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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是激發民營企業發展活力的基礎

當前在落實新發展理念、調結構促轉型及復雜的國際政經環境等多重因素影響下,民營企業發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和挑戰,這些集中爆發的各種矛盾疊加在一起進一步凸顯了我國市場治理的制度困境。習近平總書記在11月1日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對民營企業發展的“三山三門”問題進行了形象的總結。雖然社會上有部分人把當前經濟社會中出現的問題,歸咎于“國進民退”,但筆者認為當前民營企業發展的問題,主要矛盾還是在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制度建設問題。因此,筆者將從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制度供給這個主要矛盾著手,分析如何激發民營企業發展活力。

在建設公平競爭秩序的市場經濟體制中激發民營企業活力

基于基本的經濟認識,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是公平競爭秩序。眾所周知,信息充分、完全競爭和經濟理性人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假設條件。在技術水平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日益精細的社會分工使得人們對社會商品和服務的供給與需求信息幾乎處于茫然狀態,只能通過不斷的討價還價后形成的市場“均衡價格”來達成交易。這個“均衡價格”事實上就全面反映了廠商邊際成本收益與消費者預算約束下的真實偏好需求,并且符合帕累托最優改善的完美市場均衡狀態下所有的完備信息。同時,市場經濟體制通過“均衡價格”信息載體,實現最優資源配置,如同上帝的“無形的手”。黨的十九大將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調整為“決定性”作用,更加強調了市場經濟體制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但要保證形成“均衡價格”就必須以“完全競爭”為前提,沒有公平的完全競爭,就不能實現“均衡價格”,也就失去了市場經濟體制高效配置資源的靈魂。這也是發達市場國家長期以來追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原因所在。

黨中央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作為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核心,即“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就是要強調包含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在內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的市場競爭地位,充分發揮市場經濟體制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只有保障民營企業與其他市場主體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才能在“理性經濟人”的逐利活動中充分激發民營企業資本、勞動力、企業家經理人的無限活力和創造力,進而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但是,民營企業在實際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個別企業不能依法平等地使用生產要素、不能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各種權利不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等問題和現象。“融資的高山”即典型的不能平等地使用資本這個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各種各樣的行政壟斷在某些行業或某些領域內仍舊存在,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使是國家有明文規定放開限制,但在政策執行中仍然習慣性存在“旋轉門、玻璃門和卷簾門”問題,這些“門”在內外環境的共同作用下又進一步強化了“市場的冰山”和“轉型的火山”。同時,民營企業的合法權利仍在某些領域、某種程度上或明或暗地得不到充分保護,不能為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經營提高充足的合理預期。因此,要充分激發民營企業作為市場參與主體的經營活力,就必須要移除這些高山、敞開這些大門,在建設公平競爭秩序的市場經濟體制中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具體實踐中,應以“放管服”等為起點,“非禁即準”,在不涉及國家戰略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PPP、軍民融合、混合所有制、“一帶一路”建設等,全面取消不合理的審核審批,實現全天候市場主體準入;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放寬不合理限制和歧視,擴大民營企業市場空間。

在建設公平競爭秩序的市場治理制度體系中激發民營企業活力

國家對保障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充分激發民營企業發展活力的方向是明確且堅定不移的。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發展藍圖,要求在全面的政府治理、市場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中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如果說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是戰略和方向,那么政府治理、市場治理則是制度路徑問題。不同于“統治”或“管理”的國家治理現代化,在政府、企業、公眾乃至第三方組織相互認同并尊重各自獨立性和利益的前提下,通過合作、協商等方式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是政府治理、市場治理、社會治理協同創新與完善的過程。它以“良法”為依歸,謀求良法善治。民營經濟作為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設優質高效經濟中,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過程本質上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

民營企業發展壯大過程中的“三山三門”的問題,說到底是制度供給問題,更是制度執行問題;是市場治理問題,更是政府治理問題。首先,平等的合作協商、民主回應,將社會生產中各利益相關主體置于共同目標之下,能充分克服國家治理中的激勵不相容。其次,民主治理能強化對政府公共服務的監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公共服務供給過程中委托代理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提供高效的市場管制和服務。再次,合作協商、民主回應還能實現多方的信息交換,充分減少國家治理中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不確定性和風險,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精準性,減少機會成本損失。最后,不同治理主體之間相互監督,實現充分的信息交換,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交易契約面臨的有限理性,有效降低預見成本、締約成本和證實成本,還能明晰公共服務和市場交易產權,優化交易契約,為開辟真正的良法善治找到一個持久良性的制度變遷路徑依賴。

“三山三門”既是表象又是原因。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治理過程中,對民營企業還缺乏足夠的認同和尊重,缺乏足夠的平等協商和合作。例如,在去產能、環境整治等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一刀切”等現象,沒有給市場尤其是民營企業足夠的市場預警和調整期;在面對國際貿易摩擦、匯率博弈時,市場的風險預判、應對輔導不足;在治理過程中,政府和市場信息交換不充分,存在一定的機會主義;在去扛桿、調結構等多重市場壓力之下,財政政策、貨幣政策銜接不盡通暢,使得民營企業在遇到內外“市場的冰山”和“轉型的火山”時,又進一步遭遇“融資的高山”;甚至在政策執行中,政府作為產權保護、交易保護的治理主體,在制度執行中對民營企業的產權和交易契約保護廣泛存在“玻璃門、旋轉門、卷簾門”。“放管服”改革落實不力,歧視性法規條款久久不能根除,對民營企業差別對待,在內外環境不確定性和風險加劇的情況下進一步凸顯政府治理的現實困境。

為切實化解民營企業發展困境,激發民營企業發展活力,應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體系內,尊重民營企業的獨立性和合法利益,尊重其在國家治理中的知情權、建議權,讓民營企業成為國家治理的平等協商者、參與者和監督者,有效化解國家治理過程中的信息不充分、激勵不相容等問題,克服盲目主義、機會主義,克服制度供給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提高環境不確定性下的風險應對能力??傊?,要在“善治善成”的市場治理中,尋求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的內生動力,促進民營企業真正成為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持久內生力量。

在完善“市場救濟”制度體系建設中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活力

強調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還需加強對公平的正確認識。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是,民營企業貢獻了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就業和90%以上的企業數量。但民營企業中小微型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數量較多,由于技術創新、產業升級和規模效應等原因,導致這些企業應對市場風險能力較弱,總體盈利能力相對較差,屬于市場競爭中的“弱勢群體”,但它們并非完全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中需要淘汰的劣勢群體。為促進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就需要在市場治理中適用“市場救濟”原則。

事實上,不論是我國當前支持的中小微企業,還是技術創新企業、高科技企業等領域,國家都給予了勞動力、融資和稅收、財政轉移支付等政策的大幅度傾斜,包括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政府采購、低稅率或免稅等政策支持。但就目前實際情況來看,這些政策有的執行不力,有的存在政策不“友好”、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另外,在面對國際貿易摩擦、貨幣匯率爭端乃至地緣政治動蕩等極端市場外部不確定性風險以及改革過程中制度成本轉換問題時,可以給予民營企業一定的合理財務援助等。

“市場救濟”原則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原則和必然的制度組成部分,它體現的仍然是市場公平競爭。在頂層制度層面,需要將“市場救濟”原則作為構建長期的、系統的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制度體系來認識,而非臨時性的政策補丁或應急之選。

第一,在勞動法、稅法范疇內,統一清理、歸并各種就業支持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使之成為統一規范的制度體系并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頂層制度。由此還有利于形成全社會合理的市場預期,從根本上扭轉政策執行不力的理念、意識問題,從根源上化解政策執行中的“玻璃門、旋轉門、卷簾門”問題。

第二,由于資本市場的特殊性,在整合優化和引導對中小企業融資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更要尊重資本市場乃至統一大市場的基本規律。不僅要給予民營企業融資上的政策傾斜,更要進一步強化民營企業市場信用建設。從市場行為監管、產品質量監管以及會計信息質量監管等方面,幫助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民營企業練好內功,爭取獲得與大企業類同的資本市場主體信用待遇。同時,在社會治理中積極引導政府、風險基金和中小微企業共同參與,同行業、同地區設立不同形式的信用風險基金,以制度創新切實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第三,清費正稅,切實降低名義稅負,并在正確對待現代化改革制度成本轉換中給予市場客觀的、合理的、適度的“制度豁免”。需要強調的是,對民營企業的公平,不是對非民營企業抑制,不能走極端,不能非此即彼,更不能削足適履。在“營改增”、費改稅、社會保險劃轉稅收征管等改革過程中民營企業面臨改革陣痛,這種陣痛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公平的。這些現代化治理改革恰恰是構建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的基礎性制度選擇,也只有通過嚴征管,才能實現在寬稅基、減稅率的前提下為降低整體稅負創造空間。為了實現制度轉換的平穩過渡,在改革過程中可以酌情對一些企業給予必要的“制度豁免”。在化解國際貿易爭端等外部風險過程中,還可以考慮在出口退稅的基礎上給予出口企業必要的臨時性減稅和延緩納稅。

總之,必須以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作為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完善市場治理的制度邏輯基礎,以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建設作為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持久的良性的制度變遷路徑依賴。

【本文第一作者為財政部駐重慶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副調研員;第二作者單位為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責編:賀勝蘭 / 蔡圣楠

責任編輯:賀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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