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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重點與難點在農村

摘 要:不斷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是推動共同富裕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關鍵。基于概念界定及測度劃分等方面我們可以針對“中等收入群體”得出較為準確的描述和刻畫,并以此為依據明確擴大中等收入群體需要重點發力的方向,即切實有效地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國農村居民絕大多數屬于低收入群體,城鄉差距長期處于過大狀態,要以鄉村振興戰略為抓手,從城鎮化水平提高、農村居民受教育水平提升、農村居民各類收入增收等方面入手,實質性提高農村居民收入,進而真正有效擴大中等群體比重。

關鍵詞:中等收入群體 城鄉差距 共同富裕 鄉村振興 橄欖型分配格局

中圖分類號F126 文獻標識碼A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對促進共同富裕的重大意義

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題中之義,是中國式現代化道路的重要特征,是全體人民群眾的共同期盼。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是推動共同富裕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始終把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作為改善收入分配的重中之重,并清晰地做出戰略部署。黨的十六大提出“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揭示出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消費與經濟發展的重要關系;黨的十七大指出要實現“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數”,將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與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聯系起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行業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這是黨和國家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橄欖型分配格局”的改革目標;黨的十九大則進一步將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提升到發展戰略的高度,將提高“中等收入群體比例”上升為從2020年到本世紀中葉“兩步走”發展戰略的第一階段目標,表明黨中央對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高度重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再次明確要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要“保護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調節過高收入,清理規范隱性收入,取締非法收入”;2021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更加明確地提出“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這實際上是把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作為共同富裕的重要標志。在堅持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基礎上,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方向,有助于加快實現共同富裕的戰略目標。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有利于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共同富裕的基礎是“富裕”,而只有經濟實力和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才能為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中等收入群體的增加能夠有效擴大消費需求,從而拉動社會經濟全面發展。中國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報告(2021)表明,我國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消費傾向是不同的,報告計算了2010—2018年間高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平均邊際消費傾向,分別為0.45、0.71和0.37。也就是說,中等收入家庭的平均邊際消費傾向最高,且比較而言明顯高于另兩類家庭,因此在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能夠釋放更大的消費潛力和后勁。更具體的分析發現,中等收入群體的服務型消費特征更為明顯,是教育、醫療、休閑、旅游等中高端商品需求和服務消費的主力軍,能夠極大地發揮社會消費潛力,拉動社會就業增長和經濟發展;其中,中等收入群體對教育培訓的需求更大,對教育的需求和消費同時也是對人力資本的投資,更能夠推動全社會人力資本形成和增加,從而促進科技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從根本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夯實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有利于改善我國收入分配格局

要實現共同富裕必須在經濟“富裕”的基礎上全民“共同”享有富裕的成果,即多數人一起富裕起來,社會財富的增加可以惠及到大多數人群。其中學界和政策研究界公認的良性社會分配格局“橄欖型”,就具有中間大、兩頭小的基本特點,即中等收入群體占大多數,貧困群體和高收入的富裕群體都占少數。這就是大多數人共享發展成果的分配格局。然而我們研究發現中國目前的分配格局沒有直接朝向橄欖型轉變,而是正在從金字塔型轉變為葫蘆型,即我國當前中等收入群體較前期雖有較大幅度的增加,但總體規模還是較小的,距離橄欖型的要求還較遠,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其中低收入群體比例還是過大。因此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應更加注重將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提升到中等收入水平,從而有效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對于改善我國收入分配格局起到直接推動作用,進而逐步靠近典型的橄欖型分配格局,以至最終加快轉變為理想的橄欖型格局。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有利于社會穩定

中等收入群體通常有穩定豐裕的收入基礎和較高社會地位,有相對公平的發展機會,生活比較安定,往往一定意義上是社會主流價值觀的代表,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石。所以,當大多數社會成員進入社會中間層而形成橄欖型格局社會,即表明經濟發展過程進入可持續狀態,社會秩序進入相對穩定的狀態,從而能夠為扎實推進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并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形成良好的社會環境。而一經濟體從低收入階段進入中等收入階段,再到高收入階段的經濟轉型發展過程中,中等收入群體的逐步擴大,能夠有效減緩因利益格局調整、價值觀念變化帶來的一些潛在的不穩定因素,舒緩因貧富差距帶來的階層對立情緒,有助于社會穩定。簡言之,中等收入群體的不斷增加,意味著貧困群體將逐步占少數,群體間收入差距逐漸縮小,最終實現社會經濟公平發展。

對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的測算與收入分配格局的界定

我國收入分配格局屬中等收入群體還較小的葫蘆型,距離目標的橄欖型分配格局相差較遠。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的意義重大,需要我們從概念及測度等方面給出較為準確的描述和刻畫。基于此前研究,我們認為,中等收入群體不能夠完全簡單地等同于中等收入階層或中產階層。這些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中,中等收入階層或中產階層這樣的術語,更多地反映出職業結構和社會結構的變化,主要使用職業指標或身份標準為主進行測量的,比如通常在發達國家社會中多種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等,往往被人們認為都屬于中產階級或中等收入階層,而工人或業主即使收入再高也一般不被認作中產階層,可見“階層”是側重社會學意義上的概念。相對而言,中等收入群體一般是指在一個國家和社會經濟體中,按統一的收入水平進行衡量和測算,相對于高收入者和貧困人口來說,其收入水平處于全體居民的中等水平或中間水平周圍的人群。換言之,是使用單一收入指標來衡量,測度并反映對應于一定收入標準的人口比重的差異。因而,中等收入群體主要反映全體居民間的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而中等收入群體的擴大,代表著大多數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消費能力的增強以及收入分配差距的改善,是形成理想的橄欖型分配格局的必要條件。因而這是一個側重經濟學意義的概念。誠然,經濟學與社會學概念有區別也有交叉和聯系,但本文認為在我國目前的語境中,在多數情況下,還是使用中等收入群體這個經濟學概念更能夠反映實際情況。

此外,國內外學界就中等收入群體的衡量標準也是有差異的,從而各學者和研究機構得出的結果也相差較大。概括而言,比較普遍的界定方法有絕對標準和相對標準。所謂“絕對標準”是指采用收入數額或支出數額等絕對指標界定中等收入群體。例如,世界銀行將中等收入標準確定為人均(成年人)每天收入10—100美元,按1:7的匯率折算人民幣,為年收入2.5—25萬元。但我國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課題組則按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2000—65000元為標準,測算出我國中等收入群體從2000年的1.62%增長到2010年的21.25%,其中城鎮中等收入群體比重約為36.78%,農村中等收入群體比重約為5.75%;另外我國國家統計局曾以每年戶均收入10—50萬元為標準,測算2017年中國有約1.4億個家庭共4億人達標,約占全國總人口的28.6%。這便是近年媒體經常提到的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約4億人的來源。拋除測算年份不同這一因素,依舊可以看出各測算標準與結果相差較大。

所謂“相對標準”是指圍繞居民收入中位數,設置上下比例作為中等收入群體的標準。由于每年的個人收入中位數都會變動,所以以相對標準劃定的中等收入區間也是逐年變化的。例如有學者把城鎮居民收入的第95百分位界定為中等收入群體上限,下限則為城鎮居民收入的第25百分位,按此標準測得我國城鎮中等收入群體在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3年的占比,分別為27%、28%、24%和25%,大致呈下降趨勢;另有學者借鑒世界200多個國家使用各年份收入中位數的67%—200%的標準,用作為我國相應年份中等收入群體收入標準的上下限,從而測得2007年、2013年和2016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分別為20.2%、27.3%和28.9%,是逐步增長的。本文傾向于按學術界大多數人采取的相對標準,以各年居民收入中位數的固定百分比100%—200%作為中等收入群體界定標準,即中位數的100%為中等群體的下限,而中位數的200%為其上限。按此標準進行測算,比如2019年我國全體居民收入的中位數是26523元,那么我國全國總體中等收入群體比重為37.34%,其中城鎮居民中等收入者比重約29.25%,農村中約7.39%,也就是說城鎮地區集中了我國約80.20%的中等收入群體。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的巨大差距。

總起來看,不論采取哪種標準測算,也無論總體或城鄉分別測算,我國的中等收入群體比重還是比較低的,雖然其發展的趨勢是逐步擴大的。因此,當我們綜合考察低收入群體、高收入群體、中等收入群體的比重變動,即全部各收入群體的人口比重變動時,可以清晰地發現,我國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從改革之初的“飛碟型”轉變為“金字塔型”格局后,并沒有直接轉向理想的“橄欖型”,而逐漸形成大致類似的“葫蘆型”,由主、次兩個眾數組即兩個收入群體構成,其中主眾數組由低收入者構成,次眾數組由中等收入者構成;同低收入者構成眾數主體的“金字塔型”不同,與中等收入者為眾數組主體的“橄欖型”也不同。“葫蘆型”格局是中等收入群體有發展而又發展不足的結果。就是說,是隨著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及衍生出來的新現象,葫蘆型的低收入“主眾數組”比金字塔型縮小了,從而在中等收入水平上出現一個“次眾數組”。這就是我國現階段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特征。顯然,這樣的“葫蘆型”格局距離理想的“橄欖型”格局還有較大距離,突出表現為總體上中等收入群體的比重還太小,如果停滯在此種狀態就有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危險。根據發達經濟體的經驗及理論推導,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只有達到50%以上,才可能形成較為合理的“橄欖型”分配格局和社會結構。可見,繼續努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是今后我國在新發展階段的重要任務。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重點與難點在農村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難點在農村居民收入的提高

我國總體收入分配格局呈“葫蘆型”,主要原因是二元經濟體制導致的過大城鄉收入差距(陳宗勝,2015、2020);而過大城鄉差距的主要矛盾并不是城鎮居民收入過高,而是農村低收入群體的規模過大,即農村居民收入普遍過低。因此,我國今后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難點和重點,就在于鄉村振興過程中持續提高整體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減小低收入群體比重,進而擴大全國中等收入群體。*

首先,我國城鄉差別仍舊過大。經歷幾十年城市導向的發展之后,農村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所在,城鄉居民收入分配長期處于不公平的狀態。一是中國各省區城鄉差別普遍長期過大。2013年全國31省市城鄉收入比平均為2.81,甘肅省最高為3.56,大于3的有6省區,收入比在2—3之間省市有24個;到2019年全國平均2.64,甘肅仍高達3.36,云、貴、甘大于3,比值在2—3范圍內的多達27個省市。像北京、上海等最發達地區的城鄉收入比也都高達2—3,充分證實我國各大都市周邊都被農村低收入帶所覆蓋。二是我國城鄉差距近年有所下降但降幅不大,整體仍處于過大的穩固狀態。平均的城鄉收入比從2009年達到最高點3.33倍后,到2019年也只下降到2.64。三是過大的城鄉差距導致我國總體收入差距持續過大。2000年后我國總基尼系數長期處于0.4到0.5之間,即國際學界公認過大區間,國際排名靠后,而分解分析證實其中城鄉間差距長期占總體差距的60%左右,即使到2019年也仍占54%,可見造成我國總差距過大主要原因是城鄉間差距過大,縮小城鄉差距也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務(陳宗勝、楊希雷,2021)。

其次還應當看到,造成我國城鄉差距過大這一“主要矛盾”,其根本在于廣大農村地區發展相對不足,農村居民收入增長緩慢。其表現,一是人均月收入不足1000元的低收入群體主要分布在農村。2020年5月28日,李克強總理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記者會并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指出,我們國家仍有“6億中低收入及以下人群,他們平均每個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左右”。經過我們認真甄別計算,不僅“6億人月收入不足1000元”是目前國情,且其中4億人是農村居民。二是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絕大多數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019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0733元,同年農村中只有20%高收入層略高于此水平,而80%多以下各層次都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三是農村各階層居民收入占全國平均的比重在2013年到2019年中持續下降,其中收入越低家戶的下降幅度越大,有80%農戶和86%人口的收入占比都不同程度下降了(陳宗勝、楊希雷,2021)。

以上分析表明,今后我國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難點、重點就在農村,只有持續快速提高農村居民收入,加快縮小城鄉差距,逐步提高人口眾多的農村低收入群體的重心,才能有效減少低收入群體比重,相應地便擴大我國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從而推動整個社會收入分配從現在的葫蘆型格局向橄欖型結構轉換。

在鄉村振興中加快提高農村居民收入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

我國農村居民絕大多數屬于低收入群體,城鄉差距長期處于過大狀態,從而導致分配格局呈現葫蘆型,其基本根源在于城鄉二元制度體制的制約。其中包括二元分配體制的制約,但更重要的是二元發展體制的制約,即長期片面推行城鎮經濟發展導向的結果。因此在新發展階段應當逐步從城市發展導向轉變為優先鄉村振興發展的戰略重點。而且這樣的發展是公平發展、均衡發展,是以消除城鄉居民收入不公平、二元經濟發展不均衡為前提的。可以說,只有消除城鄉二元制度,實現二元經濟一元化,才能切實提高農村居民收入,真正有效擴大中等群體比重,實質性推進城鄉全民共同富裕。為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加快戶籍積分制度改革,在推進鄉村振興中切實推進新型城鎮化。加快城鎮化是減少農村低收入人口,增加中等收入群體的最有效途徑。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鎮化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以每年超過1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由此帶動大量農村人口轉入城鎮非農就業,從而擺脫了低收入狀態。近些年似有下降,2018年以來下降到每年不足1個百分點,致使農村低收入人群下降速度減慢。但是考慮我國農村仍有60%戶籍人口,仍超過農業需求;其中包括20%農村戶籍所謂“農民工”,實際上進城卻是非市民。所以,應當加快改革戶籍體制以及改進現行的積分制度,推進農村居民市民化進程。除推動部分現行農村戶口低收入人群向現有大中小城市轉移外,更重要的是推動農村自身的城鎮化、現代化,大力發展服務業、加工業等其他非農產業,推進小城鎮產、城、人融合發展,提高農村人口的收入水平。

提升農村居民教育水平,改進農村教育質量。自2015年以后,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勞動工資收入占比超過經營性收入,成為農村居民收入的最大來源。今后應當進一步提高其比重。而影響農村居民特別是流動人口獲取工資性收入的重要因素是人力資本水平,因而對農村居民的教育和培訓就成為至關重要的措施。而且要著眼未來進一步提升農村年輕一代的人力資本,必須把更多資源轉向農村居民的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切實推動基本義務教育實現均等化。此外,加強農村勞動力業務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就業技能也是重要一環。

提高農村居民經營性收入。近些年來,各種面向“三農”問題的政策效應持續增強,農村居民的勞動收入和經營性收入不斷提高,是帶動農民收入增長的兩大主要源泉。今后仍應積極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落實支農惠農政策措施,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培育具有競爭力的現代農業經濟作物產業體系,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名優產品和特色產業,推動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提高農村居民的經營性收入比重。

提高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目前,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占比仍處于較低的水平,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財產性收入只占2.35%,大大低于城鎮居民的10.37%。中央多次強調要提高居民財產性收入及其占比,因此應當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繼續深化農村體制綜合改革,穩妥推進盤活閑置宅基地和廢棄公益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與城鎮的技術和資金相結合,盤活村集體閑置或低效使用的集體資產,探索增加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更多渠道。

大幅提高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要真正發揮國有經濟的全民所有制性質搞好再分配的調節作用,加大城鎮和工業向農村農業轉移支付的調節力度和精準性,進一步提高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使廣大農民從公共財力提高中,進一步完善更高水平的農村醫療、養老、失業保障等,從而在生產生活中真正分享到全民所有制的益處,從而自然而然地上升到中等群體,邁向城鄉一體的共同富裕。

(*關于如何確定應幫扶的“潛在中等收入群體”,有不同觀點:有人主張按年齡段扶持,將20歲—40歲間青年人口作為重點;另有人認為應當對“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弱勢群體”重點幫扶;而多數學者主張按收入水平扶持,把總人口中絕大多數低收入者作為重點。我國低收入者的最大群體是農村居民,農村居民是中等收入群體的潛在新生力量,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重點應當是廣大農村居民,特別是進城務工的流動人口。)

【本文作者 陳宗勝,南開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南開大學中國財富經濟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 楊希雷,南開大學中國財富經濟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參考文獻

[1]陳宗勝:《試論從普遍貧窮邁向共同富裕的中國道路與經驗——改革開放以來分配激勵體制改革與收入差別軌跡及分配格局變動》,《南開經濟研究》,2020年第6期。

[2]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課題組:《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實證分析和政策建議》,《經濟學動態》,2012年第5期。

[3]《超過4億人 中國擁有全球規模最大中等收入群體》,中國新聞網,2019年1月21日。

[4]李培林、朱迪:《努力形成撖欖型分配格局——基于2006—2013年中囯社會狀況調查數據的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1期。

[5]楊修娜等:《我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及其特征》,《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6期。

[6]陳宗勝、高玉偉:《論我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變動及橄欖型格局的實現條件》,《經濟學家》,2015年第1期。

[7]陳宗勝、楊希雷:《扎實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中國社會科學報》,2021年6月29日。

責編:李 懿/美編:石 玉

The Key to  Expanding the Middle-Income Group Lies in Rural Areas

Chen Zongsheng  Yang Xilei

Abstract: Constantly expanding the middle-income group and narrowing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is the key to promoting substantial progress of common prosperity. Based on concept definition and measurement division, we can accurately describe and characterize “middle-income group” and accordingly clarify the priority orientation to expand it, namely, to effectively increase the incomes of rural residents. As the majority of them belong to the low-income group with a long-term excessive urban-rural gap, we should take the rural rejuvenation strategy as the starting point to effectively expand the middle-income group by enhancing urbanization, raising their educational levels and incomes so as to effectively expand the proportion of the middle-income group.

Keywords: middle-income group; urban-rural gap; common prosperity; rural rejuvenation; olive-shaped distribution pat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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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