人類提供了一個數字化虛擬空間,用戶在元宇宙平臺開展數字經濟活動,實現虛擬財產交易或創造虛擬財產價值,然而虛擬經濟的背后仍是現實的貨幣支撐,自然無法規避稅收責任。當前對數字資產交易的征稅問題以及跨國交易的稅收問題沒有統一標準,元宇宙中存在稅制空白。例如,元宇宙中的NFT作為確認某種獨一無二的資產所有權或代表某種財產性權益的憑證,其鏈接了元宇宙中虛擬資產與現實世界的資產,當使用法定貨幣交易NFT時,該過程應該被征收稅款。

元宇宙業態下新型經濟犯罪風險治理

元宇宙能夠豐富人們的社交體驗,給人們帶來對理想世界的美好遐想,但風險與機遇并存,防范化解元宇宙中潛在的經濟犯罪風險,是元宇宙健康有序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要明確合法性邊界,完善交易平臺規范化建設。對于元宇宙所帶來的經濟犯罪風險問題,首先,應明確元宇宙中相關交易主體、交易對象和交易行為的合法性邊界,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其合法性邊界可以采取“線上—線下”直接對應的規則加以界定,即元宇宙內的交易合法性直接取決于其線下原始形態的生產和流轉合法性邊界,待相關技術更為成熟、風險更為清晰、監管更為完善之后,再逐步擴大元宇宙內業務范圍和合法性空間。其次,當前元宇宙內大量交易需要借助各類平臺開展,因此需要加強元宇宙內交易平臺的規范化建設:一是明確交易平臺性質,以規范平臺行為;二是明確各類平臺反洗錢義務,落實用戶身份認證,嚴格監控資金流向,建立對大額、可疑交易的報告制度;以及平臺的日常操作模式及應急制度,提供專門的即時在線舉報途徑。

二要構建“三位一體”的協同治理機制。首先,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元宇宙涉及領域廣,所涉監管部門眾多,我國的“兩高八部門”對虛擬貨幣交易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再加上元宇宙主要涉及文娛產品,因此,新聞出版、知識產權、宣傳、文化等部門也需要參與,數字稅征收的緊迫性也在倒逼稅務部門對數字資產的監管,上述各部門都需納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再進一步展開具體的權責清單設定。

其次,成立相關行業協會,起到溝通、協調、監督的輔助作用。監管者面對新技術的應用,由于缺乏一定的專業性,很難快速識別其中存在的潛在風險,而匿名性、分散性又提高了風險監測和規制的難度。因此,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化優勢,通過行業協會對公司平臺及經營者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參與各行業行為規范和行業技術應用標準與準入標準的制定;通過授權各行業自律組織以行政規范為指引,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并結合行業規律對違規行為進行懲治。

最后,通過去中心化組織(DAO)開展自治,強化用戶之間相互監督。去中心化的元宇宙增大了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的壓力,元宇宙空間的無限延展性增加了協調監管的難度,而DAO組織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治理方式。用戶可以在DAO社區中投票決定公司平臺運行的政策和規定,避免公司平臺權利壟斷和濫用;用戶可以查看DAO中的行動和資金流向,擁有較高的透明度和較低的進入壁壘,有助于發現虛假或侵權作品,以及資金異常交易行為。

三要打造“防管控”相結合的生態治理體系。加強社會面宣傳教育防范風險。通過開展風險宣傳教育,一方面,使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充分認識行業風險,從而密切關注行業新動向、新問題,分析行業管理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提升風險防范能力,另一方面,使廣大群眾認識到元宇宙中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和資產安全風險等,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創新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促進行業治理。一方面,把握“穿透式”監管理念。對區塊鏈技術加持的各類業務,不以形式定性,穿透業務表面形式看其業務本質屬性及目的,識別業務類型及風險,堅持同類業務遵循相同業務規范和風險管理要求;適度中心化,為監管機構、司法部門等特殊節點設計不同權限,以滿足司法機構查詢、凍結要求,監管機構對特定賬戶實名化要求,中介機構履行信義義務要求。另一方面,推出中國版“監管沙盒”。劃出一個“安全試驗區”,選取不同業務領域的元宇宙公司在試驗區范圍內測試其創新性運營模式、新產品新服務或新的商業模式,監管部門適當放寬監管限制,設立豁免制度,制定風險外溢暫停預案。“監管沙盒”既能促進產品創新,又能發現和控制風險。

利用先進技術監控經濟犯罪風險,實現風險預警與打擊。通過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技術,對涉元宇宙企業的產品、服務、輿情等信息進行實時監測預警。針對特別重要的治理原則,可以寫到區塊鏈底層里;研發“數字貨幣風險監測系統”,通過區塊鏈技術對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監控;通過智能合約對犯罪風險設置預警反應機制,實現信息觸發、程序啟動、流程執行的自動反應,及時切斷涉案資金外流;國內平臺在對接國際主流平臺時,對交易主體、流轉過程與轉換速度等進行自動化監控,防范洗錢風險。

四要推動建立元宇宙中犯罪治理的國際合作。元宇宙平臺中的用戶來自世界各地,用戶之間的關系往往牽涉不同國家公民的權利、義務甚至國家利益,再加上各國底層技術的標準不統一,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對等,對虛擬貨幣等數字資產的認可度不一致,對數據跨境收集、使用、流通和保護規則不統一,等等,容易導致各國在參與元宇宙的過程中發生沖突。

因此,應對元宇宙中違法行為跨國性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協作:一是積極參與和推動國際規則制定。為我國主權利益發聲,推動數字領域新規則新標準形成,構建數字證據交換、證據互認等相關問題的國際規則。二是尋求更廣泛和更高效的司法協助。與更多國家簽署司法合作文件,推動數字伙伴關系制度化、穩固化;并積極構建雙邊和多邊快捷司法協助方案,形成內部快速取證條約,提升司法合作深度,順暢跨國犯罪的偵防流程。三是發揮國際組織的協調作用。基于世界各國在犯罪數據交流、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隱私權保護等方面面臨著共同的問題,立足于國際刑警組織(ICPO)、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和G20、G7、APEC等國際組織的平臺,探索制定并推行統一的境外取證警務協作模式。

(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講師)

【注:本文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共安全行為科學與工程科技創新項目(項目編號:2022KXGCKJ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費新型犯罪研究專項(項目編號: 2021XXFZ002)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張欽昱:《元宇宙的規則之治》,《東方法學》,2022年第2期。

②清華大學新媒體研究中心:《元宇宙的十大風險》,《理財》,2021年第12期。

③蘇宇:《非同質化通證的法律性質與風險治理》,《東方法學》,2022年第2期。

責編/谷漩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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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一丹]
標簽: 元宇宙   經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