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立法相對滯后與文化創意產業迅猛發展之間的矛盾逐漸凸顯,應及時回應文化創意產業亟需法律保障的迫切現實需求,秉持立法的科學性來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的立法現狀,反思當前文化創意產業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廓清認識上的誤區,逐步健全完善文化創意產業立法,運用法律手段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關鍵詞】文化創意產業 立法現狀 立法建構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保護的法律體系已初具規模,法律法規開始逐步健全和完善,但是必須清醒認識到,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立法起步較晚,基礎相對薄弱,同時文化創意產業鏈較長,覆蓋諸多行業和領域,各個行業具有自身的特殊矛盾等特點,使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立法層次與制度設計遠遠落后于產業發展的步伐。
審慎反思:文化創意產業立法的局限
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從整體上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立法理念傾向于“重審批管理,輕保障促進”,法律法規側重于管理、限制、懲罰、義務等。而對文化創意產業經營主體的權利保障和政策扶植較少提及。因此造成文化創意產業法律體系中“管理法”占據了較大的比重,“促進法”相對較少。這無疑極大地限制、挫傷了文化創意產業經營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制約了文化創意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
缺乏文化創意產業統領性的“頂層立法設計”。文化創意產業“產業鏈”較長,涵蓋很多行業,各個行業有自己的個性和特性,但對于各行業的共性問題,必須有一個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予以解決。而現行的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相關規定,有些還停留在政策性文件中,如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效力層次較低,直接影響了相關規范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立法內容相對滯后。當前,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突飛猛進,文化領域中一些新興的行業和領域的立法保護出現缺失和“空窗期”,比如數字文化產業、動漫和網游。現行的法律制度難以及時應對日益復雜的文化產業的發展,造成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態。
政府對文化市場的干預過多。當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市場受文化市場管理體制的羈絆,政府對文化市場的干預較多。究其根源,由于過去把文化產業定性為公益性文化事業,沒有認識到文化的雙重屬性,導致市場主體進入文化領域的門檻較高、甚至是被“拒之門外”。
對外來文化缺乏預警評價法律機制。當今文化創意產業的市場日益全球化,文化創意產業的規模日益擴大,我國在2001年加入WTO,文化創意產業屬于國際服務貿易范疇,這既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帶來機遇,也帶來了沖擊和挑戰。因此,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不相適應的部分要辯證看待,不要一味強調與國際的接軌,要充分合理地利用“文化例外原則”,以加強對本土文化、傳統文化的保護。要做到既保護民族傳統文化,又抵制外國文化“殖民化”,以避免本土文化在外來文化的強烈沖擊下日益萎縮。
倡議建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立法建構和發展方向
鑒于文化創意產業領域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其發展緩慢缺乏競爭力的關鍵癥結之所在,也鑒于文化創意產業在國民經濟體系中所占的比例節節攀升,因此健全完善文化創意產業立法以推動文化創意產業長足發展是當前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務。
首先,摒棄陳舊的立法理念,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資行為,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文化創意產業的立法目的和出發點應當是保護文化創意產業市場主體的權益,在文化創意產業立法中要堅持保障文化創意產業主體權利與規范政府管理文化權力并重平衡的立法理念,二者不可偏廢,更不能只顧“產業發展”,無視“公民權利”。
積極推動政府依法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有效的規制。劃清政府監管與市場自發調節的界限,實現政府職能從“辦文化”向“管文化”的轉變,變政府通過行政命令對文化進行直接管理為政府通過法律法規對文化實行間接管理,樹立“小政府、大服務”的依法管理理念,進一步實現政府職能和角色的轉變,強調政府對文化的宏觀監管職能。應形成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發展模式,避免政府對文化市場的直接管理和干預,同時又要充分考慮文化產業自身的特殊性,履行政府對文化市場的公共管理職責。政府應主動履行提供“公益性文化產品”的義務。
其次,盡快制定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的基本法,重點突破文化產業市場主體法。文化創意產業,涵蓋諸多行業和領域,對各個行業的共性問題可通過文化創意產業基本法的形式予以規范和調整,將文化創意產業現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層面予以法制化、固定化,可以統一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的財政、金融優惠措施以扶植促進其發展。當然文化創意產業基本法也不能包羅萬象事無巨細,各行業可根據自身特殊性,以文化創意產業基本法為基礎,輔之以相關法規細化調整。
文化創意產業主體法是用立法的形式來規定什么樣的主體可以進入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經營文化產業,解決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準入問題。同時,對不同類主體的權利義務明確予以界定,以立法的形式打破國有資本對文化資源的不合理的壟斷,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讓公有制主體和非公有制主體在市場機制的調節下公平競爭,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流入文化創意產業領域。
加強新興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的立法建設,采取“開門立法”的模式。文化創意產業是文化、經濟、科技的高度融合。對于日新月異的高科技發展孕育產生的新興領域,需通過立法的形式對該領域的行業規范、版權糾紛的認定和保護、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及文化安全等社會關系予以調整。立法要注重對盲點的補充,要認真調查研究,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制定出符合該領域特點相關法律法規,以保障該領域的健康、有序發展。新興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由于涉及的學科門類較多、技術性較強,往往與信息技術、傳播技術、自動化技術密切相關,知識和技術含量較高,應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與社會民眾互動,有助于克服立法主體自身認識不足和跨專業知識局限,增加立法的多維度視角,讓立法更加科學、規范、專業。
建立文化產品預警評價法律機制。在意識形態這場無硝煙的斗爭中,維護文化安全,避免本土文化在外來文化沖擊下日益萎縮的任務更加艱巨,因此,我國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的“文化例外條款”,建立文化產品貿易的法律預警體系,保護本土文化。建議國家相關部門聯合成立一個獨立部門,成員可由國家相關部門成員、社會中介組織和文化精英組成,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評估程序。通過對外來文化產品評估,實現文化產品分類管理、分級準入,使外來文化產品貿易管理秩序公開化、透明化、公正化,防止外來不良文化的滲透和侵蝕。
(作者為商丘師范學院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傅才武、趙蘇皖:《 “十二五”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法律基礎》,《中國文化產業評論》,2011年第1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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