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中東歐國家的創新能力快速發展,正處于快速追趕歐盟平均水平的階段。新時代,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實現“16+1合作”的創新發展,應積極推動中歐創新伙伴關系發展,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加大對中東歐國家以及國際形勢的研究。
【關鍵詞】“16+1合作” 創新合作 中東歐國家 【中圖分類號】D812 【文獻標識碼】A
作為科技創新的引領者,歐盟的創新能力在國際上始終保持著領先地位。但隨著創新能力偏弱的中東歐國家陸續加入歐盟,歐盟的整體創新能力較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以及美國等發達國家有所下降。
目前,根據綜合創新指數的測量,歐盟28個成員國分為4個不同級別的創新組,即創新引領者、強力創新者、中等創新者、一般創新者。其中,斯洛文尼亞是唯一一個進入強力創新者組別的中東歐國家。
歐盟予以評估的13個中東歐國家的創新情況
在綜合創新指數測量的基礎上,歐盟對13個中東歐國家進行了創新能力測量,即斯洛文尼亞、捷克、愛沙尼亞、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拉脫維亞、波蘭、克羅地亞、塞爾維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以及馬其頓。
強力創新者:斯洛文尼亞。根據歐盟統計的數字,自2010年以來,斯洛文尼亞是唯一一個進入強力創新組別的中東歐國家。該國目前具備良好的創新條件,比如,人力資源與創新環境分別高于或同于歐盟平均水平,公司投資于創新活動的指標高于歐盟平均水平等。但斯洛文尼亞公共資金支持創新力度明顯欠缺,還需進一步提升。
中等創新者:捷克、愛沙尼亞、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拉脫維亞、波蘭、克羅地亞、塞爾維亞。首先,波羅的海三國在創新能力上優勢近似,比如人力資源、創新環境以及公共資金支持創新等。但是,拉脫維亞與立陶宛在研究體系上欠缺吸引力;拉脫維亞在企業投資研發方面低于愛沙尼亞與立陶宛;愛沙尼亞與拉脫維亞的創新型企業遜于立陶宛。其次,在維謝格拉德四國中,捷克的創新能力較強,各個維度指標表現較好,但企業創新活動需加強。斯洛伐克、匈牙利與波蘭在創新者指標上表現欠佳,需大力培育創新型企業。斯洛伐克、匈牙利與波蘭在研究體系上有所欠缺,需進一步追趕。最后,在西巴爾干兩國中,克羅地亞的創新優勢在于企業投資、人力資源、就業影響,相對弱勢在于知識產權、研究體系與創新者。塞爾維亞創新相對優勢在于企業投資、就業影響以及創新者,相對弱勢在于知識產權、創新環境。
一般創新者:保加利亞、羅馬尼亞以及馬其頓。保加利亞、羅馬尼亞以及馬其頓的創新能力遠低于歐盟平均水平,但不可否認,三國的創新能力各有其獨特之處。保加利亞的相對優勢在于知識產權、就業影響以及人力資源,弱勢在于創新者。羅馬尼亞的相對優勢在于創新環境、銷售影響,弱勢在于創新者、企業投資。馬其頓的相對優勢在于銷售影響、企業投資、創新環境,弱勢在于就業影響與知識產權。保加利亞、羅馬尼亞以及馬其頓的共同問題在于研究體系吸引力較弱、公共部門金融支持創新力度較為不足。
總體來看,中東歐國家的創新能力還處于快速追趕歐盟平均水平的階段。2010—2016年間,7個中東歐國家的創新表現有所增長(立陶宛、塞爾維亞、馬其頓、拉脫維亞、斯洛伐克、波蘭及保加利亞)。但同期也有創新表現下滑的國家,比如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羅馬尼亞。其中,羅馬尼亞是歐盟內部創新表現下滑幅度最大的國家。
“16+1合作”創新的路徑
“16+1合作”是指中國與中東歐16國的合作,是中歐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有益補充。“16+1合作”機制啟動6年來,不僅為中國與中東歐國家關系的發展注入了新動能,也成為深化中歐全面戰略伙伴關系的新引擎。新時代,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我們應繼續加強中國與中東歐國家的創新合作,推動“16+1合作”創新發展。
首先,要積極推動新時代中歐創新伙伴關系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是推動全球和平與繁榮的重要方式。創新是當今世界潮流,拓展創新空間、提升科技合作水平,是當下包括歐盟、中國在內的主要行為體的焦點所在。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國家或區域間的科技創新交流合作日趨緊密,發展中國家以及發達國家的科技創新合作獲得了新的機遇,而中東歐國家的創新發展也需進一步深入。當前,歐盟在諸多挑戰之下,更加重視創新對一體化的引領作用,并將創新與社會經濟發展緊密結合,定位一體化的新航路。中東歐國家在轉型期落后于歐盟國家,未來應繼續加強對創新的支持力度,創造良好環境。
自1998年簽署《中歐科技合作協定》以來,中國與歐盟數次續簽,雙方科技創新合作不斷深化。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中國要“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的科技創新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還需更多優質高效的、不斷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科技創新。作為科技創新的引領者,歐盟在國際上始終保持著領先地位,值得我們學習借鑒。新時代,我們應著力推動中歐創新伙伴關系的發展,共同應對挑戰,為世界和平、穩定與繁榮作出貢獻。
其次,要加強創新能力建設。“16+1合作”自2012年開展以來,在多個領域、多個層面進展良好,中國與中東歐國家相互了解不斷加深。同時,“16+1合作”也為中歐創新伙伴關系的建設與完善提供了新的驅動力。未來,中國應加強與中東歐國家在中央以及地方層面開展的多種合作,夯實創新以及合作的基礎。
一是開展各層次的高等教育合作,擴大互派留學生的規模,延長留學期限。中國應加強與中東歐國家高校間的交流合作,可以在“16+1合作”平臺上開展校際學生互換以及科研創新合作;應鼓勵學生互相學習語言、了解對方國情,培養具有語言能力、專業技能的復合型人才,為創新合作儲備人力資源。二是搭建網絡平臺,實現無縫對接。可以通過各種在線平臺,讓中國以及中東歐國家民眾相互了解,從而發現新商機。三是加強各方研究機構的合作,鼓勵聯合參與各種國際研發合作項目,共同發表前沿創新成果并加以應用。應鼓勵中國與中東歐國家的科研機構開展基于國際前沿或者各方優勢的合作,并將成果予以發表、出版,提升科學研究的國際影響力。同時,應鼓勵研究機構與企業合作,將研究成果積極轉化到實際應用中。四是加強信息通訊技術合作,完善基礎設施建設。信息通訊技術的普及和應用,是一國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前提。中國與中東歐國家應積極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合作,提升帶寬速率,加強網絡安全,為發展電子商務、大數據產業合作打好基礎。
最后,要加強對中東歐國家以及國際形勢的研究,密切關注“16+1合作”的風險研判。我們應加強對中東歐國家內部變動的關注,及時了解其對中國態度的變化,作出正確應對。應加強與中東歐國家的人文交流,積極開展各層級的交流活動,為中國與中東歐國家的長久友好夯實基礎。同時,也要密切關注“16+1合作”的風險研判。要關注歐盟內部有關經貿、投資等政策對中國與中東歐國家合作的影響。在國際恐怖主義彌散歐洲之際,極端主義威脅以及地緣安全也是“16+1合作”不能回避的風險。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副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李克強提出“16+1合作”應長期堅持的四項原則》,新華網,2016年11月5日。
②《“16+1合作”:五年有成 蓄力再發》,新華網,2017年11月27日。
責編/孫渴 美編/李祥峰 李月敏(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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