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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小鮮@基層之治 |加強“后脫貧時代”農村人居空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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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虹 華中科技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教授

中央實施精準扶貧政策以來,全國各地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陸續達到貧困退出標準。然而不能放松的是,已摘帽的農村還面臨著“后脫貧時代”鄉村振興與跨越式發展的新挑戰。實現鄉村振興的一個基本目標,就是要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改善農村人居空間,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

脫貧,意味著擺脫落后的物質生產、生活環境與方式,跟上社會整體發展步伐,同時驅動農村人居空間的建設與治理邁向“內涵式、健康化”的治理新階段。為此,有效把握農村人居空間治理中的歷史病根,樹立新的人居空間治理邏輯成為新時代農村人居空間有效治理的重要前提。

實施“健康化”空間診治,強調“內涵品質”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重點

《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將農村脫貧攻堅、農村人居環境改善、農村生態保護與修復、農村文化生活建設等作為新時代農村發展的重要內容。其實質在于推動新時代農村向“內涵化、品質化、文明化”轉型升級。然而長期以來貧困地區農村粗放型治理模式缺乏對農村人居空間內涵品質的建設,所滋生的各類病理現象嚴重制約了農村人居空間的轉型升級。為此,要實現已脫貧村莊后續的振興發展,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空間健康檢查機制,以對農村人居空間的各類病理進行“健康化”診治,從而推動農村人居空間的內涵品質塑造。

首先是“基礎病理”的動態反饋。盡管很多村莊在脫貧攻堅階段已經基本完成基礎設施完善供給與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基礎工作,但對于未來農村人居空間建設仍然缺乏長效、動態的反饋機制。“后脫貧時代”應避免再次陷入粗放型治理模式,必須吸取其他地區農村發展經驗,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的發展理念。同時,根據村莊發展階段不斷完善村莊設施供給,塑造一個健康的生態環境與健全的設施環境。

其次是“深層病理”的科學根治。對于稀釋的居住空間,應進行農村空置用地的集中整治,結合宅基地改革制度進行建設用地騰退轉換,在滿足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實現農村建設用地集約化利用。對于失序的公共空間,應重新確立農村公共空間位序與補償—替代關系,合理、彈性劃分不同類型公共空間的職能,明確公共空間的維護與治理主體及其責權利關系,提升公共空間使用率與村民公共事務參與度,同時為鄉村振興與可能的文旅產業發展提供功能拓展的彈性空間基礎。對于失衡的文化空間,則需要根植地域傳統文化,并結合農村文化需求結構與鄉土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在地性和共同參與性特點,合理共建、有效增加農村文化設施與空間建設,以促進傳統地域文化回歸的方式推動鄉村文化事業的興盛與發展。

跨越“私有化”治理陷阱,樹立“共有共享”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觀念

共有,不是剝奪農民的財產權利,而是一種人居空間共同享有的價值觀念。過去我國農村一直延續“私有私治”“私有公治”“私有共治”等空間治理邏輯,缺少對于私有領地內的空間建設的有效監督,導致村莊內部建設呈現無序狀態。而“私有制”在確立村民財產權的同時,也造成了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的領域分割,導致農村公共空間陷入空間治理上的“公地悲劇”。事實上,農村人居空間是一個既包含私人化居住空間,也包含公共化的文化空間與社會交流空間等的復雜空間系統,其空間肌理、風貌、尺度、設施等要素建設都必須面向全部社會成員綜合考慮。為此,脫貧后的鄉村(尤其是易地新建社區)應該主動跨越“私有制”治理陷阱,樹立“人居空間共有共享”的價值觀念,擯棄傳統公私分離式治理路徑,實施面向全部社會成員的農村人居空間公共化治理。

推動“契約化”社區建設,走向“共建共治”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邏輯

現代契約理論認為,作為村莊公共事務,農村人居空間治理是基于程序正義的農村社會成員間達成的一種“共識行為”。達成“契約平等”是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發揮公共事務屬性的重要標志。為此,“后脫貧時代”農村人居空間治理應在樹立“共有共享”理念基礎上,秉持“契約化”精神,達成“共建共治”的農村人居空間治理邏輯。考慮到傳統鄉村的人情社會特點,這種“契約化”不一定要求是標準的契約文書,可以是口頭協議記錄,也可以是約定俗成的村莊規矩,但必須獲得全部社會成員的認同。

共建共治,是強化“契約化”社區建設的制度保障。“共建”意味著人居空間的集體營造,提倡多元主體共同參與鄉村人居空間的總體發展目標與具體項目的籌劃、建設過程,其核心在于建立一個多元主體合作共建的協商機制。“共治”則意味著治理權力的公平分配,實質是實現“全社會成員的治理平權”。實踐證明,農村人居空間治理必須建立在共建共治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空間使用績效的最大化。對于脫貧村莊而言,在脫貧過程中積累的基層政府信任與社會認同為社區共建共治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同時,脫貧后村民的主體行為能力獲得釋放,在收獲生活更新、環境更新、技術更新、信任更新過程中積累了觀念更新以后,能夠以更大的積極性,更有效地參與到空間建設與治理中來。集合村集體、村民、政府等不同治理主體,以及精準脫貧中獲得的外部力量等多元能力,均衡多元主體能力與利益差異,建立農村人居空間健康化診治、規范化建設、內涵式治理的制度框架,有助于形成農村人居空間治理的最大合力。

【華中科技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博士研究生李彥群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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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