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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創新助力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

核心提示: 生態文明建設是維持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涉及到我國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為了滿足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必須要同步實施司法創新,全面落實生態發展方針政策。為了補足現行生態司法體系的缺陷,生態司法應著手改革傳統司法理念,加大訴訟與審判改革力度,全面提升生態司法效果。

【摘要】生態文明建設是維持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涉及到我國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為了滿足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必須要同步實施司法創新,全面落實生態發展方針政策。為了補足現行生態司法體系的缺陷,生態司法應著手改革傳統司法理念,加大訴訟與審判改革力度,全面提升生態司法效果。

【關鍵詞】司法制度 生態文明 執法 生態環保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從思維理念、社會生產以及居民生活等多個方面進行改革,生態文明理念的形成也必將對既有社會制度與法治觀念造成影響,具體反映到生態環保司法活動當中。生態文明司法實踐的逐步豐富與現行司法制度之間已經產生了多方位的不協調性,生態司法若沿用傳統的司法制度必然無法有效滿足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我國現行生態環保司法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憑借充足的自然資源與勞動力規模創造了經濟發展的新奇跡,但粗放式的發展模式也對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破壞,產生了一定的負面效應,做好生態環保事業、維護生態環境和諧也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實際上,長期以來我國生態環保事業監管主要是以行政監督為主,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滯后,進入司法流程的生態案件數量相對較少,生態司法制度對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的適應性也不強,也無法滿足生態文明法治進程的建設需求。當前,必須要正確認識我國生態司法體系所存在的局限性才能找準生態司法改革的著力點。

生態環保案件具有復雜性特征,為生態司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生態環保司法區別與傳統案件司法實踐,其案情錯綜復雜,不同因素之間相互關聯,這就對生態司法的專業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從目前階段生態環保司法案件的實踐經驗來看,大部分案件中不同主體的利益關系相互交織,對案情的認定以及因果關系的判斷造成了難度。案件處理不僅涉及到專業知識,同時還要面臨著尖銳的社會矛盾,尤其是在民事生態侵權案件當中,生態侵權的認定往往存在著極大的難度,也容易損害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生態污染還具有長期性特點,同時也會從多個方面產生擴散,處理此類案件在證據搜集、責任主體認定等方面都需要具有動態性。而現行司法體系難以達到這一效果,司法實踐效益不高。

生態訴訟制度難以發揮實效。訴訟是生態司法的關鍵環節,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生態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對生態案件訴訟方式進行了明確界定,同時也擴大了生態訴訟的主體范圍。從理論上來看政府、社會團體、個人均可單獨發起訴訟,并向破壞生態環境的責任人索賠。然而實際上,近年來我國生態污染事故真正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占比相對較少,且大多是以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訴訟為主,這顯然無法滿足生態司法的現實需求。此外,不良政績觀也對生態訴訟制度效益發揮產生了一定效益影響。一些地方政府忽視了長期利益,在執行生態訴訟政策方面打了折扣。盡管有些案件已經進入到了訴訟階段,也難以得到公正裁決。

為了滿足生態訴訟審理品質提升需求,我國司法體系推出了針對生態司法的公益訴訟制度。目前公益訴訟制度已經成為解決生態訴訟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生態環保公益訴訟起步較晚,整體制度設計依然存在著較大缺陷。這也是現階段生態訴訟司法所面臨的最為迫切的一個問題。另外,公益訴訟制度的訴訟主體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對訴訟主體的認定“應與案件存在直接的財產與人身損失關系”相矛盾,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一定沖突,在訴訟階段法律條文的解讀存在著一定的自由性。

生態案件審理機制不完善。生態案件的復雜性也對案件審理帶來了較大的挑戰,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創新審判裁決方式才能針對案情做出科學的判決,但從全國范圍來看,目前階段大多數地區法院依然在沿用傳統審判機制,法院在生態審判方面的職能弱化現象格外突出。現階段生態案件統籌專業審理機制建設不完善,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有待加強。例如,一些地區缺乏具備充分生態司法審判經驗的法官,案件審理只能借鑒相關案件經驗,審判結果往往難以服眾。此外,現行生態案件審判也未充分考慮案件屬性多樣化、跨地域等問題,審判裁決結果無法實現對生態效益的有效保護。

全面推進司法創新,加大對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

優化生態環保立法,鞏固生態司法基礎。目前,我國生態環保大多以行業標準規范、地方性行政規章為主,生態環保標準軟弱性明顯,生態司法基礎薄弱。因此,現階段必須要做好與生態環保司法相關的立法工作。一方面,應提升生態環保標準規范法律層級,將其納入到部門規章范疇之內,將其作為生態環保司法的法律依據,提升生態司法專業性;另一方面,要結合現階段生態環保司法實踐,對現行生態環保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完善。不同地區在既有生態環境、產業結構、污染情況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各級地方政府應以生態環保基本法為依據,推出適合地方生態環保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

全面改革生態訴訟機制,提升生態訴訟有效性。目前,生態訴訟制度改革已經成為生態司法創新的先手棋,我們應正確認識現行生態訴訟制度與司法實踐之間的不匹配性,有針對性地實施改革,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第一,建立健全生態訴訟程序,規范行政訴訟行為。生態訴訟與傳統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在訴訟流程、庭審辯護等多個環境都存在明顯差異。目前,應圍繞生態訴訟實踐,組織專家學者制定生態訴訟法定程序,從舉證、庭審辯護、訴訟費用、判決處罰等多個方面嚴格落實既定程序。第二,應明確生態訴訟中被告人所應承擔的生態治理職責。傳統訴訟制度未充分考量“誰污染誰治理”的生態司法原則。為此,在訴訟階段就明確生態治理需求,要求相關責任人對已經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目前,部分地區法院在生態訴訟判決書中會要求相關責任主體通過第三方、支付罰款等方式承擔對應的生態治理職責以及生態治理修復的具體期限。第三,全面普及生態公益訴訟制度,提升生態公益訴訟司法兼容性。首先,要明確訴訟主體順序梯次,按照政府、社會組織、社會公眾的順序明確公益訴訟權的流轉順序,同時允許社會組織與公眾向政府提出行政異議,要求政府部門履行公益訴訟職責。具體而言,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律進行修訂,明確生態環保公益訴訟不同主體的訴訟權限與監管職責。此外,應對著手解決不同法律條文中生態公益訴訟的矛盾與沖突,提升生態公益訴訟的適應性,主要是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主體身份認定規定進行修訂,允許所有潛在的利益受害者作為訴訟主體,發起公益訴訟。

統籌生態審判,提升生態司法裁決科學性。審判是落實生態司法的最后一步,也決定了生態治理的具體走向,必須要符合生態環保的客觀規律與法理邏輯,目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解決問題:第一,依托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成立生態環保法庭,走專業化審判發展路線。各級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整合生態環保司法技術骨干組成生態環保法庭,統籌轄區內的生態環保案件審判。此外,還可以借鑒重慶、成都等地經驗,通過“在線訴訟+遠程審判”的方式將市中級法院法庭與基層法院連接起來,必要時應直接介入審判流程或接受審判案件。第二,借鑒其他類型案件審判程序,引進生態環保司法鑒定、專家輔助人制度等配合審判,提升生態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相關機構實力頒發司法鑒定機構名錄并定期進行修訂與完善。此外,還應組建相關專家庫,并允許原告與被告聘請專家輔助人開展庭審辯論。第三,明確生態案件管轄、審理范圍,實施歸口審理。對涉及到礦產資源破壞、水資源及土壤等生態破壞以及環境污染相關的案件均納入到生態司法審理范疇當中,同時針對跨區域生態審理應通過聯合審判等方式實現跨區域協作審判,并倡導開展多區域分工協同審判。

(作者分別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楊恪:《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主體職能研究——以秦嶺北麓地區為例》,《人文雜志》,2017年第5期。

②劉熾:《建構“三位一體”生態檢察監督體系》,《人民檢察》,2017年第2期。

責編/趙博藝 美編/陳琳(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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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謝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