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組織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和依托。然而當前我國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仍存在一些問題,相關部門應該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指導下,強化社會組織的重要地位,通過制度構建、方法創新,營造和諧的社會治理環境,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關鍵詞】社會組織 社會治理 政府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要求我們必須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一直以來,社會組織都是承擔社會治理責任的重要主體,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背景下,社會中潛藏的深層次矛盾逐漸浮現,給社會治理工作帶來了新挑戰。因此,政府在加強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應重新分析社會組織的作用,通過多元途徑拓展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路徑,實現社會治理的創新。
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現實價值與存在的問題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體現了治理主體多元化的格局,推動了法治社會的構建。具體來看,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現實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促進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落實。依法治國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基本標志,在社會治理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嚴格的社會治理制度,能夠最大程度地體現治理的民主化,而社會組織的參與能夠將依法治國滲透到基層,為群眾參與社會治理提供條件以及制度保證。第二,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有利于服務型政府的建立。在傳統的社會治理格局中,政府占據主體地位,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民眾難以獲得周到的、多元化的服務,而在社會組織的參與下,政府的權力范圍會逐漸收縮,進行職能的轉變,有利于切實體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第三,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社會組織的參與下,社會治理工作能夠得到更加有效的監督。而民眾在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社會組織進行維權,如消費者協會等,能夠增強民眾的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第四,有利于推動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社會組織能夠從群眾的角度出發,綜合各方面的意見,配合政府妥善處理各種矛盾,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民眾對于參與社會治理的要求越來越強烈,而各類社會組織也在這一背景下紛紛建立。在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的推動下,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逐漸提升,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作出了巨大貢獻。但當前,我國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不足,無法滿足民眾對社會治理權利的訴求。社會組織作為非盈利機構,其運行存在著經費的限制,同時,社會組織在結構設計以及隊伍培養方面比較隨意,導致一些社會組織徒有注冊登記,卻沒有參與社會治理的實際行動。第二,社會組織的管理存在薄弱環節。比如,公益性使得社會組織對志愿者的需求較高,但志愿者是以兼職、志愿為主體的團隊,使得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缺乏約束性。第三,思想認識存在誤區。在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社會組織對于權利的維護往往要讓步于政府權力,有時甚至會被民眾誤認為是政府的附屬部門。第四,社會組織培育缺乏系統規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于社會組織的門檻相對較高,缺乏對“草根”社會組織的扶持。
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路徑拓展與治理創新
針對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相關部門應該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指導下,強化社會組織的主體性地位,通過制度構建、方法創新,營造和諧的社會治理環境,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第一,完善制度建設,提高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在建設與發展中面臨著一些制度壁壘,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從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地位出發,加強制度建設,逐漸突破發展上的制度壁壘,為社會治理奠定堅實的基礎。首先,要保證社會組織的獨立性。利用制度規范實現社會組織與黨政體系的分離,確保社會組織能夠在社會治理工作中依法自主履行職能。其次,要完善對社會組織的監督制度。政府監督部門應該嚴格履行職責,根據相關規定對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進行檢查與核對,并將信息及時公布到相關網站。同時,要建立專門的申報評審團隊,對單位的資歷、業務能力、信用度等進行評審,強化監督力度,確保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公開性和公正性。最后,要建立系統的評估體系。政府部門要定期對社會組織的工作績效進行專業評估,利用評估體系塑造社會組織的社會形象。
第二,落實分類治理,打造多元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社會組織的類型差異,使得其在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需要采取不同的模式。因此,在優化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應深入分析不同社會組織的性質、職責范圍,并利用一定的規范引導社會組織發揮自身的優勢,體現分類治理的優勢。例如對共青團、婦聯等全國性人民團體,應確保其在機構設置、職能履行、財產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建設等方面獨立于行政機關,并以項目立項的形式實現公共服務的讓渡,政府部門應對其工作效果進行全面監督。對于中國青年志愿協會、兒童少年基金會等專業類服務型社會組織,政府可以加強合作,利用市場手段購買服務,并鼓勵其開展經營性活動,擴大資金來源、提高運行能力。對于一些“草根”社會組織,政府應積極支持,利用法律法規明確其社會治理權利,促使其不斷成長、成熟。
第三,加強資源配置,增強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內在動力。應利用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奠定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強化社會治理的內在動力。一方面,要加強社會組織的自身運行能力。從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地位出發,為其營造良好的宏觀環境。通過系統的監督,引導其實現內部資源整合,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扶持。社會組織作為非營利性機構,在市場化運行中難免會遇到諸多問題,因此,政府應深入分析社會公共服務的性質,通過協調市場、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給予社會組織直接或間接的支持。比如,出于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需要,政府可以將一些職責進行轉讓,這不僅會減少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也會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開辟一條新渠道。
第四,加強與政府的合作,構建協同共治的社會治理環境。在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要求下,社會組織要想提高自身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必須要與政府進行良性合作,這樣才能保證社會公共服務的方向,提高和諧社會的構建效果。首先,政府要堅持領導地位,在明確社會組織基本職能的前提下,加強協同共治,體現指導性作用。其次,政府要做好簡政放權工作,改變傳統工作模式中對市場運行簡單粗暴的干預方式,利用社會組織實現對市場運行過程的控制,最大限度地體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地位。再次,政府要通過與社會組織的合作,實現對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最后,要構建多元化反饋渠道,及時獲取民眾對公共服務的意見,保證公民的監督權利,并通過反饋逐漸完善社會組織服務能力,提高協同共治效果。
(作者為四川文理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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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王名、王春婷:《推位讓治: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路徑》,《開放導報》,2014年第5期。
責編/孫渴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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