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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鄉族勢力對地方政治的參與

核心提示: 唐代鄉族勢力對地方政治影響很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鄉村社會的管理;二是對地方官員進行監察與制約,甚至干預地方官員的升遷與去留。從而實現了唐代國家與地方基層社會的有效溝通與互動。

【摘要】唐代鄉族勢力對地方政治影響很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鄉村社會的管理;二是對地方官員進行監察與制約,甚至干預地方官員的升遷與去留。從而實現了唐代國家與地方基層社會的有效溝通與互動。

【關鍵詞】唐代 鄉族勢力 地方政治 【中圖分類號】K242 【文獻標識碼】A

鄉族勢力對地方基層社會的管理

所謂鄉族勢力主要包括如下幾種社會階層:一是有文化的士人。包括科舉落第的鄉貢進士、鄉貢明經之類的人員,他們中的大多數無法在城市立足,只好回到鄉村。還有就是沒有取得鄉貢資格和無意仕進的讀書人。二是致仕官吏。唐朝有退休制度,官員到了規定的年齡就要告老還鄉。一般來說,高級官員即使退休也大都居住在城市,或者住在郊外的別業、別墅內,然中下級官吏多是返回鄉里居住。三是鄉縣胥吏。主要指州縣政府中的吏職,即九品以下的所謂流外官,即地方倉督、錄事、佐史、府史、典獄、門事、執刀、白直、市令、市丞、助教、津吏、里正以及軍府旅帥、隊正、隊副等,此類人員基本來自于鄉村,不服役時均活動于鄉里。四是鄉村豪民。主要指富民階層,包括大小地主、耆老、俠義之士、強宗大族等。其中耆老是指年老德高、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員,強宗是指鄉村中具有較大家族勢力者。在唐代很多村落都是聚族而居,或者同姓之人甚多,因此多以姓氏命村名。也有兩姓之村,白居易描寫的朱陳村就是“一村唯兩姓,世世為婚姻”。當然也有雜姓之村,但其中必有一二家是大戶,勢力超過其他諸姓,也形成了一定的鄉族勢力。

鄉族勢力參與地方政治,實際上就是指對鄉村基層社會事務的管理,主要包括:第一,鄉村經濟事務的管理。比如評定戶等,以確定繳納賦稅的多少;清查荒田;處理土地糾紛;督促賦稅繳納等。這些都是受官府委托,是服從國家管理的行為。第二,處理鄉村糾紛。鄉族勢力沒有司法權,但對鄉村中的各種糾紛卻往往擁有調解權。由于其在鄉村建立了很高的威望,對于非刑事類的糾紛,鄉民往往自愿找其調解,而不去向官府申訴。第三,發展鄉村教育,敦化風俗,宣揚道德。我國早在先秦時期就有鄉校普遍存在,既從事教育,又是人們評議本鄉之政的場所。唐代在州縣官學之外的鄉村,有不少類似于私塾的小學堂,大都由鄉族勢力興辦,用于教育本鄉子弟,宣揚道德教化。唐玄宗甚至下令,命各鄉大力興辦鄉學,善擇師資。鄉族勢力還舉辦義事,如救濟貧困,治療疾病,資助喪事等。這些都有美化風俗、提高人們道德水平的作用。第四,興辦公共事業。比如興修水利,修筑道路、橋梁等。在唐代鄉村中,鄉族勢力還出面組織一些互助性質的組織,以處理一些個人力所不能及的事務,如禮佛、賽神、廟會、祭祀、救災、生產等。這種組織叫社邑,在敦煌地區普遍存在,其實在內地也是普遍存在的,只是資料散失,不為大家所熟知而已。第五,保衛鄉里。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社會動蕩時期,由鄉族勢力出面組織武裝,修筑工事,以抵御盜賊騷擾,叛軍燒殺,在邊境地區還有防御異族侵擾的作用。唐初著名將領程知節、蘇定方、郭孝恪等,早年未入仕當官前,都出力保衛過本鄉的安全。第六,參與地方政治活動。唐朝有許多地方性的禮儀活動,比如迎接敕使、舉辦鄉飲酒禮與敬老儀式等,往往都有鄉村耆老與正長參與。有時地位還十分重要,如每年舉辦鄉飲酒禮時,以刺史或縣令為主人,設賓、介、眾賓等席次,以鄉村德高望重的老人充任。舉辦當天,主人要到賓、介家中再次邀請,賓、介到時,主人要在門口迎接。主人還要向賓、介、眾賓分別敬酒,儀式結束時主人要送賓、介、眾賓到門口。舉辦的地點是當地學校。總之,通過一套比較復雜的儀式,以宣揚尊長養老、孝悌愛戴的道理,培養與弘揚良好風尚。此外,鄉族勢力還有向基層民眾宣傳官府政令、選賢舉能的責任。

鄉族勢力對地方官員的監督及改善吏治的作用

有唐一代,鄉族勢力對地方官員的監督以及在改善吏治方面,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褒揚清廉之官,樹立良吏典范。地方耆老對當地官員清廉與否擁有很大的評議權,其方式大約有三種:一種是直接上奏皇帝進行反映,如懿宗時的宰相徐商曾在襄陽任節度使,由于愛惜民力,故深受百姓愛戴,于是治下七州父老遂將其事跡整理成材料,赴京奏聞皇帝。晚唐時期福建王審知、陳州趙昶等人,由于勸課農桑、大布恩惠,都先后被當地耆老奏聞天子。也有的是耆老與當地將吏共同奏聞皇帝。還有一種方式,就是當地父老向監軍使、巡察使或者向上一級官員反映,請其代為上奏天子,要求褒獎這些官員,對象有節度使、刺史、縣令等。因為百姓并不能直接向皇帝進奏,故前一種方式類似于上訪,只不過不是告狀,而是反映官員德政而已。監軍使、巡察使等擁有直接向皇帝上奏的權力,能夠更加迅速地直達天聽,故很多時候通過這種方式進行。第三種方式即刻德政碑、建生祠。在唐代為地方官所建的德政碑甚多,這一點在宋代成書的《文苑英華》中多有收集,其中相當部分都是當地父老所為,有集資雕刻的,也有與當地基層官吏合作建立的,還有就是請求上級官員或皇帝批準為某人立碑或建生祠。如狄仁杰曾在多地任地方官,所到之處皆有百姓為其立碑,建生祠。他在魏州任刺史時,百姓受其恩惠,遂集資建了生祠。有一則故事說,狄仁杰不善飲酒,每年祭祀時節,其上朝時都面紅耳赤,武則天感到很奇怪,派人到魏州調查,才知道了其中的緣故。當然這種故事是鄉野雜談,反映的卻是民間對狄仁杰的愛戴之情。后來狄仁杰之子也在魏州任職,施政殘暴,當地人遂毀掉了其生祠。以上這些行為實際上對官員的考核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從表面上看,僅僅與德政教化有關,然而卻間接地影響了地方官的升遷。唐朝每年都要對官員進行考課,而來自民間聲音所形成的社會輿論,會極大地影響官員的考課等級,從而對官員任滿后的升遷發揮積極作用。

其二,干預地方官員的去留。由于鄉族勢力代表地方基層利益,自然關心當地官員的優劣。在唐代有不少文獻都記載了地方父老組織民眾請求某些官員繼續留任,大體有這樣幾種方式:一種是“詣闕”請留,就是派出代表赴京請求皇帝把本地任滿即將離任好官繼續留下來;一種是當地父老率領大批百姓在離任官員必經道路上進行攔截,勸其暫留,然后再向上級或皇帝提出請求,希望其繼續留任;另一種方式就是在官員即將任滿時,當地父老請求一些士人撰寫表章,并設法呈送皇帝,在《全唐文》中此類代某地父老請留某人的表章就有不少。這些做法干預了官員的去留,而且往往能夠成功,因為皇帝對社會輿論還是比較重視的,這也是所謂順應民意之舉。如苗晉卿任魏郡太守任滿,改任河東太守兼采訪使,當地官吏百姓,有的詣闕請求,有的遮道挽留。淮南節度使崔圓任滿赴京覲見皇帝,“耆耋泣訴,吏人遮道,即日詣闕,乞留者三百余人”。當皇帝同意大家的請求后,“所部八州人舞手蹈足”,歡欣鼓舞的心情可見一斑。有一種現象,即有些官員因故不愿離開任所,也會操縱一些父老提出請求,從而得以繼續留任。也有遮留不成功的事例,如襄州刺史靳恒遷陜州刺史,辦理交接手續后,當地父老、百姓攔車塞路,老幼啼呼,不愿放行,每天只能行五里路,一連十日。雖然最終沒有留住,但這種狀況的出現,對靳恒個人的政治前途無疑是有好處的。有唐一代,在官員任用方面始終關注民意,如唐初齊王李元吉任并州總管時,為政不法,欺壓百姓,被免去了官職。后來有人操縱當地耆老赴京請求,遂又恢復了原職。其實唐高祖并不真心罷免李元吉,只是迫于民意不得已而罷之,因為有耆老詣闕請求,于是順水推舟,便又將其官復原職。盡管如此,這一事件也顯示了地方耆老在決定官員去留上的重要作用,即使皇子亦不例外。在唐代還出現過截取外地官員到本地任職的現象。如泉州刺史廖彥若為政貪暴,當地父老百姓聽說王潮為官清明,“耆老乃奉牛酒,遮道請留”。即請王潮擔任泉州刺史。還有一種情況是聽說某人賢明,于是耆老與相關吏人共同上奏朝廷請求其到本地任職。如于知微歷任道、利等州刺史,政聲甚好,果州流溪縣丞與當地父老遂赴京,懇請調于知微到果州任職。皇帝感于果州百姓的真情,同意了其請求。

其三,朝廷主動向當地父老征求對官員的意見。地方官員治下的百姓對其治績如何有切身感受,也最有發言權,因此唐朝政府也會設法了解這方面的信息。如每年派遣監察御史分巡諸道,號稱巡按使,事務繁忙時,還會派精明強干的官吏充當支使,其任務有六條,其中之一就是“察官人善惡”。他們往往會向當地父老詢問,或者接受百姓的投訴,年終返京后再向皇帝匯報吏治情況。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察,唐前期每年還派出諸如觀風俗使、黜陟使、巡察使、采訪使等使職,了解各地吏治情況,他們也都會注意傾聽當地父老的反映。據《冊府元龜》載:唐文宗時,中書門下專門向皇帝奏請,要求凡刺史離任一月后,委派各州上佐,即長史、別駕或司馬、錄事參軍,“各下諸縣,取耆老、百姓等狀”,即聽取鄉族勢力對離任刺史工作的反映。唐朝中央政府與地方基層社會中鄉族勢力的這種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對地方官員形成一種制約,鄉族勢力不僅成為中央聯系基層的紐帶,而且還是地方民意和社會輿論的主要代表。

鄉族勢力在鄉村治理與整頓吏治方面的歷史鏡鑒

唐朝前期國家權力已經下沉到鄉村基層社會,通過建立里正、村正等鄉官系統,實現了對鄉村社會的全面管理。唐前期均田制的實施,再加上輕徭薄賦、勸課農桑政策的推行,保障了小農權益,使得社會穩定發展,也使唐朝逐漸邁入了盛世。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并日趨嚴重,逃戶大量產生,尤其是安史之亂引起了社會危機的全面爆發,鄉村權力結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富民階層為主的鄉族勢力不僅掌握了鄉村經濟資源,而且力圖謀取更多的政治話語權,逐漸發展成為基層社會中最活躍的力量。在這種形勢下,里正、村正等國家選派的行政人員已無法控制變化了的鄉村社會,甚至淪為無人愿干的苦差事,國家為了將基層資源輸送上來,又把連帶責任強加于鄉官之身,迫使其要么加緊盤剝農民,要么自行逃亡,導致唐代的鄉村治理陷入了困境。兩稅制的實施等于承認了富民階層在鄉村中的地位,標志著唐前期鄉村治理體系的終結,通過賦予其更多的行政職能,從而實現了鄉村治理模式的轉變。這種治理模式的特征,就是將原來以官(鄉官)治民,改變為以民(富民)治民。鄉村富民既是賦稅的主要承擔者,又是政府代言人,管理鄉村事務,在國家與民眾之間起到了緩沖調節作用,使得鄉村結構逐漸穩定下來。此外,以富民為主的鄉族勢力又承擔了許多鄉村公共事務,從而解除了政府想做又做不好事務的困擾。同時,國家又借助鄉族勢力強化對地方官吏的監督,這種監督比從上而下的國家監察體制更加有效,可以促進吏治的改善。這就是自唐中期以來直到明清時期,歷代均沿襲這種鄉村治理模式的根本原因。

在國家建構下的鄉村治理有三大職能,即維護穩定、汲取資源和公共服務。在中國歷代社會中,前兩種職能得到了極大關注,而后一種職能不斷被弱化。實際上公共服務職能是維系前兩者良性運轉的決定性因素,如果汲取資源力度過大,就會導致鄉村衰敗,破壞社會隱定。鄉族勢力取代原有鄉官體制后,至少鄉村公共服務的職能得到了很好地履行,減輕了國家的責任與負擔;對地方吏治的監督又形成了對地方官員權力的制約,使其不敢罔顧民意,率意妄為,有利于吏治的改善。

(作者為陜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唐]杜佑:《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

②[宋]王欽若:《冊府元龜》,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楊玲玲

[責任編輯:張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