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2015年8月24日)指出,“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堅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要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新時期,如何完善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途徑,以及如何將黨的領導融入現代化的公司治理體系中,一直是企業界和學術界討論的焦點問題,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不容回避的問題。
“堅持黨的領導”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是建立中國特色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的重要保證。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在改革進程中不斷加強和改進企業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力地促進了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實現了從政府管控到企業治理,再到現代公司治理的轉變。當前,多數國有企業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方式,實現了公司治理結構與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的結合,完善了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和工作機制,融洽了黨委班子與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關系。但從現實情況看,國有企業黨組織建設與公司治理仍然面臨一些挑戰,如黨組織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系還未理順、思想政治教育與監督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的企業家精神還未有效激發、黨員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不高等。
因此,對于新時期完善國有企業黨組織建設與公司治理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完善黨委參與公司治理的頂層設計。
加強黨的領導與黨組織建設,是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組織保障。新時期,國有企業加強黨組織建設與公司治理頂層設計,可將黨委有效融入公司治理“三會一層”各環節,明確和落實黨委(黨組)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與職責。國有企業改革應深刻認識黨組織的政治核心與公司法人治理的優勢,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政治核心作用、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
在保證董事會獨立和決策科學的前提下,通過法定程序將黨委委員作為內部董事納入董事會,由黨委(黨組)書記兼任董事長,黨委代表組織從政治的角度參與董事會決策,確保決策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監事會主席可由紀委書記兼任,形成以股東代表、黨委代表、普通員工、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從決策制定與執行、公司財務、人員任免、員工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監督;在經理人的選聘過程中,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落實董事會對經理的選聘權,經理對副經理的提請聘任解聘權,經理班子中的優秀黨員則可依照有關程序納入黨委會。
第二,加強企業基層黨組織建設與監督。
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是要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部署在國有企業得到有效貫徹執行,提升企業治理的軟實力。發展混合所有制、并購重組、整體上市、資產與運營分離等是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方式,在改革過程中公司治理結構與黨員職工流動變化大,首先應動態調整和完善黨組織設置,建立高層黨委(黨組)和基層黨支部,積極將優秀員工吸納入黨組織,在企業內部實現組織的全覆蓋;其次,要正常開展黨組織活動,將組織生活會和“三會一課”與企業經營生產有機結合,使組織成為團結群眾的核心、教育黨員的學校、攻堅克難的堡壘;第三,黨組織活動要在提升黨員素質、提高員工滿意度和經營管理績效等方面有成效,歸根結底要在貫徹落實黨委(黨組)決定和董事會決策,促進企業改革發展方面見實效。
國有企業的內部監督主要來自以黨內監督為主的黨組織紀律監督,以及以財務監督為主的監事會監督。有效的監督是國有企業黨組織領導作用的體現,也是監事會履行監督責任的必然要求,兩者的有機統一將切實增強監督工作的實效性。在紀律監督方面,紀委要承擔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對國有企業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特別是“一把手”履職情況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建立健全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監督部門專責監督,黨建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職工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在監事會監督方面,建立以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將監事會置于董事會和經理層之上,監事會直接向國資委、黨委和職工代表大會負責,不受董事、經理的制約。
第三,激發企業家精神并提高治理能力。
國有企業領導者黨員的“身份認同”要求其既要承擔經濟責任,又要履行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培養并形成服務黨、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創新與改革精神。國有企業家應該以身作則,樹立奉公守法守紀、清正廉潔自律的黨員干部形象,弘揚企業家的創新精神與擔當精神。
國有企業家公司治理能力的提高,需要從建立契約化的管理機制和完善選拔激勵機制兩方面入手。首先,契約化的管理機制要求國有企業家在履行經營管理職能的同時,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這必須通過契約的方式規定企業家的權利與責任。契約精神是對弱者的一種保障,當企業家違反契約或努力不夠而對企業造成損失時,可依據契約進行懲罰;當企業未履行契約給予企業家相應權利時,企業家的合法權利應該根據契約得到保護。其次,建立中國特色的國有企業家培養選拔機制和激勵機制。黨組織負責對國有企業家進行政治審核、執行監督,而經營能力則交由市場評價,對企業家實行市場化的薪酬水平,打破國有企業旱澇保收的“鐵飯碗”,給予與市場化激勵機制相容的薪酬待遇,做到激勵與約束平衡。同時,以正確的輿論宣傳為抓手,對國有企業家的管理創新、組織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進行廣泛展示與宣傳,為國有企業家精神培育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使培養兼備黨性原則、創新精神與現代治理能力的企業家成為國有企業黨建與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健全黨員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
國有企業黨員職工不僅是企業專用性人力資本的提供者,也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之一,這是由國有企業性質所決定的。因此,國有企業黨員職工參與公司治理具有必要性與正當性。黨員職工參與公司治理不僅能夠使員工的人力資本投資得到更好的保護,還能夠從一定程度上避免國有企業的“所有者缺位”,緩解國有企業的“內部人控制”。員工參與公司治理不僅能夠使員工與企業形成命運共同體,還能激發員工的主人翁意識,提高國有企業改革活力與績效。
黨員職工參與公司治理要求企業采取措施加強員工的談判地位,擴大員工決策權力的范圍。一方面要從制度上創新基層黨建工作,推行以人為本的黨組織建設與工作模式,充分激發基層員工,尤其是黨員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和主人翁意識,發揮好黨員職工在國企改革與治理中的主力軍作用。可借鑒德國共同決策機制,使員工通過職代會選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決策機構、監督機構,以此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黨員職工參與決策和監督,不僅能讓員工感受到自己的意見得到公司高層的尊重,還可利用員工的信息優勢以及信息傳導功能,提高決策水平和決策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國有企業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使員工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捆綁,進一步增強員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意識和積極性,切實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