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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時代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核心提示: 隨著微時代的到來,信息技術推動了媒介載體及傳播方式的改變,由此,也給司法公信力建設帶來了挑戰。各級各類司法機關在司法公信力建設中要勇于接受挑戰,通過轉變觀念、設置平臺、營造氛圍、創新內容與形式等來提升司法公信力,進而提升我國法治化建設的水平。

【摘要】隨著微時代的到來,信息技術推動了媒介載體及傳播方式的改變,由此,也給司法公信力建設帶來了挑戰。各級各類司法機關在司法公信力建設中要勇于接受挑戰,通過轉變觀念、設置平臺、營造氛圍、創新內容與形式等來提升司法公信力,進而提升我國法治化建設的水平。

【關鍵詞】微時代  司法公信力  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916   【文獻標識碼】A

微時代的信息傳播具有速度快、信息量大的特征,信息發布者、傳播者、接收者的多元化、信息傳播形式的新穎性、內容的多樣性使得司法案件的類型、案情等有了新的變化,司法與社會大眾的生活聯系更為密切。面對微時代的到來,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微時代的信息傳播一定程度上沖擊了司法過程,也給司法公信力帶來了挑戰。司法機關也意識到社會的變化,開始利用微媒體來傳遞司法或法治信息,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浪微博上開設的“高法微博走基層”賬號,就堅持在講述法官故事,特別是基層法官故事,對司法公信力的正面傳播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也使得司法公信力不斷提升。當前,社會大眾對司法作為社會最后一道防線的信任感與認同感也在上升,但面對微時代的信息變化,司法公信力建設還必須加速模式創新,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水平。

司法公信力在微時代面臨的挑戰

微時代中“公”的主體范圍在不斷擴大。司法公信力中的“公”,通常指的是社會大眾。社會大眾是感知司法公信力的主體,也是司法公信力建設的依靠對象。社會大眾對司法的認同、對司法過程及結果的尊重是司法公信力建設的基礎。在傳統媒介時代,由于信息傳遞的滯后,司法公信力一般不直接面對社會大眾,其主要面對的是案件當事人或是與案件相關的利益者,影響范圍也僅僅限于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或是某一群體,影響的范圍比較有限。但進入微時代之后,案件的當事人及利益相關者依然是司法公信力的感知主體,但是由于信息傳播的不斷公開,與該案件沒有直接關系的社會大眾也可能會通過微媒體不斷關注這些案件。因此,在微時代,不僅案件當事人及利益相關者是司法公信力建設的主體,一般的社會大眾同樣是司法公信力建設的主體。

微時代中“信”的內容在不斷拓展。司法作為社會最后一道防線,是對社會糾紛以及行政權力行使造成的“錯”的糾正。公正是司法的根本要求,也是其生命線,沒有公正就沒有司法公信力。公正不僅要求司法過程是公開透明的,也應該是不偏不倚的。因此,進入微時代之后,司法公信力的內容在不斷拓展,人們對案件進展的關注程度越來越高,甚至部分案件在沒有進入審判階段就會被微媒體大量地報道、轉發,從而引發社會大眾的集中關切。在這個過程中,司法公信力建設不再是狹義的“司法”過程(主要是審判過程)的公信力建設,而是包括案件的整個過程,從糾紛產生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的各個階段。這就要求司法公信力在建設過程中,必須要及時向社會大眾公開,回應社會大眾的關切與呼聲。

司法公信力建設中互動反饋的需求在增加。微時代的信息傳播不再是單純的媒體主動灌輸,而是在信息傳播過程中,受眾能夠充分地參與互動。相較于傳統媒體,互動的深度、廣度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加。在傳統媒體時代,司法機關在公布案件情況的時候,大部分是被動回應的,多數情況下是社會大眾對案件形成了聚焦式的關注之后,司法機關才在電視、報紙等媒體上作一個集中的回應。顯然,這種被動式的回應模式是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建設的。社會大眾對司法公信力建設的要求不僅要司法機關能夠及時公布案件的進展以及確保信息的準確,同時還要求司法機關能夠及時解答公眾疑惑,聽取社會大眾對案件的真實反映及看法,進而保證信息傳遞與接收過程之間的深層次互動。

微時代司法機關應創新司法公信力建設過程,確保司法公正

面對微時代信息傳播的特征,司法機關應該改變傳統思維,創新司法公信力建設過程,建立新的平臺與機制,注重司法公信力建設過程與形式,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確保司法公正。

司法機關應轉變司法公信力建設的一些陳舊觀念。在微時代,司法機關在公信力建設過程中,應該重視微媒體的價值與作用,重視微媒體對司法過程的監督職能。微媒體的大量出現,改變了人們認知世界的方式,任何人通過互聯網就能夠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獲取案件相關信息。此時,司法機關不能夠消極回避微時代信息傳播帶來的變化,而應該積極轉變觀念,認真學習微時代信息傳播的特點,強化對微時代的信息認知能力。具體而言:第一,正確認知微時代信息傳播及擴散的規律,總結其傳播過程及模式;第二,正確認知微時代信息科技發展的趨勢與變化,做好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的思想準備。

司法機關要建立司法公信力建設的平臺以及暢通與社會大眾溝通的渠道。平臺是司法公信力建設的基礎條件,也是司法機關與社會大眾溝通的基本載體。首先,司法機構要善于利用各種新媒體,如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形成自身的自媒體平臺體系。同時,不同層級、不同類型的司法機關要建立自媒體聯絡機制,互相關注并形成統一的話語體系。其次,司法機關在媒體客戶端及平臺上要加強與社會大眾之間的互動與溝通,及時、主動發布各類案件信息,就民眾關注的問題作出解答。

司法機關要及時發布信息,營造良好的公信力建設氛圍。顯然,在微時代,信息傳播的及時性、快速性、互動性是其主要特征,司法機關在利用微媒體的過程中要充分了解這些特點,掌握信息發布的主動權,營造溝通的良好氛圍。首先,司法機關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起自媒體來發布案件進展情況,并回應公眾關切,關注民眾最新的輿論導向。其次,司法機關在信息公布過程中,要做到準確及時,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如果不能做到及時準確,就無法對社會輿論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也就無法構建一個良好的溝通氛圍。

司法機關應該及時做好信息傳播工作。具體而言:第一,司法機關在發布信息過程中要注重內容的準確性與連續性。在這個過程中,司法機關主動發布完整的案件信息是極為重要的,在發布之后要密切關注公眾輿論動向,搜集公眾意見并加以整理,就社會大眾關注的主要問題及時更新信息發布內容,就某一個案件形成一個完整的信息鏈條網絡,確保社會大眾能夠對案件有一個全面的認知。第二,司法機關在發布案件信息過程中要注重與大眾互動。互動的過程中要允許民眾發表意見,形成相互交流與辯論的氛圍,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刪帖,只有在“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的辯論氛圍中才能就司法公信力建設達成共識,司法機關才能全面掌握公信力建設的主導權。第三,司法機關在信息發布過程中應該創新信息傳播方式,豐富信息傳播形式。文字表述是基本手段,除了文字表述之外,還可以輔之以圖片、視頻、表情包等,提升信息的可讀性,這也有助于良好溝通氛圍的形成。

2017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3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這項改革措施是回應微時代司法公信力建設的一個很好的例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改變,充分利用科學技術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顯然,各類新媒體、自媒體在微時代的司法公信力建設中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司法公信力建設不能回避時代的要求,必須勇于面對時代變革帶來的挑戰,創新形式與內容,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進而提升國家法治化建設的水平。

(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講師)

【參考文獻】

①馮軍:《借“微傳播”之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論壇》,2017年第36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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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標簽: 公信力   司法   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