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行政法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不同時代的行政法治蘊含著不同精神。在新時代,行政法治主體更加多元,由傳統的單方向性轉向廣泛參與;行政法治更加堅持和鼓勵自治,并不斷添加柔性元素,有效地促進我國行政法治不斷完善。
【關鍵詞】行政法治 時代精神 行政主體 【中圖分類號】D922.11 【文獻標識碼】A
在新時代,行政法治逐漸朝著現代化方向發展,主體多元、廣泛參與、全面給付、鼓勵自治、柔性介入都是行政法治蘊藏的新精神。在這些新時代精神指引下,行政法治必將迎來更好的發展機遇,為健全社會法治建設作出更多貢獻。
行政法治主體多元精神
行政主體一直都是行政法的核心問題,傳統行政法治始終圍繞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開展研究,認定行政法律關系只具有兩元性,主體兩元性也成為行政法律與刑事、民事法律的重要區別。但事實上,兩元主體關系并不足以完全代表行政法治精神,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并不能完全代表行政關系中的全部利害關系人,部分與行政法治相關的第三者合法權益仍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行政行為中的利害關系人權利意識崛起,想要通過行政訴訟謀取自身合法利益,希望更多地介入到行政法律關系中,積極主動地維系自身合法權益。此時,傳統的兩元主體擴展至三元主體,更多的主體利益需要行政法治予以保障,主體多元精神也就成為行政法治新的時代精神。
從兩元主體向三元主體過渡,為行政法治建設開啟新的時代精神,多元主體的有效參與,不僅豐富了行政法治內容,也更有益于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順應了我國行政法治的發展方向。以政府行政部門與私人組織合作的PPP項目為例,PPP項目參與主體為行政部門和行政相對人,任何一方違反約定,不僅會給對方造成傷害,更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面對此種局面,傳統的兩元主體無法讓社會公眾介入到行政法治中,只有構建三元主體,允許具有利害關系的社會公眾參與其中,通過訴訟謀取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看到,三方主體參與行政訴訟,已經打破了傳統行政法治主體關系限制,讓行政法律關系逐漸社會化,行政主體多元化無疑成為行政法治的新時代精神。
行政法治廣泛參與精神
一直以來,行政法治都屬于公法范疇,與國家政治生活有著緊密聯系,一般社會公眾并不經常參與行政法治建設。但事實上,行政法治與社會公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國是社會主義民主國家,不同于歐美等國的民主制度,我國始終主張協商民主制度,強調協商民主就必須全面、廣泛地允許社會公眾參與,樹立起民主參與精神,鼓勵社會公眾獻計獻策,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縱觀行政法治的歷史,相比其他法律體系建設,行政法治建設始終處于相對封閉狀態,行政法治開放程度、公眾參與程度都受限制,導致我國行政法治建設進程緩慢,革新力度不強。
自黨的十九大以來,行政法治建設特別強調要推動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加強民主協商建設,形成健全的參與制度和參與程序,確保社會公眾能夠積極參與到行政法治建設之中,為我國行政法治建設作出貢獻。當行政法治廣泛參與精神得到重視,將有更多社會公眾參與到行政執法、行政決策等行政活動中,通過匯聚建議、吸收觀點,有助于我國行政法治朝著民主方向發展,更有益于行政決策更加科學、精確。此外,隨著社會公眾參與行政活動的積極性提高,可以借助公眾對行政主體開展有效的監督,利用公眾的力量進行監督,能夠督促行政主體更加遵守法律法規,從而堅持依法行政。可以看到,在廣泛參與精神的影響下,閉塞的行政環境逐漸被打破,并吸引更多社會公眾參與行政活動,充分調動公眾參與行政的積極性,為我國行政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
行政法治全面給付精神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治不斷健全,行政法治開始朝著全面給付方向發展,行政法治建設的本質是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為人民群眾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面對該目的,行政法治建設需要關注全面給付,通過全面給付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的生活環境,將行政法治建設作為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基礎。過去,我國行政法治建設過于關注權力機制,認為行政法治是利用國家權力實現對人民群眾的管理。但事實上,現代行政法治已經開始由管理向服務過渡,以服務獲取人民群眾的認可。
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想要改善此種矛盾,就需要引入行政權力,利用行政權力調整物質精神需求,讓兩者更加平衡、充分。事實上,政府的本質就是為人民群眾提供服務,行政法治建設自然也要落實于服務人民群眾,當行政法治具備全面給付精神,行政法治根本目的也就得到落實,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也將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行政法治鼓勵自治精神
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治都圍繞社會管理開展,認為應利用行政權力對社會進行管理。而在這實踐過程中,行政管理每年耗費大量的成本,成為財政收益中的重要開支項目。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我國提出以“治理”取代“管理”,主張將更多的權力從行政部門分離出來,交由社會進行自治,允許社會組織、團體以及社會公眾開展自治工作。所謂自治,就是由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建立規章制度,約束和管理個人尊崇約束,依照相應的規章指導自身活動,確保相關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和道德準則。相比傳統的政府管理而言,自治有著諸多優勢,在自治的引導下,社會管理成本明顯降低,各項規則制度更加合理,更便于操作,由社會公眾參與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公眾而言更具有約束力。
在現代化的行政法規之中,部分規定是源自國家內容,屬于國家制定的規則,而另外一部分則源自社會,是從民間規則中提煉而成。隨著行政法治的發展,源自社會的民間規則占比越來越高,這意味著行政法治朝著鼓勵社會自治的方向發展。事實上,行政法治鼓勵自治精神符合我國服務型政府的構建,權力本身源自人民群眾,鼓勵自治就是讓人民群眾自行支配權力,自行進行管理。
行政法治柔性介入精神
行政法治是我國最基本的法律構成,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有力后盾,確保行政法治能夠貫穿社會生活之中,引導和完善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過去的發展歷程中,行政法治一直強調剛性,利用強制力確保社會穩定發展,認為剛性的法律能夠讓社會公眾產生畏懼,從而尊崇行政法律的相應規定,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但事實上,現代社會治理應注重剛柔并濟,引入更多的柔性內容能夠凸顯行政法治建設的人性化,拋棄冰冷的法律武器,關注人性生活才是行政法治未來的主旋律。
在社會生活中,行政法治剛性內容隨處可見,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為例,這些行政法治都以剛性為主,利用國家強制力對社會進行管控,以強硬的處罰防止社會公眾違反行政法律規定。一方面,我們需要肯定剛性措施對行政法治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社會治理不能完全依賴強制性措施,要增加更多柔性內容,提高行政法治的人文關懷。
(作者為中共大連市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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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關保英:《行政法治的時代精神解讀》,《政法論壇》,2017年第1期。③張淑芳:《行政法治視閾下的民生立法》,《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8期。
責編/肖晗題 美編/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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