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絡社會治理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新領域,是一種新的社會治理實踐。網絡社會信息傳播失真、網絡犯罪頻發、立法監督不完善、政府引導作用未完全發揮等問題導致了當今網絡社會治理的困境。在網絡社會治理中,重塑政府能力應當積極推進線上政府建設、完善網絡立法進程、強化政府領導體制,引導各方共同參與治理,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現代化網絡社會治理體系。
【關鍵詞】網絡社會治理 政府能力 重塑 【中圖分類號】C31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及廣泛應用,我國網絡社會也在迅速發展。網絡社會運行與傳統社會存在很大差別,網絡社會治理對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國網絡社會治理面臨新問題、新挑戰,促使政府必須重塑自身治理能力,實現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
網絡社會治理的內涵與本質
網絡社會是隨著互聯網的出現發展而形成的,就運行方式來看,網絡社會具有虛擬性的特點,但網絡社會并非虛擬的社會形態。社會從本質上講是“人及其群體的交際活動”,人與人、人與群體、群體與群體之間產生實質的交往關系。因此,網絡社會不是“網絡”而是“社會”,是由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以及交往關系構建的真實社會形態,網絡空間虛擬化整合了現實社會的各種交往活動。“虛擬社會”容易使人產生認知偏差,誤認為網絡社會是虛擬世界就可以隨心所欲,從而導致網絡不正當甚至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網絡社會治理是現代社會治理的網絡化延伸,屬于現代社會治理的新領域,網絡社會治理以現代社會治理為基礎。網絡社會治理同現代社會治理目的相近,都是要形成社會生活的正常穩定運行狀態以及合理的群體生活秩序,促進本治域內社會精神及物質文明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網絡社會不是虛擬非客觀現實存在的社會,其客觀現實的本質不可否認。網絡社會的治理關鍵是要治理以互聯網為實施工具而進行的交往活動以及關系,其治理的對象不是互聯網絡、網絡信息技術,而是社會性的交往活動關系。再者,建構網絡社會的正常穩定狀態以及良性秩序,需要的是“治理”。網絡社會自身的虛擬化、空間無限性、自由開放等特征決定了在傳統現實社會主要依靠政府強制力實現社會有序運轉的“統治”“控制”“管理”等方式,無法在網絡社會的秩序構建中取得良好效果。
網絡社會治理的問題與困境
第一,網絡社會信息傳播失真。網絡信息傳播具有去中心化、傳播路徑交叉、傳播層級多的特點,極易使信息傳播失真。信息傳播的去中心化使得信息產生的源頭難以確定,導致網絡信息在產生的過程中存在失真的可能性。網絡信息的傳播路徑極為多樣復雜,同時傳播不受時間、地域限制,同一信息經過不同網絡路徑的傳播,最終呈現給網絡公眾又是不同的內容。網絡信息傳播速度快、范圍廣,使得錯誤失真的網絡信息在傳播過程中被持續放大,對網絡輿論產生誤導。特別是只要失真的信息在不斷傳播,對輿論的誤導就能不斷持續和擴大,即便失真信息被消除,被誤導的網絡社會輿論在短時間內仍難以得到有效糾正。
第二,網絡犯罪頻發。相較于現實社會犯罪,網絡社會犯罪的危害更大,危害影響范圍不受地域限制,危害傳導速度快、持續時間長。網絡犯罪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發生,其預謀、實施都帶有極強的隱蔽性,難以被社會力量監控,給犯罪的預防帶來很大困難。受害方往往是在實質的損害已經造成之后才知曉犯罪行為的發生。網絡犯罪的追查和懲治則需要跨越網絡社會的虛擬化,落實到現實社會的現實性上,實現追查懲治效果的現實化。這個跨越耗費時間長,耗費社會公共資源多且效率低下。特別是去中心化網絡犯罪的出現,更是給犯罪的追查、懲治帶來新的挑戰。
第三,網絡社會監管立法不完善。我國網絡社會治理面臨的根本性困境就是網絡立法的缺乏及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網絡社會依法治理的相關法理基礎尚未真正建立,缺乏針對網絡社會違法犯罪的相關立法。盡管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但對于新型的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還沒有特定的法律法理依據。由于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多,形式多樣,變化極快,查處難度大,在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的情況下,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和震懾力度不夠突出,難以進行有效治理。網絡立法不完善使得我國難以有效依法進行網絡社會治理。
第四,政府的引導作用未真正發揮。網絡社會覆蓋面廣,深入普通民眾生活,網絡社會治理復雜,要達到網絡社會的良性健康發展,必須要實現全民共建共治。但就目前而言,社會公眾的網絡社會治理能力不強。而政府在整個網絡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更多的是扮演事后處理者的角色。我國政府在網絡社會治理中的引導地位還不突出,對網絡社會輿論思潮的引導,對互聯網企業民眾行為的引導,對于網絡社會發展方向的指導還不充分,在一些社會輿論焦點事件問題中,往往缺乏政府的及時發聲。
有效治理網絡社會需要重塑政府能力
促進網絡社會良性健康持續發展,有效治理網絡社會,需要重塑政府能力。所謂重塑政府能力,是指要在法治的前提下,以提升政府治理網絡社會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為目標,重新構造政府職能。
首先,推進線上政府建設。線上政府是為解決我國政府網絡社會治理手段被動、治理范圍分散、治理時效滯后、治理效力不足,沒有形成完善系統的網絡社會治理體系而提出的。線上政府要求政府在網絡社會中構建系統職能體系,將傳統社會治理視域延伸至網絡社會,在網絡社會行使自身職責,積極參與引導網絡社會建設、規范網絡社會秩序、處理網絡社會突發事件,構建系統化、法治化的網絡社會治理體系。線上政府不是另行組建政府,而是線下政府社會治理視域下的網絡化延伸,治理的空間、環境事務均在網絡社會中。
其次,完善網絡立法進程。目前,有關網絡社會治理、懲處網絡違法犯罪的專門立法并不多,對于各種網絡行為的界定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大多散見于已經制定或修改的其他法律中,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但網絡社會發展迅速,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形式多變,其他領域的法律規定解釋難以適用于新型的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各界對于加快推進相關網絡立法工作已早有呼聲,日后我國網絡立法進程必將加快,網絡立法將更為完善。
再次,強化政府領導體制。網絡社會雖打破了現實社會所存在的行政區域劃分,各種虛擬活動也沒有明顯的地域劃分,但網絡社會的治理仍需明確權責區域劃分。網絡行為的實施主體即現實企業、社會組織、公民仍具有屬地劃分,地方政府需在本治域內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的網絡行為進行有效管理。為此,地方政府應當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據本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積極推進網絡社會治理的領導體制建立與改革。這在實質上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網絡管理、保障網絡安全精神的應有之義,也是網絡社會治理實踐發展的現實需要。
最后,引導各方共同參與治理。政府在網絡社會治理過程中必須積極充當引領者的角色。政府需要發揮組織協調的作用,統籌社會各方力量形成網絡社會治理的合力,使網絡社會治理權責明晰、協同高效。社會各方力量主要包括除政府外的各種企業、社會組織與個體公民。對于互聯網企業,政府需加強法律監管和輿論監督,促使互聯網企業形成行業自律;政府在支持鼓勵各類社會組織發展的同時,也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做出約束;對于廣大網民而言,政府在保障其社會活動與言論自由、積極發揮網民共建共治力量的同時,也應加強對網民的網絡法制教育。
(作者分別為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博士研究生;南陽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熊光清:《網絡社會的興起與治理變革:中國的問題與出路》,《學習與探索》,2017年第9期。
責編/谷漩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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