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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土地政策的演進及基本經驗

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土地問題一直是農民問題、農村問題和農業問題的關鍵。其中,農村土地政策對解決土地問題至關重要,不僅直接關系到土地這一農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的使用效率,而且直接關系到農民主體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一直把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作為黨在農村工作的中心工作和任務,并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實施了不同的土地政策。認真考察、梳理新中國成立70年來農村土地政策演變的歷史進程,總結調整農村土地政策方面的經驗教訓,不僅是理論研究的迫切需要,也是進一步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推進鄉村振興的迫切需要。

我國農村土地政策演變的歷史進程

新中國成立70年來,中國共產黨不斷根據形勢變化和社會主義建設與改革的要求,適時調整、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政策,從初期的“農民個體所有,家庭自主經營”到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從改革開放初期的“兩權分離”到新時代的“三權分置”,黨對農村土地政策的適時調整與改革,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利益,推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確保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農民個體所有,家庭自主經營”的農村土地政策的確立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長期處于被剝削被壓迫地位的廣大農民翻身做了主人,但農民的土地問題尚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新解放區還沒有進行土地改革。如果不及時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踐行黨“耕者有其田”的承諾,新生的國家政權就難以鞏固。在這種情況下,對新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讓農民真正擁有土地,成為中國共產黨當時面臨的緊迫任務。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明確了新中國成立初期土地改革的任務、目標及具體辦法,強調要“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以鄉為單位,根據土地質量好壞和數量多少,“用抽補調整方法按人口統一分配”;“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分得土地的農民,“有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隨后,全國各地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規定和要求,進行了土地改革,至1952年春,全國絕大多數地方基本完成土改任務。

農村土地改革的順利完成,意義深遠而巨大。首先,隨著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逐漸形成了“農民個體所有,家庭自主經營”的農村土地所有制,農民對土地擁有明確的所有權和自由經營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夢想。其次,土地改革激發了農民的主人翁意識,勞動熱情空前高漲,農業生產快速發展。1950-1953年間,我國糧食產量的年均增長率達到了13%,棉花產量的年均增長率達到了43%,油料產量的年均增長率達到了21%。此外,伴隨著農村土地改革的推進,不少農民開始蓋新房,添置生產資料,購買各種生活消費品,農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顯的改善和提高。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農村土地政策的形成和發展

經過土地改革所形成的“農民個體所有,家庭自主經營”的土地所有制,雖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但這種個體的、分散的小農經營模式,并不能滿足當時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建設要求。它既難以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提供充足的原材料和必要的資金積累,也難以滿足國家工業化建設對農村市場的需求,伴隨著這種個體的、分散的小農經營模式的實行,農民之間又出現了新的貧富分化現象,一部分農民發了財、致了富,但也有一部分農民因種種原因又陷入了貧困,甚至不得不將剛剛分到手的土地再次賣掉。對此,黨和政府高度關注,毛澤東同志等人在認真分析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發展互助合作的思路,認為“組織起來”是實現“由貧變富的必由之路”。1953年12月,中央做出了《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提出了合作化的發展道路。

農業合作化運動期間,農村土地政策的調整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先是從“農民個體所有,勞動互助”的互助合作政策,發展到“農民個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初級社政策,隨后又調整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高級社政策。

“農民個體所有,勞動互助”的農地政策,是由農民群眾發明,后得到黨和政府的倡導、推動。這一土地政策的特點是: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民私有,按自愿、等價交換原則進行勞動互助。20世紀50年代初,為了克服個體私有生產帶來的一系列困難,一些地方的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上自發開展了一些互助活動。對此,黨中央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勞動互助不但可以克服勞動力不足的困難,而且可以進一步達到提高生產的目的”,并要求全黨積極鼓勵、支持農戶之間開展互助合作。在黨和政府的支持下,農村互助合作運動迅速發展,至1952年底,全國已有40%的農戶參與其中。農戶之間的互助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個體農戶經營的局限,緩解了當時農村勞動力短缺、耕犁農具等生產資料匱乏的困難,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但在農民自愿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互助組并不穩固。為了讓農民“牢固地”組織起來,黨和政府嘗試在一些相對穩固的互助組中試點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初級農業社實行“農民個體所有,統一經營”的農地政策。這一政策的特點是:農民將屬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及自身的勞動力以股份的形式入股合作社;以合作社為單位開展集體生產和經營活動;勞動成果按“按勞取酬,按股分紅”的原則進行分配。它的實施,不僅有助于在較大的范圍內合理調整和配置土地資源,而且有利于采用更先進的技術手段進行較大規模的農業耕作,從而更進一步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從1953年春開始,在政策的引導和支持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在我國農村各地得到了發展。

然而,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具體推進過程中,也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一是由于參加合作社的農戶入社土地多少不等,一些地多的農戶開始“吃干股”,而一些地少的農戶則產生了“白給地多的戶干了”的念頭,生產情緒低落;二是土地私有政策,限制了合作社統一規劃和更合理使用土地。為解決這些問題,黨中央認為有必要引導、組織農民建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為此,1956年6月,全國人大頒布《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確提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高級社農地政策。這一農地政策的特點是:入社的社員必須把原屬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及耕畜等交給合作社,由合作社集體所有;由集體統一組織農業經營活動;取消土地報酬,勞動成果完全依照“按勞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引導下,全國各地農村迅速掀起了興辦高級社的運動。至1956年底,全國加入高級社的農戶占到了96.3%。“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實施,最重要的成果是將屬于私人的土地變為“集體所有”,并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在農村建立起了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一方面,解決了一家一戶在興修水利、進行農田基本建設等難題,充分顯示了集體的優越性;另一方面,融洽了社會關系,有助于引導廣大農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但是,這一農地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不良的影響。比如脫離了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埋下了平均主義的隱患;割斷了農民和土地的直接聯系,打擊了農民的勞動熱情。農業合作化運動之后沒多久,我國農村掀起了人民公社化運動。

人民公社化運動期間,“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三級所有”,具體的發展,經歷了從“社為基礎”到“大隊為基礎”再到“生產隊為基礎”的演進過程。人民公社化運動初期,黨中央提出了“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的農村土地政策,要求“各個農業社合并為公社”,要求“各農業社將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公有財產均移交給公社”,同時要求社員將私有的牲畜、林木等生產資料“也一并轉為公社所有”。這是一次深刻的、廣泛的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動。然而這一生產關系的大變革,卻并沒有經過試點,而是通過疾風暴雨式的運動,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僅僅用了兩三個月的時間,至1958年10月底,全國建立起的人民公社就多達2萬多個。“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的農村土地政策,要求將農業社所有的生產資料,都無償劃歸給人民公社所有,跟個人利益完全脫鉤,這不僅極大地挫傷了農民的勞動熱情,而且引起了一部分基層干部和群眾的不滿和抵觸。此外,1958年底到1959年春,在全國糧食緊張的情況下,一些社隊從本位主義出發開始瞞產私分,一些生產隊的干部甚至帶頭支持社員瞞產私分。

面對此種情況,毛澤東同志等人經過調查研究認為,“瞞產私分”現象出現的根源,是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過于集中,忽視了各生產隊和廣大社員的切身利益。為此,毛澤東強調,必須下放土地的所有權權屬單位,提出農業基本核算單位應以生產大隊為基礎。1960年11月,黨中央下發《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明確提出,實行“三級所有,生產大隊為基礎”的農地政策,并要求從1961年起開始實施。

“三級所有,生產大隊為基礎”的農地政策,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人民公社初期“一平二調”中“調”的問題,但沒有徹底解決各小隊之間的平均主義問題,大隊“共”小隊“產”的現象仍然存在,小隊和社員的生產積極性仍然不高。毛澤東同志等人經過調查研究,進一步認識到,要徹底解決隊與隊、社員與社員之間的分配拉平問題,就應將生產小隊作為核算單位的基礎。于是,1961年10月,黨中央發出將生產隊作為基本的生產核算單位的指示。隨后,又強調,“實行以生產隊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制,將是一個在長期內,比如至少30年實行的根本制度”。“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土地政策,一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伴隨著人民公社的撤銷才被廢止。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政策的實行和完善

自20世紀50年代末起,由于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土地經營管理政策,吃“大鍋飯”、搞平均主義,嚴重抑制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致使農業生產長期停滯不前,長期以來農民生活質量得不到明顯改善。據統計,1957年至1978年間,我國糧食產量年均增長率僅為2.2%,棉花產量僅平均每年增長1.95%,農民人均收入20年間僅增加了33.3元,平均每年也就增加1元多。至20世紀70年代末期,溫飽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的農村人口仍占全國人口的約1/3。

在這種情況下,為解決溫飽問題,一些地方的農民自發搞起了包產到組,也有一些農民搞起了包產到戶,產生了較好的效果。這些來自基層群眾的做法,引起了中央及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積極引導。1980年9月,中央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文件,明確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可以包產到戶,也可以包干到戶”。這是改革開放后,中央表示支持“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的第一個正式文件。隨后,在1982年頒布的中央1號文件中,中央強調,“包產到戶”“包干到戶”“都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的,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從而正式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等生產責任制上了社會主義的“戶口”,肯定了其社會主義的性質。

1983年的中央1號文件,再次肯定了以“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為主要特點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強調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要求各地全面推行。由于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和支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迅速在全國推廣。至1983年底,全國90%以上的生產隊都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由此,“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政策,在我國得以正式確立。

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土地所有制,將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合理分開,將農村土地的“集體經營”與“家庭經營”有機結合,既與當時較低的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又滿足了農民對土地經營權的合理要求,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據統計,1978-1984年間,我國農業生產的年均增長率達到了8.44%,農民的溫飽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也帶動了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推動了我國農業從封閉走向開放。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為進一步鞏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政策,黨中央一方面通過立法的形式,對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做了明確的界定。同時,通過立法的形式,切實保障廣大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面,通過制訂和頒布相關的政策文件,強調“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關系會“長期穩定”,“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十五年以上”“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給農民吃了長效定心丸。正是這些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確保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農村土地政策的長期穩定。

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的農村土地政策的調整和改革

以“兩權分離”為特征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政策,在改革開放初期的一段時間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開始凸顯出來。同時,農業比較利益低、農業勞動生產率低、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問題也日趨顯現出來,中國農業發展再次面臨制度上的障礙。

為打破這種制度上的障礙,推動農業發展走向規?;?、現代化,提升農業的市場競爭力,中央在各地積極探索多種土地流轉形式的基礎上,開始從政策上積極鼓勵、支持和引導承包農戶進行土地流轉。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有條件的地方,農民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003年,《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農民可以“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強調,鼓勵承包經營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在黨的一系列政策鼓勵和引導下,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全國各地迅速開展起來。截至2016年底,全國已有近30%的承包農戶在一定程度上轉移了承包土地的經營權。

為進一步規范和引導農村各地的土地流轉工作,切實保障承包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的權益,2016年10月,黨中央頒布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改革思路和具體做法。《意見》明確說明,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的基礎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并不是要削弱承包人的權利,而是對承包人的權利再進一步細化,是權利內容的再一次分配,目的是推動形成“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機制,加快實現農業規?;?、現代化。2018年1月,在《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黨中央進一步明確,“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強調“在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要“平等保護土地經營權”,并強調農民憑“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也可憑此“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

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改革意義重大。首先,它使農地的經營權得以充分釋放,使農村有限的土地資源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以更合理的方式進行配置、以更高效的方式加以利用,促進了農業的規?;洜I,有效地提高了農地的利用效率。其次,它使農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獨立開來,為農地的多樣化經營創造了條件。再次,它使承包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對農村承包土地有了清晰的權屬界定,從而為有效規避和化解土地流轉中的糾紛,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三權分置”還使土地的經營權抵押等有了支撐,使農地資本化有了可能,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權利。“三權分置”的土地改革,可以說是改革開放后,黨在農村土地政策問題上,做出的重大創新性調整。如果說改革開放初期推行“兩權分離”的土地制度改革,著重解決的是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問題,其最大的制度績效是實現了農業經營主體的公平,那么,新時代“三權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著重解決的就是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問題,其最大的制度績效是提高了土地這一農業經營客體的使用效率。

農村土地政策演變的基本經驗

農村土地政策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它不僅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關系到農村土地這一重要稀缺資源的配置與利用問題,甚至直接關系到農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新中國成立70年來,黨在制定和調整農村土地政策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吸取了很多教訓。深入總結這些經驗教訓,有助于我們更清醒地了解歷史,并從中得到啟示,為增強黨在農村基層的執政能力提供有益的借鑒。

與時俱進,勇于探索和創新

新中國成立70年來,黨在制定和調整農村土地政策方面的一個重要經驗,就是堅持發展創新,突破舊體制舊政策的束縛,隨實踐的發展和群眾的需要,及時調整和變革不適宜的土地政策。改革開放初期,農村土地政策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集體經營方式無法調動大多數農民的積極性,農業生產水平低,無法滿足農民的需求。為此,黨中央順應農民群眾的需要,及時制定了一系列充分肯定“包干到戶”“包產到戶”的政策措施,明確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政策,實現了黨對農村土地政策的創新,從根本上消除了阻礙農村發展的一些政策障礙,為實現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打開了制度缺口。但隨著實踐的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兩權分離”模式也逐漸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如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問題、農民利益的維護問題等等。面對這一系列新的問題,黨中央在政策上大膽創新,出臺了“三權分置”的土地改革方案,突破了“兩權分離”的農村土地政策的局限,為加快推進土地流轉,切實維護農民的產權利益,創造了必要的制度基礎和保障。新中國成立70年來的實踐證明,改革必須要有創新的膽魄和勇氣,只有創新才能擺脫舊體制的束縛,才能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

作為農村土地政策的具體執行人,農民對農村土地政策的好壞最有發言權。作為農業生產活動的實踐主體,農民也最能夠在實踐中感受到什么樣的政策能更好與農業生產力發展程度契合,更符合自身的利益要求。為此,在制定和實施農村土地政策的過程中,必須要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新中國成立70年來,正是在廣大農民的積極要求和探索下,有效推動了我國農村土地政策不斷實現創新性發展。從合作化時期的“互助組”,到改革開放初期的“包產到戶”,再到新時代的“土地流轉”,都是黨在農民積極探索并取得初步成功的基礎上不斷進行理論提升和政策引導的結果。早在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就指出,農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個發明權是農民的”??梢哉f,改革開放初期“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就是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的典范。進入新時代,黨中央為順應農民提出的土地流轉要求,不斷總結各地土地流轉經驗和有效做法,出臺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方案,這是黨在農村土地政策調整過程中充分尊重農民首創精神的又一典范。實踐證明,什么時候能充分尊重農民,發揮好農民的主體作用,黨的政策就會受到農民的擁護,農業就會有大發展。

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

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黨的農村土地政策只有順應時代發展需要,符合客觀實踐要求,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才是科學、合理的政策。新中國成立之初,黨為適應當時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農村實行“農民個體所有,家庭自主經營”的土地政策,將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交給農民,使農民的勞動熱情得以激發,農業生產得以恢復和發展。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黨中央從我國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還較低、農民素質還較低的客觀事實出發,在農村土地政策的調整過程中毅然決然地廢除了高度集中的土地經營管理政策,推行“兩權分離”的土地政策,在保留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前提下,將土地的經營權承包給農戶,再次激發了農民的勞動熱情,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反之,超越國情、脫離實際制定的土地政策,不但不能推動黨的事業的發展,反而會阻礙黨的事業。農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如果脫離中國國情,全憑主觀愿望出臺,不僅侵犯了農民的個人利益,也會超越當時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對我國農業的發展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進而使我國在探索農村土地政策的過程中走彎路。新中國成立70年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變遷軌跡表明,只有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適時調整并不斷完善、創新黨的農村土地政策,才能充分發揮理論和政策對實踐的正確引領和助推作用。

堅持以農民為中心,切實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在農村,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非常密切,土地政策與農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我國農村土地政策調整的經驗證明,黨的農村土地政策只有滿足了廣大農民群眾對土地的需求,保障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才能提高農民的生產熱情,激發其創造活力。新中國成立之初,廣大農民群眾最大、最迫切的愿望和要求就是擁有自己的土地。基于此,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進行了土地制度改革,按照每戶農村家庭人口數,把從官僚地主手中奪取的土地分給了農民,實現了廣大農民“耕者有其田”的夢想。

土地改革后,廣大農民最大的心愿和要求是擺脫貧困,實現共同富裕,但建立在土地個體私有基礎上的小農經濟,卻難以有效抵御自然災害,難以提高勞動效率,而且容易造成新的兩極分化。為此,黨中央順應農民的新訴求,及時進行土地政策的調整,經過“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三個關鍵環節,把農民的個體土地所有制逐步過渡到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逐漸引導農民走上了社會主義道路。改革開放后,給農民以生產經營自主權,切實增加農民收入,再次成為廣大農民群眾最為迫切的利益要求。為此,黨中央不斷總結廣大農民群眾探索經驗,制定和推行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政策,將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適度分離,滿足了農民的利益訴求,得到了農民的支持,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歷史的經驗證明,黨的農村土地政策必須始終堅持以農民為中心的立場,必須滿足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需求,才能切實得到廣大農民的擁護和支持。

堅持依法依規,確保政策的穩定與落實

新中國成立70年來,黨中央非常注重農地問題的法律保障,在建設和改革的不同歷史時期,先后頒布了大量的關于農地問題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的權屬關系,明確界定了各方的利益關系,有效地保障了農民的農地權利,為推動農村土地政策的調整與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歷史的經驗證明,農地政策是農地法規的前提,農地法規是農地政策的保障。黨的農村土地政策,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遵循法律精神,在實踐中也應依照法律規定,利用法律手段確保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穩定和落實。只有把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才能提升政策的執行力度,才能確保黨的農村土地政策得到更好的貫徹落實。

新中國成立70年來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調整演變,充分體現了黨“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堅持了農民的主體地位,貫徹了馬克思主義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符合農村生產力發展規律。今天,中國共產黨正依照這一重要原則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探索新形勢下有效的農村土地政策。

【本文作者為山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本文系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研究”(19YJA710025)、山東大學“改革開放40周年暨新中國成立70周年”專項研究課題:新中國成立70年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演變及基本經驗研究(HSS1804)成果】

責編:李 懿 / 羅 婷(見習)

責任編輯:賀勝蘭
標簽: 新中國   土地   農村   經驗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