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的興起,我國數字經濟在20年間快速成長。據統計, 2018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31.3萬億元,占GDP比重的34.8%。數字經濟興起一方面為國家經濟增長帶來了新動能、新模式,同時,某些大型互聯網平臺也通過濫用其市場優勢,實施壟斷行為,逐漸形成贏者通吃的壟斷局面,廣大中小科技企業生存空間受到擠壓,市場創新被壓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受到損害。數字經濟背景下,互聯網平臺無論從壟斷結構還是壟斷行為上都呈現出了不同于工業時代壟斷企業的特點,在此,監管部門的規制思路也需及時更新,力求適應平臺壟斷的新特點。
一、互聯網平臺壟斷結構的特點
(一)網絡效應的規模性
梅特卡夫法則認為,網絡的價值隨著網絡用戶的增加而呈指數增長。例如,微信作為社交工具,使用用戶越多,就越能充當熟人社交的媒介,而未使用的用戶也不得不加入其中。互聯網平臺網絡效應還體現在隨著平臺規模增大可以顯著降低每個搭載其上的普通企業的固定成本和交易費用,從而形成一個個“企業群落”。平臺的網絡效應、規模效應,使得平臺具有天然的自然壟斷傾向。互聯網平臺網絡效應的天然屬性也使得互聯網反壟斷存在規模經濟與公平競爭之間的悖論,需要從更寬的維度進行引導和規制。
(二)市場進入的高壁壘性
平臺市場的成本結構有兩個重要特征: 高昂的沉淀成本和接近于零的邊際成本。對新進者而言,高昂的沉淀成本構成了重要的進入壁壘,限制了大量潛在進入者。構成高昂沉淀成本的正是大數據。2010年美國微軟公司曾投入45億美元為進入搜索引擎領域,雖連年巨額投入,但始終無法動搖谷歌搜索引擎市場的霸主地位。高筑的進入壁壘使得廣大中小科技企業進入平臺所在市場參與競爭的難度不斷加大,也使得那些顛覆性的創新技術取代舊平臺的難度不斷增加。
(三)壟斷結構的延伸性和關聯性
工業時代的壟斷往往分散在各自不同的領域,而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平臺巨頭則橫跨多個領域。平臺巨頭利用其在互聯網和實體領域的數據優勢,描繪消費者數字畫像,全面掌握消費者偏好、興趣、心理,形成巨大的不對稱優勢,導致關聯壟斷。平臺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做法,對傳統實體企業實行“降維”打擊,破壞原有實體產業競爭格局,對于不具備數據優勢的中小企業甚至中小商販來說是致命的打擊。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目前對這種關聯壟斷均尚未涉及,值得高度關注和研究。
二、互聯網平臺壟斷行為的特點
(一)壟斷行為帶來福利損失的間接性和隱蔽性
工業時代壟斷所帶來消費者福利損失往往直接體現在價格上,數字經濟時代,平臺面臨雙邊市場,一邊是消費者出讓信息換取免費服務,另一邊是平臺收取商戶廣告費實現營利。平臺的競價排序,阻礙數據共享,二選一脅迫條件等壟斷行為,所帶來的福利損失大多非價格上漲,而體現在質量、創新和隱私方面損害,且不易衡量和量化,具有較強的隱蔽性。
數字經濟是注意力和流量經濟。表面看消費者沒有直接經濟損失,但消費者的注意力被誘導和吸引,失去了關注更符合其客觀需求的機會,付出了機會成本,其所接受服務質量也大打折扣。這部分質量損失則被平臺以廣告費賺取。例如魏則西案,對他而言百度競價搜索并未給他帶來經濟損失,卻給他帶來貽誤治療時機,付出生命代價。對入駐企業,平臺相當于社會信用背書,以競價或與平臺關系親疏為原則的排序也扭曲了正常競爭秩序。
(二)壟斷行為的默示性和難以識別性
平臺提供服務背后往往以各種算法支撐。算法可以使平臺在沒有任何協議或溝通的情形下達成并維持共謀。平臺通過算法監視、預測和分析競爭對手目前或未來的價格,實現對競爭對手定價的跟蹤和自動匹配。平臺還可以利用算法執行壟斷協議,利用監督算法迅速察覺背離協議的企業,以維護共謀穩定性。2015 年,美國司法部指控某海報壁紙公司通過Amazon與其他同業勾結采用特定算法鎖定網上海報壁紙價格,并通過算法APP自動匹配價格。
算法合謀本質上是以人工智能方式的新形式合謀行為,屬于默示壟斷,過程中既沒有溝通,也無訂立限制競爭的協議,具有較強的默示性和難以識別性。這種默示合謀造成的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福利的影響危害性更大。
(三)壟斷行為的內部性和后置性
傳統工業時代壟斷行為獨立于企業外,實施于公開市場。數字經濟時代,“殺手并購”此類新型壟斷行為則不然。殺手并購中的平臺通過收購,關停新技術持有者企業,消除潛在競爭威脅。該行為發生在并購后,屬企業內部經營行為,具有內部性和后置性。一旦“殺手并購”盛行,將改變創業者預期,縮小初創企業發展路徑的范圍。初創企業為迎合大平臺偏好,傾向沿大型平臺服務路線改進,進行改良式創新,某種程度上也阻斷了顛覆創新機會。
三、平臺壟斷的規制思路和建議
(一)及時更新壟斷規制相關原則
一是修正傳統價格為核心的相關市場界定范式。這需要構筑非價格競爭作為主要評估手段的分析范式,更多考慮雙邊或多邊平臺的網絡效應、潛在競爭因素、平臺差異化、使用限制、用戶多歸屬等特性,建立相適應界定評價工具。二是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弱化市場份額的決定作用。采取“綜合評價方案”認定市場支配地位。在繼續保留市場份額的基礎上,更加注重數量分析,把瀏覽量、消費者數量、搜索量、點擊量等作為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綜合考量因素。三是并購行為的審查須同時重視平臺巨頭對中小型科技創業企業的并購監管。改變以往將傳統反壟斷監管完全集中在大型企業并購上的思路,重點轉向綜合因素考量,例如對并購者市場力量的評估,對競爭影響結果的考察,對市場的沖擊反應,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競爭限制的可能性等等。
(三)從傳統“橫向規制”思維轉向“縱向規制”
相關法律應從傳統橫向規制思維轉向縱向規制。將互聯網平臺企業經營的雙邊市場(或多邊市場部分)與其自營的單邊市場部分進行拆分。同時,法律應限制平臺巨頭對相關上下游平臺特別是相關實體企業的投資比例,限制取得上述企業實際控制權。同時,還應限制平臺企業的產品、服務排序算法中,將關聯企業(入股企業)作為排序依據,不得采取捆綁服務或其它強制選擇的脅迫行為。根本上防止互聯網平臺利用其收集的大量交易數據用于自身實體經營,形成對實體企業的降維打擊。
(三)強化數據規制,把好行業發展總開關
一是確保數據可遷移性。開放用戶持有的自身身份及行為數據,讓用戶控制其個人數據,在互聯網平臺之間進行切換或數據共享。二是明確數據的基礎設施原則。即如果競爭者不具有復制該設施的現實可能性,則占有者負有以公平方式與競爭者共享該設施的義務。同時還需明確原則適用范圍,既包括上下游縱向,也包括橫向有競爭關系;繼續完善數據拒絕接入的認定要件,明確拒絕接入行為的標準和可操作性。三是探索數據稅的增收。探索對規模以上平臺巨頭征收數據稅,以作為其收集、使用具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數據資源的代價,并將這部分稅收,通過某種方式對新進入該行業的小企業進行補貼,以降低行業的進入壁壘。
(四)加強技術手段,破解算法黑箱
一是建立對市場價格監測預警。設計一套監測體系對市場的價格波動及異常情況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壟斷行為;二是構筑算法審查制度。通過代碼來實現自動化的監管,建立以數據和協議為基礎的解決方案,以算法審查算法,以構建模擬場景檢測算法的實效。三是將相關反壟斷法規作為變量嵌入算法。通過法律規定形式,要求將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優先約束條件加入到定價算法的設計當中去,當該條件與企業利潤、流量等目標沖突時,突出法規約束的優先。
(作者:陳銘,系中央網信辦規劃財務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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