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正式公布。《規劃》指出,“十四五”時期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大市場、大質量、大監管”一體推進市場監管體系完善和效能提升,推進市場監管現代化,著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市場監管是政府為克服市場失靈、保障公共利益,依法采取的用以規范、制約微觀經濟主體行為的一系列機制、體制和制度的總稱。《規劃》的出臺是我國市場監管領域的一件大事,不僅涉及各個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和相應的政策研究機構,還涉及領域廣泛的微觀市場主體。
強調市場監管的“大監管”方向
創新和完善市場監管,推進市場監管現代化,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規劃》明確提出了大監管的概念,這一概念的具體內容可以從2021年12月17日即《規劃》公布前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中得到說明。此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要著力解決好“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的問題。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理清責任鏈條,提高履責效能,嚴肅問責追責。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職責,相關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范圍內監管責任,地方政府要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企業要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對涉及多個部門、管理難度大、風險隱患突出的監管事項,要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協同監管機制。要統籌推進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金融監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堵塞監管漏洞。上述表述,可以認為是對《規劃》提出的大監管概念的具體解釋。概括地說,大監管不僅涉及的監管內容廣泛,而且涉及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重視市場監管在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中的作用
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有助于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實現暢通流動。市場監管在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中至少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克服市場的不完善性。市場是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但市場具有不完善性,市場不完善的一個后果是市場失靈,傳統的市場監管理論就是以市場失靈為基礎論證了市場監管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在現實市場中,當市場參與者出現欺詐或反競爭行為時,市場就會出現失靈;當不完全信息導致市場出現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時,市場也會出現失靈。市場失靈顯然與統一大市場的要求相悖。市場監管作為一種矯正市場失靈的工具和手段,被廣泛應用于市場經濟實踐。市場監管可以根據不同市場的具體情況,及時做出針對性的規制,以保障市場機制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發揮。世界各國的市場監管實踐表明,市場經濟越發達,市場監管制度的責任就越大。
第二,有助于確立市場競爭規則。在市場經濟中,競爭既有積極的作用,也有消極的后果。競爭的積極作用,是對微觀經濟主體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可以使社會資源得到合理配置;競爭的消極后果,表現為優勝劣汰過程中會使生產和資本趨于集中,超過一定限度的集中可能會導致壟斷,而壟斷會排除和限制競爭,阻礙競爭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競爭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削弱競爭作用的發揮。競爭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是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有利于市場競爭秩序的形成,促進各市場主體的正當交易、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從而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良好的市場秩序,為競爭的開放、統一和有序掃清障礙;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為優勝劣汰機制的實現提供社會基礎。顯然,這些都有利于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競爭規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正當競爭,反對或禁止不正當競爭;二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第三,有助于優化營商環境。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營商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著市場主體興衰、生產要素聚散、發展動力強弱,這些都是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基本要素。市場監管水平高,意味著有更好的營商環境,更好的營商環境能夠進一步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2019年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優化營商環境涉及領域廣、部門多,是一項長期性的系統工程,監管部門必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深刻轉變政府職能,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改善市場環境、提升政府政務服務質量、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強化法治保障等方面持續加以推進。
進一步完善現代化市場監管機制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新形勢、新特點和新挑戰,對市場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監管部門必須聚焦市場運行中的各類問題,著力補短板、挖潛力、增優勢,進一步完善現代化市場監管機制,其中應注重把握好以下關系:
一是把握好活力和秩序的關系。市場得以有效順暢運行的一個前提條件,是要有良好的市場秩序。良好的市場秩序表現為“活而有序”。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經常會看到兩種極端的情況,要么市場活動很活躍,但違法、違規活動大量存在;要么市場監管嚴苛,但過于死板,市場不活躍,死氣沉沉。為避免這兩種極端情況,監管機構應適時對監管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及時做出合理調整,努力使市場監管工作形成“活而有序”的局面。監管從本質上說是政府對微觀經濟主體施加的約束和規范,有松和緊、寬和嚴之分。理想的監管應該是有效監管,其特征是松緊適度、寬嚴適中,既要防止監管過于寬松,流于形式,也要防止因監管過于嚴苛使被監管對象,即微觀經濟主體,喪失了發展活力。
二是把握好靜態效率和動態效率的關系。在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壟斷領域,一個重要問題是需要考慮靜態效率和動態效率的關系。靜態效率包括配置效率和生產效率,前者指現有資源能夠提供消費者愿意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最大總量,后者指生產者能以最少資源和最低成本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動態效率則與技術進步、創新和新產品的研發績效相關聯。在當代反壟斷案件的調查中,特別是在互聯網或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案件中,當事企業的一些行為可能既涉及靜態效率,又涉及動態效率,在某些情況下,基于兩種效率的判斷或評估結果可能會是相反的,這時就需要監管部門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進行綜合考慮,必要時需要請專業人員對相關的成本和收益進行細致科學的評估,作出合理決斷。
(作者:吳漢洪,系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