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爆發,從側面反映出我國仍需在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執法普法等方面作進一步努力和完善。科學立法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有效避免針對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形成整治合力,提高保護野生動物的理念和行動自覺。今后,堅持立法的體系化和精細化、確保執法的聯動化和常態化、推進普法的大眾化和年輕化,是提高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實效性的三個重要舉措。
關鍵詞:野生動物保護法規 立法精細化 普法大眾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持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彰顯“中國之治”優勢的重要途徑和必然要求。2020年2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會議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要“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研究顯示,新型冠狀病毒源自野生動物,此次疫情的爆發也從側面反映出我國仍然需要在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執法普法等方面作進一步努力和完善。
立法的體系化和精細化
科學立法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構建起系統的法律法規,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保護野生動物所要遵循的基本法律,1989年3月1日實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最新版。新《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立法理念、基本內容以及制度設計等方面取得長足進步,在適應當前野生動物保護的實踐基礎上進一步凸顯了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和理念。當然其也有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地方,例如,盡管新《野生動物保護法》對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明令禁止,并且作出相應規定和懲罰,但卻并沒有擴展到食用野生動物方面,僅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且在筆者看來,這一規定針對的主要行為是購買,而非食用。此外,許多禁止性條款只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這容易造成不利于非重點保護動物的導向。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改是嚴謹的,是基于社會事實而循序漸進的,不能指望通過一部或者幾部法律就實現對野生動物的完全有效保護,需要將立法工作推向體系化和精細化。
體系化是法律建設的重要方法之一。首先,立法體系化要求內容的全面性。既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基礎性立法,也要有地方政府針對當地野生動物具體情況制定的配套性法規,確保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能夠覆蓋其規范領域的基本方面。其次,立法體系化要求要素的協同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內的各個法律或規定要保持高度協同,包括概念的準確統一、規定的同向一致以及邏輯的自洽通順等。只有各個要素相互協同,才能使整個體系化的立法發揮更大的作用。此外,如果說體系化是立法的橫向要求,那么精細化則是立法的縱向追求。立法精細化要求基于實際需要,精選條文,質量為先,防止“法多、法繁,勞民無效”,此為“精”;同時,立法精細化要求制定的法律規定精準務實,少一些原則性、倡導性的條文,多一些規定性、數量化的條文,此為“細”。只有基于社會事實和需要,不斷推動立法體系化和精細化,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精準明確的野生動保護法律體系,才能為保護野生動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執法的聯動化和常態化
盡管《刑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明令禁止,針對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卻并沒有得到有效制止,重要原因在于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存在巨大的消費需求和利潤空間。在巨大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人會不惜冒著觸犯法律的風險濫捕濫殺野生動物,如同資本追逐利潤一般。獵捕、殺害、運輸、出售、購買,乃至烹制食用,這構成了危害野生動物的完整利益鏈條,如果其中某一環節發生斷裂,那么整個鏈條也將隨之斷裂。由此看來,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從切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利益鏈入手。不同環節對應不同的執法主體,如果林業部門、交管部門、公安海關、工商管理、食品安全等相關執法機構只是“各掃門前雪”,那么便會給危害野生動物的行為留下可乘之機,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效率也將大打折扣。只有在眾多執法機構之間建立聯動機制,信息共享,協同執法,才能形成整治合力,有效切斷危害野生動物的利益鏈條。
同時,保護野生動物是一項久久為功的事業,不能僅僅有舉報才有執法,有違法才有執法。要堅持常態化執法,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定期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堅持以“零容忍”“出重拳”的態勢打擊危害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普法的大眾化和年輕化
近年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捕殺或出售“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簡稱“三有”)國家保護動物而被判刑的案例時有發生,過去無人過問的“抓青蛙”“抓麻雀”等行為如今卻構成違法,這是因為人們關于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與當前社會發展要求存在矛盾。
解決這一矛盾需要推進大眾化的普法宣傳教育。第一,對象大眾化。保護野生動物不是個別人的義務,而是全人類必須承擔的歷史使命,因而普法工作必須深入到廣大人民群眾中,無論年齡、職業與階層。同時,廣大群眾也是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監督者,大眾化的普法將會為保護野生動物培養重要力量。第二,內容大眾化。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在經過科學評估后公布重點保護動物、“三有”野生動物名錄,并且實行定期動態調整,地方政府也會制定、調整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于受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種類繁多,且野生動物的專業名稱很多具有相似性,普及相關知識成為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前提。第三,形式大眾化。普及與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的法律知識需要通過報紙、電視、電臺、互聯網、自媒體等多種形式,最大程度地覆蓋不同年齡段的群眾。同時,應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將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納入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的相關知識體系中,以保證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的必要學習。
此外,在強調普及對象大眾化的同時,也要注重普及對象的年輕化。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從小抓起,使之成為每個人的自覺意識。只有人們自覺摒棄錯誤的消費觀,樹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正確理念,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制度與規范才能從根本上得以踐行。
【本文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哲學教研部教授;西安交通大學博士研究生楊永浦對本文亦有貢獻】
責編:蔡圣楠 / 司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