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群組不是法外之地。可以說,《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平臺、群主、成員責任的細化,強化了底線意識和行為邊界要求。它所強調的不僅是一種保障責任或過失責任, 而且是一種前瞻性、對未來的關懷與責任,而這也將是對人類文明發展積極性的行為導引。
【關鍵詞】互聯網群組 互聯網服務 群主責任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2017年10月8日《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規定》的出臺,使互聯網服務中權責對應的要求進一步細化,體現了我國對互聯網群組的依法管理趨于成熟。《規定》一出,“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成為網民熱議話題。
但議論中不乏誤解,有人將其直接理解為“群友犯錯群主墊背”“一旦群成員違法違規就要追究群主法律責任”等,甚至有網友戲稱,“別拿群主不當干部”“通過司法考試才敢當群主”。一些群主出于對“連帶承擔群成員違法違規責任”的恐懼心理。為防止“進去”,準備退出或解散所經營的群。分析種種誤解,一個主要原因是人們對群主在網絡空間行為責任認識的模糊。那么,如何看待群主?“群主擔責”究竟指的是哪些責任?該如何運行好互聯網群組?
群也是“公共空間”,群主也是“把關人”
在網絡上,微信群、微博群、貼吧群等“群”不斷涌現,已經成為一種普遍使用的傳播形態和社交方式。但網絡空間畢竟不同于傳統社會,其中個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很難劃分出孑然清晰的邊界。隨著網絡技術創新的普遍應用,人們的生活由網下向網上移居,用戶既可以在朋友圈發布個人信息、展示生活瞬間,強化群的私人屬性;亦可更多地在群中討論公共事務,自發集聚成虛擬行動社區,群的公共屬性隨著“線上社會”的日益成型而凸顯。
群公共屬性的增強也使群主角色發生了變化,群主的最初意義,主要是群的創立者,類似于傳統社會中的聯系人,其職責主要在于建群、聯絡關系,和大家一起參與具有共同興趣的信息傳播、話題討論。但是,隨著群規模的不斷擴大,群的私密屬性隨著陌生人的不斷加入而有所改變,群主角色功能也更顯其公共性色彩。作為群的建立者、維護人、管理者,群主對群的公共秩序穩定和健康運行責任愈加凸現,在群公共空間中,群主“把關人”角色特點更加突出。
傳統社會中媒介壟斷大部分信息源,形成信息關口,在決定繼續或終止傳播的過程中能夠起到“把關人”的作用。在網絡“群”環境下,雖然信息進入的門檻降低了,中介、直線式、自上而下的傳播方式也被超鏈接、開放、互動的傳播方式所取代,但是“把關人”角色依然存在。事實上,管理部門有法律制度規定,平臺服務提供者有技術監管,他們都構成了群的潛在“把關人”,而群主在建群或管理群的過程中也直接、現實地分擔了“把關人”職責。這樣,群主對群所要承擔的主體責任就不僅是傳播責任,即要依法依規傳播信息,更包括管理責任,即服務群內成員、維護公共秩序的責任義務。正如《規定》第四條所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就有可能面對分擔法律責任的風險。解讀《規定》,群主是否會面臨這樣的風險,其判斷依據主要存在于兩方面:一是是否因疏于管理造成損害后果,二是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或過失。如若存在,前者對應賠償責任,后者群主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群主失責“四主因”:違法、漠視、慫恿、失察
《規定》的第四條,實質上是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精神層次和價值觀作出明確要求。這方面,現實不容樂觀。近年來,群空間中群主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如一些人迎合低級趣味、散布媚俗低俗消息博取注意,一些人以惡搞惡意曝光侵犯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等,暴露出群主法律意識淡薄和道德素養低下等問題。群主違法違紀行為屢有發生,主要源于群主失責“四主因”:違法、漠視、慫恿、失察。
可見,信息自由交流并不等同于網絡行為的合法性,這就要求群主不僅自身不能碰觸法律紅線,也要對于群成員主動履行注意義務。包括關注群成員的行為動向、判定內容性質、認真核實信息真相,防范非理性選擇,從而避免違法有害信息在空間傳播。如果群主對群成員的違法信息和行為置若罔聞,不及時清除,則可能被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被行政主管部門叫停群組服務。依據法律規定,在群主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群主所管理群內違法信息造成了嚴重危害后果的,群主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共建“責任共同體”:管理部門、平臺、群主、成員
鑒于群空間是一種多節點、多中心、虛擬化的新型網絡社區形態,加強群的治理需要實現“三個結合”的有效性:一是政府管理與社會監督的結合,二是立法防控與技術防控的結合,三是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的結合。促進群內部的良好秩序,建立健全監管部門、平臺、群主和群成員責任共同體十分重要。
在這個意義上,《規定》一方面明確了群主、平臺和群成員的責任義務,指出管理部門對其失責違法行為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也對平臺管理責權給予了較大篇幅的細致說明。這是因為平臺履行主體責任,在完善制度、改善服務環境、設置進入門檻和處理數據方面具有優勢,對平臺管理責權加以明確和細化,是實現對群組服務可操作性把控、確保群服務順利運行的必要條件。
根據《規定》,群主的主要責任是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平臺公約,引導規范成員文明有序交流,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擁有者,可對于群成員發布的違法內容應予警告,如有必要,根據群規可及時將違法違規成員踢出群組,或者及時將其行為向有關機構舉報。
平臺方面,《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自身能力和權責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明確了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對使用者進行實名認證。對社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議題,《規定》也要求平臺落實主體責任要以信用為基礎建立黑名單制度,從而勾勒出平臺實施全程、精準、動態管理的責任圖。《規定》是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提出包括強化互聯網服務平臺責任在內的“重雙基、強雙責”要求的理念延續和行動落實,依法賦予平臺一定管理權限,進一步落實了平臺確保群組信息服務的各項責任。
對于群成員的要求,《規定》集中在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中予以體現。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維護網絡生態的文化責任,第二是不準利用群主傳播違法違規信息的禁止性規定,第三是接受社會監督的責任義務,第四是明確違規懲戒規定。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群組不是法外之地。可以說,《規定》對平臺、群主、成員責任的細化,強化了底線意識和行為邊界要求。但在法治社會,無論是現實社會還是虛擬空間,公共領域的行為主體要承擔的責任不應僅是底線性要求,因為這對于社會健康運行還遠遠不夠,還必須承擔相應的道德責任。較之于法律,這是一種自律性責任,也是更高一層的社會責任。因它所強調的不僅是一種保障責任或過失責任,而且是一種前瞻性、對未來的關懷與責任,而這也將是對人類文明發展積極性的行為導引。在傳播技術日新月異、網絡對社會的影響更加強大的今天,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群主、平臺、群成員都要樹立起這種新的責任意識,而這也是《規定》之外,每一個網絡共同體成員有必要做出的更深刻更緊迫的省思。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網絡新媒體研究室主任)
【參考文獻】
①《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國網信網,2017年9月7日。
責編/高驪 美編/于珊
![](http://img.rmlt.com.cn/templates/rmlt2013/img/rmlt_logo.jpg)