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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輿論的治理之策

核心提示: 網絡輿論治理是互聯網時代國家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目前,隨著互聯網新媒體的不斷發展,網絡輿論治理存在諸多問題。對此,需要構建科學的法律制度體系,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增強網絡輿論執法力度,建立多元化主體聯動協調治理機制;建立網絡輿論大數據平臺,研發互聯網數據取證系統,進一步加強網絡輿論治理。

【摘要】網絡輿論治理是互聯網時代國家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目前,隨著互聯網新媒體的不斷發展,網絡輿論治理存在諸多問題。對此,需要構建科學的法律制度體系,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增強網絡輿論執法力度,建立多元化主體聯動協調治理機制;建立網絡輿論大數據平臺,研發互聯網數據取證系統,進一步加強網絡輿論治理。

【關鍵詞】政府 網絡輿論 社會治理 【中圖分類號】G20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互聯網內容建設,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長期以來,在對網絡輿論治理上,各級地方政府治理措施和路徑較為單一,缺乏完善的治理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以往單一化的社會結構、價值觀等逐漸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對政府應對網絡輿論治理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由此,如何加強網絡輿論治理,成為政府亟需解決的重大課題。

網絡輿論治理面臨的困境

首先,網絡輿論治理面臨著輿論亂象突出的問題。目前,一些“標題黨”“圖片黨”、片面化報道、碎片化解讀充斥著網絡,反黨反華等意識形態問題甚囂塵上,庸俗化、煽情化、過度娛樂化的輿論問題突出,如有的媒體故意將官員落馬新聞挖掘成“時政+桃色”新聞,來滿足輿論窺探欲望和心理刺激。并且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興起,網絡輿論場繼續分化并在對立統一中發展,輿論表達形式更趨碎片化、多樣化,輿論傳播平臺具有了融合化特點,網民言論娛樂化、情緒化特征明顯,網絡輿論呈現出復雜多樣的新特點。

其次,當前網絡輿論治理也受到了很多干擾,如:有些人認為,網絡技術完全可以解決一些內容分級、過濾等問題;有些人認為過激無規則的利益訴求會干擾網絡輿論管理工作的有效有序推進,泛濫無底線的網絡營銷以及網絡直播等會對網絡輿論造成嚴重的沖擊;有些人認為,在信息的采集、研判和預警方面,政府缺乏完善的網絡輿論輿情研判體系,大量網絡輿論監控軟件缺少具體的指標分析參數,涉及具體的信息采集、分析指標層面無一明確判斷,分析結構缺乏可信度與說服力。同時,政府的行政手段難以持續推進網絡輿論治理,管理者容易受到輿論指責和質疑,一些黨政部門仍習慣運用單一向度的行政方法進行強力管控,沉浸在權威主義幻象中,導致網絡輿情方向向危機衍化進而失控。

最后,互聯網取證技術存在著法律困境。一方面,互聯網數據具有易逝性、多樣性和巨量性的特點,行政機關進行執法時,如何獲取固定可信的互聯網數據成了互聯網依法治理的前提和關鍵。目前,行政機關常用的互聯網取證手段無法得到法律和司法的認可,并不能解決互聯網數據獲取的合法完整問題;另一方面,網絡輿論治理的法律保障體系不完善,涉及細則的可操作性內容較少,網絡輿情立法進程總體滯后。并且網絡輿情立法是為了捍衛網民民主權利,但現有網絡立法對于網絡主體權利的保護則不夠重視,出發點側重管理,對網民享有的權利模糊化、弱化,片面強調網民的義務,這與網絡輿情立法的根本出發點相悖。

政府網絡輿論治理要構建科學的法律制度體系,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

網絡世界不是不受法律管轄與約束的法外之地,它需要構建科學的法律制度體系,需要依法治理。目前,由于缺乏互聯網基本法,導致互聯網治理過程中政府有些力不從心。因此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我們必須要以憲法為依據,參照其他國家網絡空間法律法規制定過程,結合網絡空間新特征,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網絡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網絡使用者和運營者的義務與責任。此外,在社會經濟中,構建管理有序、發展有力、使用高效的網絡生態,明確網絡空間各主體的權利,讓網絡空間治理的法律落地,實現網絡輿論的規范化和有序性,規范、約束和懲戒違反法律的網絡行為,實現依法治網常態化,充分發揮互聯網最大效益。

社會治理不能游離在憲法和法律之下,因此,政府在法律之下,必須要遵紀守法,依法行事,樹立法治理念,強化法律至上理念,用法律制約政府權力。同時,為了提升基層政府部門應對網絡輿情的敏銳性、洞察力和應變力,政府必須要樹立正確的網絡輿情觀和危機感,將網絡建設成表達民意的平臺,不畏懼、不忽視網絡帶來的沖擊、挑戰和優勢、作用,善于從網絡輿情中發現工作的盲點、弱點和問題,關注民生、維護民權、惠及民利,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同時,也要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使其形成法治思維和法治信仰,遵守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政府網絡輿論治理要建立多元化主體聯動協調治理機制,研發互聯網數據取證系統

為了不讓法律成為“一紙空文”,要強化違法的責任追究,在網絡空間中,任何網絡違法分子都不能逍遙法外,都應該付出相應的代價,受到相應的制裁。《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要負責監督管理執法和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 然而,當前還存在地方網信部門執法底氣不足的問題,僅有個別地方網信部門獲得了相應的授權。因此要進一步明確網絡輿論執法主體,將“文本上的法律”轉變為“行動中的法律”,嚴格執法;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網絡輿論執法隊伍,提升網絡執法隊伍素質;成立專業的網絡執法機構,要樹立有限型政府和系統化思維,讓網絡執法者帶頭遵守網絡法律法規,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到依法治理網絡空間;建立多元化的主體聯動協調治理機制,吸納更多社會力量參與到治理程序中。一要形成以政府為主導、多元主體聯動的協同治理格局,吸納更多的主體共同參與到輿情治理中;二是為了重建政府、媒體與公眾的信任關系和心理共識,要消除官民之間的隔閡,改變傳統意義上官方獨白的話語體系,暢通與社會機構、公眾的對話機制,讓網絡謠言無處可藏;三要加強跨地區、跨國家的信息溝通與聯防聯控,構建跨地區、跨國界的輿情聯動機制,共同應對輿情;四要形成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的網格化管理體系,由宣傳部門牽頭、強化中央各互聯網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健全中央層面輿情治理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機制。

大數據時代,面對海量的輿情信息,加快大數據技術在網絡輿情治理的應用迫在眉睫。首先,開發輿情數據庫、案例庫和語料庫,加強對未知手段的研究,建立網絡輿論大數據平臺,通過研究不同類型輿情發展演變規律和應對效果,充分發揮大數據在輿情分析研判中的功能,預測輿情發展演化,分析內在關聯變量,深化對輿情的規律性認知,提供優化輿情應對效果的預案。其次,目前在網絡空間治理中,相關大數據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健全完善,對大數據的分析和使用還處在初級階段。因此,在進行網絡輿論場治理時,要建立重點輿情監測預判機制,開發和運用輿論大數據,加強輿情過程管理,確保輿情監測方向明確、重點清晰、精準高效,全面分析網絡輿論傳播動態,實時監控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從理論上講,法律證據應該包含著網絡數據,但網絡數據的取證具有了易變性,難以保存和驗證,并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網絡數據涉及的因素非常復雜,采用數據的能力還較為有限。因此,為了突破依法治網的瓶頸,就要明確多方責任,從操作層面上確保所獲取的互聯網證據合法可信,讓網絡數據更有效地成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據;積極研發出互聯網數據取證系統,組建“互聯網數據取證項目組”,解決執法部門在涉嫌違法者不在場時單方面取證的合法性難題。

(作者為武漢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博士研究生,武漢體育學院新聞傳播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張仲濤、宋衛佳:《大數據背景下政府輿論危機公關問題研究綜述》,《學習論壇》,2017年第12期。

責編/孫娜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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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谷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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