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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助力農業經濟發展

核心提示: 推動農業經濟法治化發展,要導入經濟法思維。要明確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的經濟立法原則,正確劃定參與各方的法律主體性;各級政府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則、經濟規律;要提升鄉村政府引導農業經濟發展的權責化、法定化水平,提高監督問責機制的法律約束力;要進一步優化經濟法的體系整合、規則重構,同步推進專項法律法規的出臺。

【摘要】推動農業經濟法治化發展,要導入經濟法思維。要明確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的經濟立法原則,正確劃定參與各方的法律主體性;各級政府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則、經濟規律;要提升鄉村政府引導農業經濟發展的權責化、法定化水平,提高監督問責機制的法律約束力;要進一步優化經濟法的體系整合、規則重構,同步推進專項法律法規的出臺。

【關鍵詞】經濟法 農業經濟 產業生態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明“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2017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進一步強調了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推動農業經濟法治化發展,要導入經濟法治理思維,合理調整目前農村的產業結構,依法完成政策扶持落實、資金流通引導、資源配給管理等任務,為農村經濟社會的長效發展提供及時有效的引導與保障,推動我國農村經濟穩定長效發展。

在廣大農村,契約精神、法治意識的影響力正在不斷擴大

當前我國對于農業經濟的法治化管理,已經形成了以中央政府為核心支點、地方政府作為層級建筑的基本格局,并經過長期實踐,摸索出了一條符合中國社會發展實際,以“試點—總結—推廣”為基本模式的法治化新路。在廣大農村,契約精神、法治意識的輻射力、影響力也在不斷擴大。

一方面,隨著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等為代表的專項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豐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已經在農村牢固確立。另一方面,得益于普法宣傳的深耕,農民的法治觀念日漸濃厚,契約精神、法治思想已經成為當前農村社會民眾思想意識的重要部分。

在廣大農村,農業經濟逐步由“政策治理”過渡到“法律治理”,權力干預逐步弱化。“政策治理”曾長期成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驅動力,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法治對于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隨著我國農業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在當前我國農業經濟生態中,“法律治理”已經逐步取代了“政策治理”。“法律治理”的全面推行,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農村社會由“政策治理”主導的“政策為先”的管理格局,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行政理念得到進一步強化。經濟法治化治理與“政策意志”的分離,也有效降低了行政權力對農業經濟發展的過度干預,讓經濟行為與市場之間的聯動更為緊密、協調。

專項化立法改革落實成果顯著,為新時期農村社會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一系列專項法律法規的頒布,表明經濟法已經成為我國農業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來,農業經濟法治化治理的內容調整、規則完善以及機制革新均有了顯著的提升,為合理調整農村現有的產業結構提供了切實保障。

法律主體性缺位、經濟法運作體系松散等是農業經濟法治化治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法律主體性缺位比較明顯,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盡管近年來我國加快了農業經濟的專項立法改革,不過法律法規在經濟行為定義中的主體性地位還依然比較弱,一些行政條例的效力還明顯大于專項法律法規。如在產生經濟糾紛之時,“國九條”“國十條”“國五條”等指導政策,被視作首先參照與考量的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中相對應的條款往往被擱置,或更多被看作是對政策的延伸性闡釋。因此,法律法規的功能性被弱化是導致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經濟法治化治理中法律主體性缺位的主要原因。

現有的經濟法運作體系相對松散,一些地方政府行政與法治化管理之間存在脫節。雖然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治理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在不斷提升,但是,在廣大農村,經濟法對于權力濫用的監督、約束作用還有待進一步提升。個別基層政府會跨越法治空白區擴大自己的公權力,有意淡化經濟法對于競爭權、經濟民主權、經濟平等權、經濟發展權等的法律界定和賦予,這會削弱經濟法對于市場主體權利的保護效力。

權力問責的規范化、透明化程度偏低,經濟法糾紛解決機制存在治理滯后性。當前我國農業法治建設除了存在立法跟進滯后、部門法可操作性不強等發展瓶頸之外,也存在權力濫用、監督問責威懾力偏弱等問題。尤其是農業的專項立法普遍比較宏觀。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村相關部門的具體工作自主性更強,傾向于權力的單向度賦予,難以產生有效制衡。所以,權力問責、追究機制的不健全,法律條文宏觀等問題,都讓農業經濟的法治化施行僅僅停留在制度層面。

以經濟法思維推動我國農業經濟發展

明確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的經濟立法原則,正確劃定參與各方的法律主體性。在農村地方政府的權力部門內部,要大力推廣多人參與協商、公示反饋討論的決策方式,提高部門人員對于經濟發展法治化的認識水平。同時,要加快農業經濟法治化治理的步伐、完善執法程序,科學劃定經濟活動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要注重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協同性,有效凸顯經濟法在農業經濟發展中的保障地位。

嚴格遵守法律規則、經濟規律。著力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不斷增強我國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經濟法與經濟規律之間存在彼此作用、相互制衡的交互關系。只有充分實現經濟法規則與經濟發展規律的聯動協同,才能讓農業資源各盡其用。因此,要尊重、利用經濟發展與市場規律,通過專項化法律法規與政府行政的科學配合,進一步提高農業經濟發展法治化水平。同時,要加強對行政權力干預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審核與公示,有效發揮農村地方政府的經濟引導職能。

提升鄉村政府引導農業經濟發展的權責化、法定化水平,提高監督問責機制的法律約束力。權責法定既是法治化治理的核心意涵,又是確保農業經濟法治化治理有效踐行的重要導向。遵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權力問責機制,明確政府既定權力、責任清單,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同時,要保持司法獨立,構建專項化的監督、問責制度,圍繞農業經濟法治化治理的可訴性、行政法的抽象行政行為可訴性展開依法審核,加強對農村地方政府行政權力的全方位監督與權力清單的追責。

優化經濟法的體系整合、規則重構,同步推進專項法律法規出臺。鑒于當前我國農業經濟法治化治理所存在的結構松散、細分部門法規則重疊等問題,應當通過結構整合、司法解釋等途徑,增強經濟法各細分法之間的聯動性,提高農業經濟專項化治理體系的完整性。考慮到職能部門權力施行與經濟發展效益之間的交互性,應當強化法律法規執行監督、推動執法激勵的制度化。要逐步加快《政府績效評價法》等專項法律法規的出臺,通過物質獎勵、評比公示等制度化保障方式,確保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督促其充分履行職責,提高依法行政的責任感。

(作者分別為東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部博士研究生;東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部教授)

【注:本文系2015年度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美國視角下圖書館員進行知識創造的路徑研究”(項目編號:15TQE03)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呂智宇:《淺析我國經濟法發展進程》,《經濟研究導刊》,2017年第25期。

②羅瀾、趙旭:《論宏觀調控經濟政策下經濟法的價值體現》,《經貿實踐》,2017年第1期。

責編/劉芋藝 趙橙涔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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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谷漩]
標簽: 法治   經濟發展   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