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夏季,全國多地迎來高溫,你的工資或將多一筆錢——高溫津貼。目前已有28個省份公布了高溫津貼標準。這28個省份中,高溫津貼分為按月、按天和按小時發放三類。從發放時長來看,在明確規定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的省份中,多數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間。
眼下,隨著氣溫的日漸高漲,“盛夏模式”即將打開,“高溫津貼”又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或“辦事日程”。
據了解,往年各地有不少地方在發放“高溫津貼”上存在著隨意“克扣”的現象,有的發放幾箱飲料代替“高溫津貼”,有的發放幾瓶防暑藥品當作“高溫津貼”,有的則以西瓜替代“高溫津貼”,更有甚者,干脆只字不提“高溫津貼”。凡此種種,致使職工的“高溫津貼”成了一種“奢望”,少數職工甚至不知道還有“高溫津貼”這么一回事。
根據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門聯合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領取高溫補貼的條件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可見,白紙黑字,發放“高溫津貼”是有明文規定的。
因此,筆者以為,避免讓“高溫津貼”淪為“紙上津貼”,還需“監管發力”和“制度保障”雙管齊下。一方面,監管要到位。工會作為職工的“娘家人”,應切實擔負起監管的主體責任,要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作用,加強對一線職工高溫作業、露天作業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存有隨意“克扣”或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的,就要予以督促整改。另一方面,制度要保障。各級工會要認真履行職責,督促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要求,落實“高溫津貼”的發放,防止以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充抵高溫津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當然,職工還需主動維權。要進一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和廠務公開等制度,暢通職工對防暑降溫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渠道,鼓勵廣大職工積極大膽舉報,保障廣大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作者:葉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