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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過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理論的新基石

【摘要】人民民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經過長期實踐、反復探索形成的,是經過實踐反復檢驗得出的理論性認識和規則體系,是歷史的產物、實踐的產物,展現了中國的民主形式與人民民主本質的內在關系。“三統一”和“協商民主”兩個理論論斷,揭示了人民民主有序性和廣泛性在民主形式上的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理論論斷科學概括了人民參與政治全過程各環節是人民民主真實性的實現形式要素。“三統一”“協商民主”和“全過程人民民主”,共同構成對人民民主實現形式與人民民主本質之間關系的完整闡釋。

【關鍵詞】人民民主 協商民主 全過程人民民主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人民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始終高舉的旗幟。中國共產黨在百年奮斗歷程中,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創立了人民民主理論,建立并不斷完善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在中國的政治實踐,成功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現代化進程,取得了歷史性成就。實踐表明,人民民主是符合中國實際、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

人民民主理論和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經過長期實踐、反復探索形成的,是經過實踐反復檢驗得出的理論性認識和規則體系,是歷史的產物、實踐的產物。在抗日戰爭初期,我們黨根據中國革命實踐和國家歷史任務的需要,推動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中國化,提出了人民民主的概念。在人民民主觀念的指引下,我們黨帶領人民探索創立人民民主的實現形式,開啟了人民民主的政治實踐。在系統總結建國前后政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1世紀初,我們黨相繼提出了人民民主的“三統一”和“協商民主”兩大理論論斷,我國的民主形式與人民民主本質的內在關系的理論闡述不斷深化。2019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的民主”的重要論斷,進一步總結了我們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實踐經驗,科學概括了人民參與政治全過程各環節是人民民主真實性的實現形式要素,使人民民主理論形成了對我國的民主形式與人民民主本質的內在關系的完整闡釋,為新時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統一”:人民民主的有序性要求黨的領導和法治

人民民主是一種獨立的民主形態。人民民主起源于中國革命實踐,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我國具體實際相結合探索形成的,既廣泛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優秀成果,又區別于資產階級民主和蘇俄式無產階級專政。西方國家的民主觀以民主形式的制度論回避民主的本質論。英美式西方民主通過一系列貌似平等的形式和程序,通過暫時和局部讓利于中下層群體的策略,掩蓋了只有資產階級代理人才能執掌政權的民主實質。蘇俄式無產階級專政制度是適應于工業先進國家的政權構成形式,不足之處是在體制上沒能始終實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平衡。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需要探索發展適合自身國情、能夠解決本國歷史任務的社會主義民主理論和制度。

人民民主堅持社會主義民主的階級實質論,同時堅持民主形式的揚棄論。人民民主在階級內涵上是最為廣泛的民主,這一本質的實現形式需要獨立探索,在本國國情基礎上,批判繼承人類追求民主歷史中形成的一切文明成果。事實上,一般民主、普遍民主、絕對民主在歷史上是不存在的。但在歷史上存在的階級的、具體的民主,則總是具有可以為后人繼承、借鑒的一般的普遍的因素。因此,應深刻理解和把握民主的階級本質,注意認真總結和批判繼承不同歷史時期的人們在民主實踐中創造的文明成果。

經過多年的政治實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貫徹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保障了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推動了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進程。黨的十六大第一次完整準確地概括了人民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即“三統一”。

“三統一”的理論論斷深刻揭示了發展人民民主需要遵循的基本規律:實現人民民主的理想,需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出現政治混亂和改旗易幟。人民群眾要掌握國家政權,成為社會的主人,需要有一個能夠集中代表和反映人民根本利益的政黨。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需要遵循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既需要有能夠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領導力量,也需要能夠體現和服務于實現人民民主的法治體系,三者有機統一,才能保障人民民主政治的有效運行。

“三統一”鮮明指出人民民主不采用西方政黨制度,無產階級政黨的政治領導是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證。無產階級政黨作為“領導黨”,通過領導人民創建嶄新的政治制度,保證其所領導的民主政治是維護工人階級及其他勞動人民利益的,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真正實現。在政黨制度上,人民民主區別于西方民主也區別于蘇聯的社會主義民主,其明確了各社會階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即中國各政黨的政治地位及其政治關系。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人民民主的廣泛社會內涵決定了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政治地位;人民內部實行廣泛的團結與合作,為多黨合作提供了共同的政治理念和價值目標,推動了政黨之間的團結與合作,并決定了各政黨在國家政治領域中的地位和政黨制度的運行方式。

“三統一”的理論論斷強調人民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人民當家作主要堅持依法治國的方略,人民民主政治創立的法治體系要以人民為中心。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除了在法權意義上規定各社會階級的政治地位,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最高政治地位,還從法律上、制度上保障這一根本準則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得到充分切實的貫徹和體現,以法治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有效實施,在依法治國的各領域全過程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

歷史實踐表明,堅持“三統一”,中國的人民民主有序運行,發揮了預期的政治功能。在政治民主層面,鍛造出具有卓越政治領導力的執政黨,有效整合了多元的社會利益,保持了政治團結;在社會民主層面,有效調動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不同時期的歷史任務成功完成。

“協商民主”:人民民主的廣泛性要求尋求共識的協商機制

人民民主要求實現最廣泛的社會團結。民主政治是通過多元利益表達影響國家政策以應對經濟社會矛盾的政治形式。西方民主的權力構架和程序是不同政治力量之間的競爭和博弈機制,以“贏家通吃、愿賭服輸”的規則應對經濟社會矛盾,無法實現廣泛團結社會各階級階層的目的。人民民主的功能是“求同”,這一初衷和目標決定了人民民主更多地要以充分“協商”為基礎,而不應采用激化利益分歧的“競爭性政治”。

政治協商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便充分融入了我國的政治生活當中。在近代中國,非同質性的不同階級階層為挽救民族危機、實現民族復興共同奮斗,共同利益使他們擯棄特殊的、具體的利益分歧。中國革命的成功經驗表明,“共同利益”能夠為不同階級階層的持續合作提供堅實基礎。

把協商民主作為人民民主的一個基本概念和機制特質提煉出來,經歷了一個較長的認識過程。1991年,江澤民同志最早提出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形式,他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選舉和投票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2006年,中共中央頒發《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首次在黨的政策文件中引用這一論斷,正式提出協商是我國民主的兩種形式之一。2007年,《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明確將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作為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大特點,首次從國家重要文獻層面提出“協商民主”概念。此后,我國開始了關于民主政治建設中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地位的理論討論。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這一重要論斷。

協商民主是貫穿于我國民主政治方方面面的獨特機制。我國的協商民主,是對政治主張之間“多數決”模式的揚棄。不同于票決程序之前設置的協商環節,它是在各種觀點看法之間交流協商基礎上形成的更加成熟更加全面的認識,即在征得各方的接受后,再進入表決環節。協商民主使得我國的政治表決常常出現“高票通過”“一致同意”等現象,這些現象并非迫于政治壓力,而是充分協商的自然結果。不把握協商民主這一實質,就不能充分理解我國協商民主的獨特性,也不能準確理解我國的民主政治。

我國的協商民主能夠達成為各方所接受認可的“更佳”方案,是因為其機制堅持了人民民主的內核,特別是廣泛團結的要求:一是協商主體多元,包括社會各政黨、各階級、各團體和人民群眾;二是協商議題重要集中,國家的大政方針、各協商主體共同關心或關涉重大利益影響的問題,均要協商;三是協商方式包容理性,包括對話、討論、溝通、辯論、協調和妥協;四是堅持共識優先原則,在投票表決之前盡可能形成共識,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可以延遲投票,繼續協商,以爭取較多數人的支持。

協商民主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又有效發揮各方面的積極作用。協商民主的制度、規則、措施,使得社會群體的不同利益訴求進入政治過程特別是政策的形成過程當中,最終的政策方案也將體現這一民主過程的結果。協商民主,避免了西方民主中利益表達與政策決策之間“玻璃墻”和“兩張皮”等現象,能夠有效克服黨派和利益集團為自身利益相互競爭甚至相互傾軋的弊端,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為了維護和爭取自身利益固執己見、排斥異己的弊端,有效克服決策中情況不明、自以為是的弊端,有效克服人民群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中無法表達、難以參與的弊端,有效克服各項政策和工作共識不高、無法落實的弊端。

總之,協商民主要求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通過商量出辦法、出共識、出感情、出團結,充滿了中國智慧。協商民主使得我國的政治決策具有“共識”的基礎,有利于實現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共同目標最優化。

“全過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真實性要求人民參與政治全過程各環節

人民民主堅持公共權力來自于人民,國家政權要服務于人民的根本利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不能變質為“少數人所得而私”。西方憲政民主觀認為,民主只是人民通過選舉產生國家執政者的過程,民主存在于國家機關之外。因此,選舉成為民主憲政的要義。在西方國家,選舉就是人民通過行使主權意志將自己的政治權利讓渡給代表他們的代理人,選舉將國家機器和主權民眾聯系在一起。西方國家的資產階級和政客把民主等同于選舉民主,把這一民主形式作為“普世標準”,并以此為由詆毀我國民主。

而人民民主觀認為,國家由少數人管理而人民只是享受各種福利,并非是人民民主的真諦。在民主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不具有與它本身的意義所不同的意義。只有在競選時聆聽天花亂墜的口號、競選后就毫無發言權;只有在拉票時受寵、選舉后就被冷落,這樣的民主并不是真正的民主。人民只有控制政治過程的具體環節,才能有效控制國家的政治過程,才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性質。人民民主觀認為,人民不僅要享有選舉權,還須享有國家的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通過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才能存在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政治機器之內。

人民民主不僅要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要有完整的參與實踐,人民的主體地位要生動、具體的體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全過程、各環節。我國憲法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基礎性意義,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人民民主政治,給人民群眾提供多層次、多渠道參與國家治理的機會,也要求各級干部主動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訴求,防止出現選舉時漫天許諾、選舉后無人過問的現象,防止出現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的現象。

2019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民主”的重要論斷,準確地概括了人民民主的“全過程”要素與人民民主本質的內在關系。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要看人民有沒有投票權,更要看人民有沒有廣泛參與權;要看人民在選舉過程中得到了什么口頭許諾,更要看選舉后這些承諾實現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規定了什么樣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規則,更要看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執行;要看權力運行規則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權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監督和制約”。全過程民主的實現形式,把人民民主的本質體現在我國政治制度的全過程各環節,保障政治運行過程和政治權力行使能夠“堅持人民立場,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虛心向人民學習,傾聽人民呼聲,汲取人民智慧,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標準,著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保障國家的方針政策從來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團、任何權勢團體、任何特權階層的利益。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論論斷,指明了人民民主的完善方向,引領人民民主邁向“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和“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更高境界。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體制、機制、程序、規范以及具體運行上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發揮人民創造精神方面也還存在一些不足,必須繼續加以完善”。完善我國的人民民主政治建設,要繼續凸顯全過程的要素,把人民當家作主具體的、現實的體現到治國理政的政策措施上來,具體的、現實的體現到黨和國家機關各個方面、各個層級的工作上來,具體的、現實的體現到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標上來。

繼續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確保黨和國家在決策、執行、監督落實各個環節都能夠聽到來自人民的聲音,由人民共同商議決定;人民群眾可以通過行使選舉、監督、罷免等權利對國家事務進行統治與治理;人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民主選舉產生人大代表,民主選舉產生基層政權組織成員;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每一項法律制度都能充分吸收社會各界意見;政府部門廣泛聽證、廣開言路,重大行政決策更加順應民意;形成多種多樣的自下而上的監督形式和方法,暢通各級巡視巡察機構反映問題渠道,把權力置于人民監督之下。繼續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讓人民在廣泛參與中充分表達意見,讓國家各項制度從設計到運行都能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期待、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我國的人民民主必將實現更高的民主理想。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比較政治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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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渴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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